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述评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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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2.3;G64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4)04-0094-09

       美国大学有一套课程审批制度,即课程的创建、变动或取消,通常由有相关意向的教师提出方案,提请系、院和校的课程委员会和行政管理者审批,通过之后,才能付诸实施。一个课程提案从开始准备到经过审批并最后进入课程目录,往往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在这个课程审批制度中,课程提案如何准备,审批过程如何进行,审批者是谁,审批标准是什么,审批制度有何作用,又有何局限性及如何克服等问题,值得我们系统深入地探讨。

       一、美国大学课程审批过程

       长期以来,教师的角色是课程的编制者和实施者,而非课程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教师参与课程决策是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制度兴起的结果。①当前的课程审批制度是一种共同治理制度。②所谓共同治理,是指所有决策应该由所有利益相关群体进行正式协商。[1]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和大学与学院管理委员会协会(AGB)在《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中指出,美国学院和大学已经发展到一个要求学术组织的各成员适当地分享责任和联合行动的阶段。该声明旨在鼓励大学董事会成员、管理者、教师、学生和其他成员的建设性的共同思想和联合行动。该声明还明确了董事会、校长和教师等大学各成员在共同治理中的职责。其中,教师在课程、学科问题、教学方法、研究、教师地位以及那些与教育过程相关的学生生活方面的基本领域负有主要的责任。[2]于是,典型的美国大学课程审批模式基于共同治理结构而出现,即课程审批从系转移到院课程委员会,继而转移到大学课程委员会、大学评议会、大学教务长和校长等管理者乃至董事会或理事会(见图1)。[3]

      

       图1 典型的美国大学课程审批模式

       在这个课程审批制度中,教师通过参与各级课程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来发挥作用,以教师作为主体的大学课程委员会对课程的审批通常是最终审批。校长和董事会有权复核教师对这些事务的决议,“除非特殊情况”,不能轻易否决教师的决议。[4]也就是说,尽管校长和董事会一般会保留对学术事务的最终裁定权,但在实践中,他们极少推翻由教师提出的管理建议。[5]

       下面从课程提案的准备和审批两个阶段来介绍美国大学课程审批过程。

       1.课程提案的准备

       本文以开设新课程的提案为例来说明课程提案的准备。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到学校网站下载课程提案的空白表格并根据要求填写,同时还要准备好支持课程提案的材料。

       (1)课程提案表的主要内容。

       课程提案表主要包括申请者信息、课程基本信息、开设新课的理由陈述和课程生效时间。

       申请者信息:姓名、职称、所属院系、联系方式。

       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课程水平(低年级、高年级还是研究生的课程)、学分数、所属学科领域、课程简介(简明扼要,具体细节体现在课程大纲中)或课程大纲(多数大学把课程大纲作为附件)、教学方式、课堂教学时数、预备知识(修本课程前或同一学期所需修的其他作为基础的课程,如一些专题课程需要一些入门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等等。

       开设新课程的理由陈述:通常是说明这门课程对原有课程体系或学位项目的意义,如填补了原有课程体系的一个空白;此课程没有与其他课程重复;此课程有很多潜在选修者;已有课程存在教师能力不足、外部批评、学生不满意等问题,因而需要开设此新课。

       新课程生效时间:新课程生效的标准日期是在大学课程委员会或大学评议会批准后的第一个学期。

       (2)主要的支持性材料。

       支持性材料用于说明课程的内容、价值及教师开课的能力和资格等,主要包括一份详细的课程大纲,以及教师简历、推荐信(如果是新教师)、其他学院的支持信件(如果是与其他学院联合开设的课程),等等。若课程委员会所要求的支持材料不齐全,课程提案就会在审批过程中被否决,因此,教师需要认真准备。

       课程大纲包含着课程的详细信息,主要有教师信息(教师的姓名、职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要求(所要求的教材和阅读材料、每周的作业、课程论文等)、修课条件限制、考试和评分政策、课堂参与政策、学术诚实政策、课程进度、办公时间(学生可在此时间段通过预约与教师沟通)等内容。课程大纲在开学的第一次课上发给学生或由学生从网上自行下载。课程大纲既是教师教学的依据,又是学生学习的指南,同时还是师生之间的一份契约,因此,它是课程提案最重要的支持材料。

       其他支持材料主要用于证明教师有资格、有能力开设新课程。对于具体的材料,不同的大学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在有些大学,兼职教师可以根据全职教师的课程大纲授课,但不能提出开设新课的申请;而在另一些大学,兼职教师可以提出开设新课的申请,但必须准备一份最新个人简历和两封推荐信。此外,有些支持材料用于证明新课程没有与已有课程重复,具有独特的价值,系和学院支持教师开设该课程。如果是拟与其他学院联合开设的课程,还需要其他学院出具支持的信件。

       课程修改或取消的提案准备工作,与新课程的提案准备工作没有太大的差别。在很多大学,它们都是用同一张表,只是在提案的类型部分,标出是新设、修改还是取消。当然,课程修改或取消的提案表中所包含的内容比开设新课程的提案少一些,最重要的是要求具体陈述课程修改或取消的理由。

       2.课程提案的审批

       不同的大学,课程审批的层级和流程有所不同。一些大学的课程最终决定权下放到学院,而另一些大学则由学校掌握课程的最终决定权,这取决于学校是学院分权还是学校集权。例如,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决策结构是学校集权型的,大学评议会常设有课程事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的课程提案,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而密歇根大学是一所学院分权型的大学,由学院层面的课程委员会来决定课程提案。

       本文以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课程审批程序为例,来说明其审批流程及审批者的职责。[6]

       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把包含提案表和支持材料的课程提案送交其他大学相关学科领域的教师评审,请他们审视课程的目标和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把课程提案送交本校其他院系的相关人员评审,请他们审视拟开设课程是否与已开设的课程重复。若这两种审议通过,教师把课程提案提交给系课程委员会进行审议。

       系课程委员会审查课程内容和开设理由,负责课程的完整性,确保系内无重复或者冲突的课程,保证课程的变更与系的使命相关联,并促进对本系的课程有更广泛的理解。系课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转给系主任。系主任主要审查该课程能否融入原有的课程体系,是否为学生获得学位所需要,该课程对本系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提出申请的教师是否有能力开设这门课程,及本系是否有助教、设备和场地等条件支持该课程定期开设。若系主任认可该课程提案,则在提案表上签名,并把它提交给学院的课程委员会。

       学院课程委员会主要审查课程提案与学院战略性的课程目标是否一致,并且确保拟开设课程不与学院其他系所设的课程重复和冲突,同时,还审查一些具体问题,如新课程的预备要求和课程编号是否恰当等。院课程委员会签署课程提案后提交给院长。

       院长主要负责评估开设新课程所需的预算、员工和资源等因素对课程的影响,以及课程对学院的短期和长期的影响等。若院长也同意,则在签名后把该课程提案材料提交给大学评议会办公室的大学课程协调员。

       大学课程协调员审查课程提案是否符合大学的课程程序,将符合要求的提案提交给大学评议会的课程事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而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将退回原提议单位,由提议的教师修改。

       大学的课程事务委员会一般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和课程专家等组成,负责对各院系提交的课程提案进行审议、评价并决定批准与否。这一过程主要是确认课程要符合学校的课程政策和课程标准,在整体上保证各学院或各校区的课程质量,保证学校层面课程的连贯性和持续性,保证各学院的课程不重复,确保课程的预期目标、学院的教育目标和大学的教育目标三者间不互相冲突,以及要求院系的资源足以支持该课程等。③如果课程提案获得大学课程事务委员会的批准,则可以在被批准后的第一个学期正式开课。

       二、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的特点

       1.课程审批过程的程序化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曾经说过:“许多公司拥有好的人才。那些长盛不衰的公司拥有最好的程序。”[7]一个公司只有建立了最好的程序,才能作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从而把好的人才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公司保持长盛不衰。美国的大学之所以领先于世界,也与它们不断地改进制度和程序有关。

       美国大学课程审批的程序化,既体现在课程提案审批的纵向流程,即从系、院到校的逐层审批上,也体现在课程委员会所遵循的议事程序上。在美国,尽管各种组织的性质和宗旨不同,但大多数组织的议事制度都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程序主义的技术公式。“在一个人民做主的国家里,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8]所以美国大学课程委员会的运作大多采用了这套议事规则。罗德岛学院课程委员会手册就明确指出,每次例行会议应遵从罗伯特议事规则。其他大学虽没有直接提出,但其整个课程审批运作过程中所秉持的原则和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致的,比如,大多数大学都有协商会议、邮件表决、开会法定人数等的规定。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可以在参与人数多、各种意见不一、时间资源不足等情况下,花费最少的时间和资源,听取每个参与者的意见,特别是尊重少数者的权利,从而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这个过程不是相互妥协,而是相互切磋、沟通之后得到最佳方案,最终达成质量、价值、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课程审批标准的综合化

       系、院、校的行政管理者和课程委员会从不同的角度,侧重不同的标准,对课程进行审议,保证所设课程达到综合的标准,而非单一的或片面的标准。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把课程审批的标准归纳为八条:(1)拟开设课程的标准与其他课程的标准一致吗?(2)课程的水平(低阶课程、高阶课程、研究生课程、职业课程)恰当吗?课程的预备要求合理吗?(3)课程的教学方式(如讲座、讨论、实验等)恰当吗?(4)课程对学院的价值被论证了吗?拟开设课程的教师的负担合理吗?(5)课程大纲能清晰呈现课程的要求和评价学生学习的标准吗?必须详细说明各种要求在最终成绩中所占的比重。(6)课程的描述足以让学生了解课程的一般内容吗?(7)课程符合系的课程和学科的权限吗?(8)课程是否不恰当地与本系或其他的系或学院的课程内容重复?需要指出的是,较小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与此同时,两个或更多的系可以提供科目类似的课程,但应该具有不同的学科视角。[9]

       这里结合多所美国大学的课程审批制度,归纳出美国大学课程审批的五个主要标准。

       (1)学术标准。美国大学课程与教学论专家斯塔克和拉图卡把大学课程视为一种学术计划。她们的著作《学院课程编制》第一版的副标题是“行动中的学术计划”,而第二版的副标题是“情境中的学术计划”。学术质量是大学课程的生命,学术标准是大学课程的根本标准。具体而言,课程的学术标准表现为课程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课程目标与大学的教育目标相适切,课程内容反映了学科知识的整合性和前沿性,教学方式恰当、有效,学生成绩评定符合学校的课程政策,拟开设的课程与大学课程体系有内在的关联,等等。

       (2)需求标准。有潜在的学生是课程审批的重要依据,因为课程归根结底是为学生发展服务的,同时也受到学生选择的制约。一门课程是否能够实施,可能取决于该课程是否充分考虑学生的目标和需求,是否考虑了学生的准备和能力,是否从学生那里获得支持,否则新课程将缺乏必要的注册量。[10]事实证明,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是否愿意买单消费,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注册量,从而决定了该门课程的命运。在绝大多数大学,一门课程如果好几年都没有人选修,就会被从课程目录上删除。[11]因此,系主任在审批课程提案时,通常会考虑课程是否有学生需要。而在大学课程委员会中,通常也有学生代表,可在某种程度上评判课程是否满足学生需求。此外,课程也应符合大学和学院的需求,有助于实现学校的教育使命,有助于保证学院的长期发展。

       (3)资源标准。财力和人力资源在课程决策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教师、经费、图书、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影响着大学可提供的课程的数量和类型,可聘请教师的数量,可录取学生的数量,以及教学设施的充足性。[12]因此,大学资源显著影响着系、院和校的课程决策。一个教师可以提出一种完全符合大学的使命和学院价值的课程提案,但只有具备足够的师资和资金的支持,该提案才有可能被批准。即使在财力雄厚的大学,经济因素对课程审批也有很大影响。

       (4)节约标准。大多数美国大学实行选课制,学生可以根据需要跨院系、跨年级选课。也就是说,不同院系可以通过课程资源共享来节约费用。因此,绝大多数美国大学的课程政策都规定,不同院系之间的课程设置应遵循互补原则,即某院系新设课程不应与其他院系已有课程重复。例如,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课程指南明确指出:作为一条规则,与其他院系已有课程重复和在已有课程范围之内的新课程提案,是不会被批准的。[13]所以,教师在课程提案表中论证拟开设课程的理由时,通常要说明其没有与本校已有课程重复,对本校课程体系具有独特价值。系主任、学院院长和大学课程委员会等在审批课程提案时,都会认真审查拟开设课程是否与本校已有课程重复,从而既节约费用,又避免课程体系过度膨胀。

       (5)政治标准。课程的设计、发展和评价,已经成为政治活动的特殊情况。[14]因此,大学课程要符合政治正确性标准,要遵守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例如,拟开设课程的内容不应涉及种族和性别等方面的歧视。因晶体管方面的研究而获得诺贝尔奖的斯坦福大学教授肖克利,曾试图开设一门讨论人类智力的基因基础问题的课程,但被斯坦福大学以此课程不在他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之内为名而否决。[15]其实,课程被否决的真正原因是这门课程涉及种族歧视,不符合政治正确性标准。

       3.课程审批主体的多元化

       课程不再是某些专家们完全操纵和享受的“秘密花园”。课程问题上的决策需要整个团体所有成员乃至相关外部人员的参与,因为课程结果会影响到他们所有人。[16]因此,教师、管理者、学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力和责任单独或通过课程委员会参与课程的评议和审批。但教师是他们所在学科的专家,仍然是决定复杂的大学课程的最适合人选。“缺少丰富多彩的教师参与编制和决策的课程,其寿命可能很短。”[17]虽然教师在课程上有巨大的活动空间,但课程决策不纯粹是教育事务,它还受学校的财政状况和学生需求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很多大学,课程的变动,尤其是课程体系的重大变动,以教师为主体的课程委员会的投票并非最终决定,还要由负责的管理者如学院院长或教务长,有时甚至是校长进行审批,还有些大学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审批。[18]课程委员会主要对课程的学术性问题,如课程的质量、课程的水平进行把关,而系主任、学院院长、教务长等管理者则考虑课程的价值和财政问题,如课程是否有潜在的学生,系和院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支持课程的开设等。此外,在招生、档案保管、人事政策、设施管理、图书馆管理、预算、公共关系、校友事务和大学计划方面,行政人员是专家,他们的特殊作用和所受的特殊训练使他们容易形成不同于董事、教授和学生的观点。[19]因此,课程委员会中有图书馆、实验室、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负责人。例如,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课程委员会有27名成员,包括至少17名来自各学院和几个主要校区的教师委员,2名本科生委员,1名本科生咨询委员会成员,图书馆馆长,研究生项目和课程咨询委员会主席等。[20]总之,课程审批过程的众多参与者,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保证课程的质量和价值。

       三、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的功能

       课程的创建、修改或取消,影响到大学的教育目标、课程体系、资源配置和师生利益等,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便有可能产生轻率、片面、缺乏充分研究的课程决策,那么,开设的课程或达不到应有的学术标准,或没有现实的学生需求,或没有足够的资源支持,从而没有持续的生命力。因此,创建、调整或取消任何一门课程,都应该依据一定的标准,遵循一定的程序,慎之又慎。美国大学的课程审批制度,类似于美国分权政治体制的参与管理模式,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之间权力的互相交叉重叠,各自负责自己擅长的方面,即行政人员主要控制课程的预算,教学人员主要监督课程的质量,虽然审批过程较冗长、较繁琐,但减少了随心所欲和独裁专断,而增加了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课程的质量、价值、节约资源、教师兴趣和学生需求等方面达成了一定的平衡。

       1.保证课程质量

       课程提案的审批过程看起来很长,但它能够保证学生所学的课程是准备充分且是必需的,从而使学生达到学校的毕业标准。课程审批的多主体参与,坚持多元的审批标准,可以保证课程提案的编制和实施符合质量标准。一方面,严格审查课程提案的学术标准,看其是否根据学校乃至州的课程标准来准备,是否低于学校已有课程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严格审查课程的实施条件是否充分,如是否具备合格的师资、充足的图书和必要的实验设备等。若不符合课程的质量标准或不具有充分的支持条件,课程提案就不会被批准。这样,不仅保证了课程提案的质量,而且也为其高质量的实施准备了条件。实证研究也证明,课程审批制度确实可以有效地保证课程的质量。[21]

       2.保证课程价值

       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应该对学科发展、学生发展或社会发展有价值,即应该能够满足某种或多种需要。由于教师的学术兴趣是多样的,学生的学习需求也是多样的,且大学也有自己的教育使命和教育目标,但其人力和财力资源又是有限的,因此,大学课程审批过程中,既要审查课程是否满足教师的学术兴趣或学生的学习需要,更要在整体的课程体系或学位项目的层面上来审视其价值。美国大学课程审批标准不仅重视课程的独特价值,而且重视其对整个课程体系的价值。教师在课程提案中论证拟开设课程对课程体系或学习项目的重要性,比论证教师的能力、压力、外部批评或学生对已有课程不满意更具有说服力。[22]因此,课程审批制度有助于保证每门课程具有完成大学使命和满足学生学习需求等方面的价值,并使之有效融入原有课程体系,增强各门课程内在的相互依存性,从而使整个课程体系既能够在一定周期内保持连续性,又能够对环境变化作出反应。[23]

       3.节约办学成本

       和大学的期望和需求相比,大学现有的资源总是不足。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资源短缺对大学决策产生了决定性作用。[24]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私立大学的基金规模缩小,州政府对公立大学的拨款也大幅减少,因此,美国大学更加注重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办学成本。坚持课程互补原则,拟开设的新课程不与已有课程重复或高度重叠,是课程审批的重要标准。大学课程委员会否决与已有课程重复的新课程提案,可以防止全校范围内的课程重复设置,从而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办学成本。如果缺少大学课程委员会的审批环节,把课程最终审批权力下放到学院,则课程的互补原则会受到冲击,每个学院提供的课程不仅可能与其他学院的课程重复,还会与学科专家为全校开设的课程竞争。[25]在资源短缺的时代,这是一种昂贵的竞争。

       4.平衡各方利益

       许多学者认为,最好的课程管理是尽可能少的管理。因此,大学应全权委托教师来编制与学科原理和个人利益相一致的课程与培养方案。与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管理者相比较而言,教师最能代表学术研究的动向,同时又是课程最直接的实施者,理所当然应参与课程设计,甚至在课程审批程序中扮演主体的角色。[26]曾经担任康奈尔大学校长的罗德斯也指出,在课程设置问题上,也许咨询人员会给出建议,大学校长也会努力参与,学生们也可能会对它提出要求,但最终,课程设置还是教师们的责任。[27]在现实的课程委员会成员构成中,教师占据主导地位,他们直接参与制定学术计划,并在课程评议的各个阶段严守课程的学术标准。但是,把课程决策权完全交给教师是危险的做法,因为如果拒绝行政管理者的参与,单纯以教师为主体来评议课程,则大多数教师会从自身的兴趣、任教的学院类型等因素出发,有时甚至纯粹维护个人利益,这样容易导致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受损。因此,应该让管理者正确行使其行政权力,发挥在预估成本、营造环境以及保证大学使命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的课程审批制度中,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等的共同参与,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从而使课程获得更充分的合法性,同时,也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正如罗德斯所指出的:“一个成功的课程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依靠自己’的原则。它需要获得当地人的一致意见;依靠当地资源;由当地的教师执行并且有利于当地的学生。”[28]

       四、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1.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的问题

       1994年,北衣阿华大学评议会通过审查该大学的本科生课程,发现典型的课程审批制度没有产出高质量的课程。[29]不仅如此,还存在决策效率低下、课程实际效果欠佳和彼此推卸责任等问题。

       (1)课程审批层级过多导致效率低下。

       课程提案需经系、学院和大学的各级课程委员会及管理人员的审批,由于各级课程委员会只在固定时间开会审批,并且众多审批者的知识背景和利益考量的差异很大,每人心中都有一把自认为正确的尺子,因此,如何让他们对所讨论的课程提案既达成共识又保证整个过程高效地进行,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而且,审批者的知识背景和利益方面的差异越大,则审批过程将会变得越复杂,越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也越容易被中途终止。[30]因此,一个课程提案的审批过程往往很长。当前一个课程周期约两年,即开设一门课程,从准备课程提案到经过审批并被正式列入大学课程目录,大约需要两年时间。例如,从北衣阿华大学的课程变动时间表可以看出,从2012年秋季开始编写的课程提案,经过层层审批,直到2014年夏季才被列入2014~2016年的课程目录。[31]若课程提案在某个环节被否决,则所需时间更长,因为很多大学规定,如果一项课程提案在审批过程中的某一环节被否决,将无法继续进入下一个环节,必须重新进入审批的第一个环节。可见,课程审批过程中存在时间冗长、手续烦琐、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有学者感叹,改变课程比移动一个墓地更难。[32]课程审批的低效率,使课程难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外部世界。不仅如此,原先设计的较长的课程审批周期,旨在为课程提案的编制和评审提供充分的时间,以保证课程的质量,但在实践中,人们通常在一个周期的最后期限才急着提交他们的课程提案,从而导致工作的草率,既缺乏效率又影响质量。

       (2)学术和行政两条线分离导致课程的实际效果不佳。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教师工会和集体协商的增多,大学的决策过程充满更多的敌对性而非合作性。课程的审批过程同样如此。加夫认为,大学分叉的管理系统呈现出两个问题,教师在培养方案的学术方面承担决策责任,却没有在培养方案所涉及的资源和财政等方面承担决策责任。相反,行政管理者和董事会拥有决定培养方案的资源和财政等方面的权力,但很少被授权去干预和控制培养方案的学术质量。总之,教师和行政人员很少坐在一起讨论课程的生命力和可行性。[33]因此,这种责任分配对课程的效果和效率都产生了有害的影响。首先,课程容易碎片化。教师通常根据自己的兴趣、学科和系的情况,而非整个大学的课程结构来设计课程提案。因此,课程体系的完整性、内在一致性受到损害,被形容为“蹩脚的、时髦的、不切实际而多变的课程大杂烩”,“分不清主餐和甜点的自助餐”,“但丁笔下的地狱,虚无连着虚无”。[34]其次,教师在编制课程时,倾向于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缺少考虑院校的整体利益及财政等问题。无论是教师个体还是教师群体,都倾向于维护自身特权,保护他们的势力范围,保留他们喜好的课程,增加代表他们领域新发展的课程,鼓吹减少教学工作量。总的来看,教师关注质量、效果和改进,而行政人员关注费用、效率和管理。课程审批过程中的两条线缺乏沟通与协调,使课程的效果和效率都受到损害。[35]

       (3)倒金字塔的课程审批结构导致课程责任不明。

       目前,美国大学课程审批结构是一个倒金字塔结构。可能人们会期望这样一个教师密集参与、多层级和严格的审批模式能产生高质量、有价值的课程。但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都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课程的提议者认为审批过程是冗余的,而课程的评议者则发现自己必须对一堆叠得越来越高的纸作出明智的判断。[36]尽管每个人似乎都参与其中,但是没有人真正忙于课程事务。教师没有安排多少时间在课程的研究和编制上,是导致许多大学面临课程质量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37]与此同时,大学也没有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让教师全面了解课程,大多数教师承认他们的课程信息非常缺乏,系之上层级的课程委员会中的教师所掌握的课程信息更是寥寥无几。因此,课程审批过程中,没有人愿意否决课程提案,总是喜欢一级推一级,“让下一个委员会阻止它”成为一种避免对来自其他同事、系或学院的课程提案说“不”的方式。[38]反之,如果以“系掌握信息最丰富、最准确,能够作出最明智的决策”为由,把责任完全转嫁到系身上,则系可能根据自身狭隘的利益而不是学校整体利益作出课程决策,可能使课程越来越细化,难以保证大学课程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同时,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必要的课程重复,浪费教育资源。所以,在倒金字塔的课程审批结构中,系、院、校的责任和权力不明影响了课程的质量和价值。

       2.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的改进

       对于课程审批制度所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北衣阿华大学课程质量委员会认为,补救措施就藏在对整个课程程序的创造性想象中。[39]

       (1)减少课程的审批层级,同时实现课程审批程序的逆转。

       减少课程审批层级,可以提高课程审批的效率。的确,一些审批层级较少的大学,决策效率较高。例如,由学院的课程委员会负责课程提案终审的密歇根大学,课程提案在提交一年前开始准备,而提交后所需审批时间为四至六周。[40]比起一门课程从准备提案到最终列入课程目录需要两年时间的大学来说,密歇根大学所需时间减少了近一半。简单地减少课程审批层级,虽然所用的时间和存在的矛盾会减少,但是,可能会出现课程的大量重复,以及各系或各学院之间的课程的孤立、隔离。[41]所以,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美国大学并没有减少课程审批层级,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来提高课程审批效率。例如,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利用课程在线审批系统来提高审批效率,一个课程提案从申请到审批通过所需时间由过去的一个学期缩短为现在的两个月。[42]北衣阿华大学课程质量委员会则提出了将课程审批程序逆转的构想,即把课程审批者从只负责简易的判决,转变为积极参与系这一层级的课程编制(见图2)。他们建议取消系和学院的课程委员会,并将大学课程委员会转变为课程协调委员会,在课程编制和评议的第一阶段即介入,如为课程编制提供咨询,督促对课程有影响的人和组织在课程编制的每一个阶段提供咨询,保证新课程能够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在向大学评议会推荐课程提案时坚持最高标准等。这样,教师们就不需要孤独地准备课程提案了,而是可以经常和课程协调委员会负责咨询的成员联系。[43]

      

       图2 课程协调委员会在课程提案编制、评议和审批中的地位

       (2)加强管理人员和学术人员的沟通与合作。

       学术问题和财政问题不可避免地相互依存,应避免寻求单方面的权威意见,而应更加重视共同努力的原则,寻求加强合作的途径。[44]在课程决策中,管理课程的教师在没有信息、激励和反馈的情况下,不可能从自身、学生和大学的综合利益出发作出决定。同样,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者在没有建立一个理解和信任教师的清晰愿景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培养方案的质量和效果。所以,没有教师和行政管理者的合作共事,课程就不可能被负责任地设置。[45]当前,课程审批面临改进质量和避免浪费的双重压力,为此,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这两条在思想和行动上非常不同的管理线必须靠拢,管理人员所关心的竞争力和问责必须直接与教育的改进问题,如教育目的和成果评估,联系在一起。[46]只有管理人员和教师等加强沟通和合作,才能作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课程决策。

       (3)强化课程审批者的权力和责任。

       课程审批制度是一种共同治理制度。而真正的共同治理试图以清晰的决策责任来平衡最大限度的决策参与,即参与决策就要承担责任。[47]然而,当前众多的课程审批者既缺乏权力,又缺乏责任。虽然很多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其中,但在当前倒金字塔的审批结构中,除了首席学术官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大多数人对课程决策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这样,课程审批活动就会被教师等参与者认为是虚伪的,或是在浪费他们的时间,其结果是:“‘教师似乎不再对参与管理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了’。一些大学评议会有时竟然召集不起法定的人数来开会。”[48]为了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课程决策的积极性和质量,大学管理层应该明晰教师、职员和学生等的权力和责任,使他们既共同享有课程审批的权力,同时又共同承担课程决策的责任,从而真正发挥共同治理的优势。

       相比美国大学较为成熟的课程审批制度,我国大学课程决策机制尚不完善。缺乏论证、独断专行和随心所欲的课程决策,既影响了我国大学课程的质量和价值,又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的有益因素,是我国大学建立科学有序的课程决策机制应该借鉴的,同时,其局限性也是我国大学建立科学有序的课程决策机制应该避免的。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拉图卡于2013年6月8日发给作者的电子邮件。

       ②资料来源于美国北衣阿华大学评议会主席史密斯于2013年6月10日发给作者的电子邮件。

       ③资料来源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课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诺瓦克于2013年6月20日发给作者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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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课程审批制度述评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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