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责任保险的对策_责任保险论文

我国发展责任保险的对策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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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重大

回顾保险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的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最初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保险发展的最高阶段——责任保险阶段,因此责任保险是判断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标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当今世界的保险市场上责任保险被看作是最具有活力和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一个重要险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极不相称。这可以从责任保险在保险业整体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得到验证。2003年,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国际惯例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全面的竞争,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经营机制、产品设计、服务手段、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重大的制度变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是保险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有效途径。

不仅如此,如果从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当前我国发展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还在于:

第一,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们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还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经济社会的进步,使市场主体遇到的责任风险增多。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取不同的费率标准等经济手段,加上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防灾防损风险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主动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辅助政府实施社会管理,成为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责任保险具有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功能日益显现。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对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处理方面,政府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责任保险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客观环境

(一)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不仅是由于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而且是由于社会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正是因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当违反这种规范造成他人的损害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人是不会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没有食品卫生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对受害者也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当事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责任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而形成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因此,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二)经济补偿的“替代性”与“保障性”是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

在普通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直接的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在责任保险中,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落实到受害者手中。由此可见,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原来应由致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通过致害人事前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既替代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又保障了受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限额方式是责任保险运作的计算依据

在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保险责任发生之前第三者无法事先确定,也就决定了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额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不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必然会使保险人的经营陷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中。因此,在责任保险中,由于第三者事先不明确,也就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只能以规定责任限额的方式作为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

(四)司法仲裁和裁决是履行责任保险业务功能的基本条件

普通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投保方式、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等因素来确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保险人履行责任保险业务功能的基本条件是保单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司法仲裁或裁决的标准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主要经营的是汽车责任保险,几年之后就停办了。真正的发展是从1979年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艰难探索,逐步发展起来。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首先是从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和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开始,以后是开展各种家用电器类责任保险,逐步向其他责任保险发展。从总体上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是滞后的。其在整个产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远没有发挥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发挥的作用。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02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36亿元,占产险保费收入的4.6%。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到50%。从险种上看,我国的责任险险种单一,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占绝大部分,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险和医疗责险却很少。在首都北京这样有着成千上百家商场、超市的城市,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比率几乎为零。

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保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

责任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而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发展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虽然中国继《民事通则》之后,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法规对惩罚部分的规定不足,使已有的规定难以落实,而且这些法规都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特殊规定,缺乏具体详细的判定标准,统一、详细规定的《民法典》仍未出台。以产品责任险为例,由于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界定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解释;一些具体的产品类型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工业企业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分散模糊,内容既不系统,也不完善,这就限制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又如,雇主责任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法令强制实施。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险时,只能以民法和雇佣合同(雇主与雇员直接订立的)作为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的仅是合同责任,而没有上升到法律责任。由于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员工,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的雇主责任险仅覆盖了三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出国劳务人员,投保率极低。

可见没有相应法律的约束,企业就缺少投保责任保险的动力。而另一方面受法律保护不足影响,国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即使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诉诸法律,一些受害者甚至放弃索赔,因此造成责任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有效供给不足导致责任险市场发展迟滞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开办的具体险种有:单独承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以及附加承保的责任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等。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产品单一、保障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技术含量较低、产品雷同等问题。实际上已有的责任险无论是在产品种类还是在研发水平等方面都远不能满足客户需求。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的产品,是少之又少。目前所销售的责任保险产品,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保险条款陈旧,有的是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保险条款,缺少针对我国的法制现状和市场细分需求的产品,这就造成一方面保单承保范围偏离实际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则未能通过产品的差异化形成产品的卖点与市场竞争力。

与传统财产保险产品相比,责任险产品开发难度较大,保费低,利润率不高,可能承担责任的期限长,理赔复杂,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大多数财险公司着眼于眼前的经济效益,把精力集中在传统业务上,缺少创新意识和长远的发展理念。另外。和责任险直接相关的行之有效的销售渠道也还没有建立。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造成有效供给不足从而直接影响了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

(三)缺乏专业人才和风险统计资料也是导致责任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责任险需要精算师制定出合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我国不但缺少实务经验丰富的精算师,而且缺乏完整的责任保险的历史资料,因此在费率制定上还做不到完全合理、公平。于是许多保险公司从国外聘请了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首席精算师,但由于文化法律等背景的差异,外国专家设计的责任险产品能真正适合中国国民需要的并不多。这也是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责任保险是用来满足人们对责任风险保障需求的,而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因为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越强,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也就越大。可以说改善法律环境是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关键。

发展责任保险,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保险监管机构应研究国家法律、经济、社会、行业和人文环境的变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掌握实情,积极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意见,主动参与职能部门的法规制订工作,及时出台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会引导和培育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成为责任保险发展的动力。《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对于各种民事责任都已做出了相应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司法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使各种损害赔偿在责任范围上更加全面,在赔偿项目和金额上更加具体明确,在追偿方面更加具有操作性。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致使人身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赔偿责任,加大了赔偿金额。这一解释的出台,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培育责任险市场。在现有法律环境下(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不能等到法律制度都完善了再去发展责任保险。我们是赞成这种观点的。),保险公司应该转换经营观念,立足产险发展的长远目标,积极培育责任险市场。目前产险公司普遍存在业务发展不协调、业务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亟待调整。只有通过加快责任险的发展步伐,才能解决财产险业务结构不合理的现实问题,才能突破财产险业务发展不协调的难点问题,使责任险成为财产险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的水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重则很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个性化的产品和多样化的服务将是国内保险公司发展责任保险的必由之路。具体地说,责任险产品的开发,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在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创新产品,开拓一些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还可以提供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将公民个人、家庭单位可能遇到的各种损害赔偿责任以菜单的形式列出,由投保人自由选择,进行搭配组合。在创新责任险产品的同时,创新适合责任险发展的销售渠道。

(四)强化对责任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责任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收益高、风险大的特点。根据发达国家发展责任保险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健全,责任保险的赔偿额还会大幅度上升。因此我国保险业在开拓责任险业务时必须从险种设计、业务经营、内部管理到保险监管等各个方面加强风险控制。同时保险公司还必须强化保险资金运用,提高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从而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保险公司应抓紧研发责任险产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保险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在即,责任保险将成为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在财险市场争夺业务的焦点,同时责任保险也将是新成立的财产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突破口,这些都会促使责任保险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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