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邑里”户籍简探微论文

里耶秦“邑里”户籍简探微

袁延胜 时军军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 里耶秦“一邑二里”户籍简蕴含着重要的人口信息。简文中的有爵者,很可能是秦政府为了加强对新占领地区的统治,而从秦国故土迁徙至此的一批有爵位者。简文中的“从廿六户”是有爵户的从户,是有爵户的跟从者、依附者。从户这一特殊的户口类别,是秦有爵者役使无爵者在民户制度上的体现。简文“一邑二里”中的“邑”是乡邑,即小的城邑。秦百姓聚居在邑里中,这既是秦的制度规定,也是秦朝百姓的真实居住形态。秦的邑里制度已经在迁陵地区实施。从迁陵所辖三乡六里看,秦迁陵县的人口分布应该是点状的而非连片的。

关键词: 里耶秦简;户籍简;秦朝;从户;邑里

里耶秦简作为秦迁陵县的政府档案文书,里面有不少秦代户籍资料,这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秦国人口问题的认识。其中一枚记载“一邑二里”的户籍简[1](P297),对考察秦在新占领地区的移民问题、从户问题、百姓的居住形态,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学界对该简的研究目前还不太充分(1) 学者在探讨秦的户口管理、迁陵县乡里问题、迁陵县编户数量、秦户籍文书的书写特征、秦新黔首爵位问题时均涉及此简,但都是作为一条史料来使用而没有深入分析。相关研究主要有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晏昌贵《秦简牍地理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页;王伟、孙兆华《“积户”与“见户”:里耶秦简所见迁陵编户数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沈刚《里耶秦简所见民户簿籍管理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4期;于振波、朱锦程《出土文献所见秦“新黔首”爵位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为行文方便,文中称此枚“一邑二里”秦简为“邑里”户籍简。 ,本文试结合传世文献和简牍资料,对该简中反映的问题做以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有爵者的来源问题

这枚“邑里”户籍简记载了从第五级爵大夫到第一级爵公士共35户有爵者。简文为:“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1](P297)在这35户有爵者中,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拥有大夫爵者合计就有12户,数量惊人。

秦人重军功爵。《史记·商君列传》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2](卷六八《商君列传》,P2710);《韩非子·定法篇》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3](P399)里耶秦简载:“阳翟原里士五胡斩首一级。”[4](释文,P48)尽管简文残缺,但据文意,“斩首一级”后面很可能是“拜爵一级”。如果这一推断不误,这无疑为秦军功爵制的实行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证。

该估计是先验过程的期望分布F0(x)和经验分布估计Fn(x|x1,x2,···,xn)的加权平均.由于经验分布函数是阶梯函数,为得到一个光滑的分布估计,用核估计代替经验分布函数Fn(x|x1,x2,···,xn),则总体的密度估计为

抓捕反叛、盗贼、间谍,亦可赐爵。岳麓秦简《廷卒令乙廿一》云:“能捕以城邑反及智(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级,赐钱五万,诇吏,吏捕得之,购钱五万。……受爵者毋过大夫。”[5](P125-12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载:“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6](P29)

有爵者可以享有各方面的待遇。《秦律十八种·传食律》载:“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7](释文,P60)

有爵者可免家人之罪。《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7](释文,P55)

有爵者可以用爵位来偿还赀赎债务,爵位一级值万钱。岳麓秦简《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载:“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为疾死、死事者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过万钱而谒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许之。一级除赀赎毋过万钱,其皆谒以除亲及它人及并自为除,毋过三人。赀赎不盈万钱以下,亦皆许之。”[5](P113-114)

实验首先利用采集器采集实验所需相关实验数据,然后利用 matlab通过卡尔曼和自适应卡尔曼对实验数据进行验证,通过不同算法处理前后数据的偏差值的对比来验证和说明自适应卡尔曼的优越性。实验结果如下图所示:

有爵者可以获得田宅及当官为吏。《商君书·境内篇》云:“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8](P11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载有爵者可获得田宅:“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6](P52)

正因为有爵者享有多方面的权益,因此秦对授爵很重视,也很慎重。《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载:“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7](释文,P55)

先看县邑的记载。《史记·范雎列传》载:“秦相穰侯东行县邑。”[2](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P2917)楚汉战争时,萧何在关中“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上,可,许以从事”[2](卷五三《萧相国世家》,P244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载:“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供)食之,月二户(石)。”[6](P51)《二年律令·津关令》载:“县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军吏卒乘塞者□其□□□□□日□□牧□□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6](P83)这里“县邑”连称,是指县城。

里耶“邑里”户籍简中的大夫,为第五级爵位。“大夫寡”为大夫死后妻子为户主的称谓,上引岳麓秦简“尉卒律”中“有爵寡”就包含有“大夫寡”。“大夫子”应为大夫爵者死后其未成年儿子为户主的称谓,其儿子继承大夫的爵位。“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合计拥有大夫爵位者就有12户,数量不少。不管是按秦爵位的规定还是揆诸秦简记载,大夫爵位都享有较高的地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载:“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6](P49)简文明确记载大夫爵位“比三百石”,地位较高。

里耶秦简记载了一些拥有大夫爵位者的情况:“守丞大夫敬课。视事卅八日。”[1](P23)“东成户人大夫印小臣遬,廿六□。”[1](P388)“阳里户人大夫刀,卅五年新买大奴曰齐。”[10]“卅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贰春乡守福爰书:东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处予子同里小上造辨。典朝占。福手。”[11]简文记载了“大夫敬”为守丞、“大夫印”有小臣、“大夫刀”新买大奴、“大夫年”把小奴给予儿子等内容,都显示大夫爵者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

此外,岳麓秦简“识劫案”记载故大夫沛的妻子申报家赀,有“遗钱六万八千三百”“市布肆一、舍客室一”[12](P153)。在此之前大夫沛还给“识”娶妻、分财产:“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亩,异识。”[12](P155)从记载来看,大夫沛家赀相当可观。

除了大夫爵12户外,“邑里”户籍简还记载“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共23户。这23户的爵位低于大夫,但也是有爵位者,他们应该享受秦政府相应的优待。因为秦简对这些低爵者的家庭及个人情况记载不多,目前无法就此做深入探讨。但问题是迁陵原是楚国之地,据简文“今迁陵廿五年为县”[1](P217),知秦王政廿五年(公元前222年)迁陵设县,到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秦统治迁陵只有短短的15年,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迁陵县人是如何获得爵位的?而且获得爵位的人又这么多。按照秦的法律,获得爵位的途径主要是军功及抓捕盗贼、赏赐等。如果里耶“邑里”户籍简中这些有爵位的人是原楚国人的话,那么他们是被征服者,他们的爵位从何而来?新旧政权交替之际,一些楚国人参与新政权建设而获得爵位,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35户人都有爵位,就有些令人生疑。

该种学说并没有跳出盗窃罪的框架,是为了质疑“三角诈骗说”而对“一般盗窃说”提出的一种修正观点。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顾客对于商家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利。该学说认为本案的受害者是商家,顾客对于商家的财产无处分权,这与一般盗窃罪的立场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此时的顾客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被视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工具”而存在。

如果这35户有爵位者不是原楚国人,那么他们很可能是从秦国故地迁徙而来的,而且这种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我们知道,秦国在攻打六国的过程中,为了巩固新占领区的统治,常把秦人迁徙到新占领区,有时还赐予爵位。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将而伐曲沃,尽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2](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P2804)。所谓“尽出其人”,就是把原魏国曲沃的人悉数迁出,而后再迁入秦国人。昭襄王“二十一年,(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2](卷五《秦本纪》,P267)。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於是立石东海上朐界中,以为秦东门。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2](卷六《秦始皇本纪》,P327)。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2](卷六《秦始皇本纪》,P331)。于振波、朱锦程认为:“赐爵是秦在统一前后鼓励移民及迁徙的重要方式之一。”“秦在迁徙六国故人的同时,还会将故秦人迁徙到新地,同时给予赐爵的优惠政策。”[13](P180-181)

除了迁徙罪人和普通百姓外,秦人也迁徙有官爵者到外地。秦王政“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2](卷六《秦始皇本纪》,P298)。《史记正义》云:“若是秦人不哭临不韦者,不夺官爵,亦迁移于房陵。”[2](卷六《秦始皇本纪》,P299)所谓“五百石以下”云云,按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6](P49)的记载,是指爵位在公大夫以下者,当然包括第一级的公士爵至第五级的大夫爵。吕不韦的舍人“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即是迁徙有官爵者到外地的例子。

迁陵设县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属于秦国“新地”。与此相对应,新占领区的百姓为“新黔首”,派往新占领区的官吏为“新地吏”[14](P76)。据学者研究,秦洞庭郡迁陵县的官吏、戍卒、黔首大都为外郡人:“里耶秦简目前可考的洞庭郡戍卒均为外郡人,无一为洞庭郡本地人。”“里耶秦简里可考籍贯的迁陵县吏共十九名,无一为洞庭郡人。”[15](P59)“迁陵县长吏之外,可考的十七名属吏亦为外郡人。”[15](P60)“迁陵县黔首与刑徒中外郡人不少,与外郡籍贯的戍卒与官吏共同构成了移民社会。”[15](P64)而“邑里”户籍简35户有爵者,身份应该属于黔首(2) 《二年律令·捕律》:“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版第29页)根据简文,似乎表明在西汉初年,大夫爵是民爵的最高界限,超过此爵,可能就是官爵了。秦代是否如此,尚不得知,但高祖五年诏书“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页),似乎表明公大夫(第七级)以下就是民爵了。“邑里”户籍简35户有爵者,最高爵位为大夫(第五级),应该也属于民爵,他们的身份应是黔首。 ,很可能是从秦国故地迁徙来的黔首。

里耶秦简有一枚人口迁徙的简文:“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丙戌,尉广敢言之:……言谒徙迁陵阳里,谒告襄城……三月丙戌旦,守府交以来。履发。”[1](P336)从简文来看,这名迁徙到迁陵县阳里的人,很可能来自襄城县。而襄城早在魏昭王元年(前295年)就被秦国占领[2](卷四四《魏世家》,P2239)。到秦统一六国时,襄城属秦已经70余年了,已经属于秦的故地。“邑里”户籍简的人户,不排除有来自襄城县的可能。

总之,里耶秦“邑里”户籍简记载的35户有爵者,很可能是秦政府为了加强对新占领地区的统治而从秦国故土迁徙至此一批有爵位的人。这种做法,可能就是前引秦惠王“尽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及秦昭襄王“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做法的延续,是秦对新占领区的一贯做法。当然,迁徙来的秦人,可能会享有赐爵以及免除若干年徭役的优待。

二、“从廿六户”问题

里耶“邑里”户籍简除了记载35户有爵者之外,还记载“从廿六户”。这些从户的性质如何,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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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廿六户”中的“从”字,陈伟先生曰:“从,疑指无爵者,待考。”[1](P297)陈先生并没有把“从”与“户”结合起来解释。《说文》:“从,随行也。”[16](P386)根据“从”的本意,以及里耶“邑里”户籍简在有爵者多少户之后紧接着就记载“从廿六户”来看,这26户应该是有爵户的依附户,是有爵户的追随者或依附者,即从户。这些从户很可能与有爵户一样来自秦地。

除了“邑里”户籍简之外,还有一枚秦简记载有从户:“十三户,上造寡一户,公士四户,从百四户。元年入不更一户,上造六户,从十二口。”[17]这枚简中的“元年”,应该是秦二世元年。简文“从十二”之后残断,但不排除是个“户”字,即“从十二户”。如果真是如此,这枚简表明迁陵某地有从户104户,其中秦二世元年新迁来12户。

岳麓秦简中也有从户的记载。岳麓秦简《徭律》载:“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除邮道、桥、驼〈驰〉道,行外者,令从户□□徒为之,勿以为徭。”[9](P118)简文“令从户□□徒为之”,明确表明有“从户”的存在。这里的“从户”,很可能是前面“冗宦及冗官者”的从户。对于“冗宦及冗官者”,整理小组注:“冗宦:冗,散;宦,宦皇帝。”“冗官:散吏。”[9](P167)尽管“宦”“官”有别,但他们都拥有爵位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正因为“冗宦及冗官者”是有爵者,所以他们才能与“邑里”户籍简中有爵者一样,拥有“从户”。换言之,岳麓秦简《徭律》中记载的从户含义,应与里耶“邑里”户籍简记载的从户含义相同。

从以上记载看,秦确实存在从户。而从户的来源,可上溯到商鞅时期。《商君书·境内篇》有关于有爵者役使无爵者的记载:“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8](P114)朱绍侯先生说:“这说明有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充当庶子,一级爵位要有一个庶子,二级爵位有两个庶子,以下以此类推。有战事的时候,庶子随主人从军打仗。很明显庶子与主人是种封建依附关系。”[18](P35)“从这段文字看,有爵者与其庶子所建立的是一种主从隶属关系。”[18](P68)《商君书·境内篇》云:“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8](P119)对于“一除庶子一人”,朱绍侯先生解释为“还赏给一个庶子(依附农民)”[18](P59),并认为在秦国“有爵人可以役使无爵人,低爵者可以服事高爵人”[18](P69)。从《商君书》记载和朱先生的论述看,庶子作为有爵者的依附者,可能就是早期“从户”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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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有“进书令史毛季从者。见徼十五人”[1](P350)的记载,这里的“从者”十五人,应该和《商君书》中的“庶子”一样,是“令史毛季”的依附者。另外,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有“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7](释文,P60)之语。这里的“从者”,应为使者的随从。

除了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中也有“从人”的记载。李洪财先生认为“岳麓秦简中的从人是一种‘级别较高’的特殊犯人,他们都出自故六国,身份特殊,有专门的管理,而且他们不是普通的伙同从犯,是秦政府重点捉拿和管理的对象。……那么这里的从人很可能就是传世文献中记载的主张合纵反秦的人”[19](P67)。吴雪飞认为从人“可能指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或者与抗秦之人有牵连关系之人”[20]。但从前引里耶秦简中“从人”的记载看,还不能断定其一定为六国之人。而且里耶“邑里”户籍简中记载的“从廿六户”,似乎与李洪财、吴雪飞论述的“从人”不同,因为没有迹象表明这些从户为关东六国人,似乎也不是“合纵反秦”者。

里耶秦简中还有“从人”的记载:“从人论报,择免归,致书具此中。”[1](P225)“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贰春乡敬敢言之:从人、城旦皆非智(知)田也,当可作治县官府。谒尽令从人作官府及负土、佐甄,而尽遣故佐负土男子田。”[4](释文,P6)这里记载的“从人”身份目前还难以究明,但从简文中“从人、城旦皆非智(知)田也”一语来看,“田”似为迁陵当地的一种耕地,但“从人”却不知怎么耕作,这似乎表明“从人”不是当地人,而是从外地迁徙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人”与“从户”可能都是外来者。

按规范要求,各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等于该层天然地基压缩模量的ζ倍为了保证复合土层压缩模量的准确性,就要求计算的要相对准确,在估算f spk时R a的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会影响地基变形的计算,与上述承载力计算的分析是一致的。

总之,里耶“邑里”户籍简中的“从廿六户”是有爵户的从户,是有爵户的跟从者、依附者。从户这一特殊的户口类别,是秦有爵者役使无爵者在民户制度上的体现。当然,这些从户与有爵户一样,可能也来自秦国故地,是秦政府为了巩固新占领区而迁徙至此的。

“邑里”户籍简记载的35户有爵者、26户从户,均居住在“一邑二里”中,这为我们了解秦国百姓的居住地和居住形态提供了新的材料。下面对“一邑”“二里”分别分析。

除了“从户”“从者”“从人”的简文外,史书中也有“从”“从者”“慕从者”的记载。《史记·樊哙列传》记载樊哙的军功中就有“从,斩首百七十六级,虏二百八十八人”[2](卷九五《樊郦滕灌列传》,P3222)。这里的“从”,可能就是跟从者、追随者。《史记·项羽本纪》载:“陈婴者,故东阳令史,居县中,素信谨,称为长者。东阳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千人,欲置长,无适用,乃请陈婴。婴谢不能,遂强立婴为长,县中从者得二万人。少年欲立婴便为王,异军苍头特起。”[2](卷七《项羽本纪》,P382)陈婴在东阳县起义时“县中从者得二万人”,这里的从者,是指追随者。《史记·高祖本纪》载:“汉王之国,项王使卒三万人从,楚与诸侯之慕从者数万人,从杜南入蚀中。”[2](卷八《高祖本纪》,P465)这里的“慕从者”,也是指追随者。这些史书中“从”的含义,与秦简中“从户”之“从”的含义基本一致,都有跟从者、追随者之意。

“不应该呀!”他纳闷道,“咱来采石蜕的这件事,他们是知道的呀!咱这么长时间不回去,怎么到现在也没人来接应?”

三、“一邑二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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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一邑”。邑,是人们聚居的地方。但简文中的“一邑”是什么级别、什么性质,则需要辨析。秦汉时期,根据行政层级及邑的形态、性质可划分为不同的邑,如县邑、乡邑、侯邑、汤沐邑、城邑、园邑等。由于该简记载的“邑”属秦迁陵县,故可排除侯邑、汤沐邑;再根据该简“邑”下辖“里”的行政层级性质,又可排除非行政性质的城邑、园邑,则该简中“邑”应指县邑或者乡邑。但简文中的“邑”到底是县邑还是乡邑呢?

对于有过错及犯罪之人,爵位则被剥夺。岳麓秦简《尉卒律》曰:“黔首将阳及诸亡者,已有奔书及亡毋(无)奔书盈三月者,辄筋〈削〉爵以为士五(伍),有爵寡,以为毋(无)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籍以为士五(伍)。乡官辄上奔书朝廷,廷转臧(藏)狱,狱史月案计日,盈三月即辟问乡官,不出者,辄以令论,削其爵,皆校计之。”[9](P112-113)

再看乡邑的记载。《史记·赵世家》载成侯“三年,太戊午为相。伐卫,取乡邑七十三”[2](卷四三《赵世家》,P2168)。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2](卷六八《商君列传》P2712)。武安君白起“死而非其罪,秦人怜之,乡邑皆祭祀焉”[2](卷七三《白起王翦列传》,P2838)。刘邦入关中后“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2](卷八《高祖本纪》,P458)。樊哙“与诸将共定代乡邑七十三。其后燕王卢绾反,哙以相国击卢绾,破其丞相抵蓟南,定燕地,凡县十八,乡邑五十一”[2](卷九五《樊郦滕灌列传》,P3222)。这里的“乡邑”,是指乡治所在的城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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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邑里”户籍简中的“邑”,如果指县邑,则只能是迁陵县治所在的县城。如有学者就认为此处“一邑”应是指迁陵县城[21](P210)。但从考古发掘的迁陵县城面积来看,似乎容纳不了61户居民。徐国龙先生曾将长江中下游地区秦汉57座“县邑城”依规模分成“中型县邑城”“小型县邑城”“特小型县邑城”。其中,“特小型县邑城”界定为“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22](P137)。而里耶古城“城址南北长210.4米(从护城河外缘算起),东西残宽103~107米(从护城河外缘算起),残存部分面积近2万平方米”[23](P12)。在已知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秦汉31座“特小型县邑城”中,恐怕也是最小的。在里耶古城不大的范围内,主要是秦迁陵县廷的办公之处。里耶古城考古发掘出房子遗迹16处、灶19处[23](P33)。这些房子一部分为官署,一部分是吏员的居住之所,并没有一般百姓居住的空间。换句话说,里耶古城除去迁陵各机构的办公房舍之外,余下的地方很难供“二里”的61户民人居住(3) 徐国龙先生说:“长江中下游地区人口总数较少,城的面积也不大,城内居民要比黄河中下游地区少得多。有些特小型的城邑,除官署吏舍外,一般居民可能很少居于城内,这一点不同于黄河中下游的城邑。……如平江昌县故城,边长只有150米,也仅能容下官署及吏舍,而无其他民居。这种情况长江以南地区比较常见。”(徐国龙《秦汉城邑考古学研究》第四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页。) 。因此,“一邑”中的“邑”不是迁陵县邑,而可能是乡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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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新占领地区,也应有乡邑的设置。里耶秦简载:“卅年三月己未,平邑乡泾下、佐昌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泉中克、佐涅童思□ 。”校释小组曰:“平邑,乡名。泾下、昌、涅童,人名。泾下是平邑乡啬夫,昌、涅童为平邑乡佐。泉中,疑是里名,属平邑乡。”[24]此外,里耶秦简“庚午水下五刻,士五宕渠道平邑疵以来。”[1](P193),这里的平邑应是乡邑。

综上所述,“邑里”户籍简中的“一邑”应指乡邑,是秦迁陵县下辖的某一个乡邑。

其次说“二里”。里是秦汉最基层的政权单位,也是百姓的居住地。如刘邦就居住在沛县丰邑中阳里。秦简也有不少简文记载百姓居住在里中,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载:“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7](释文,P148)里耶秦简载“阳里户人大夫刀”[1](P234)、“成里户人司寇宜”[1](P264)、“江陵慎里大女子可思”[1](P327)、“南里小女子苗,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1](P35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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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根据居民多少而设,秦律规定大致三十家设一里。岳麓秦简《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9](P115)整理小组注:“简文中所记卅户以上之里置典、老各一人,不足卅户者,与旁里共典、老。是知秦代里的设置大致是以卅户为标准。”[9](P165)里耶“邑里”户籍简中记载61户人员,刚好可以设置两个里。可见这61户人员居住在“二里”中,是符合秦的制度规定的。当然,“二里”是指哪两个里,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最后说一下“邑里”制度问题。根据“一邑二里”简的记载,秦的百姓是居住在“邑里”中的。事实上,这既是秦的制度规定,也是秦朝百姓的真实居住形态。岳麓秦简《廷令甲》载:“黔首或事父母孝,事兄姊忠敬,亲弟(悌)兹(慈)爱,居邑里长老率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5](P134)简文所言“居邑里长老率黔首为善”,反映的正是黔首在邑里居住的情况,而且这个邑里很可能是乡邑里。

另外,《秦律十八种·仓律》云:“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7](释文,P25),明确规定“廥籍”登记是要写明“入禾增积者”的“邑里”,即居住地情况的。岳麓秦简《同、显盗杀人案》载:“谮(潛)讯同归义状及邑里居处状。”[12](P179)即主审官吏询问罪犯“同”的“邑里居处状”,说明“同”也是居住在“邑里”中的。由此可见,秦代百姓一般情况下都是居住在邑里之中。

据前所述,“邑里”户籍简中的邑很可能是乡邑而非县邑,那么它是秦迁陵县哪个乡邑呢?目前所知,迁陵县辖三乡六里,三乡即都乡、启陵乡、贰春乡;六里即都乡所辖的高里、阳里,启陵乡所辖的成里,贰春乡所辖的南里、东成里、輿里[21](P189-225)。据前所论,迁陵县所辖的三个乡很可能是三个乡邑,即三个小城邑。从各乡邑所辖里的数量来看,都乡辖二里符合“一邑二里”的要求,则这61户百姓很可能就居住在都乡邑的高里、阳里中。当然,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贰春乡用所辖三个里中的某两个里来安置这61户人,但考虑到“一邑二里”的整体性,则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大。不管是都乡邑或者贰春乡邑,按照秦民聚居在“邑里”的情况看,乡邑就是一个小城邑,该乡的人口都聚居在此,“邑里”户籍简中的61户人就居住在乡邑的两个里中。

总之,“邑里”户籍简中“一邑二里”是秦百姓聚居形态的生动体现,也是秦邑里制度在新占领地区推行、实施的有力证明。秦百姓聚居在乡邑里中,从迁陵县所辖三乡六里看,秦迁陵县的人口分布是点状的而非连片的,这无疑深化了我们对秦代聚居形态和人口分布的认识。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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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8-04-20

作者简介: 袁延胜(1972-),男,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时军军(1989-),男,河南鹿邑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K87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04( 2019) 05-0076-06

(责任编辑 陈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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