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制近代化成功的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日本论文,法制论文,原因论文,近代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3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 —7489(2000 )03—0082—03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近代化最早的国家之一。19世纪中期,正是日本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大转变时期。当时,一方面以将军、大名(诸侯)及武士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和广大受压迫的农民群众这一社会基本矛盾日益激化;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中出现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它和封建制度的矛盾不断增长。正在这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敲开了日本闭关自守的大门,外来侵略、压迫威胁着日本国家的独立。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发生了一次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明治维新。这是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变法”,而变法,只是把西方法制移植到日本,用以取代旧有的法制。对于外国法的全面的、彻底的“继受”,像日本这样的例子,在世界历史上是少有的(被动的、强迫的继受,如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被另一个国家灭亡或征服、侵占时除外)。
在这次对西方法制的继受中,日本在短短的十年内, 制定公布了8部法律或法典:刑法(1880年)、刑事诉讼法(1880年)、(明治)宪法(1889年)、法院组织法(1889年)、行政诉讼法(1890年)、商法(1890年)、民事诉讼法(1890年)和民法(即旧民法、1890年)。(注: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新编》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其中有的简直就是外国法律的翻译。例如民事诉讼法几乎就是那时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翻译本。即便是这样,这种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也是令人惊异的。一个东方的封建国家,原来什么近代法律也没有,在十年内一变而与欧洲的一些先进国家(如法国、德国)“并立”,当然是非同小可的。
一个落后的国家为了摆脱落后状态,或者赶上先进国家,避免因自己落后而挨打或受人欺凌,必然要“变法图强”。这种先例,历史上极多。在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同时,中国也处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之下,一些先进的有志之士也进行了一些列变法运动,如康、梁的戊戌变法运动。但中国的变法仅仅经过百天就告失败,两国最终在近代化的道路上走向了相反的命运,有所谓明显的“成败利钝”之殊。日本移植外国法律,必然有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原因,但它的成功显然有其客观的因素。
首先,在日本幕藩体制的封建社会中,经济思想基本上是建立在封建社会的统治原则基础之上的。但是日本的封建社会却是建立在全国性的商品流通的前提之下的社会。战国时代处于割据状态下的战国大名,为确保物资的供应,实行了“乐市”和“乐座”的政策,这些政策无疑使商业和商品流通得到了保护。以各地的大名领地为基础,形成了“天下统一”的格局之后,这样一些政策对发展起来的商业与商品的流通有很大促进作用。在战国时代,除了很早就发展起来的京都之外,大坂、江户等城市也形成了拥有数十万人口的都市。各地还有规模相当大的“城下町”发展起来。14世纪,在畿内及其附近地区已出现新城镇387 座,商业城堡如雨后春笋地出现。到了江户时代,日本的商业城市更是大量出现,王金林编著的《简明日本古代史》中,认为日本这种城镇的大量出现已表现出西欧型社会的重大特征。都市与城下町的发展,必然要有大量的物资供应,这对于封建统治也是很重要的。
进入江户时代之后,“参觐交代”制度的确立,交通的完备与商业组织的完善,以及人们的迁移增加等等,促进了商业与商品流通的发展提高。因此,幕藩体制是以一定的全国性商品流通和商业资本的发达为前提的封建社会体制。正由于存在这样的因素,在德川幕府建立后,社会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得以发展。《世事见闻录》中记“天下升平,上下各色人等,奢侈日增,绸缎丝绢以下,一切有关奢侈品生意都跟着兴隆起来……奢侈品之外,药材店、杂货铺、家具店、米行、油行、当铺、钱庄等都繁华起来,这些商人日日夜夜赚钱获利,聚积着财富……”。(注:刘宗绪主编《世界近代史参考资料》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他们用黄金的牙齿蚕食封建经济,渗入农村。在农村,开始出现“换棉”“出机”等手工工场,除纺织业外,丝织、酿酒、榨油、造纸、制糖、采矿等行业中,也陆续出现手工工场。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城市中出现了“藏屋敷”——专为大名、武士设立的出卖贡米的地方;“株仲间”——少数巨商靠向幕府缴纳“冥加金”而取得对某些商品的专营特权后组织的行会;“两替商”——城市中的高利贷商人。这些富商巨贾不仅无情地剥削劳动人民,而且迫使一些没落的封建上层统治者向其折腰举债,当时有“大坂商人一怒,天下诸侯惊惧”一说,正反应了商品经济势力的强大。虽然,日本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还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力量,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也不足以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但对封建经济的瓦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江户时代,是日本具有全国规模的、很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资本的时代。这一时代,日本国内性的自给自足正在崩溃,在这样的社会中,工商业成为不可欠缺的重要生产部门”。(注:依田熹家著《日中两国近代化中经济论之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4页)经济的发展需要重新调整人民间的关系,统一分散的封建法制。这也正是明治维新后,移植西方法制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第二,日本能成功进行明治维新、变法图强的另一因素是日本拥有比较成熟的政治条件。幕藩体制是以各地的行政性独立的大名领地为基础的,德川氏自身也是中央政府的首长,同时也是全国最大的大名。这就是日本的二元政治结构,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是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的。幕府既是中央政府,又是250多个藩国中的最大的一个,全国1/4的土地属于幕府直接管辖的范围, 这种优势成为幕府控制其他藩国的基础。尽管每个藩国都要为幕府承担各种劳务,但在管理自己的领地方面却拥有非常广泛的自治权,例如税收全部由藩国掌握,行政、司法也是独立的。
德川时代的这种双重二元政治结构是一种松散的统治联盟,相互对立的各派政治力量在锁国体制下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处于平安无事状态。然而,一旦出现外来的压力,不仅统治集团内部的力量对比被打破,而且由于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矛盾使他们难以联系起来,从而为潜在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而在中国的中央集权政体中,历代皇帝都是绝对权力的化身,可以运用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独断专行。君权至上是封建专制政体的基本特征。皇帝独裁决定了各级封建官僚必须对君主“愚忠”,决定了任何政治集团或政治派别都难以脱离君主的束缚而独立地发展,改革势力就更是如此。而日本传统政治结构有利于其社会政治在特定时期进行政治变革,从而为日本移植西方法制奠定基础。
第三,日本在传统价值观念上的优势。尽管中、日两国同属于儒家文化圈,但两国的基本价值取向还是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部门的,因而经济思想反映出的是重视农业而轻视商业的倾向。尽管地主经济不可能完全脱离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却会使价值规律的作用扩大,这不仅会带来“素封之家睥睨王侯”,富商大贾以财势与官家分庭抗礼的后果,而且,尤其可怕的是,随着经济上的交换、交往的增多,“民智日开”,商品货币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流行,势必从经济基础到意识形态,都出现全面冲击和否定政治上的等级特权的现象。“真正的抑商论在日本并不存在”(注:依田熹家著《日中两国近代化中经济论之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6页),幕藩制是以一定的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商业资本的发达为前提的封建社会,幕府面对财政的困窘及商业资本的壮大多次试图抑制商业,结果都失败了,被迫采取对商业资本实行妥协的政策,以致于“商人之势日盛,日本国中商人形成一体。江户与远地之物价大抵均衡,故数百万商人形成一体之势无以战胜,强令江户城中物价降低,也无济于事。”(注:依田熹家著《日中两国近代化中经济论之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6页)日本的町人阶级,名义上虽也十分卑下,但因商品经济的勃兴和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其实际地位却日益提高。“现今之诸侯,不论大小,无不倾心垂首于町人,依赖江户、京都和大坂等地的富商,以求‘续计渡世’。”(注:田名纲宏著《新日本史研究》第257 页、转引自《走向近代化的东方》江秀平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于是,与“重农抑商”的原则相对的,是出现了肯定商业的思想主张,并向着“商业立国论”的方向发展。江户时代中期的思想家石田梅岩,在他所著的《都鄙问答》中讲到:“治四民者君之职,佐相君王者臣之道。工商者井之臣也。以臣相君,臣之道;商人买卖,天下之相也。”(注:依田熹家著《日中两国近代化中经济论之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1页)这是对商人的作用予于肯定,象这样把儒家道德同商业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之道一致化地进行思考的日本思想家,可以说在日本一直存在着,正因为有着这样的思想理论的先导,日本的传统价值体系就产生了与中国明显的不同取向。特别是石田梅岩,他建立了庶民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石门心学在日本思想史及日本教育史方面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研究界普遍认为石门心学的普及为日本近代社会产业化奠定了基础”,(注:李卓主编《日本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8年版 第109页)因为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实践儒家思想,等于为日本步入近代社会准备了经济基础和社会力量。这种伦理思想价值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的观念,成为具有日本式特点的功利主义道德思想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念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积累,从而形成了近代文明的基础和健康的世界观念,在民族兴衰的紧要关头与时俱进,“在主要来自西欧的文明诸要素大量引入日本时,日本已经有了对其可以纵横自如加以支配的驾驶员”(注:梅棹忠夫文集 《文明的生态史观》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5页)。相反,中国在同一时期有的只是对外部世界的无知和虚狂自大。鲁迅曾描述了清末一般中国人对外来文化的态度,“那时候,读书应试是正路,所谓学洋务,社会上便以为是走投无路的人……更加倍地奚落而且排斥的。”(注:鲁迅《呐喊》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页)我们不得不承认, 日本社会的价值观是使他们走向近代化社会的有利条件。正是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在伯理叩关时做出了敏锐的反应,顺应历史方向选择了开国,进而实现了明治维新,在维新的道路上以惊人的速度移植西方的法制,实现了日本法制的近代化,以至于他们的法制近代化比起社会的近代化要快得多,较早地摆脱了沦为殖民地的厄运。
移植外国法律,必然有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原因,纯粹的“被迫”或纯粹的“自觉”都是极少的。而日本在继受外国法时,显然自觉的成分要大一些。日本民族为此而下的决心与所作的艰巨的努力,仍是难得的,是值得赞许与令人敬佩的。明治维新是这样,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更是这样。
[收稿日期]200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