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与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基于利益集团视角的分析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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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是导致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贸易摩擦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其背后的推动力量则源于不同国家的利益集团参与和影响政府政策决策过程的活动。

一、知识产权保护差异的现状及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的现状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水平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创新能力较弱,因此倾向于采取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对国外技术的吸收与模仿,以实现技术和经济的赶超。但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通过多边性、双边性和地区性知识产权协议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并不是保护的程度越强越好,而是存在着与其本国的收入水平、研发能力、获取外国技术的渠道相适应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程度上就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分歧。《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谈判过程就体现了这种分歧。

TRIPs是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1986年9月,乌拉圭谈判各方开始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发达国家要求提供一套比现有国际公约水平更高、范围更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发展中国家认为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过高且未必合适的保护标准将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由于各方立场存在巨大差异,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经历长达8年的谈判后,1994年4月15日,谈判各方签署了《马拉喀什宣言》。谈判达成的包括TRIPs在内的53个协议文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比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可采用量化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Rapp-Rozek方法,用0和5之间的整数来划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Ginarte-Park方法,把度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每个度量指标各占1分,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之和就是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由于Ginarte-Park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Rapp-Rozek方法的不足,对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来说,这种方法能够衡量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便于国际间的比较。表1是用Ginarte-Park方法计算的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的产生原因

1.南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差异

一般而言,人均GDP高的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较高的要求。因为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会产生对产品的高质量和多样性的需求,这种需求导致了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为创新者的发明提供保护。只有高水平的保护才能激励发明者提供新技术和新产品,满足高水平的需求。人均GDP低的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低。因为他们在技术落后的条件下更希望能免费获取其他国家的技术和信息。这样在知识产权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有了分歧。

Maskus(2000)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均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是呈U型关系,当人均国民收入低于一定限度时,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负相关;当人均国民收入高于一定限度时,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正相关。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由此看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要求比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的国家则需要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

2.经济增长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差异

经济增长差异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北方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优势,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创新率,增加收入,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较强的需求。但是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一般认为,南方国家通过进口贸易和引进FDI设法模仿新技术,加强南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损害南方国家福利和抑制南方国家的技术进步。原因在于加强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将强化北方创新企业的市场力量,提高产品在南方国家的价格,损害南方国家福利(Deardorff,1992)。因此,一般认为加强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南方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Helpman,1993;Glass和Saggi,2002;韩玉雄、李怀祖,2003)。

3.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差异

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发达国家在经过数百年的司法实践后,其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例如,欧盟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法就包括了著作权法律体系(含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专利法体系(含对工业产权、生物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商标法体系(含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体系。这些法律体系几乎覆盖了知识产权活动的所有领域。在法律适用原则和司法程序、司法机构组成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相应的司法实践比较少,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较多漏洞,具体表现为:现有法律体系不能覆盖知识产权活动的所有领域,存在法律真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4.社会文化和公民意识差别的影响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规范是不同的。在一个法制化程度高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完全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条款能被人们自觉地遵守;而在法制化程度比较低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被淡化,人们的行为主要受社会道德和习俗的约束。

发达国家的社会法制化程度较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意识较强,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要求也比较高。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化程度较低,对相关权利的申请和维护意识较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能力更是不足。一方面存在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申报专利,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仿造和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居民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是很弱的。

二、利益集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由于各种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把这种差异转化为各国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推动力量就是各国的相关利益集团。事实上,南北双方都有利益集团在活动:北方国家利益集团想方设法加大对发明者和生产者的权利保护,南方国家利益集团则极力扩大药品、软件和生物技术等领域发明的受益范围。

(一)发达国家的相关利益集团及活动

由于经济实力的强大和政治制度的便利,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数量众多,而且对经济和政治的参与程度也比较高。美国的利益集团的活动非常有代表性。

美国的商业利益集团及大公司对贸易政策有着很强的影响力,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尤为突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IIPA成立于1984年,是美国版权产业的一个民间组织,宗旨是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联盟由7个协会组成,而这些协会的会员有1900家,其中很多是赫赫有名的大公司。该联盟非常活跃,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及商务部保持密切的合作,经常就全球及各国版权问题发表意见。每年年初,USTR发布通知,就“特别301”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该联盟都会提交大量资料,并提出很多建议。1996年,USTR根据IIPA递交的“特别301”建议报告,将中国确定为最严重的“重点国家”,引发两国贸易争端。USTR在2005年的特别301报告中接受了IIPA的建议,将中国升格为“重点观察国家”,这是自1996年以来的第一次升级。2006年,该联盟提供了46个国家保护版权不力的情况,同时建议将这些国家分类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和“观察国家”名单。表2是该联盟估计的2006年由16个重点观察国家盗版导致的贸易损失。

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S.A.)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美国商会为全美最大的商业组织,商会成员包括18万家公司、1300个协会、2800个地方商会和54个海外商会。其宗旨是促进民间商业活动;对政府政策提出咨询意见;分析全国的经贸形势,协助解决出现的经贸问题,向会员宣传政府的经贸政策。它是一个非官方的完全独立和完全靠会费的组织。2005年2月,美国商会向USTR递交请求,认为中国未能很好履行2004年做出的打击盗版的承诺,要求行政部门在WTO对中国采取法律行动,以停止对美国商业的损害。

(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利益集团及活动

由于政治制度和经济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团的数量较少,对政策的参与也不多。不过,在这些国家中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利益集团”或者非法的、地下的利益集团组织,且往往依附于许多正式的合法组织。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集团的活动具有代表性。中国软件行业协会(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CSIA)在知识产权方面比较活跃。协会成立于1984年9月6日,共有近700家直属会员单位,加上各分会的会员单位共有3000多家。会员单位以广大软件企业为主,在中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中排名前一百名的企业大多为协会会员单位。另外还包括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范围十分广泛。协会下设若干分会,现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经民政部批准并备案登记的有20多个分支机构。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具有法人资格,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国家一级协会。在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参与协调各方利益。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以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福建南孚、宁波双鹿、四川长虹等7家电池生产厂商,要求展开337调查。在接到诉讼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分别对本国和对方产品的技术层面进行研究,然后聘请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辩护。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政府、利益集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供给

(一)政府、利益集团与政策形成的理论分析

关于利益集团影响贸易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主要以模型研究为主。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关税形成函数模型(Findlay and Wellisz,1982;Feenstra and Bhagwati,1982;Baldwin,1982)、政治支持函数模型(Stigler,1971;Hillman,1982;Long and Vousden,1991)、政治竞争模型(Magee,Brock and Yang,1989;Mayer and Li,1994)、直接民主方法(Mayer,1994)、保护待售模型(Grossman and Helpman,1994)。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和研究重点各不相同,但是都认为贸易政策是利益集团、政府和公众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利益集团通过不同手段可以影响贸易政策。由于政府提供公共政策,而对知识产权敏感的相关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政策存在巨大的需求,二者就形成了特定的政策供给和需求。下面就以保护待售模型为例来分析政府、利益集团与公众在贸易政策上的博弈。

Grossman and Helpman(1994)假设,在小国条件下,存在多个利益集团,每个利益集团根据政府实施的贸易政策提供政治捐献。用(p)表示利益集团i给出的捐献安排。

(二)利益集团、政治献金与知识产权政策

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通过多种手段游说政府,影响政策及法律的制订。在利益团体不同的游说途径中,政治献金被公认是最有效的接触渠道之一,特别是选举时竞选经费资助的多寡,可以说是衡量利益集团对立法行为影响的重要指标。

1.微软与政治献金

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代表,微软一直是一个多产的知识产权“工厂”,它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广其技术标准,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保护有价值的专有软件。

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的记录,1999年微软的政治献金高达60万美元,在民主党与共和党间平均分配。微软五成六的员工给共和党的候选人或党委员会捐钱,而盖茨个人并没有捐钱给任何候选人。在“软钱” (指没有选定捐献对象,用作捐给某个政党的献金)捐款中,微软排行第9;从整个电脑业的捐款计,微软的捐款是最接近它的美国在线和时代一华纳的3倍。

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1999年电脑和互联网公司的捐款,总数达380万美元。这一数字比该行业在1997至1998年头9个月国会选举时所捐出的数字多出1倍①。

2.美国制药业与政治献金

2007年,药品研究和生产商协会(PhRMA)在游说活动上投入的资金增加了25%,总额超过2200万美元。据跟踪政治献金的机构所提供的数据,这一增长速度使得PhRMA成为美国在游说活动(包括聘请说客和开展广告宣传)上开支排名第二的组织,仅次于长期以来一直位居榜首的美国商会。

在过去的10年里,制药行业将大约三分之二左右的活动资金捐赠给了共和党。而到了2007年,他们将捐赠平均捐给了共和党和民主党:一方面要获得民主党的同情,另一方面还要保持对共和党的忠诚。

3.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救济措施

随着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经济贸易方面的逐步体现,美国针对国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预防和保护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权犯行为的发生。在这方面以“301条款”为依托,或以贸易优惠为筹码,借助国际间双边谈判,以及双边或多边谈判、协定、条约或国际公约等加以推行。二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337条款”就是美国在这一方面所倚重的法律武器之一。

在这两种措施中,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337条款”,作为美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手段在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欧、日、韩、中国台湾和中国内地依次是美国337主要调查对象国。

四、利益集团影响下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多种因素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各国的相关利益集团会因此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另一方面,各国的利益集团通过多种途径来影响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这样在众多利益集团和各国政府的推动下,知识产权政策变动和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就很容易演化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下面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下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一)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单边推动的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在新的技术创新中往往有大量的研发投入,自然期待丰厚的利润回报。在掌握领先技术的条件下,往往希望政府提供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这时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达成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来实现更大范围的利益。这种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就表现为发达国家政府在国内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对贸易伙伴国施加压力,迫使其提供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或签订超越国际条约的双边知识产权贸易协定。这种摩擦和磋商谈判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由发达国家发起,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这种知识产权摩擦没有明显的企业之间的诉讼,只是体现为两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新的协议,履行更严格的承诺。图2表示了这一过程。

(二)侵权纠纷中利益集团双边推动的产品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能力有限,研发投入和技术人才相对不足,因此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新技术的支撑,发展中国家往往采取引进、仿冒、改进创新的方法来发展本国的科技产业。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难免会侵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比较第一种知识产权贸易摩擦,这种由侵害而导致的摩擦就比较常见。实际经济交往中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也以这种为主。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估计的由于其他国家盗版而导致的美国的损失虽然未必精确,但的确反映了这种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

图2 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图3 产品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摩擦往往先由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仿冒发达国家的新产品或新工艺,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的同类产品形成了侵权,影响了发达国家相关企业的利益。发达国家的企业或产业集团在利益受到影响后,向本国法律机构或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要求损害赔偿,把侵权产品排除市场。被诉方企业如果不应诉或败诉,其产品将被从市场中排除出去。

在由具体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引起贸易摩擦的过程中,发达国家的相关利益集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被诉国的企业和相关产业的行为对摩擦的发生和解决起主导作用。两国政府在摩擦中的作用有限,主要起着施加压力和协调磋商的作用。图3说明了这种贸易摩擦的发生过程。

五、总结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摩擦比较有代表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科研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所不同,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引起的贸易摩擦过程中,利益集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团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发达国家政府和发展中国家政府从政治捐赠和总福利水平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供给。利益集团通过参与政府的政策决策过程来实现不同的知识产权利益。在利益集团的影响下,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诱发机制。一是由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单边推动的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诱发机制,二是由侵权纠纷中利益集团双边推动的产品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诱发机制。

正确认识和分析利益集团在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强政治交流和磋商,转变被动局面有着积极意义。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劣势地位,面临来自发达国家加强保护的压力时,一方面要积极应对,通过磋商机制及时传达本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展和努力,赢得发达国家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制订长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逐步提高国内知识产权的竞争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终从根本上减少这种由于保护差异引起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

注释:

①赛迪网,http://www.ccidnet.com(访问时间:200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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