第四届全国市场经济法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四届论文,研讨会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法制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四届全国市场经济法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于1996年10月3日至7日在山西太原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2所大专院校的法学专家、学者,有部分省、市政府法制局、经济法研究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共50余名,收到论文30余篇。本次会议研讨的内容既有针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法学探讨,又有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内容丰富,观点新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有积极的作用。本次会议研讨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第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立法特征和法律体系;第三,经济法基础理论。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到关键时刻,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现状,感到忧虑,同时也感到肩上担子的沉重,认为找出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不佳状况的原因所在,并提出有效对策,是理论界的一大课题。代表们就如何界定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
1.现代企业制度是在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基础上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以股份制为特征的企业法人”。企业应当实现双层分离:二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同经营权相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于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
2.认为“权责明确”提法不正确,应为“权责对称”。明确不等于对称。权责对称包括财产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权责对称、国家监督机关和被监督者的权责对称。权责对称要求权力(利)义务应相等,即权力(利)大义务也大。现实生活中的只讲权力(利)而忽视责任就是由于权责不对称造成的。
(二)关于政企分开。
代表们一致认为政企分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政企分开原则要求,一方面是权利义务对立统一;另一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而在实践中,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和积极贯彻这一原则。表现为政府只管厂长的任和奖,不管免和惩;只讲放权,不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责,企业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有的厂长则利用企业财产向政府官员行贿,受贿官员又反过来成为以权谋私厂长的保护伞。在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上,不仅政企不能分开,党政也不能分开。我国《企业法》(《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将厂长的选择权归政府主管部门行使,而厂长是国家干部,干部的管理权又归属党的机关。因此形成政企、党企不能分开。
(三)关于企业制衡机制。
一些代表认为我国现行的企业制衡机制不健全。
1.对国有企业的最基本监督是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应成为透明体,而我国现在的企业财务却是黑匣子,只有在出了大问题后才能真正打开黑匣子,但一切都晚了。其对策在于企业财务负责人应由财政部门确认,一般财务人员应由监事会确认。
2.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光靠监事会不能有效监督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加强国家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分代表指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仅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上没起到作用,就连国有资产的大量严重流失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我国存在的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是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关于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代表们认为现行《破产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应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破产法和适用范围要扩大;2.破产界限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法律体系
1.我国现存的经济关系是个体与集体、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的关系。根据这些主要的经济关系应当构制以经济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以协调这些关系。
2.世界上没有标准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模式。各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受到诸因素影响,要研究中国本身的现状、特点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在我国不宜搞商法典。
3.我国应当建立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各司其职,协调调整我国的市场经济关系。
4.应将商法调整的平等、管理的大经济关系分归民法和经济法调整,反对民商合一和经商合一的观点。
三、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有的代表主张: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个问题是认识经济关系的起点。如果不认清这个问题,将使我国对经济和法律的研究陷入误区。我国的市场经济可用三句话说明: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第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新兴的现代市场经济。其中第一、二句话是讲市场经济的共性;第三句话是讲我国市场经济的个性。在共性问题上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在个性问题上必须分清姓资还是姓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共性谈的不够,对个性谈的不透,所以导致某些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发生扭曲和变形。从而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某些法学理论照搬过来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关系,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
(二)关于经济法和调整对象,有以下观点:
1.经济法应以规范市场秩序为核心。
2.在调整对象问题上,长期以来地盘之争就没有停止过。经济法学界不应存在争地盘的思想,也不要将他人探讨问题说成是争地盘。在法的调整对象上,一个法不一定只调整一种社会关系,而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只能由一法律部门调整。但对一种社会关系不一定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如市场经济关系可以由几个法律部门调整,但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市场管理关系则只能由经济法调整,不能由其他法调整。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上,法学界应当有所突破,为人类法学发展做出贡献。
(三)有的代表深刻地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规律。
社会基本矛盾一方面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另一方面为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整个社会存在着公与私、纵向和横向、公平与效益、国家与企业、宏观与微观、统与分、计划与市场、秩序与自由等一系列矛盾。这一系列矛盾集中反映着社会整体与个体的矛盾。对经济法的产生规律应当从这个方面去认识。关于对经济调节的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问题,二者不是同时产生的。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调节之手失灵时,不得不伸出国家之手,这时资本主义的经济法产生了。在我国则正相反,当国家调节之手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时,市场调节之手才伸出来,二只手协调调节社会主义现存经济关系,这时社会主义现代经济法也就产生了。由此可见任何性质国家的市场经济关系都不能只靠一只手去调节,而任何一只手对经济关系的调节都不可能产生现代经济法,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规律。
(四)有的代表指出: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强调国家权力本位,也不强调个体利益本位。而是将矛盾的各方面进行协调,从而达到相对统一。所以说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明确这一点,可避免在经济法理论上形成经济行政法的倾向;避免通过经济行政法将经济法理论引导到民法所允许的轨道上去。
(五)有代表提出,科学的经济法学科群主要包括:(1)经济法哲学系列;(2)经济法史学系列;(3)经济法专业课系列;(4)经济部门法系列;(5)科技经济法系列;(6)国土经济法系列;(7)环境保护法系列;(8)经济法教育学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