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神秘与国有经济治理的缺陷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的神秘与国有经济治理的缺陷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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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时,马克思曾经指出,未来社会将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多年来,学术界对这一论述的理解大相径庭。杜林曾经斥之为“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我国学术界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每一种观点都没有得到多数人的信服。因而,有人把这个问题称为“马克思之迷”、“经济学的歌德巴赫猜想”等等(张燕喜、彭绍宗,1999;陈学法,2001)。这个谜团涉及我们对公有制的理解以及有关的体制改革。事实上,我国国有经济体制的一些重要缺陷正是与这个谜团的存在相对应的。因此,我们决不能将其束之高阁,而应尽快解开这个迷团。

一、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寻找个人所有与共同所有的统一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大多未能吻合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其中包括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观点(王成稼,2004;佐牧,1987)、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观点(肖源,1985;于洋、毕秀永、李松涛,2002)、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观点等等(林慧勇,1989;王鹤,1989)。

马克思主张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作为小私有制否定之否定的个人所有制。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32.)在这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起点上,“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显然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既然如此,那么其终点当然也应该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而不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而且,马克思所说的所有制一般都是指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在他看来,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因此,把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消费资料所有制的观点,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所做出的解释仅仅是出于论战的需要。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这种解释,而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思想体系来理解其中的涵义。劳动力或人力资本即使在小生产条件下和资本主义制度中也是归个人所有的。这里根本不存在所谓“重新建立”的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也决不可能是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他曾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65.)可见,把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用这种说法去解释我国当前私营经济或民营经济的发展,那是一种牵强附会的做法。同样,把这种设想理解为私人所有基础上的股份制也不着边际。后者在本质上仍然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马克思虽然把股份制的出现看成是私人财产在资本主义制度内的扬弃,但是他所设想的未来所有制形态决不可能是私人股份制。

有些学者指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另一种表述方法,其用意在于,公有制要“真正改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强调每个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它表明,马克思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每个劳动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所有者,即人人都是所有者。”(注:马德安.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正确理解”的商榷[J].经济研究.1990,(7):66.)这种意见提供了解开马克思之迷的可贵的钥匙。但是,现有的研究还未能揭示个人所有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表现形式问题。什么样的公有制才能“真正改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使每个个人都真正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呢?到目前为止,人们既没有对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相关论述引起充分注意,也没有对我国当前实行这些论述的意义、偏差和改革路径、方向等等给出恰当的说明。有人说,公有经济中的承包制和两权分离等就能使劳动者体会到自己是公有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因而就是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戴道传,1988)。这种观点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我们不可能让每个劳动者都成为承包者,即使每个人都成了承包者,那也仅仅是强化了他们作为公有生产资料使用者的地位,而没有强化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可见,前述的解释仍然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

二、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权的真实涵义

实际上,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有制经济中以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和利益分享权等形式表现的个人产权。首先,《法兰西内战》一文对巴黎公社的分析和评价,展示了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真实内涵。他曾说:“公社曾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的所有权。它曾想剥夺剥夺者。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夺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合作制就是体现个人所有权的自由集体经济组织之一;巴黎公社的运行方式就代表着未来社会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众所周知,巴黎公社曾经要求工人群众按照合作制原则经营资产阶级在工人起义期间关闭和停业的工厂企业等等。那么,合作制为什么可以被看作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具体途径之一呢?这既不是因为它实行了消费资料或劳动力的个人所有,也不是因为它实行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而是因为它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普遍实行社员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合作制既是一种公有制,又较为明显地体现着每个社员的个人产权,即平等的民主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它不是像私人股份制那样按照资本投入的多少确定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而是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来确定这些权利。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9.)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和不同阶段上,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可以有所区别。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都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可行的平台。但是无论在何种公有制形式中,都应确立每个个人的民主管理权和收益分享权。马克思之所以称赞公社是一种英勇的创举,不仅是因为它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了旧的常备军和官吏,而且因为它“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建立了“使劳动在经济上得到解放的政治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7-378.)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从公社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mandat impérative(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6.)马克思认为,这种做法表明了“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的发展方向”,“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正如个人选择的权利为任何一个工厂主服务,使他们能为自己的企业找到工人、监工和会计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6.)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不仅把工人对合作制企业的民主管理看作是在该类企业中重新建立个人所有权的尝试,而且把他们对整个公社的民主管理看作是在更大范围的公有制经济中重新建立个人所有权的演习。因此,巴黎公社代表着个人所有权在未来社会更大范围的公有制经济中的实现方式。

其次,在对未来社会运行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一般描述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向人们展示了个人民主管理权在公有制经济中的若干表现。在很多论著中,他们都表示了对个人权利在未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重视。他们把未来社会设想为“自由人联合体”,即“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他们认为,“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5.)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只有通过民主管理权才能得到充分体现。“生产工具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个人都可以具体地使用所有这些工具,而是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生产工具的运用及其产品的分配等等,都有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权力。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设想,在未来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73.)很多人以为,这些仅仅是指社会分工的局限性的破除。其实,个人之间在知识、经验和能力等方面差别的缩小乃至消失,就意味着国家和公共事物的管理将不再是少数人的专长,它将成为每个个人共同承担的职责。因而,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包含着这些个人分享公共财产和公共事物管理权的必然性。所谓“自由人联合体”不是无人管理的,也不是仅仅由少数人管理的,而是由联合起来的个人通过民主方式共同管理的。民主是个人所有权得以联合的具体形式。这样的联合体既是公共的,又是个人的。

最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关于未来社会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的论述中,也包含着以民主管理方式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思想。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总产品在作为消费品进行分配以前需要进行各种扣除。“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11.)以前人们总以为,只要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能保证每个劳动者都能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实际上,这还有赖于以民主管理方式表现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只有充分落实这种民主管理权,才能避免少数人利用某种特权对社会财富的侵占,使它们真正被运用到广大劳动者需要的方向上去。恩格斯曾说,未来社会将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2.)可见,恩格斯所理解的个人所有制不仅包括消费品的占有,而且包括社会财富的民主管理所体现的个人权利。在全面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显然就是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三、个人所有权与公有制经济的效率

马克思的原有设想未必完全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但是重新建立上述涵义的个人所有权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公有制性质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公有制企业效率的内在要求。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契约关系中的主导作用是企业效率的重要保证。很多经济学家已经从资产的专用性、投入的固定性及其边际贡献的难于度量等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其中的原因。(注:张维迎.西方企业理论的演进与最新发展[J].经济研究,1994,(11):70-75.)实际上,资本所有者的主导之所以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是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而会比契约的其他参与者更加关心企业的成功。所谓投入的“专用性”和“固定性”等等不过是资本所有者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另一种说法;所谓“边际贡献的难于度量”则可以看作是资本所有者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结果。有些学者试图否定资本主导的有效性,强调人力资本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但是,他们无法抹杀资本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单纯的人力资本并不能承担企业的主要经营风险,因而不会比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更加关心企业的效率,也不能以强势的谈判地位来获得企业的主导权。一般所说的资本所有者既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同时又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经营失败时,他们的损失绝对会比单纯的人力资本多一重。包括经营者、劳动者、贷款银行和供货商等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治理的适当参与也是必要的。但是这决不等于说,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取得企业的主导权,或者说他们可以与资本所有者平分这种权力。在现代经济中,规模经济、分散风险的需要、技术进步和知识含量的增加等等,导致了企业资本的多元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否定资本在企业中的主导作用的有效性。在那些成功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资本的最终所有者都较好地运用了经营者的选择权、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等。这些都是企业主导权的重要形式。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否定资本所有者的主导作用,而只是将其发挥这种作用的直接方式改变成了间接方式。如果资本的最终所有者不能在企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那么各级代理人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其中包括消极怠工,过分追求职务消费,侵蚀资本所有者的财产,为自己的侵蚀行为制造伪装等等。这些行为显然都会对企业的效率造成损失。当代发达国家从经理革命到投资人觉醒的转变,充分说明了资本所有者的主导作用在现代企业中的不可或缺性质。

国有经济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公有制形式。在国有企业中,谁才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呢?如果顾名思义地加以理解,那么国有企业的资本归国家所有;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因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只要由政府来体现就可以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政府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只有由每个个人组成的公众才是最终所有者。这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企业的资本来源和经营责任所实际表现的。事实上,政府不可能用其不依赖于公众的财产来承担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国有资本主要来源于公众所提供的税金和其他形式的积累。即使是在建国初期对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的剥夺,也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国有资本的增值将直接带来公众利益的增长;而国有资本的损失则直接意味着公众利益的损失。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损失还需要由公众以新的税金等形式加以弥补。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价值变换可以用于社会保障、贫富差距、地区不平衡、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和环境保护的欠账等等很多方面。如果这些资产不断地消融和流失,公众就要为国家的上述需要而负担更多的税收和交费等等。政府在国有经济中的地位类似于私人控股集团的董事局。它处于企业委托代理链条的较高环节,可以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最终所有权。正像私人财团的董事局可以对所控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并不拥有这些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一样。公众作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条的起点和初始委托人,其地位类似于现代私人财团的股东。这里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在国有经济中的产权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他们一般也无法通过退出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产权。而股东的产权数量则是非常明确的;他们可以行使一股一票的投票权,而且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虽然如此,但是作为企业资本的实际提供者及其经营效果的实际承担者,公众与私人企业的股东处在基本相同的地位上。因此,国有企业中资本所有的主导作用必须表现为由每个个人组成的公众的主导作用。只有充分落实公众的个人产权,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较高效率。

四、个人产权的疏忽:传统国有经济体制的根本缺陷

长期以来,理论上的误区导致了个人权利未能在我国国有经济中得到充分体现。我们把这种状况称为个人产权的疏忽。我们并不认为迄今为止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根本没有体现个人产权。全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事物的管理中也包含着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个人的利益分享权是基本得到保证的。但是,这些显然还远远不够。如前所述,公众作为最终的所有者应该在国有经济中享有类似于私人企业股东的权利。而在实际上,他们对于管理国有经济的各级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去留、升降和奖惩等,影响力很小。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国有经济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只需要对上级官员负责,而很少需要对公众负责。对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公众的参与程度也很不够。在很多问题上,甚至连公众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对于股东数量有限的上市公司,我们还知道要参照国际惯例定期地向社会公布一份财务报告。但是对于以全体公众为最终所有者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我们却没有定期地就其经营状况向社会提供一份详尽的说明。可见,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所体现的公众个人权利远小于规范的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权利。在公众产权被疏忽的情况下,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手中。这就形成了国有经济的官员治理模式。青木昌彦等人把经营者和员工对企业的控制称为“内部人控制”。实际上,政府官员在最终所有者约束之外对国有经济的控制与经营者等人的“内部人控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正像私人企业中最终所有者产权被疏忽的情况一样,国有经济中个人产权的疏忽也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最终所有者利益被侵蚀的结果。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个政府部门争相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却不需对其干预效果承担责任。企业则是负盈不负亏。在亏损出现时,他们可以有多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把国有企业搞垮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升迁。主管官员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往往会形成一些交易与合谋。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选择、交易对象确定、薪酬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等,都难免出现偏离效率最大化和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现象。以前人们常说国有经济的根本问题在于所有者缺位,其实这里不是没有最终所有者,也不是所有者没有人格化,而是人格化的公众个人没有真正在国有经济的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周其仁先生指出,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着“攫取损失”和“租金耗散”等问题。在他看来,这些问题存在的基本原因就在于公有产权的抽象性和没有最后委托人的状况。“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看成公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他把这种状况看作是“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注: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11):3-12.)我们认为,作为对现实的描述,这些观点应当算是准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产权并非完全不能追溯到个人;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状况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本性;公有产权的抽象化也不是国有经济中的必然现象。问题仅仅在于,原有体制的习俗没有给个人产权安排应有的地位。

五、公众治理:国有经济不可回避的改革方向

根据以上的分析,国有经济改革的根本方向就是落实以民主管理权为主要形式的个人产权。这就要实行国有经济的公众治理,即公众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公众要掌握整个国有经济的主要控制权;有关的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经营者都要置于公众的严格约束之下。这是国有经济的一种根本性变革,需要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许多重要改变。其中最主要措施应包括:(1)要改革人民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对国有经济的治理能力,强化人民代表与公众之间的委托代理责任。人民代表是公众的最直接代理人。应考虑在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人民代表的职业化,建立人民代表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质询等制度,防止他们脱离选民约束和在国有经济治理中“搭便车”的现象。(2)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有经济的职能。它应该在国有经济管理中发挥类似于私人集团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直接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该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定期向后者报告工作、接受质询。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独立董事的招聘、解聘及其薪酬的制订等等,也都应由人大进行决策。(3)要扩大国有经济管理的公开化程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调动和保护他们参与国有经济治理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和重点国有企业都应定期向全社会发布国有经济经营情况的报告。国有经济的管理应更多地采取公开操作的方式,其中包括经营者的公开招聘、企业薪酬水平的公示、垄断性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公开听证、资产处置的公开拍卖和招标等等。各地有关国有经济经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都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有些问题还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组织公开讨论。(4)适当发挥企业内部职工的作用。这些职工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因而应该在国有经济的治理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但是,这里必须防止以企业内部民主管理代替整个国有经济的公众治理的倾向。公众和企业内部职工都对整个国有经济拥有平等的个人产权,而不是对某一企业拥有特别的个人产权。

20多年来,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主要思路都没有突出公众个人在国有经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都难以取得圆满成功。单纯的放权式改革没有收到持久的效果;形式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解决不了多少实际问题;在公众参与不足的情况下,退出式的改革又带来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问题;而且,这种改革也解决不了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可见,公众治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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