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复审,撤驳,检索,充分,结合启示,事实认定。
(1)案情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车辆用电源装置,其具备升压变换器电路,升压变换器电路中包括两个串联的MOSFET,其发明点为两个MOSFET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以此实现对蓄电池接反极性时的保护功能。
该案为PCT案件,国际检索报告没有给出对比文件。
审查员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217747A1(公开日2004年11月4日)
对比文件2:CN1169783A(公开日1998年1月7日)
对比文件3:US20030178245A1(公开日2003年9月25日)
对比文件4:JP11146558A(公开日1999年5月28日)
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具体如下:
(1)本申请涉及传统升压变换器,而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三电平升压变换器,两者的电路构成不相同。
(2)本申请中第一半导体开关元件32导通之后,第二半导体开关元件33也导通,而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Q1和Q2在不同的定时进行导通/断开。
(3)本申请能够达到这样的技术效果“能够以低损耗来实现防止在蓄电池误接反极性的情况下电流反方向流动”。
因此,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从属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从而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审查员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通知书,驳回针对的文本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针对驳回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并在权利要求中添加了技术特征,且陈述了相关意见。审查员在阅读了上述文件后认为其加入的特征是公知常识,仍然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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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审撤驳原因分析
首先,在传统只有一个工作模式的升压电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该处重复设置具有体二极管极性方向相同的两个开关管,更不会想到将其中一个开关管反接来保护电路;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Q1、Q2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但是其采用的是交流电源,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直流电源,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时序与本申请的开关时序不相同,且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输入交流电源时,通过对电路的控制来调节整个电路的输出功率,使得输出功率根据需要进行调节,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可以通过将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来在电源接反的情况下保护电路的启示。
最后,本申请中采用两个极性相反的半导体开关元件串联连接来实现保护电路的设计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申请采用两个极性相反的半导体开关元件串联连接,并配合其控制时序,实现了在不增加功耗的情况下对电路进行保护。
针对复审的决定,审查员部分同意其观点,部分不同意其观点。
首先,针对对比文件1,审查员引入对比文件1是为了评价电源装置中的升压变换器电路,其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升压变换器电路大致相同,只是对比文件1是三电平升压变换器(其有三种工作模式),而本申请是传统的升压变换器,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升压变换器其中的一种工作模式是与申请中的升压电路的模式是相同的,然而由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没有要求保护升压变换器中的两个串联的开关管的控制时序,审查员将对比文件1当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电源接反的情况下,如何使回路无电流流过。
其次,审查员同意复审委的第二点决定,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Q1、Q2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但是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不相同,无结合启示,审查员当时认为有这样的结构必然起到这样的效果,而没有考虑结合启示的问题。
最后,关于技术特征采用两个极性相反的半导体开关元件串联连接来防止蓄电池反接是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问题,审查员在阅读了复审决定通知书并且进行了补充检索的情况下,没有找到合适的证据认为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又加上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直流电源正常连接的情况下,所述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依次导通,在所述直流电源接反的情况下,所述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的其中一方不导通”,审查员在补充检索的基础上且整体上考虑本申请的发明点和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授权决定。
(3)问题分析及启示
该案件为PCT案件,国际检索报告没有给出对比文件,审查员在拿到这个案子的时候,觉得其发明点“所述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很小且为公知,当检索的对比文件1后,确实在纠结是否引入对比文件2,还是说直接用公知常识来评述,后来经检索,没有找到直接明确的表示两个半导体开关元件按照彼此的体二极管极性相反的方向进行串联连接是为了防止蓄电池反接的对比文件。导致引入了具有相同结构的对比文件2,但是其作用却与本申请不相同,也就是说事实认定存在着错误。由此可以看出审查员的检索不够充分,应当检索出更合适的对比文件2来评述,或者当审查员认为该发明点为公知常识的时候,应当检索出充分的证据对其进行充分的支持。其次,审查员不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就对其进行驳回,回案后应当进行补充检索,并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最后,复审委撤驳之后,审查员在考虑了国际检索报告以及复审的决定后,认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经过该案,审查员认为在以后的案件中,应当进行充分的检索,且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述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其结合启示以及事实认定的问题。
结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全面和充分的检索,且对于案件的发明点,需要给出对比文件或证据,做到有理有据。对于多篇文件结合评述时,要有结合启示,且在评述过程中特征对比要仔细,事实认定要准确。
论文作者:周容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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