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政策、法律与习惯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习惯法论文,青年论文,政策论文,法律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国内开始兴起社会建设研究热潮。中国当前已经进入社会建设为重点的新阶段,发展中的社会矛盾问题必须从社会建设的高度去认识、用社会建设的手段去解决,这样才能更好地继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青年参与是青年个体或群体实现利益需求的一种社会表达方式,青年往往也因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其社会参与行为成为社会全民运动的先导[2],而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广度与深度也往往成为衡量社会民主化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青年长期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社会参与机制的建构都是围绕成年人而展开,青年参与的支撑因素与机制的建构则长期被边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和后喻文化的影响,青年社会建设参与力量迅速崛起,并越来越成为主宰社会的中坚力量。社会的时代主题和价值取向决定了青年参与的动力、内容、方式的基本边界[2]。但是,青年社会参与的支撑体系和机制,则相对落后于这种社会形势的变化。政策、法律与民间习惯是支撑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制度性因素,三者在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支撑作用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笔者在这里就三者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不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政策
政策是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方针和准则[3]。在英国学者科尔巴奇(H.K.Colebatch)看来,政策具有三个核心要素秩序、权威和专门知识[4]。青年政策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支撑作用主要是通过其导向、规范和调控,一方面使青年参与的行为纳入国家公共和社会事务范畴,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通过综合协调和行政措施等手段,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所需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政策借助其政治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保证国家关于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意志、行为和有关策略、措施得到有效地贯彻和实行。依据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青年在参与社会建设中的政策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青年事务管理本身及青年政策的政策客体或作用对象的特点,青年政策类型可以划分为:青年教育政策、青年保护政策、青年发展政策、青年服务政策四大类型,这也是青年政策的四个主要政策领域。在政策形式上,青年政策主要表现为法律、战略、规划、文件、项目等[5]。系统的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不仅能有效地整合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资源,为政府管理青年事务提供重要载体,同时也是顺应青年事务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下,日益法治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6]。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青年政策逐步得到了全面发展,这对于青年参与社会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支撑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方面,党和政府已经制定了体系较为完备的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已经通过立法程序纳入到法律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关于青年的基本权利的《宪法》相关规定;关于青年教育权利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规定;关于青年身心健康的《婚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等[7]。另一方面,这些政策表现为大量散见于未列入立法程序的党和政府的文件中有关青年的规定,如中共中央直接发出或中共中央批转印发的文件中有关青年的规定;共青团中央直接发出或共青团中央批转印发的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文件中有关青年的规定;国务院文件,包括国务院直接发出的和由国务院转发所属部门的文件中有关青年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单独或某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中有关青年的规定;党、团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或正式讲话中涉及青年的部分;经过事后正式确认,以文件的形式向下传达或正式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非正式场合的谈话中涉及青年的部分等。
尽管如此,关于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政策在制定、实施和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政策的制定上,其不足首先表现为制定和发布权限主要分布于各个部门,很难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福利”的理念。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涉及的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其出发点往往基于其本系统管理的需要,其对象也是整个社会人口,很难充分体现青年群体的特殊需要。而各部门在分别制定青少年政策中,相互之间也会产生衔接上的困难;其次,我国的鼓励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政策,还存在内容上的漏洞和缺陷。尽管近年来党和政府在青年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是与青年全面参与社会建设的需要来说还远远不够;再次,涉及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政策多过于笼统,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7]。对于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的执行上来说,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对执行效果的检测和评估。介入社会问题的政策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政策评估是政策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在政策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政策来说,政策评估是检验政策效果的基本途径,是决定政策未来走向的重要依据,是合理配置政策资源的基本前提,是构建良好公共关系的有效策略,也是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由之路[8]。支持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政策在出台之后的执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无疑是我们要重点予以关注的地方。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的研究上,其任务可谓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面临的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我们应围绕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针的指引下,构建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服务体系,化解和疏导当前存在的,乃至今后可能出现的青年热点和难点问题,从青年问题的形成、出现、升温、降温的过程中反思青年政策的得失[9],实现青年社会建设参与实践与政策研究的良性互动。
二、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0]。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它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同时法律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还具有更为复杂的社会作用[11]。法律对于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不仅体现在它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也同样体现在其所具有的社会作用。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性,在保障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性作用。法律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首先表现在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和法律对青年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青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性的成熟,开始萌发并形成强烈的社会参与意识,他们渴望和要求以平等的社会成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通过参与或干预社会生活,来体现个人和青年群体的价值[12]。法律确认青年参与社会组织的权利,确认其以公正、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权利等等。其次,法律所具有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性作用,为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例如,教育、法律、法规为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提供受教育的制度保障;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制度保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制度,为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支撑等等。再次,法律为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提供了日益丰富和完备的物质基础,为其创设了全方位的实施保障[13]。青年参与社会建设,需要依托一定的物质基础才能实现,这些物质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来保障,国家和政府予以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了政府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相关设施的资金投入,以此更好地促进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物质基础的巩固。
近年来,党和政府利用法律的手段,在促进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方面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这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促进青年积极、全面地参与社会建设方面,我们在青年立法、执法、守法,乃至司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需要努力的地方,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立法工作缺乏系统性,缺乏专门的《青年法》
促进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立法工作,缺乏系统性,缺乏专门系统的《青年法》。制定专门《青年法》的必要性,是由青年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14]、青年自身参与社会建设的客观需求和青年群体的新变化、青年参与社会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因素所决定的。制定专门的《青年法》或《青少年法》不仅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国内对《青年法》出台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强调,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推进有关青少年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促进青少年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积极承担青少年事务,努力将青少年事务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青年学研究的前辈黄志坚先生曾经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即将实行的2007年岁末,向社会呼吁“青年节放假主体不明确,建议我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制订一部《青年法》,将我国青年的年龄界限形成法规。”而制订《青年法》的动议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受到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并曾一度交付团中央作调查和起草,但一直搁浅[15]。
(二)法律中对女性青年、农村青年、残疾青年、少数民族青年等特殊青年群体的利益关注不足
青年群体中的特殊人群,参与社会建设需要特殊的法律权益的保护。因为这些特殊的青年群体,在性格、心理等方面与普通青年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他们在参与社会建设、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内心世界,有关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法律中应该予以关注。
(三)青年参与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青年的法治意识、法律观念也越来越强,他们逐渐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司法腐败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侵害青年的社会参与权、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较多,致使青年在参与社会建设中的法律意识有所削弱。因此,塑造法律在青年群体中的信心和信仰,是社会建设中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
三、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民间习惯
民间习惯对于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支持作用相对较小,其存在的数量也相对较少。民间习惯是主体在日常交往行为中所形成的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体系[16]。尽管民间习惯在我国并非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其在社会生活中,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我们这里所谈的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规范的总和[17],法学界常用习惯、习惯法、民间法等概念来通指它。在中国长期的传统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习惯法,他们以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会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秘密会社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形式存在着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8],这些民间习惯至今仍然对中国社会产生着影响,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来说,仍然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习惯法不是外部力量所强加和政治权威刻意制定的,它也没有得到外部强力的经常性保证实施,而是由共同体成员在日常交往的实践中自发磨合而成。一般来说,习惯法具有权利义务性、非成文性和成文性共存、伦理性与自然性共存、地域性与普遍性共存、不平等性和平等性共存、自然与约定共存、属人性、经验主义与实用主义取向、高度广场化、团体本位、偏爱调解和生命力强等特征[19]。
对于当前中国青年人生活的社会现实来说,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发生影响作用的习惯法,主要表现为农村中村民自治的乡规民约、汉民族农村中大量的日常生活和交往规则、少数民族群体中的一些习惯法等等[20]。习惯法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制度作用在法治建设中常常被人误解。中国的法治建设往往把习惯法治与现代化对立起来,或者在直觉上让人们感到习惯不利于社会的全面现代化[21]。就青年自身的群体特征和习惯法的本土性、传统性以及保守性来说,习惯法会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束缚。但是,习惯法对于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习惯法对于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的柔性补充作用,也在于青年作为历史的、具体的社会人也往往成为本土习惯法的践行者。因此,习惯法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中的规范、调节作用,可谓是一个尚未被完全揭开的社会事实。发挥习惯法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规避其对青年参与积极性的负影响,是我们对青年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正确处理政策、法律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合力支持青年参与社会建设
正确处理政策、法律和习惯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来支持青年参与社会建设。在实践中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难题,也是多种领域中学术研究和政府决策的疑难课题之一。
(一)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一度形成“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乃至出现政策与法律之争,甚至上升到“人治”和“法治”之争的高度[22]。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这种“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同样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治国理念、法律所涉及范围的有限性、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以及条款规定的原则性等因素的影响,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制度支撑也长期依靠灵活、多变的政策来进行。然而,从近现代国家治理发展的总趋势来看,法律日益成为社会最主要的调控方式,法律至上也成为法治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可以预测的是,对于青年参与社会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法律发挥的支撑作用会越来越大,政策会越来越处于次要和补充的地位。就二者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我们认为应该是以下的应然状态:
在理论上要澄清党的政策是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是国家在社会生活中贯彻、执行党的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的基本手段,政策也帮助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的实现,从而树立法治的权威。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的制度支撑中,既不能把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忽视党的政策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的补充作用,也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以政策为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从而导致以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代替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制度实践中,首先要加强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方面的法律建设,通过高质量的法律建设,来尽量减少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方面的法律缺陷,使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灵活多变的政策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的补充。其次,在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要具体分析情况,政策补充法律要注意与法律精神的一致性,政策对法律的突破也只能限于特殊情况下许可[23]。政策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青年参与社会建设做出灵活的变通执行,把成熟的、灵活执行政策,逐渐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再次,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的运作和执行要规范化,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尽量和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的制定上,要与法律保持良性的互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政策的执行上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正确处理法律与习惯法的关系
习惯法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发挥作用主要在于法律的局限性。习惯及习惯法在法律中调整青年参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几乎被忽略不计,这种情形不仅给法制建设带来困境,也同样使青年参与社会建设的权利受到忽视和侵害。习惯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的补充作用长期被政策所替代,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实践中,涉及青年的法律制度,无规定者往往以“制定法对无规定者,从政策”上来进行补充规定。
要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正确处理好法律与习惯法的关系,首先应该在理论上澄清习惯法对于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对于青年参与社会建设来说,中国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并不都是陋习,未必是需要加以改造的对象;习惯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传统的习惯也会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要求而自动发生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习惯,总会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制约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流变,而不适应青年民众生活需要的习惯,会渐渐被人们所放弃,尤其是在青年群体中,习惯不仅不是保守僵化的,而且总是流变的,实际、生动的。在当代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许多旧有的习惯已经被人们自觉废除,一些新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国家习惯或行业习惯逐渐形成[21]。其次,要发挥好习惯法对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治的补充作用,在制定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并及时采纳习惯,以此来弥补制定法存在的不足和疏忽,避免由于法律的严密、细致和社会变化而可能出现的僵化,从而保持制定法的生命力,也使青年在社会建设中的首创精神得到尊重。再次,青年理论研究或青年立法研究,要对习惯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法律中的地位或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度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二者在青年社会建设参与中的关系,做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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