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空间分布特征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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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所在

众所周知,相对于李嘉图为代表的学者们为了说明生产要素价格的形成所讨论的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状况,以帕累托为代表的学者们则研究了诸如家庭、住户和个人等不同经济单位的收入分配状况。自从1955年库兹涅茨提出了以经验为根据的“倒U型”假说后,引发了人们对收入分配的长期演变进行不断和深入的研究。不可否认,尽管解释社会最终产品在各种生产要素间如何分配的功能分配与说明收入在各个经济单位间如何分配的个人分配分别属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考察领域,但是,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对方。而人们之所以关心收入分配,是由于收入水平可以作为衡量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和了解经济增长对生活水准改善的程度。可是,由于人们观察经济的方式、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理论和不同的分配政策。虽然分配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分配的公平,但由于公平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由市场机制决定收入分配的话,则分配不公平的存在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发展经济学认为在社会经济落后的国家,发展农村工业对于减缓农村失业、解决贫困问题是实现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过去10多年里,中国农村工业的飞速增长大大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经济面貌。农村工业崛起之前,农业是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影响农村不平衡发展和区域经济差异的主要因素。而农村非农业活动对收入分布具有重要影响已成共认的研究结论。大部分研究表明,相对于农业收入而言,非农业收入的分布较为不均匀。在从总体上改善农村收入的同时,非农活动的参与可能加剧收入的不平等,尤其是在贫困地区。但是,也有一些研究结果表明,随着非农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份额的上升,其分布逐渐变得均匀,从而降低了收入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治和社会的紧张程度(朱农,2002)。既有的研究成果论证了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既定事实(唐平,1995;赵人伟等,1997;Rozelle,1996;Chen和Fleisher,1996;李实等,1998;陈宗胜等,1999;万广华,1998)。全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主要取决于城镇内部、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有学者认为收入分配不仅仅表现为经济增长的一个结果,它同时又是影响甚至于决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量(李实等,1998)。而收入分配及其变化更多地表现为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制度变化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也就构成了收入分配格局及其变化的直接和间接决定因素(李实、赵人伟,1999)。因此,若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扩大了,无疑是制度变迁和经济政策在执行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和现有的收入分配政策存在严重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

对区域收入差异的研究基于两种传统理论。一种是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这个模型预测落后地区和较发达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会趋同于一稳定状态。另一种理论以库兹涅茨假说为核心,这种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倒U型曲线: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收入差距会扩大;而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收入差距会缩小(彭玉生,1998)。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如果国家间收入差别是由各国的初始禀赋不同所造成的,那么随着各国向平衡增长路径收敛,这些差别会逐渐消失。换言之,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增长速度与其人均收入的起始水平呈负相关关系,随着经济增长的趋同,落后地区最终将赶上发达地区(Barro和Salatimartim,1992;Barro,1998)。问题是有学者对超过100个包括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并不存在一种普遍存在的绝对趋同现象(Ben David,1998)。林毅夫等(1998)认为,改革以来中国的地区发展差异,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三类地区之间。而蔡昉等(2000)的研究结果则表明,中国在改革以来的地区经济发展中,不存在普遍的趋同现象,却形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趋同俱乐部。同时,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着有条件趋同。

相反,对于库兹涅茨“倒U假说”,尽管有大量学者利用截面资料或历史资料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是这些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却受到了另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克莱恩(W.R.Cline)针对阿德尔曼(Adelman)和毛瑞斯(Morris)关于43个国家资料的分析指出:利用回归方法从横截面资料中虽然可以得出在统计上有意义的倒U格局,但这一格局实际上是随机散点的平均,而不是可以清楚描绘出的曲线。菲尔兹(G.S.Feilds)对鲍克特(Paukert)的56个国家资料的研究也提出了类似的指责:各国的不平等数值并没有比较集中地围绕在平均值显示出的倒U曲线周围。还有安纳德(Anand)和坎勃(Kanbar)对阿鲁瓦利亚(Ahluwalia)关于60个国家的资料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批评,并且还有另一些研究指出了相反的事实。菲尔兹(G.S.Feilds)根据对亚洲四个新兴工业国或地区的研究对倒U假设的有效性提出了怀疑,他认为,即使早期发展阶段也不必然伴随着收入不平等的加剧和恶化,因为在亚洲“四小龙”的发展过程中,收入不平等均有所改进,而不是恶化了。王检贵(2000)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无论从经验事实还是从计量方法上看,“倒U假说”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许多捍卫“倒U假说”的文献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怀疑。彭玉生(1998)的研究则指出:尼尔森(Nielson,1994)以及尼尔森与阿尔德森(Nielson和Alderson,1995)的研究表明,收入差异与发展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主要由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收入差异对基尼系数的正效果和农业部门劳动力比重对基尼系数的负效果来决定。

在中国,不可否认,关于中国居民收入区域差距的研究主要围绕“倒U假说”在中国成立与否和经济转型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展开的,陈宗胜和赵人伟分别利用不同的收入差距测度指标,不同的基尼系数计算方法和不同的数据来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别得出了改革开放以后,全国总体上及城镇内部,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也在改革与发展中逐步扩大的结论(赵人伟等,1994;陈宗胜,1999;赵人伟等1999;陈宗胜等2002)。

尽管海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立场出发,对中国居民收入区域间差异作过深入的研究,可是,对中国农村居民区域间收入分配差距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却少之又少。只有张平(1997),万广华(1998),彭玉生(1998),蔡昉等(2001),唐平等(2001),张晓辉(2001,2003)和朱农(2002)等通过对抽样数据的实证分析,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区域间的收入分配差异和形成原因等作了详细分析,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张平(1998)的研究认为:农村非农化,特别是乡镇企业是拉开中国农村区域收入不平等的最主要原因,可以说所有研究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不平等的文献都有此结论。区域间收入差距加大的最重要的贡献者是区域间工资性收入的不平等。解决区域不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发展农村的非农化,特别是乡镇工业。蔡昉等(2001)则认为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在地区间存在着差异。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充分,以及就业机会不足,形成更为严重的资源配置扭曲,使其经济增长受到阻碍,落后于起点上就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因而扩大了地区收入差距。张晓辉(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居民收入的不平等将随人均净收入的增加而扩大和农村居民的非农产业净收入的增长扩大了不平等度。可是,万广华(1998)的研究指出:现行研究中存在三方面的缺陷:(1)不少作者只搜集了1~2年的数据资料。所得出的结论很可能缺乏代表性;(2)大多数研究未能使用人均纯收入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人均工农业总产值、人均GDP、人均国民收入等等变量。这些变量忽略了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及补贴等再分配方式带来的实际购买力的变化,又含有众所皆知的重复计算的弊病;(3)几乎所有的分析都只注重收入指标总量的差异,而未对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作出系统的因素分解。

为了弥补上述既有文献的研究缺陷和不足,同时为了避免上述关于收入分配的学术争论中所出现的由于对研究方法和数据资料的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不必要误解,本文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和利用Excel软件处理基尼系数的方法研究农村各个省市收入分配的差距。以省为分析单位,和既有文献通常局限于分析三大区域间和三大区域内部的差异的研究不同,而是分析全国农村各个省市的详细的收入分配状况。

三、中国农村居民收入的现状和收入分布特征

近年来中国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水平分配差异逐年在扩大。1990年最高收入组的20%农户的总收入,占全部收入的42%,而到2000年,这一数据为49.3%;1990年最低收入组的20%的农户的总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9%,2000年这一数据为5.2%(兰萍,2002)。以中等收入组农户(20%)的人均纯收入为100,1990年最低收入组农户(20%)的人均纯收入,最高收入组农户(20%)的人均纯收入与中等收入组农户的人均纯收入的比值分别是43∶100∶275,1995年这一比值扩大到40∶100∶299,到2000年这一比值进一步扩大到36∶100∶342。而唐平等(2001)的研究则指出:五等分的最高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水平比最低收入组农民高3.6倍,人均乡镇企业收入水平高9.5倍,并且集中了全国乡镇企业收入总额的42%,而低收入组仅拥有4.9%。1999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22元,纯收入中来自于各企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656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22.4%,其中近1/2来源于乡镇企业,人均达到316元,占纯收入的10.8%。与此同时,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502元,纯收入中来自于各企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172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11.4%,比东部地区低一半,来源于乡镇企业的收入不多,人均仅29元,占纯收入比重仅为2%。毫无疑问,在农民收入增加的同时,区域间和农户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在不断扩大之中。表1是利用1999年农村固定观察点跟踪调查统计的数据,并将全国各省市聚类后的农村居民收入分析表。表1显示,非农业收入对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影响程度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间不均衡事实。同时,除了一类地区的乡镇企业收入占全年纯收入达到14.5%外,其他地区的同一比率分别只有4.6%、2.8%、1.3%。

表1 1999年不同聚类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比较

全国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全年纯收入(元/人)

2210.34  3664.81  2291.35

1948.22

1389.03

乡镇企业收入(元/人)  144.11

531.83

106.36

54.32

  18.36

乡镇企业收入比重(%) 6.5

  14.5

 4.62.8 1.3

注: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东、浙江、福建7省(区、市);二类地区:河北、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6省(区、市);三类地区:山西、河南、陕西、内蒙、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广西、海南、宁夏13省(区、市);四类地区:云南、贵州、青海、甘肃、西藏5省(区、市)。资料来源:《乡镇企业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统计研究》2001年,第6期第35页。

因此,笔者认为,依靠发展农村的非农化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解决区域间发展不平等并非一件容易实现的事情。因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如人们想象得那样在全国均衡地发展。特别是在1998年以后,更受到国企改革、外资企业进入和城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挑战,乡镇企业在各个地区的不平衡发展无疑是农村收入不平等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中西部区域坚持通过发展农村的非农化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解决区域间发展不平等无疑是一种不明智的政策选择。表2是1998年和2002年全国农户收入总体分布的统计参数表。从表2计算结果可以判断,全国农户收入的对数分布表现为偏正态分布曲线,而非对称的正态分布,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全国农户收入的对数分布曲线从1998年的负偏正态分布向2002年的正偏正态分布转化,表明低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农户数量在增加,半数以上农户的家庭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户收入不平衡程度日益严重。而农户收入分布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区域差异的分析对农村税收政策和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制定,解决农民收入提高的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表2 中国农村居民收入(按村分组)的分布系数

1998年 2002年

中位数 2000.24 2218.75

众数

2127.13 2187.49

标准差 11.52  10.41

偏度系数0.9707 0.8936

峰度系数0.7487 0.6283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国农业出版社),由作者计算制表(以下各表同)。

四、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区域差异和空间分布特征

1.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倾向。表3是以农民人均收入的不同统计分组单位计算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表(分别以县、乡镇、村为分组单位)。由表3可见,不同的统计分组单位所得到的同一年的基尼系数存在明显差异。按县为分组单位和按村为分组单位的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的差距主要是由农民人均收入分组间距的大小不同所造成。由于相同的分组单位的各年之间分组间距是相同的,因此,并不影响同一分组单位的不同年份的基尼系数的比较。从全国总体而言,自“九五”期间至今,农民人均收入按县分组、按乡镇分组和按村分组的基尼系数都表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换言之,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持续恶化之中,无明显的改善倾向,而以人均收入按村分组的基尼系数值最大,从1997年的0.2742上升到2002年的0.3017。该结论与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李实等,2004)“农村的基尼系数反而有所下降,从1995年的0.381下降为2002年的0.366”的研究结果存在明显差异。而本文的结论与张晓辉(2001)和龚红娥(2002)的研究尽管在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但研究结论却相一致。之所以存在这种反差明显的研究结论,正如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所指出的那样,因为现在还不能完全确定我们的估计结果真实反映了农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这有一个数据本身的进一步清理的问题,还有一些包括计算方法上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可否论,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和计算方法也非尽善尽美,因此,有关中国农村基尼系数的测定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精确程度。

表3 中国农村历年基尼系数

人均收入

1996

1997

1998

2000

2001

2002

按县分组

0.2184 0.2485 0.2385 0.2584 0.2677

按乡分组

0.2607 0.2620 0.2760 0.2856 0.2828

按村分组

0.2742 0.2720 0.2890 0.3013 0.3017

2.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区域差异和空间分布特征。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改革深入,农村居民收入应该出现不断增长的局面。但是,1985年后,由于城市改革的推进,城市的就业机会增多,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除个别年份有所缩小外,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宋洪远等,2003;张晓辉,2003;盛来运等,2003)。农民增收难,主产区农民增收更难(盛来运等,2003)。1997~1999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再次放慢。这期间,受国内外综合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回落,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3年平均实际收入不足1996年的1/2(唐平等,2001)。而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2001)的研究则指出:对于家庭经营中非农产业不发达、种植业结构单一的粮食生产农户来说,近年来粮食价格的不断下降,成为增加农户收入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下降是造成东部与中、西部农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最主要因素。但是,笔者认为区域的农业生产结构的差异和非农化分布的不均匀无疑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具有重要影响,自然条件要素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也不应忽视。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急剧上涨形成生产成本上涨更是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不可轻视的重要因素。

表4是采用表3相同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全国(西藏除外)农村各省市人均收入以村分组的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笔者通过提出基尼系数的改善率和恶化率来判断不同省市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希望对不同收入区域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现状有一个全面了解和正确判断。由表4可见,以聚类分析结果划分的不同收入组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特征,而同一收入组内各省市基尼系数大小也不尽相同。在高收入组,北京、上海和浙江的基尼系数改善率明显偏高,江苏、广东与其他高收入省市相比较,有较小的变化迹象,而福建和天津出现明显的恶化倾向。在中等收入区,只有吉林和海南的基尼系数明显缩小,其中吉林的改善率为28.21%,引人注目。湖北、安徽基尼系数改善率在2%前后范围内波动,尚无明显改善迹象。而该收入区的其他省市除广西外,全属于农业部设定的粮食主产区。其中既有乡镇企业发展先进区域的山东、辽宁,也有传统粮食主要生产省份黑龙江、江西、河南和湖南,还有小麦主产区内蒙古,我国大米主要生产省广西也不例外。因此,对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分配恶化现象形成原因的解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表4 中国农村基尼系数变化的空间分布特征(以村分组)

人均收入

省市

2002年

1997年

2002年  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

分组人均收入 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 改善率

恶化率

北京

6085

 0.2583

0.1591

38.41

高 上海

5249

 0.2759

0.2300

16.64

收 浙江

4909

 0.2999

0.2496

16.77

入 江苏

4023

 0.1840

0.1801

2.12

区 广东

3940

 0.2322

0.2272

2.15

天津

5328

 0.1541

0.1573

 2.08

福建

3553

 0.1563

0.1995

 27.64

辽宁

2892

 0.2189

0.2636

 20.42

吉林

2758

 0.1925

0.1382

28.21

黑龙江 2155

 0.1695

0.2158

 27.32

中 河北

2715

 0.1869

0.1957

 4.71

等 内蒙古 1934

 0.1960

0.2527

 28.93

收 山东

3137

 0.1454

0.1582

 8.8

入 江西

1917

 0.1425

0.2032

 42.60

区 湖北

2237

 0.1826

0.1783

2.36

域 湖南

1904

 0.2448

0.2458

 0.41

河南

2085

 0.1259

0.1751

 3.91

安徽

2015

 0.1469

0.1443

1.77

广西

1891

 0.1686

0.1700

 0.83

海南

2415

 0.2399

0.2132

11.13

四川

2033

 0.2130

0.1857

12.82

山西

2225

 0.2178

0.2447

 12.35

低 宁夏

1915

 0.3273

0.2662

18.67

收 重庆

1881

 0.2256

0.1951

13.52

入 新疆

2042

 0.2945

0.3172

 7.71

区 青海

1508

 0.2033

0.2305

 13.38

域 陕西

1577

 0.2466

0.2431

1.42

云南

1335

 0.3647

0.3187

12.61

贵州

1379

 0.2465

0.2191

11.12

甘肃

1523

 0.3110

0.2989

3.89

注:收入区域划分根据姚琼等《农民收入水平的区域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基尼系数改善率=[(G[,比较率]-G[,基准率])/G[,基准率]]×100%<0;基尼系数恶化率=[(G[,比较率]-G[,基准率])/G[,基准率]]×100%>0。

相对于中等收入区的粮食主产区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恶化倾向,低收入区的西部传统贫困省区的收入分配出现明显的改善倾向,除了山西、新疆和青海的恶化率分别为12.35%、7.71%、13.38%外,贫困地区的宁夏、陕西、云南、贵州、甘肃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改善则引人注目。而对其形成原因的探究对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的开发和西部地区扶贫政策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将整体分析和各省个体分析相结合,准确寻找形成原因,可以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究竟是农村非农化的发展遇到阻力,出现了停滞的局面;还是粮食价格的下落影响了农民的收入,从而影响了农民收入分配的恶化;或者是生产成本的上涨影响了农民的增收?尚有待今后的实证研究和实地调查研究加以确认。而有关的研究结论将为改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状况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有效的改进路径。但是,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改善,是至今为止所实施的扶贫政策和退耕还林政策的效应,还是非农化落后地区农民外流的打工收入增加引起收入结构变化的效应?尚有待今后的调查研究加以确认。

综上所述,属于农业部设定的13个粮食主产区中,除了吉林和四川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有显著的改善外,江苏、湖北和安徽表现为轻微缩小的波动迹象,而其余省市则有明显恶化倾向。从总体上来看,高收入区和低收入区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改善倾向明显,而中等收入区则表现出日益恶化的趋向。

3.收入来源的变化对收入分配影响的分析。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同的来源划分,是哪部分的收入对纯收入产生了影响呢?或者是哪部分支出对纯收入产生了影响呢?既有文献对收入来源的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将农民收入来源分成①家庭经营纯收入、②外出劳务纯收入、③其他收入(郭建军,2001;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办公室,2001);另一种是将总的纯收入分成①工资收入、②家庭经营收入、③其他收入(万广华,1998;张平,1998;李成贵,2001)。采用何种分类方式取决于分析的数据资料的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为了便于统计比较,本文根据农村收入分配原始数据将农民收入按来源分为①第一产业收入、②第二产业收入、③第三产业收入、④其他收入和①乡镇企业收入、②村组企业收入、③家庭经营收入、④其他经营收入的两种分类。表5是用1985年=100的农村消费价格指数缩减后得到的1998年和2002年全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比较表。由表可见,2002年农民收入总额比1998年增加了1048.1921万元,增加率为17.67%。分析影响收入数额增加的各组成部分,可以发现相对于总经营收入30.38%的变化率,总费用、上缴国家税金和乡村集体所得等的变化率也分别达到了35.1%和29.83%,再加上笔者计算的同期农村劳动力的增加率4.51%,从而可以推断这三项的高速急增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表5 农民收入增长因素的分析

 单位:亿元;%

 1998年总收入 2002年总收入

增加数额

 增加率 贡献度 贡献率

所得总额 5933.2643

6981.4564

  1048.1921

0.1766 0.1766 1

一、总收入28380.3231

37002.0140

 8621.6908

0.3037 1.4531 8.2252

1.第一产业7010.1940

7463.2291

  453.0350

 0.0646 0.0763 0.4322

2.第二产业15890.1584

22355.2708

 6465.1124

0.4068 1.0896 6.1678

3.第三产业4529.7939

60637.9112

 1508.1172

0.3329 0.2541 1.4387

4.其他

950.1768

 1145.6028

  195.4260

 0.2056 0.0329 0.1864

1.乡镇企业6747.8661

9357.5322

  2609.6660

0.3867 0.4398 2.4896

2.村组企业4913.6893

4437.7253

  -475.9640

-0.0968 -0.0802 -0.4504

3.家庭经营15198.2920

19032.9816

 3834.6896

0.2523 0.6463 3.6583

4.其他经营1520.4756

4173.7748

  2653.2992

1.7450 0.4471 2.5313

二、投资收益

 41.4373

  44.0973 2.66000.0641 0.0004 0.0025

三、农民外出劳务 566.3451

 1005.2392

  438.8941

 0.7749 0.0739 0.4187

四、农民从集体再 111.0288

 141.272130.2432

  0.2723 0.0050 0.0288

五、总费用21529.6488

29086.8646

 7557.2158

0.3510 1.2737 7.2097

1.生产费 17779.5283

23913.2163

 6133.6879

0.3449 1.0337 5.8516

2.管理费 1349.6147

2149.3452

  799.7304

 0.5925 0.1347 0.7629

六、上缴国家和乡 1636.2214

2124.3016

  488.0802

 0.2982 0.0822 0.4656

村集体所得

1.国家税金538.0098

 804.4120266.4021

 0.4951 0.0448 0.2541

2.上缴国家84.7070

  92.9474 8.24040.0972 0.0013 0.0078

3.乡提留村统筹

35.8838

  -126.9382

  -126.9382

-0.3537 -0.0213 -0.1211

4.外来人员带

 197.2967

 150.7420150.7420

 0.7640 0.0254 0.1438

走劳务收入

为了具体分析各种因素对农村居民收入总额变化的影响程度和不同的收入来源的变化对收入总额变化的影响,本文运用经济增长因素的会计分析方法,对组成收入总额的因素进行分解分析并将收入来源按产业和功能进行分类分解。由表5可见,相对于收入纯增加额1048.1921万元的17.67%增加率,总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农民外出劳务收入和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的贡献度分别为145.31%、0.05%、17.4%和0.51%。而总费用、上缴国家和乡村集体所得等的贡献度则分别为127.37%和8.23%。其中总经营收入按产业划分收入来源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其他收入的贡献度分别为7.64%、108.9%、25.42%和3.29%。按功能划分,乡镇企业收入、村组企业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的贡献度分别为43.98%、-8.02%、64.63和44.72%。由此可得结论:第一,相对于第一产业和其他收入对总收入变动的较低贡献度,第二产业的贡献度达到了108.96%。第二,相对于村组企业收入的负贡献度,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度依然是最大的。乡镇企业收入的贡献度甚至比其他经营收入的44.72%还要低。第三,农民外出劳务收入的贡献度已接近第一产业收入的贡献度,并超过了村组企业收入的贡献度。

另外,从表5还可以发现,相对于总经营收入的贡献度145.31%,总费用的贡献度为127.37%,上缴国家税金和乡提留村统筹等的贡献度为8.23%。总费用中的生产费和管理费的贡献度分别为103.38%和13.48%。而上缴国家税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其他税金)的贡献度4.49%和乡村集体所得(乡村提留统筹和乡镇统筹)的贡献度-2.14%则引人注目。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尽管中发(2000)7号文件对农村税费改革作了“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的规定,可是由于农民的收入分配主要与生产费用和税金费用支出正相关,而农民的收入又和对农业和非农业的再生产投入有密切关系,因此,虽然乡提留村统筹部分有了明显的减少,出现了负的贡献度,但是上缴国家税金的贡献度依然为4.49%,加上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的贡献度2.54%,二者合计为7.03%,接近农民外出劳务收入的贡献度7.40%。而生产费的贡献度103.38%对收入增加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由于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种植业收入的比重虽然在缩小,但粮食主产区农户的种植业收入依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生产费的急增无疑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尽管既有文献认为我国农村居民纯收入增幅的下降主要是农户家庭经营纯收入增幅下隆影响的结果,而农民外出务工、从集体得到的工资、从企业经营中得到的其他收入,成为“九五”期间农户家庭纯收入增加的主体(郭建军,2001),粮食价格下降对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盛来运等,2003)。可是,笔者认为,生产费的急增,以及上缴国家税金和乡村集体所得的高增长率对农民收入总额的影响是巨大的,而第一产业收入增幅的下降和村组企业收入的激减,加上农村劳动力增加率的上升无疑是农民收入增加的严重阻碍。

表5数据还显示,农民收入的增加额1048.1921亿元的总经营收入贡献率为822.53%,其中按产业区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其他收入的贡献率分别为43.22%、616.79%、143.88%和18.64%。按乡镇企业收入、村组企业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分别为248.97%、-45.41%、365.84%和253.13%。而农民外出劳务收入的贡献率为41.87%,已接近总经营收入中第一产业43.22%的贡献率。而且,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仅次于第二产业的贡献率,依然保持着较高的贡献率。而村组企业收入的负贡献率的形成原因的解释无疑对了解农民收入增减是非常有意义的,它对非农业活动能否在中西部农村区域顺利推行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相对于总经营收入的贡献率822.53%,总费用的贡献率也达到了720.98%,再加上上缴国家和乡村集体所得等的贡献率46.5%,合计为767.54%,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中经营收入增长对农民增收的效果。如果和上述贡献度的构成分析相比较,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生产费用、上缴国家和乡村集体所得等的急剧上涨幅度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这种局面的解决有待于国家农业政策和国家对农产品价格调整政策的实施才有可能有所改变。而不同收入区域的收入来源对收入分配的不同影响则有待于今后的实证分析。

四、研究结论

1.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布的对数分布曲线从1998年的负偏态分布向2002年的正偏态分布转化,表明低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农户数量在增加,半数以上农户的家庭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户收入不平衡程度日益严重。

2.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持续恶化之中,以人均收入按村分组的全国农村基尼系数从1997年的0.2742上升到2002年的0.3017。

3.粮食主产区中,除了吉林和四川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有显著改善外,江苏、湖北和安徽表现出稍微缩小的波动迹象,而其余省市则有明显恶化倾向。总体而言,高收入区的北京、上海、浙江和低收入区的宁夏、陕西、云南、贵州、甘肃的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改善倾向明显。而中等收入区的粮食主产区的农村则表现出收入分配日益恶化的趋向。

4.分析比较期内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加的原因,可以发现相对于总经营收入30.38%的增加变化率,总费用、上缴国家税金和乡村集体所得等的增加变化率分别为35.1%和29.83%,加上笔者计算的同期农村劳动力的增加率4.51%,从而可以推断这三项的高速急增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5.生产费的急增,以及上缴国家税金的高增长率对农民收入总额增加的影响是巨大的,而农村第一产业收入增幅的下降和农村村组企业收入的急减,加上农村劳动力增加率的上升无疑是农民收入增加的严重阻碍。

6.通过对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因素的贡献度的分析,可以推断:第一,相对于农村第一产业和其他收入对总收入变动的较低贡献度,农村第二产业的贡献度达到了108.96%。第二,相对于农村村组企业收入的负贡献度,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度依然是最大的。农村乡镇企业收入的贡献度甚至比农村其他经营收入44.72%的贡献度还要低。第三,农民外出劳务收入的贡献度已接近农村第一产业收入的贡献度,并超过了农村村组企业收入的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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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空间分布特征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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