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论文,权利论文,组组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组组长表现为三个不同的角色,因此其在三个方面享有权利、负有义务:(1)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组组长作为现场审计工作的直接指挥者,代表审计机关行使职权;(2)在审计组内部,审计组组长处于领导地位;(3)对审计机关、审计组所在部门而言,审计组组长是由其指定的,对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我国审计法律体系的统领性文件,主要在于规范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等外部法律关系,对审计组组长第一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对审计组组长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审计署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是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因此,“审计组组长应当……”和“审计组组长对……负责”频繁出现,而“审计组组长有权……”和“审计组组长可以……”却是凤毛麟角,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组组长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本文主要是对审计组组长的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在制度层面上,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在实践中审计组组长往往不能充分行使权利。
一、审计组组长的角色定位
审计组组长的角色定位,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审计组组长在审计组中处于领导地位,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
(一)审计组组长在审计组中处于领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负责制是对审计组组长权利和义务的高度概括。在审计组内部,审计组长有权安排人员分工、工作进度、工作重点,可以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审计日记、复核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督促审计组成员取得证据,可以对审计评价、事实表述、定性处理等作出决定,享有多种领导权利,同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审计组组长接受审计机关领导
在我国,审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从本质上讲,审计组是审计机关的临时工作组织,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指定,其工作受审计机关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见,审计组组长作为公务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与此同时,作为下级,审计组组长享有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并有权对审计机关的不恰当命令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根据审计项目工作程序的设计,审计组组长可以在诸多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予以书面记录,归入审计档案。如,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能将自己的意见,甚至是最终未被采纳的意见,以合适的载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这是审计组组长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二、审计组组长在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权利和义务
审计组在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具体化,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并对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作出安排,明确审计工作的进度和起止时间,明确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审计组组长应当非常注重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既是审计组组长的权利,也是审计组组长的义务。
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受到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制约。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关注:审计目标的可行性,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审计组组长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水平、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工作起止时间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督导取得审计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负责取证工作,并充分考虑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组组长应当督促、指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审计组组长应该非常注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督促审计人员进一步取得证据。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如果仍然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则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在这里,审计组组长处于典型的领导地位,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检查审计日记的权利和义务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如实及时编写审计日记,完好保存审计日记,是每一位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审计组组长也不例外。审计组组长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自己的审计日记中记载自己开展具体审计的情况、组织协调审计组工作的情况、审计组向审计组所在部门或审计机关汇报请示的情况等,从而明确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权利和义务
审计人员负责具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组组长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等。
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具有确定性,不得增删或者修改。其后若确需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这一方面表明复核审定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组组长的义务,也说明复核审定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组组长的权利,一经审定,不得变动。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该报告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名。在这个环节中,审计组组长体现出较大的权利,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描述、总体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表述、定性用语、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都拥有审核权利。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这个环节,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如何修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组长都拥有较大权利。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等。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组组长有权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然后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七十九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这里是指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修改后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负责,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遗漏了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应由审计组组长负责;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遗漏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应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
(六)审查验收审计项目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审计项目档案是整个审计项目的最终载体,是日后检查项目质量、追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当然也是一种义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尽管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审计组组长在廉政和保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等相关规定中得出结论,审计组组长作为审计组负责人,应当以身作则,增强廉政意识和保密意识,遵守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这是审计组组长最基本的义务。同时,审计组组长有权力也有义务尽量避免和制止审计组所有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教育、指导、监督和检查,是审计组组长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安排工作时,还可以通过分工制衡、人员回避、两人以上共同取证等制度来促进廉政,加强保密。
三、审计组组长行使权利的困难及原因
尽管我们认为,在制度层面上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在实践中,审计组组长普遍感觉到责任重大而权利甚微,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审计组组长要对审计成果大小、审计规范化、档案归集、经费管理、廉政、保密等几乎所有方面负责,审计组中任何工作不到位都会拿审计组组长问罪,但审计组组长却往往根本指挥不动审计组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作为审计组成员或者多个单位共同组成审计组的情况下,审计组组长难以实现审计组负责人的权利。在个别项目,尤其是重要项目中,审计机关过多地干预了审计组的具体工作,审计机关负责人直接指挥到了每个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就被虚化了。
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多,既有制度规范方面的,也有思想观念方面的,还有行政体制方面的。第一,现有的制度规范对审计组组长的权利规定较虚,缺乏硬性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审计组组长是依靠自身的业务能力、人格魅力和行政等级在审计组中树立权威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审计组组长的权威就大打折扣了。第二,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具体做法在制度规范中还找不到规定。比如,工作中往往还有审计组副组长、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他们与审计组组长的关系如何界定;在审计机关负责人挂名审计组组长的情况下,其与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如何界定。第三,目前,在审计机关,决定审计人员影响力的仍是行政等级,审计组组长往往在行政等级高于自己的审计组成员面前主动放弃权利。比如,不检查审计日记,不对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复核意见等。第四,按照现行的工作程序,审计组组长认为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所在部门下达命令不恰当时,有权提出质疑,并予以书面记录,归入审计档案。但这样做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审计组组长往往放弃自身权利,采取比较消极的方式来解决。第五,目前,审计机关的考核和奖惩大多是通过司局、处室、科室来进行的。审计组是一个临时组织,缺乏连续性,审计组组长没有对审计组成员考核和奖惩的法定权利,审计组组长的权威较难树立。因此,审计组组长在指挥审计组成员时缺乏应有的力度。第六,审计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最终审计业务文书均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审计组组长的所有权利都是工作过程中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
为改变审计组组长行使权利困难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在审计组内部消除行政等级带来的影响,减少对审计组组长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人为干预。二是在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并细化审计组组长的权利,强化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赋予其对审计组成员的考核和奖惩的权利。三是进一步增强审计组的主体地位,减少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具体工作的干预,建立以审计项目为考核单位的激励机制。四是在人员安排时,尽可能避免把行政等级高于审计组组长的人员纳入审计组,以减少混淆角色情况的发生。
(摘自《中国审计》(京),2007.12.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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