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贷款三十年的演变规律与政策建议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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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于是,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工作一开始便直接指向了发展科技事业[1]。在金融体制改革和迫切需要发展科技事业的双重历史背景下,科技贷款在1980年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应运而生。

从1980-2010年,中国的科技贷款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在贷款规模和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中国的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认真回顾我国科技贷款的发展历程,正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其演进规律,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1 科技贷款发展历程回顾

综合考虑一些典型事件、科技贷款发展规模等因素后,将1980-2010年的30年科技贷款发展历程分可为5个阶段:萌芽阶段(1980年-1984年7月)、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8月-1989年)、高速发展及风险累积阶段(1990年-1997年)、调整阶段(1998年-2005年)和再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

1.1 萌芽阶段:1980年-1984年7月

中国的科技贷款萌芽于技术禀赋和金融资源禀赋较弱的地区。自1980年起,浙江省、湖南省湘潭市和湖北省襄樊市先后开展了在科技委托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方面的实践,探索出了科技贷款浙江模式、湘潭模式和襄樊模式。

1980年是科技贷款的元年。当年7月,浙江省进行了中国科技贷款的第一次探索,试行有偿科研经费[2]。根据1980年7月浙江省科委与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江省有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委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向科研单位发放有偿科研经费。在该模式中,银行是委贷银行,只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和回收,审批职能由科委履行。信贷资金则来源于两部分财政资金:一部分是科技系统的有偿科研经费,由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构成;另一部分是财政系统的有偿科研基金,由地方财政机动费划出一部分构成。科技贷款浙江模式的创新性在于首次将银行及银行机制(还本付息)引入科研经费配置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发挥贷款的约束机制。

1983年,湖南省湘潭市进行了科技开发贷款的探索[2]。根据1983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支行联合颁布的《关于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发展的试行办法》,银行对企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新产品的开发予以贷款支持。在湘潭模式中,银行除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和回收外,还负责信贷资金的筹措,但审批职能仍然由科委履行。湘潭模式另一个特色在于还本付息模式。按照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不同,科技贷款有三种还本付息方式:(1)还本利息,本息均由企业归还;(2)企业还本,利息由科委承担;(3)企业还部分本不付息,利息和另一部分本由科委承担。从还本付息方式的划分看,湘潭模式还保留有浙江模式的痕迹,湘潭科技贷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科技委托贷款特征。

1983年,湖北省襄樊市也进行了科技贷款的探索[2-3]。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分行的同意下,湖北省襄樊市于1983年开展科技信贷试点工作,并于1983年7月-9月由人民银行襄樊支行市科委、经委、财政局联合制定和颁布了《襄樊市科技贷款试行办法》,从中短期设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中单列一部分额度作为科技贷款。与湘潭模式相比,襄樊模式的特色在于政府(科委)职能的转变和科委和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在襄樊模式中,科委的职能为协助银行审核,市科委还为此专门成立了科技开发中心,进行相应的项目技术经济论证;而银行除了履行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和回收职能外,还履行调研审核职能,银行也专门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审核机构——科技开发信用部。襄樊模式下的科技贷款已十分接近下一阶段科技贷款的形态了。此外,1984年,青海、西安、大连等省市也进行了科技贷款的探索。

萌芽阶段的科技贷款主要是地方性探索或试点,贷款规模也很小。在科技贷款总体规模方面,该阶段估计应在一亿元之内;在单笔贷款规模方面也很小,根据柯伟(1986)提供的数据推算,襄樊科技贷款单笔规模应在34万元左右[4]。

1.2 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8月-1989年

在初步发展阶段,科技贷款由地方性的探索发展为全国性的推行,工商银行成为“科技银行”,提供了大部分的科技贷款,科技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贷款品种不断丰富,新型科技贷款主体也不断涌现。本阶段科技贷款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四个重要的全国性文件的颁布。

第一个文件是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该文件的发布正式拉开了工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科技贷款的序幕,标志着科技贷款由地方性探索正式转变为全国性探索及推广,也奠定了工商银行“科技银行”的地位。第二个文件是1985年10月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该文件是第一个关于科技贷款的中央文件,文件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在其核定的信贷计划总量范围内,调剂一部分贷款,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这标志着科技贷款有了国家层面政策的支持,直接推动了科技贷款供给主体的多样化和科技贷款规模的增长。第三个文件和第四个文件分别是1986年5月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和1986年11月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几个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加速了工商银行在全国大幅度推广科技贷款的力度,如图1所示,1986年工商银行科技贷款较1985年激增98%。

科技贷款规模不断增加。由于缺乏科技贷款的全国性统计数据,我们以科技贷款的主要提供银行——工商银行的科技贷款作为全国科技贷款的替代指标。图1显示了科技贷款在本阶段大幅度增加。

图1 1985-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科技贷款

注:1987-1989年工商银行科技贷款原数据缺失。考虑到1987-1989年科技贷款并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且每年应保持增长态势,图中1987-1989年的数据是我们假设科技贷款均速增长,根据1986-1990年数据推算得出的。

数据来源:根据1986-1998年《中国金融年鉴》整理。

科技贷款类别不断丰富。科技贷款在初步发展阶段之初只有三个贷款类别:技术开发、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和科研贷款。在本阶段末,科技贷款类别增加至7类,新增了“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1985年)、“星火”计划技术开发贷款(1986年)、“火炬”计划技术开发贷款(1988年)和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四个科技贷款类别。

科技贷款供给主体多元化。在专业银行方面,除工商银行之外,其他专业银行如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也开展了一些科技贷款业务。在其他金融机构方面,科技信用社、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也成为科技贷款的重要主体。

1.3 高速发展和风险累积阶段:1990-1997年

1990-1997年是科技贷款高速发展但风险也急剧积累的阶段。一方面,得益于中国人民银行从1990年开始在国家信贷综合计划中增设科技开发贷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科技开发计划和地方各级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以及由此所引致的各专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大规模开办科技开发贷款(见表1),科技贷款的规模大幅度增加。以工商银行为例,1996年工商银行当年发放科技贷款85亿元,较1990年增长2.10倍,较1985年增长13.83倍;科技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占比则达到1.45%,高于1990年时的0.87%。

本阶段科技贷款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工商银行的“科技银行”角色进一步强化,截至1997年末,工商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占各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比例达到74%,比1991年末高了10.69个百分点;二是非银行科技金融机构的异军突起。到1995年年底省市级科技信用社、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已发展到29家,累计发放科技贷款40.9亿元[5]。这一数据约占工商银行截至1995年累积科技贷款额的1/10。

另一方面,科技贷款的高速发展也伴随着大量风险的累积。尽管缺乏关于全国层面的科技贷款质量的数据,我们仍能从一些省级层面数据中窥见端倪。

截至1991年年底,天津市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放出额增长2.26倍,科技开发贷款余额增长2.11倍,而同期的逾期贷款增长了3.67倍,逾期贷款占整个科技贷款余额的10.48%,比1987年增长了5个百分点[6]。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自1985年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业务以来,累计发放科技贷款8亿元,共支持640多个科技开发项目。截至1994年6月末止,湖南省科技开发贷款余额为42032万元,其中逾期贷款8043万元,呆滞贷款3262万元,呆账贷款804万元,分别占同期贷款余额的19.14%、7.76%和1.91%。上述三项不良贷款余额为12109万元,项目240个,分别占同期科技贷款余额的28.81%,占未还清项目的54.05%[7]。

科技贷款风险的急剧累积削弱了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意愿,破坏了科技贷款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旦国家金融政策重心有所变化,科技贷款便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这也正是下一阶段科技贷款遇到的情况。

1.4调整发展阶段:1998-2005年

经历了1990-1997年科技贷款风险的大量累积之后,伴随着银行业进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阶段”,科技贷款也进入调整阶段。本阶段的前期,科技贷款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科技开发贷款项目也被取消。但正是得益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前一阶段积累的巨大科技贷款风险得以化解,科技贷款得以在下一阶段轻装上阵。

本阶段除了在科技贷款规模发展态势方面有所调整外,“调整”还体现在科技贷款机制的调整、科技贷款内涵的调整和科技贷款供给主体的调整三方面。在科技贷款机制的转换方面,银行开始成为“真正的银行”,风险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科技部门对科技贷款决策的影响力大幅度削弱,主要起到顾问作用。在科技贷款关注点的调整方面,前三个阶段的科技贷款主要关注点是科研活动,关注的是国有科技企业或科研院所。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推进,本阶段科技贷款的主要关注点逐渐调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调整,科技贷款更多地指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在科技贷款供给主体的调整方面,商业银行对科技贷款的支持力度减弱,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对科技贷款支持力度增强。在此期间国家开发银行与科技部签订了两轮《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并于2005年开始向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统借统还”贷款[8]。

1.5再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

2005年年末和2006年年初先后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开启了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期[9],科技贷款也进入再发展阶段。自此,一系列支持科技贷款的政策密集出台(见表2),科技贷款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商业银行仍普遍缺乏开展科技贷款的意愿。

本阶段科技贷款的发展呈现五大特征:

一是开发性金融的大力介入。2006年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截至2010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2003亿元,年末贷款余额1311亿元(见表3)。

二是科技支行模式在全国的探索。自2009年1月成都比照硅谷银行模式成立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起,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成立了9家科技支行或分行。

三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苏的试点。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的是,江苏省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30%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截至2010年年底,江苏省已经有四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并有一大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筹备过程中。

四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大力推广。2006年,中关村率先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至2010年年底,多家银行为数百家中关村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146笔,累计63亿元[10]。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仍存在总体规模小、额度小和开展范围小等不足[9]。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外,科技贷款产品/模式创新还包括投贷联动贷款[11]、高新区“统借统还”贷款[8]、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12]等等。

五是基于互动的科技贷款创新不断涌现。科技贷款创新是本阶段科技金融创新的主要形式,在科技贷款创新中,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各科技金融主体互动基础上的科技贷款创新,如投贷联动、银保互动[12]等。

2 我国科技贷款演进的四个特点

2.1金融环境和科技环境构成的大背景决定科技贷款发展的方向和速度

科技贷款的发展既受金融环境的影响,如科技贷款的萌芽源于金融体制改革,其在1984-1997年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工商银行的成立;也受科技环境的影响,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实施直接推动了科技贷款在初步发展阶段的发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2000)》的发布和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颁布直接推动了1991-1997年科技贷款规模的飞速增长。

当金融环境与科技环境相悖时,金融环境对科技贷款的影响更具决定性。如1998-2005年的调整阶段,虽然科教兴国战略正式实施,科技环境仍然较好,但受金融环境转坏的影响,科技贷款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当金融环境与科技环境都向好时,科技贷款能取得较快发展,如2006年,由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加之银行业改革后资产质量显著提高,科技贷款进入再发展阶段。

2.2科技贷款的演进受市场化过程的影响呈现出发展、调整、再发展的“N型”路径特征

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一个市场化的过程。在市场化之前或市场化前期,银行并未建立起风险约束机制,科技贷款的高风险的特征重视不够,政府(主要是科技部门)对银行贷款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在政府支持科技发展且金融环境不太坏的情况下,科技贷款会保持增长态势,这正是科技贷款1984-1997年科技贷款的情况。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银行逐渐建立起风险约束机制,银行对科技贷款的审查主要考察其风险性,加之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之初,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的时候,银行更倾向于以不作为或少作为的方式(即不发放或少发放科技贷款)控制科技贷款风险。此阶段科技贷款的增速会有下降,甚至科技贷款总体规模出现下降,这正是1998-2005年科技贷款调整阶段发生的情况。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市场化也使银行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迫切需要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科技贷款重新被纳入银行的考虑范围,此科技贷款将恢复增长,这正是2006年至今科技贷款再发展阶段发生的情况。可以预计,科技贷款将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2.3政策支持驱动着科技贷款的发展

政策支持是科技贷款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特别是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时候。当政策支持力度大时,科技贷款发展迅速,当政策支持力度相对较弱时,科技贷款发展速度减弱。从科技贷款3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1985年10月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从1990年开始在国家信贷综合计划中增设科技开发贷款项目,2005年年末2006年年初《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颁布直接掀起了科技贷款的发展热潮。目前科技贷款发展得较好的区域都有政策的强力支持,如苏州、北京等地。而在1998-2005年间,尽管科技部门仍然在加大对科技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但由于当期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支持力度较弱,科技贷款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2.4金融创新是推动科技贷款发展的重要力量

金融创新贯穿着科技贷款发展的始终,科技贷款的产生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科技贷款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涌现出大量的金融创新。可将科技贷款金融创新分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或科技贷款供给主体的创新)和科技贷款产品/模式创新两类。前者包括1984年襄樊市工商银行成立了专门机构——科技开发信用部;1987年第一家由科委牵头筹办的科技信用社在湖北黄石成立;1992年第一家股份制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成立;1992年第一家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汉科技信托公司成立;2009年新型科技支行的成立;2010年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后者则包括科技贷款品种的丰富,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统借统还”贷款模式,投贷联动贷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等。科技贷款创新一方面增加了科技贷款的供给;另一方面则不断优化科技贷款风险收益结构,提高科技贷款资产质量。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推动着科技贷款的发展。

3 制约我国科技贷款发展的主要问题

3.1 科技贷款风险收益结构不合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程度较传统工商企业更大,加之其轻资产特征,传统抵押物相对较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传统工商业贷款。科技贷款的发展历史也表明科技贷款有较高的风险。而银行的收益模式、利率上限及逆向选择风险等常常使科技贷款的风险收益结构不合理,银行对科技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够。风险结构的不合理和有效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是目前制约科技贷款发展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制约当前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中的关键问题之一[13]。

3.2有效的“科技银行”机制尚未建立

如果把“科技银行”定义为科技贷款的主要供给银行,那么科技贷款发展历程中至少出现过两个“科技银行”:1984-1997年的工商银行(截至1997年年底,工商银行累计提供科技贷款586亿元,占各商业银行科技贷款的74%)和2006-2010年的国家开发银行(截至2010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2003亿元)。但科技贷款历史已经证明,缺乏有效风险控制机制的工商银行式“科技银行”不具商业可持续性,是失败了的“科技银行”,在商业银行经营市场化后,科技贷款业务便被抛弃了。国家开发银行的科技贷款政策性太浓,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商业可持续性存疑,且该类贷款总额占其科技贷款总额的比例很小,目前也很难称其为成功的“科技银行”。

如果把“科技银行”定义为复制“硅谷模式”[14]的科技贷款专营机构,那么2009年以来出现的“科技支行”以及2010年开始在江苏省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称之为“科技银行”。但“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弱势在于其规模太小,很难成为科技贷款的主要供给主体,且受整个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也尚待验证,因此目前也很难将其称之为有效的“科技银行”。

3.3科技贷款创新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

科技贷款风险收益结构的不合理需要科技贷款金融创新来解决,但目前科技贷款创新仍受到外部环境的严重制约。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创新为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至少受三大因素制约: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这会导致供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的一定程度的灭失;二是缺乏高质量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这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困境长期得不到解决;三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缺乏或不活跃,这导致银行对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长期居高不下。

4 进一步发展科技贷款的建议

4.1 坚持市场原则,以金融创新的方式解决科技贷款

推动科技贷款的发展应坚持市场原则,违背市场原则会重演1990-2005年的轮回,不利于科技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加强金融创新,开发出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科技贷款产品/模式。同时应发挥政府在科技贷款创新过程中作用。

4.2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并优化政府作用机制

科技贷款30年的经验表明,科技贷款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应加强对科技贷款政策支持力度,但相应的政策支持应将着力点放在改善科技贷款风险收益结构,增强科技贷款商业可持续性上。为此,政府可以考虑以风险补偿、政策性科技担保、财政补贴等方式将财政嵌入金融交易结构;可考虑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贷款机构提供一种基于各科技金融主体互动的风险控制服务。

4.3不断探索“科技银行”的有效模式

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如加强与硅谷银行的合作,继续探索“科技支行”模式,开展与西部技术投资公司(Western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mpany)的合作,大力加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的探索;二要探索基于平台的虚拟式“科技银行”模式,将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打造成可投、可贷、投贷联动的“科技银行”。

4.4不断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

典型措施包括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担保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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