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图书馆行业自律时代--关于图书馆职业道德与图书馆权利的几点思考_图书馆论文

走向图书馆行业自律时代--关于图书馆职业道德与图书馆权利的几点思考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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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和文明的不断进步,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并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普及公共图书馆事业,保障民众的图书馆权利,重视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服务,全面构建书香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流方向。为了图书馆事业理性、正确和健康地发展,我国图书馆界首先必须重视行业的自律,因为没有图书馆的行业自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然会陷入整体非理性的无序混乱状态。随着越来越多图书馆从业人员在图书馆权利观念方面的觉醒,可以预见一个图书馆行业自律的时代必将到来。

1 从“整体非理性”说起

十余年前,笔者曾言: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图书馆界“学术研究的浮躁,事业发展的妄动,使得图书馆事业已经游离了本体,进入了一个‘整体非理性’的时代”[1];并对理性的图书馆事业做了部分诠释[2]。大约十年后,笔者所言的“误区种种”大抵都演绎成了在社会上轰动一时的“事件种种”,也就是说,历史和现实验证了“整体非理性说”的客观性或者正确性。尽管如此,“整体非理性”这种过去并不起眼的说法在今天却获得了颇具视觉冲击力的否定:“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是健康的,并非呈现‘整体非理性状况’”[3]。这种否定在表面上是一种两代人之间的学术争鸣,在本质上却是一种理智与情感的冲突,因而颇值得深思。

何谓“整体非理性”?一言以蔽之,普遍性的他律枉然与自律缺失是也。

“律”乃约束之意,“自律”即自我约束,“他律”即他人约束自己。也就是说,自律是内心的一种对规范或制度的自我服从,而他律则是以外在的方式给人的一种规定。虽然人们一般习惯认为自律属于德治的范畴(或者道德是自律,或者道德以自律为主),他律则属于法治的范畴(或者法律是他律,或者法律以他律为主),但是,这两者是不可分的,因为法律需要自律,道德也需要他律。法律的规定与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警告那些有犯法可能而尚未犯法的人约束自己,不要犯法,这就包含了自律。道德的缺失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相应的干预,这体现的是他律的作用。因此,他律和自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他律,自律决不会得到保障。而忽视或者排斥他律,即是“人治”,而“人治”必然导致整体的无序和混乱——整体非理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律和他律是制约图书馆事业的两种基本力量。图书馆的自律是指图书馆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具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在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同时又不滥用信息资源,从而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图书馆的他律则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民众通过法律、社会舆论或压力行动对图书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外在的强制性约束。

理性的图书馆事业应该是在以道德为底线和以法律为上线的空间内的自由发展。如果一个地区的图书馆事业既无作为底线的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又无作为上线的图书馆法律规范,或者有底线无上线、有上线无底线,那么这种图书馆事业自然会缺乏必要的约束,必然会处在整体非理性的发展态势之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与图书馆事业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如著作权法等)正在逐步建立,但是,关键的图书馆法仍然正在酝酿之中。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上线界定尚不明确。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4],初步划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底线,但是,由于该准则过分地突出了“中国特色”,以至模糊了国际公认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精神,因此这条底线的清晰度尚有待将来修订时再予以澄清。一般来说,图书馆自律的首选途径应该是通过图书馆行业社团制定自律规则,并成立相应的自律机构。但是,我国图书馆界只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并没有成立相应的自律机构,也就是说,图书馆行业自律的他律机制尚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底线和上线不够清晰,所以图书馆行业的自律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如此,这并没有妨碍觉醒的民众近年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对图书馆的他律作用[5]。有趣的是,社会舆论监督所依据的约束力在很多情形下乃是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之类的国际图书馆观念[6],而我国图书馆界尚不能完全认同《公共图书馆宣言》。这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图书馆界深思的问题。这种舆论监督利用《公共图书馆宣言》对我国图书馆界所出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否定,在一定程度说明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国际公认的图书馆观念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同样具有重要的他律作用。

在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他律制度尚有缺如的情况下,自我服从我国与图书馆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图书馆界的共同理念不失为图书馆行业自律的一种良策。只有这样,我国的图书馆事业才能逐步迈向理性和健康的发展道路。

2 图书馆职业道德自律

职业道德是行业自律的根本所在。职业道德的建设在行业自律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道德实践本身就是一种自律行为,任何对社会承诺的履行、任何对社会责任的担负都来自于道德力量的约束。职业道德作为人类基本伦理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同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密切相关的、符合职业特性所规定的道德准则与规范的总和,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的行为守则,体现一个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和义务[7]。因此,一直以来各行各业都把职业道德作为行业自律的中心。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个国家的图书馆学会或协会都非常重视对馆员职业道德的培养,注重职业道德建设。美国图书馆协会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此后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颁布了本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截止2003年,世界上共有29个国家颁布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8],并通过各种途径敦促馆员在工作中实践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与原则。从横向上来看,其他被公认为自律水平相当高的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新闻业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也完全是以各自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的。职业协会努力制定一套逻辑严密、结构严谨的职业道德体系,如美国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将职业道德体系划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三个层次[9]。除职业道德准则以外,这些行业还设有专门的自律组织,如英国有专门的新闻投诉委员会[10],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有专门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委员会。

2002年底,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试行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这表明中国图书馆界已经向行业自律的道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目前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并不十分完善,与世界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高度还有一定的距离。

目前,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建设应重点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完善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图书馆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行业道德,它融入的是对图书馆事业追求的目标和理想,体现的是图书馆在社会上的集体形象,具有坚如磐石的力量。虽然在馆员没有自律意识的情况下,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会形同一纸空文,但是当职业道德规范缺失时,馆员们也就失去了自我约束的专业素养与行为规范,行业自律也就形同空中楼阁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所以,完善图书馆职业道德道德规范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首要任务。现今,我们可以在已有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以增强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或者按照国际惯例,重新修订《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其二、建立图书馆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图书馆职业道德自律必须与具有可操作性的他律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第五条说:“建立和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图书馆界可以考虑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成立面向所有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图书馆行业自律组织,专门负责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尤其是有关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激励表彰与投诉处理。

其三、加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培养。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容,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鲜明表达,为公民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毫无疑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多年来,我国图书馆界缺乏的正是这种社会主义荣辱观,例如:不明确图书馆公益性和有偿服务何者为荣何者为耻,不明确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和忽视公民自由与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何者为荣何者为耻等等。因此,图书馆界应该以“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树立图书馆行业的荣辱观,从而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图书馆文明风尚。

3 图书馆权利自律

何谓“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权利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它不是指图书馆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而是指民众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平等、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正如律师这个职业代表着对人类生而平等的权利的捍卫,医生这个职业代表着对生命的捍卫等一样,图书馆员这个职业代表着对知识的自由与平等地利用的捍卫,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现代图书馆是作为社会知识自由、平等和公平获取的保障制度而存在和发展的,无论是《公共图书馆宣言》还是《IFLA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声明》,无论是《图书馆权利法案》还是《关于维护知识自由原则的格拉斯哥宣言》,世界各国有不胜枚举的宣言和文件充分地阐述着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坚决维护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地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图书馆坚持免费服务的原则,图书馆追求“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维护“人类基本价值的实现”,图书馆是“通向知识的门径,为个人和社会群体提供终身学习、独立决策和文化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教育、文化和信息的有生力量,是透过人们心灵促进和平和精神幸福的基本力量”[11]。

代表着世界图书馆共同观念的《公共图书馆宣言》说:“公共图书馆在平等利用的基础上,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为所有的人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必须为那些不论因何种原因不能利用普通服务和资料的用户,例如小语种民族、残障人士、或者住院或在监人士,提供特殊的服务和资料”。“馆藏和服务既不应屈从于任何形式的思想、政治或宗教审查,也不应屈从于商业压力”。“公共图书馆按照原则应该免费”[12]。由此可见,自觉维护每一个用户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图书馆权利是每一位图书馆员的义务和责任,是图书馆至高无上的基本信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图书馆界目前尚无专门的图书馆权利他律规范,而不少图书馆人对《公共图书馆宣言》有时又置若罔闻,所以,在图书馆权利的自律上自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尤其是基层和社区公共图书馆,非常落后。2006年3月20日,《南方日报》以《公共图书馆在农村几乎是空白》的醒目大标题披露零点调查发布的《2005年度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在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的普及率仅为5.9%,90.3%的农村居民表示当地没有任何可供借阅图书或音像的公共图书馆,在当前中国所有的公共服务事业中,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得分仅24.89分,是所有调查项目中得分最低的一项”[13]。秦颖在《中国公共服务:欢笑之外的五种苦笑》一文中说: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严重匮乏,其得分之低触目惊心。“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它在农村的普及率仅为5.9%,90.3%的农村居民表示当地没有任何可借阅图书或音像的公共图书馆,当一种公共服务资源的可获得性都成为一种奢望的时候,再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则更是水中月、镜中花。由此可以想像,几乎一片空白的文化体育娱乐生活带给农村居民的是更为单调而乏味的业余生活,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成为公共服务水平增长的主要抑制因素”[14]。其后,《南方日报》等媒体又陆续刊登了一些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新闻,并有时评指出:“迄今为止,阅读仍然是接受文化洗礼的最有效方式,但绝大多数农民都没有条件接触到图书馆,很难想像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村的文化建设能取得什么样的进展。文化建设需要硬件的支持,我想应该把图书馆、剧院这样的文化场所也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名单,当然,建好之后如何用好管好也是很重要的问题”[15]。

另一方面,虽然小城镇公共图书馆的得分达到了65.73,城市公共图书馆的得分达到了69.51[16],但是,这也只是略高于达标水平。也就是说,中国小城镇和城市公共图书馆仍然处在比较低的发展平面之上。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少公共图书馆多年来一直坚持不懈地开展有偿服务,使公共图书馆成为图书馆从业人员创收的途径,或者使图书馆的公共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独享的权利。有趣的是,当人们通过各种舆论对图书馆界这种违背《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公共图书馆精神的自律缺失进行监督和批评时,不少图书馆员仍然在进行百般的辩护。尽管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尚且情有可原,但是在公共图书馆精神上则是于理不容。

可喜的是,一批具有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图书馆从业人员正在为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树立图书馆权利自律的标杆。例如:“流动是美丽的”的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全力构造“图书馆之城”的深圳市、区、街道和社区图书馆网,努力打造“15分钟文化圈”的佛山“联合图书馆”以及专门的盲人图书馆[17]。此外,首都图书馆、苏州市图书馆、杭州市图书馆、哈尔滨市图书馆等在公共图书馆观念的自律上均具有相当的示范作用。尽管如此,要改变我国图书馆界在图书馆公益性上的整体非理性现状,我们仍然有较长的心路要走。这条心路就是一条发自内心的对《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公共图书馆精神的自我服从之路。

4 知识产权自律

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外在制约力量,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空间的上线,是一种强制的他律机制。但是,他律离不开自律,只有充分的自律才能使他律完全地发挥作用。

近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图书馆的网络化数字化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图书馆界的知识产权自律意识不强,时常会引发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如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又即将颁布试行,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网络传播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他律规范。对于这部即将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虽然用图书馆专业的眼光来看存在着种种不合理和利益失衡之处,在其正式试行之前,专家学者们大可以抗争和辩论[18],但是,一旦该规定开始实施,它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图书馆在提供网络化信息服务时就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这个规定。这将是对图书馆行业自律的又一个严峻的考验。

一般来说,著作权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类的知识能够得到公平、平等的利用。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的条款十分严格,这将对图书馆数字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带来立竿见影的重大影响。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图书馆行业自律所面临的挑战将是双重的:一方面,图书馆必须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机构,自觉地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另一方面,图书馆又必须通过“合理使用”充分地保障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能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为借口回避和放弃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使民众丧失应有的图书馆权利。

5 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在表面上看似乎与图书馆权利并不直接相关,其实不然。就图书馆的情形而言,廉洁自律更多的是体现在图书馆资源的采购上,由于图书馆资源采购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民的税款,因此任何与图书馆资源采购有关的行贿受贿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侵占公民的税款,而侵占公民的税款又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导致图书馆公共资源的减少,这在本质上无疑是对公民图书馆权利的一种侵害和剥夺。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整治商业贿赂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随后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几大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亦成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图书馆资源采购的廉洁自律自然也应该成为图书馆廉政建设的重点。

一般来说,书商打折出售图书,图书馆按图书的折扣高低选择采购图书,这是全球书商与图书馆合作的通行方式,甚至全世界各行各业涉及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这样操作的。作为在标价基础上按成数降价出售货物的折扣本身并没有问题,也是市场经济规则下合法交易所允许的,关键的问题出在如何处理折扣、如何支付款项之上。在图书馆资源采购过程中,买卖双方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私分或独吞折扣回款不只是违背道德底线,而且也是违法乱纪的行为[19]。

在当前我国图书馆采编业务外包迅速崛起的环境下,在各行各业都饱受“吃回扣”这股不正之风的侵扰下,相关的图书馆从业人员如何在金钱面前严格自律、不越雷池半步,这自然是一个挑战。图书馆在资源采购中要做到廉洁自律,就必须遵纪守法。但是,仅仅只有这种廉洁自律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会必然地保障图书馆的利益,而不能保障图书馆的利益,或者损害了图书馆的利益,也是一种腐败。例如:在通常的情况下,图书馆书刊采购的招标往往是价低者中标,但是价低者不一定是优质服务者,在这种情形下,图书馆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目前的图书馆书刊招标实践中已经存在此类教训。因此,在图书馆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的同时,还必须制定包括采购方法、采购程序、业务流程、招投标指引等在内的图书馆资源采购规范,使相关的图书馆从业人员和资源供应商都能够循规蹈矩,从而在程序上规避腐败和资源供应商的恶性竞争,并最终保护公民的图书馆权利。

尽管图书馆资源采购的廉洁自律涉及到图书馆与供应商两个方面,资源供应商与图书馆双方都必须高度自律,才能完全地实现图书馆资源采购的廉洁,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讲,只有图书馆首先保证在资源采购上做到廉洁自律,才有可能营造出遵纪守法、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图书馆资源供需市场环境,进而培育出一批诚信守法的图书馆资源供应商,实现图书馆与供应商之间的互动双赢。

6 结语

行业自律是构建法制环境的重要方面,相对于他律而言,是一种源于职业自身的制约力和引导力。关于图书馆行业自律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还有许多职业细节问题值得关注。有了行业自律并不是说就可以万事皆通,或者说所有的图书馆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它只是图书馆员在理性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的职业价值观的指导下所采取的一种自发的、内在的,对个人、对职业和对社会负责的行为。我们之所以强调行业自律,之所以呼唤图书馆行业自律时代的到来,是因为行业自律代表一个行业规范化和理性化的程度,体现一个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反映图书馆员对自身价值和职业价值的确认情况,更关系到社会对图书馆行业的认知与共识,对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对于迎接未来的挑战都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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