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如何有效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群体关注的热点之一。在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中,大气污染的跨区域性特征、大气污染及治理的外部性特征使得本就复杂的治理问题难上加难。以雾霾污染为首的大气污染事件的频发,说明我国传统的以行政区划分管理边界的属地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复合型大气污染治理的需要。鉴于此,文章重点就基于外部性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对策进行研究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外部性;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引言
大气污染治理的整体性要求与当前条块分割的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困境的关键。在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上,由于大气污染及其治理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作为污染规制者的政府其行为具有相互依赖性,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在做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应,环保要求他们相互合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参与方却又时时刻刻在最大化自己的偏好,竞争与合作并存。
1基于外部性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意义
众所周知,地域可以人为的进行区划,环境却不可以,因为空气等环境要素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流动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大气污染问题不可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区域内。一个区域内的大气污染势必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使单一行政区内的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突破行政区边界,这就造成了环境的整体性与人为行政区划分间的矛盾,即成为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因此,基于传统的行政区划条块分割、依靠地方政府各自为战的大气污染属地治理模式与大气污染的跨区域属性形成强烈冲突,已无法适应复合型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不利于当前社会号召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为此,我们函需选择一种新的大气污染治理模式来打破行政区划之间的藩篱,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模式是解决区域大气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跨区域大气污染现状
2.1煤炭使用污染严重
煤炭资源是我国主要能源,自2002年以来,我国能源快速增长,能源增长部分大部分为煤炭。当前工业生产、城市生活供电以及供暖的主要资源为煤炭,工业部门尤其是高耗能部门占总能源消费量的主要部分。具相关研究统计,我国工业产业中,以煤炭为原料的行业在总行业中的占比超过80%。而煤炭燃烧过程可产生大量硫化物、粉尘和氮氧化物,尤其是近年来PM污染愈加严重,给人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据最新研究成果显示,因肺部不能过滤的微粒导致死亡是中国人口死亡原因的第4位,每年超过100万人口死于微粒。
2.2城市化大气污染日益严重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但是在城市经济发展以及人均收入水平额提高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使用能源带来的污染问题,污染问题不断增多。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多数城市空气质量不容乐观,多数城市的空气污染程度已达到严重污染水平。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大经济圈是我国污染相对较重的区域,单位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倍。
2.3污染物不断增多且种类复杂
由于我国大气污染以煤炭资源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为主,因而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主要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并且经过不懈努力,自“十一五”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二氧化硫浓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均有所下降。但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未减少,具体表现在我国城雾霾天气事件不断增多,雾霾级别更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大气污染呈复合型变化趋势,大气污染的“元凶”日益复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大气污染类型从单一的“煤烟型”向“煤烟+汽车尾气”转变,污染类型的增多也导致污染物之间相互作用和反应,形成“二次污染”,这一特点在我国城市地区大气污染中更加明显,也是我国城市地区存在严重雾霾问题主要原因。
3基于外部性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对策
3.1完善立法,为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区域治理法律体系,并将区域内和区域间治理主体的利益平衡纳入法律体系考虑范围,是保障区域合作治理成功的重要举措。首先,应改变法律中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内容,尤其是政府的卑一治理主体地位和属地管理模式,做好中央与地方政府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顶层设计;其次,应明确地方政府之间的具体职责,协调区域内各省市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使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目标与中央政府的环境治理目标在利益上统一;最后,还应当确立重点区域发展层面上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框架,具体包括全国能源结构标准的统一与优化、产业区域的合理规划、统一的区域内各省市立法时间与立法目标等内容。
3.2加强监管,创新地方政府的强制执行机制
当前大气污染跨域治理更多是一种承诺或协商,并没有受到外部强制实施机制的制约。由于缺乏足够的强制执行机制来保证大气污染跨域治理的执行落地,这就容场导致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某个地区做出权利性承诺后仅仅是纸上谈兵,并未付诸实际行动,为此强制执行机制的建设必须加以重视。美国治理空气污染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清洁空气法》规定,在州监管不力或执行到位时,联邦可以通过削减该州各项工程建设的计划拨款来间接制裁;如果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又不容拖延时,双方可以诉诸法院,通过法律制裁来裁定责任方并强制执行,上述机制在调解空气污染中的利益纠纷和强制执行等方面贡献突出。
3.3健全合作治理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属性造成环境污染的肇事者及相关既得利益者并没有完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由整个区域和社会为其买单。要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建立起跨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模式,就必须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谁受益,谁买单”的基本准则,对利益相关主体各自的利益进行协调与补偿,平衡各方的治理成本支出,达到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成本分摊、互利共赢”的结果,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区域环境资源产权为核心,以区域范围为尺度,明晰跨区域公共事务的责任机制,根据相关受益大小建立地方间生态补偿机制,弥合相对收益差异。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结构调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实践上,生态利益补偿机制建设应以区域环境资源产权为核心,根据相关受益大小来弥合相对收益差异;第二,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对“高危”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这可以起到预防企业无力赔偿的问题出现,确保赔偿及时到位。政府可以通过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污染治理和赔偿。当企业无力赔偿时,政府应该履行赔偿责任,这样避免政府为企业撑起保护伞;第三,空气质量保障基金制度。相邻地区共同拨款,建立空气污染合作治理基金。合作基金运用科学的经济手段去激励相关主体参与治污行动。分别对积极执行空气污染治理并取得成效的主体,提供经济奖励;对于经济与技术落后地区,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技术上的支持;对于拒不合作甚至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则给予经济上的重罚。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共同应对,才能重新塑造蓝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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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施宏,齐晔.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模式构建——基于府际关系理论视角[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03):81-85.
论文作者:李小剑,曹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标签:大气污染论文; 大气论文; 污染治理论文; 我国论文; 机制论文; 区域论文; 利益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