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流通体制改革与新型工商关系的建立_工商论文

水泥流通体制改革与新型工商关系的建立_工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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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是经济建设最基础的原材料之一,它几乎没有替代品,供求关系呈很强的刚性。流通中的任何阻滞,都会造成市场价格波动。水泥对流通这种强烈的通畅和效率要求始终是其流通体制和工商关系变革的原动力。

水泥的可存储期很短,消费的季节性很强,生产与消费在空间上明显分离。这些特点使衔接产需的专业流通企业比其他行业更有着天然的合理性,这可以成为水泥流通中工商关系的一个稳固基础。工商双方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内在要求,双方都应当也完全可能携手合作,成为新的流通体制与新型工商关系的建设者。

一、当前水泥流通状况及工商关系评价

当前水泥流通中的做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专业流通企业对工业生产企业的非完全买断性代理。主要是物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和从大型建筑业的供销机构演变的流通企业,目前是水泥流通的主要力量。

2.从事水泥流通的私营、集体和乡镇企业,数量众多,总体力量不小,有的具有相当规模和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3.水泥生产厂自销和大型建筑施工项目直接到水泥生产厂采购。

4.近年来出现的集储运、加工、预制构件、配送为一体的新型流通企业,往往吸收建筑业的资本、劳动力和市场,甚至联合金融、服务和其他行业的力量,发展散装水泥,集中生产预拌混凝土,接受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订货,以深加工产品向市场销售,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以上四种做法通常是互相结合,同时并存,很难找到一个生产企业只采取某种单一的方式销售其产品,也几乎没有一个市场不包括以上各种流通力量的共同竞争。这种体制所反映出的工商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这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关系。他们大多承袭了计划体制下的习惯做法,而没有严格地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对权利与义务、承诺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的划分作为工商关系的准则,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帮助、共同克服困难去满足市场需要的特点,带有一定程度的感情色彩。但工商双方又都为追求自己一方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着向对方转嫁风险与危机的潜在动因,因此常常会形成一些矛盾,这种矛盾在多数情况下又都是以双方的适度忍让来加以解决,而少有诉诸法律。

2.这是一种不稳定的合作关系。常常会由于企业领导人的好恶与更迭,某一方或双方市场营销策略的改变,双方工作人员之间人际关系的调整,或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可分配的市场盈利总水平的变化,所有这些都有可能使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这种不稳定的合作关系是由于不完全的市场关系造成的,对工商双方和市场发育都不利。

二、水泥流通体制和新型工商关系的目标模式

目前工商双方,包括作为水泥用户的建筑业,都在寻求一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为基础的新型关系,这种新型关系必须以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风险与利益的明晰划分为标志。笔者认为,其目标模式可表述如下:

1.它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要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水泥流通受传统的“高消耗、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费、低效率”的习惯做法影响很深,新的水泥流通体制与工商关系必须根本改变外延上发展、粗放型管理的状况,要有利于经济内涵上增长、集约化经营。

(2)要有利于提高商品流通效率。水泥消费量大, 提高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情况的市场需求,使流通效益的提高与生产、消费的要求相一致,显得特别重要。

(3)要与现代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相一致, 与支柱产业有较高的关联度。我国建筑业正处于升级换代时期,水泥流通体制和新型工商关系必须与这一变化相适应,尤其要与我国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交通能源和农田水利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

(4)要与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相吻合, 尤其要与广大农村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乡镇工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区域性。水泥流通应以区域性市场为主。在计划体制下, 水泥流通的区域性特点就曾强烈地表现出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以经济协作区为水泥流通的基本空间,并以在特定时间内形成明显的地区价格差所能承受的最远运输距离为可变动的流通范围,已成为一个明显特点。全国性水泥市场活动所形成的产供需信息流组成的全国水泥供需信息网有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应当组建这样的行业性咨询机构。然而以全国性市场为基础的供需平衡却没有明显的经济意义,由此指导的全国性市场交易由于没有明显的市场优势而难以为继,这是水泥流通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显著特点。

(2)多样性。水泥流通特别适合专业的流通企业去组织运作,它一定会作为流通的主要力量发挥作用,但要建立完整、规范的工商代理关系。在水泥流通过程中,围绕集中统一加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对这些深加工产品组织配送,将会发展出一类新型产业而成为流通的主流。国家应当有计划地引导和支持组建这样的水泥流通中心。但也不能排斥生产企业直销和用户直接的采购行为。应以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发展水泥的零售网点,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他们之中许多都有可能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而成为新的水泥流通中心。

(3)竞争性。 除极个别特别重要的国家建设项目在特定时间空间上要予以保障,或者国家经济处于特殊紧急情况外,水泥流通应当是一个完全竞争性的行业。所有参与水泥流通的市场主体,都应完全接受优胜劣汰的考验,各自享有竞争的利益,承担竞争的后果。应当建立完整的法规,以保障用户权益,杜绝由于不正当竞争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后果,对于这一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4)效益性。效益性一方面由竞争性得到支持, 但更重要的在于国家相应产业政策的引导。要始终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要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推散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在国家税收等有关政策上要对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工作给予必要的优惠支持。要从各个方面去鼓励水泥加工、预制、配送产业的形成。

3.动力支持。

未来的水泥流通体制和新型工商关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建设的系统工程,需要来自外部和内在两方面的动力支持。

首先,动力来自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发和调动了我国经济的每个细胞,为水泥流通体制和新型工商关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改革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产生出对水泥的强劲市场需求,成为推动水泥生产和流通发展的巨大动力。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处于水泥产、供、需各个环节的企业实力的增强,为水泥流通体制改革和新型工商关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经济基础。

其次,我国水泥消费方式正在发生的根本变化将成为主导流通体制和工商关系改革的内在动力。其中,工商资本的融合,工商资本和建筑业在流通领域的靠拢和融合,由此产生一类集储、运、加工、预制和配送为一体的新型企业,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方向,符合流通各方的实际要求,能够更好地处理流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有可能成为今后主导水泥流通与消费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它们的运行机制内在地包含了各方的基本利益,从而可以成为联系工商双方的有力纽带;他们具有满足市场需要的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工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可以较好地满足水泥商品自身所特有的属性要求,可以提高流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他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方向,具有较强的和长远的政策生命力;最后,他们合乎世界各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合理产物。

另外,还有极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国家的政策引导,这对水泥流通体制和新型工商关系的建立有方向性的影响。国家的总体产业政策与水泥的生产和流通的关系,国家对水泥流通中重大问题所持的政策态度,国家对水泥流通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立法与司法,所有这些,都应当在改革的各个阶段,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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