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审计制度的新认识_法律论文

对司法审计制度的新认识_法律论文

对司法型审计体制的新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地说,人们把当今世界各国国家审计体制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如议会)、行政型(审计机关为行政执法机关之一)、独立型(审计机关形式上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机构)和司法型(审计机关具有经济审判的职能)。对于司法型的审计体制,人们往往认为,在这种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不仅具有审计的职能,而且具有经济司法职能,因而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目前,实行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如法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等国家。据介绍,这种审计体制主要是源于法国模式,因而大同小异。在希腊,国家的司法机构分为三大部分,即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审计法院。在审计法院中,其人员可分为两大序列一类是法官序列。希腊审计法院共有120个法官职位,除院长、副院长、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外,还有资深法官27人,中级和初级法官各40人。成为审计法院初级法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的晋升由审计法院法官委员会投票决定。法官委员会由院长、总检察长、资深法官5人(从资深法官中抽签产生,两年一轮换)组成,审计法院还设有院务委员会,重大审计事项的最后决定由院务委员会投票表决。院务委员会由院长、总检察长、副院长和资深法官组成。总检察长只参加会议,不参加投票。审计法院的审计法官分成五个处开展工作,他们既要担负一定的审计任务,又要就需要进行审判的事项进行听证、法庭辩论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希腊司法机构与我国不同的一点,是不实行检察机构与法院分设。在希腊刑事法院和审计法院中,均设有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民事法院,因当事人均为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故未设置总检察长,从法律上说,审计法院的总检察长在地位上与审计法院院长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处于仅次于院长的二号人物的地位。总检察长虽设在审计法院内,但其职责与我国的检察机关相似,代表国家(公众)的利益,在审判前对审计案件(事项)提出意见,在审计法院各部门对审计案件做出审判后,总检察长如认为判决不符合公众利益,仍可再提出意见,提请院务委员会讨论表决。

审计法院的另一类人员是公务员,有98名派驻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审计特派员,以及近500名审计人员。这些审计公务员只从事审计业务。如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争议,即提交有关审计法官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希腊审计法院主要审计对象是国家财政资金的支出,近60%的工作是事前审计。每年在政府各部门预算经议会批准以后,在实际支出发生之前,有关支付指令要送审计法院审核,从原则上说,每一笔支出都要经过事前审计,但在实际操作中,工资支出是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发放的,房屋租金也是比较固定的,这些性质的支出不必每年都要逐审计。除此之外的支出则每笔都进行事前审计。有关用款单位将支付

指令送到审计法院,审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当年预算以及支出的合理性,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该项支出。如该项支出未获批准,有关单位可以向审计法院再次提出申请。由审计法官组成的法庭审判团组织听证、法庭辩论并最后进行判决。事前审计的结果即为批准或不批准某项开支,因此不存在审计收缴资金或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希腊审计法院的另一项工作是事后审计,即在某些支出发生以后进行审计,看资金是否按批准用途加以使用。在审计中如发现资金被贪污挪用或滥用,就可以做出审计决定要求有关人员追回资金,或将触犯刑律的人员移交刑事法院。审计法官做出此类判决后,要由审计法院内属于公务员序列的审计人员去执行。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司法型审计体制在审计处理上权限更大,权威更高。通过对希腊审计法院的组织构成、工作内容和程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在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以及权威性与司法型审计体制并无明显差距。我国审计机关同样具有审计处理权,下达的审计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审计机关审计范围比希腊等国家审计机关更广,如包括国有工商金融企业等,因而审计处理不仅有收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还有补缴税款、施以法定限度内的罚款等方式。可以这样说,司法型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具有的事后审计处理权限,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的我国审计机关基本上也都具有;从审计程序上看,由于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增加了审计听证等程序,与司法型审计体制下的审计工作程序也没有大的差别。

那么,是否司法型审计体制更具有独立性呢?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通过的利马宣言,独立性体现在组织独立、人员独立和经费

独立三个方面。该宣言同样认为,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其实,在任何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都必然遇到来自议会、国家元首、内阁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约束和压力。例如,希腊审计法院的官员们就向笔者抱怨,希腊财政部经常会削减他们的预算。看来,司法型审计体制也未能完全解决好经费独立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职能分开,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部门去完成,如美国联邦预算管理局负责编制预算,财政部则负责执行预算,这样审计机关审计预算执行部门就不会遇到本部门预算受到不正当限制的问题。二是审计机关的预算直接由立法机关批准。如美国审计总署的预算连同国会的预算,直接由国会审批。这两种做法可以较好地解决审计经费独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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