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企业论文,性银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企业取代市场就是用行政管理机制替代市场价格机制,从而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就是银行和企业之间以行政管理方式发生关系的制度安排。关于德国银企关系制度的研究,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德国银企关系制度与日本相同,属于银行主导制银企关系制度,另一种认为德国银企关系制度是一种独持的类型——全能银企关系制度。两种观点都依据银行在银企关系中主导作用的表象,无法真正反映德国银企关系制度的本质,因而也就不能揭示与日本银企关系制度的区别。实际上,从银企之间交易的性质看,德国存在并行的两种银企关系制度:即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和市场性银企关系制度。人们通常所说的与日本相同的银企关系制度,实际上只是德国银企关系制度的一种——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这种银企关系制度在某些方面与日本相同,但在银行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从而导致其制度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差异。本文将着重从性质上对德国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加以论证,并通过与日本的比较对其效果进行简要的评价。
一、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的产权基础
投票权是公司股东参与企业决策的工具,其法律基础是产权。股东依其控制的企业产权在股东年会和股东特别会议上行使投票权,审核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决策。德国银行与大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产权关系,表现为银行拥有高比例的企业投票权,这种投票权来源于银行以及银行所属公司自己拥有的股票以及银行客户的代理投票权,它构成银行主导作用的基础。
1.银行通过对企业进行集中性的高比例产权投资,获得企业控制权。德国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发源地,金融资本发展的历史悠久,长期以来,银行就一直是企业的重要股东。德国法律只规定银行对企业的控股投资比例不超过银行自有资本的50%,因此,银行参与企业的产权投资数额很大。1992年底,德国银行在工商企业参股的金额高达660亿马克,相当于自有资本的28.6%。1970年和1990年德国企业股权分布图显示,德国企业股权结构长期稳定。持股比例最大的是企业法人,占40%以上,其次是个人家庭。1970年银行持股比例为7%,在比例排序上名列第四,1990年比例虽上升到10%,但在排序上下降到第五位(注:金晓斌:《现代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关系论》第116页。上海三联书社,1997年。)。因此,从企业整体产权结构来看,银行拥有的产权比例并不大。但银行对企业的产权投资高度集中于部分企业。在这些企业中银行往往拥有很高的产权比例,大银行往往因为是企业最大的股东而成为企业的主宰。
大量的银行投资集中在少数企业中,使银行在这些企业中拥有高比例的产权。1986年,德国银行在大型企业中的持股集中在22家企业,德意志银行和德勒斯顿银行分别涉足其中的8家,商业银行涉足11家(注:BOEHM,JUERGEN.1992.DerEinftuss der Banken auf Grossuntern-ehmen.p225-226.Hamberg:S+W Steuerundwirtschaftsverlag.);1988年,在德国最大的50家企业中,银行参资的股份公司只有17家(注:Jordi Cands:Universal Banking p164-167.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7.)。以德意志银行、德勒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三大银行为例,1993年,在三大银行参股的30家企业中,持股份额超过10%的有26家,占全部参股企业的87%;持股比例超过20%的有9家,占参股企业总数的30%,德意志银行在科内克勒—泛堡—多尔茨公司(Kloeckenr-Humboldt-Deutz)持有高达38%的股票(见表1)。除此之外,两家同时高比例持有一家公司股票的情况也很多,如表1中显示的,在哈帕格—柳沃德(Hapag-Liovd)、金属公司(Metallgesellschaft)和明契纳尔(muenchener)等公司,两家银行持有的股票比例都超过10%,因此,它们在4家企业中共同持有的股票都超过20%。对10家最大银行在企业中的股权参与情况的统计显示了同样的结里。1986年和1989年,在全部企业中,10家银行参资的企业分别只有89家和101家,但参资总比例均在10%以上,参资10%-25%的企业分别为52%和62%,25%-50%的分别为37%和28%,50%以上的分别为10%和9%。表2还表明,10家银行在上市公司中高比例参股的企业比例偏高。1986年银行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企业有27家,占其参股上市公司的58.7%,1989这一比例为39%。
表1 1993年德国三大银行持有企业股票情况(%)
占全部资本的比例
德意志银行 24.4
德姆勒-奔驰公司
菲力浦·霍尔茨曼建筑公司25.9
卡尔斯达特运销公司(Karstadt)10.0
霍特恩运销公司(Horten) 25.0
科内克勒-泛堡-多尔茨机械公司(Klaeckner-Humboldt-Deutz)38.0
林德机械公司(Linde) 10.0
南方糖业公司(Suedzucker)12.8
哈帕格·柳沃德旅游公司(Hapag-Liovd) 10.0
环球公司10.5
金属公司10.6
联盟保险公司10.0
明契那克·鲁克保险公司(Munchener Ruck) 10.0
德勒斯顿银行
伯芬格·伯盖尔公共服务(Bilfinger+Berger)25.0
布劳和伯恩酒店(Brau & Brunnen) 25.6
法兰克福-盖塞查伏特化学集团(Frankfurter Gesellschaft fur Chemieworte)20.0海德堡水泥公司(Heidelberg Zement)
24.0
哈帕格-柳沃堡旅游公司 10.0
盖塞福特冶金公司(Metallgesellschaft)12.6
联盟保险公司(Allianz)
10.0
AMB保险公司 13.7
明契纳尔·鲁克保险公司(Munchener Ruck) 10.0
卡斯达特运销公司(Karstadt) 10.0
林德机械公司(Linde) 10.3
霍契提夫公众服务公司(Hochtief)
2.5
DSD地林盖尔钢铁公司(Dillinger)
5.0
MAN机械公司 30.0
海德堡印刷机械公司(Heidelberg Druckmaschinen)6.3
雷诺-海尔机械公司(Linotype-Hell)
13.8
萨拉曼德纺织公司(Salamander) 6.7
梯森钢铁公司(Thyssen)
10.9
资料来源:Jordi Canals:Universal Banking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and Theory.p162.Clarendon Press.Oxford 1997.
2.客户代理投票权扩大了银行的产权控制基础。代理投票权是德国银行参与和控制企业的又一重要根源,它使银行在决策权意义上拥有的企业产权超过其本身的产权投资。德国投资者一般不直接进入股票市场,股票交易往往由银行委托进行。由于产权实施成本较高,投资者并不看重股票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不仅私人投资者将投票权委托给银行,一些投资团体也将股票交由银行全权代理。1988年末,银行储存的股票价值达4115亿马克,约占国内股票市场总价值的40%(见表3)。尽管法律对这一权利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银行必须征求股东的投票指示,代理投票权必须定期更换等,但实际上由于手续繁琐,以及公众对银行的信赖,这一权利往往是自动的和无期限的,这就使银行获得了超过其持有股份的大量投票权。需要说明的是,代理投票权仅限于少量公众广泛持股的公司,其范围与银行在大企业投资的广泛性比较相对较小,相对而言,银行基于产权投资的投票权较大。而公众广泛持股公司是大银行投资的重点,代理投票权基本上分布于这些企业使银行对这类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
表2 德国10家最大银行股权参与企业的情况
名义资本(百万马克) 企业数量
1986198919861989
对所有企业的参与程度 17481676 89 101
10%-25%
430 713 47 63
25%-50% 1277 919 33 29
50%以上41 44
9
9
对股票上市企业的参与情况 15031380 46 38
10%-25%
287 536 19 23
25%-50% 1204 830 23 12
50%以上12 14
4
3
资料来源:A·索尔特等:《美国的全功能银行》,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
表3 1988年银行储蓄证券构成
单位 数量(10亿马克) 百分比
政府 23.55.7
金融机构 50.2
12.2
保险公司 21.95.3
投资公司 28.36.9
非金融机构
125.5
30.5
私人家庭 121.4
29.5
外国人90.9
22.1
总额 411.5 100.0
资料来源:德意志银行月度报告,1989年5月。转引自金晓斌《现代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关系论》第117页。
二、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的具体运营
1.银行依靠其拥有的绝对多数投票权控制股东大会,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高度集中的产权投资和大量的代理投票权使银行在部分大企业中拥有绝对多数的投票权。联邦政府60年代的一项调查表明,代理投票权制度使银行对上市公司拥有超过60%的投票控制权,70年代的调查显示,银行拥有上市公司投票权的62.7%(注:E·C·斯密斯:《西德经济》格鲁姆出版社,1983年。),这表明银行在上市公司中的投票权比例稳中有升。表4是歌德查克(Gottschalk)汇总的100家最大公司中的32家公众广泛持股公司的银行投票权情况。1984年,这32家企业的名义权益资本额为295亿马克,约代表了德国股份公司资本额的1/4,其中有7家列为前10家最大公司。表中显示,银行在这些企业中平均掌握了多于4/5的投票权。德意志银行、德勒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三家最大银行拥有的投票权最多,它们在32家企业中平均拥有约45%的投票权,投票权20%以下的仅有4家,所占比例不到13%。相反,三大银行拥有50%以上投票权的企业有15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46.9%,其中大部分企业的比例超过60%,最高竟达96%多。近期的研究表明,1992年德国银行在100家大企业中的57家中的45.6%持有超过50%投票权的(可根据表5计算)。大银行掌握如此高比例的投票权,能够以股东的身份控制股东会议,间接控制和管理企业。
2.大银行代表通过控制监事会直接管理公司。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和拥有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实行监事会、董事会双层管理委员会制度。双层管理委员会中的监事会相当于美国的董事会,但它的权利较大,是德国企业的最高管理机关。监事会由股东、职工和外部专家组成,股东和职工的代表的比例是1:1,但监事会主席必须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聘和解雇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工作,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和年度报告,挑选审计员等。监事会的权利集中在监事会主席手中,除了法律规定,监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最后决定性的表决权(当监事会成员之间出现严重的分歧,或相反意见比例相等时,监事会主席将拥有第二次投票权)以外,他还掌握公司其它的决定性权利,包括负责召集监事会和对董事会采取行动等。董事会是企业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人事参与是德国银行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直接手段,其基础是银行拥有的企业产权或债权。银行通过广泛的人事参与,控制企业监事会,从而控制企业。但是,应该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德国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较低,甚至比美国还低(注:Jordi的研究表明:1991年底,在企业财务结构中,德国企业的股权资本比率为24%,加上企业备付金49.1%,企业的资产比例就达到73.1%,而同期,美国企业的资产率为36.8%,因此德国企业的负债率大大低于美国(参见Jordi Canals,Universal Banking International Conparisons and Theory,P170)。由于美国股票市场非常发达,一般认为美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低。)。同时,由于大企业经济实力强,信用程度高,融资的选择性也强,它不仅能够利用证券市场融资,而且可以从一切银行获得融资,企业贷款活动表现出完全的市场化特征。因此,大银行贷款在其控股的企业融资中比例很少,一般比在其非控股的企业中小得多,这说明德国银行信贷与银行控制企业的相关性很小(注: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另外论证,参见Jordi Canals,Universal Banking International Conpatisons and Theory,P161-180.),银行在企业监事会中的控制权主要基于企业产权。
表4 1986年银行在股份广泛分布的公司中的投票表决权比例(%)
规模排序 公司
股东会上 德意志
德勒斯 商业银行 三家大 所有银行
代表股份 银行 顿银行 银行
27 阿连兹-霍丁公司 66.209.91 11.142.35 23.41
60.08
6
BASF公司 55.40
28.07 17.436.18 51.68
96.64
5
拜尔公司 53.18
30.82 16.916.77 54.50
95.78
52 威廉斯银行62.40
11.42
2.713.59 17.72
68.69
57 拜尔-希伯银行67.905.86
7.051.20 14.11
92.09
96 伯格曼公司99.12
36.890
0
36.89
62.15
34 商业银行 50.50
16.30
9.92
34.58 60.81
96.77
56 环球公司 35.29
22.77
9.996.04 38.81
95.55
2
戴姆勒-奔驰公司 81.02
41.80 18.781.07 61.66
69.34
51 德古沙公司70.946.86 33.031.89 41.79
67.09
12 德意志银行55.10
47.17
9.154.04 60.36
97.23
59 道奇·巴布奇公司 67.137.58
9.675.29 22.54
97.01
21 德累斯顿银行 56.79
13.39 47.083.57 64.04
98.16
98 哈帕格-柳德堡84.50
48.15 47.820.39 96.36
99.50
7
霍依茨特公司 57.73
14.97 16.92
31.60 63.48
98.34
29 霍依奇公司45.39
15.31 15.63
16.73 47.67
92.39
28 卡斯达特公司 77.60
37.03
8.81
33.02 78.86
87.27
35 卡霍夫公司66.706.29 13.33
37.18 56.80
98.45
37 KHD公司
72.40
44.22
3.821.50 49.54
85.29
36 克鲁奇那尔-沃克 69.13
17.30
3.783.55 24.63
53.00
68 林德公司 52.99
22.76 15.73
21.36 59.87
90.37
18 MAN公司
64.106.97
9.48
12.72 30.17
52.85
13 曼内斯曼公司 50.63
20.49 20.339.71 50.53
95.40
莫西德-霍丁公司 67.20
11.85 13.66
12.24 37.75
57.35
41 盖塞福特冶金公司 90.55
16.42 48.850.35 65.62
75.95
73 霍兹曼电话公司82.18
55.42
0.916.49 62.82
74.81
44 普罗依萨克公司69.58
11.15
5.602.59 19.34
99.68
67 卡斯塔特公司 46.60
23.86 17.46
10.17 51.50
99.08
1
西门子公司60.64
17.84 10.744.14 32.52
79.83
94 斯特拉巴格公司83.026.80 19.151.37 27.32
95.24
11 梯森公司 68.489.24 11.45
11.93 32.62
53.11
9
VEBA公司 50.24
19.99 23.085.85 47.92
98.18
3
大众公司
5.132.94
3.711.33 7.98
19.53
平均 64.49
21.09 15.309.05 45.44
82.67
注:股份广泛分布的公司指没有一位非银行股东拥有超过公司股份总额5%的公司。投票权包括银行自有股份,银行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股份,以及银行代理投票权股份,其中Simens,Veba和Continental的数据为1987年数据。
资料来源:GOTTSCHALK,ARNO.1988.Der Stimmrechtseinfluss der Banken inden Aktionarsversammlungen von Grossunternehmen.WSI-Mitteilungen.P298.
表5 1990年德国银行在前100家最大企业中57家的持股与代理投票权
银行总投票权公司数量 公司数量比例
<10%17 24.8
10%-25%
9 15.8
25%-50%
5
8.8
50%-75%
9 15.8
>75%17 29.8
资料来源:《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支配》。世界银行,1995年。
首先,银行在其拥有高比例投资的企业监事会中拥有大量的席位。一些银行只要在企业中拥有10%以上的股东,就会要求在监事会中得到一个席位(注:参见[美]詹·W·劳什等:“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的时间标度”周小川等:《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第164-16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0年。)。大银行持有的企业产权最多,因而在企业监事会中的代表也最多,德意志银行在大公司的监事会中共拥有约400个席位。1974年在100家大公司的监事会中,银行代表占据52.8%的席位,而大银行整体又占有了其中的绝大部分,其中德勒斯顿银行一家独揽30.7%的监事会席位。在48家大公司中,德勒斯顿银行又占据了55个席位,在每个企业中平均占有一个以上的监事会席位。美国劳什等对企业监事会席位构成的统计显示,1988年,在德国最大100家企业监事会中,银行在监事会中的席位超过100个(注:参见[美]劳什等:“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的时间标度”。周小川《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第157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0年。)。而1990年对11家大企业的一项调查表明,1990年,监事会中至少有1名以上银行代表的公司占83.6%。这些情况说明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占据了的企业监事会主要的席位。
其次,大银行占据企业监事会的主席席位。大银行代表不仅占有大量监事会席位,而且通常还是企业监事会主席。1974年,在100家大企业任监事会主席的银行代表中,有67.7%来自三大银行,德勒斯顿银行一家就占有58.1%的主席席位。在公司治理中,监事会主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甚至被认为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因为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采取行动的关键,他对监事会行动负有直接的责任,其它监事则通过主席行动间接发挥作用。例如,当企业出现问题,监事认为需要采取行动时,就要与主席交谈,然后由主席同经理人员谈判,要求经理人员采取措施或想办法撤换经理人员(注:德国企业撤换经理人员的现象较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聘任经理人员的期限是1-5年,但如果问题确实严重,监事会主席可以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为条件,强制劝退经理。)。由于监事会主席拥有决定性权利,通常他也被看成是企业经营不善的主要责任者。
由此可见,银行通过在企业监事会中拥有大量监事和主席席位,控制着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通过监事会主席的活动,银行直接控制和干预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董事会的工作,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权,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形成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
三、关于德国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的简要评价与借鉴
德国大银行以产权为基础,通过控制企业投票权和广泛的人事参与,与部分大企业形成企业性的银企关系制度,有利地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对企业和银行具体有何影响?它的有效运行有无环境要求?下面我们将通过与日本对比,从理论上分析说明这些问题。以期对我国银企关系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1.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虽然日本和德国银企关系制度的性质不同(日本是半企业性质的),但在推动企业长期发展方面却是异曲同工。由于两国的证券市场都不发达,银行集中了主要的社会资金,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银企之间形成以某一个或两个大银行为主导的企业融资和治理的长期稳定关系。不过日本银行主导作用的基础主要是银行信贷,银企关系制度表现出半企业的性质,而德国银行主导作用的基础是银行高比例的产权投资,是企业性质的银企关系制度。由于银行的主导地位,以及大量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与企业长期利益正相关,决定了企业经营目标的长期性。日本企业负债率较高,企业股权结构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主导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贷款人和主要的法人股东。在德国,银行持有的企业产权是银行管理控制企业、同时也是这种银企关系制度的基础,因而银行一般不会出售手中持有的企业股票,是企业的稳定大股东。这表明日本和德国企业的主导银行的利益依赖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这使企业的外部收购变得十分困难,甚至完全不可能,这减轻了企业经营的短期市场压力,使企业能够忽略短期财务目标,而集中精力致力于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2.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相对稳定。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的突出特征是银行对企业基于产权的控制和管理,银行居于优势地位并起主导作用。同时,银行在具体实施其管理控制时,也经常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这种银行主导作用以及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日本银行在银企关系制度中的情形极为相似。然而,与日本主银行不同的是,在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中,银行优势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基础是银行控制企业产权,而日本主银行的基础是银行信贷,产权只起辅助性作用,并由于法人相互持股制强化了经理的企业控制权而减弱。产权关系与信贷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产权实施的法律强制性,这使得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中银行优势地位和主导作用也具有法律的强制性。银行依法对企业行使管理控制权,它对企业的优势地位十分稳定。而日本主银行是以信贷为基础发挥主导作用,银行优势地位产生于企业融资对银行的信贷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策造成的:政府限制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企业直接融资活动实行严格管制,形成银行对社会资金的高度垄断;政府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的结果是限制了银行的业务范围,银行的适应性相对较差。一旦政策发生变化企业融资环境改善,企业不再依赖银行信贷融资,主银行就会失去其对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传统的银行主导作用就会失去意义。
3.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不利于银行分散风险,其有效运行依赖于一定的环境条件。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储蓄,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银行资产必须能够适应这一要求,才不至于产生,信用危机。而在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中,银行对企业的产权投资高度集中,不利于分散投资风险。银行资本高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银行产权有转移或回避风险的渠道,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能够使银行通过市场交易转移和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银行产权投资风险回避的唯一途径是保证企业安全稳定经营。这说明,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本身存在着导致银行信用危机的因素,它的良好运行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这些条件必须能够保证银行投资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或公众对银行这种流动性低资产投资的认同。在德国证券市场相对弱小的条件下,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运行良好正是由于德国社会具备了这些条件,这就是企业发展环境的相对稳定和德国社会文化中的共同主义价值观念。二战以后,由于全球经济环境相对稳定,工业发展以传统的重化工业为主,技术相对成熟,企业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企业先进技术的应用和企业内部的有效管理,而这是容易观察的,银行完全可以掌握。同时,德国社会奉行共同主义的价值观,它把企业看成是社会的。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不仅是企业本身的事情,而且也是社会需要,因为它不仅创造财富而且改善公民生活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不仅使全体社会成员认同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观念,而且强化了公司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责任心,使银行和企业之间容易合作。银行通过与企业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和广泛的协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地敦促企业管理层及时解决,从而减少了银行集中投资的风险性。
以上对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的分析表明,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有许多优势之处,但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定的条件。因此,在解决我国目前企业对银行的过度负债问题时,实行债转股,建立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好方法。但必须慎重待之,尤其应当重视创造制度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以防止银行风险累积造成信用危机,切实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