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分析我国传统电力交易模式及特点,比对我国和国外电力交易改革方向和特点,通过解读国家关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在售电侧开放下电力市场的交易模式,剖析此种模式下电力交易的特点及给出后续改革建议。
一、引言(市场和政策方面的因素)
电力行业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十年的产业扩张和高速发展,目前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由“十二五”初期的9.7亿千瓦增长到末期的14.5亿千瓦。受到现在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电力市场的用电量并没有显著增长,这使得电力行业由原先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新能源产业的崛起使发电企业的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合理利用和配置电力资源,国家开始推行电力体制改革。2002 年,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 16 字电改方针,在此后的 10 年内,基本实现了“厂网分家、竞价上网”的目标,但在输配和售电环节,尚未展开有效的改革。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更加合理地分配电力资源,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一轮电改,这次改革将破除电网企业“独买独卖”的模式,将售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售电市场不再是传统电网运营企业单一经营的格局,截止2017年2月17日,全国己成立6389家售电企业。现阶段,售电侧改革的政策指向明确,但行业规则暂时还不明确,售电企业较低的进入门槛,以期得到广阔的市场前景的愿望,使得未来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充分竞争将成为必然。
二、我国电力交易模式沿革(企业和市场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商品的价格管制的逐渐放开,我国关于电力价格和电力市场的探索,在2000年左右开始起步。2001年陈蓉首先提出电力市场细分理论,主张把电力消费市场细分为不同的行业目标市场;2004年徐爱华提出利用信息技术建设计算机网络营销平台,为电力营销提供技术支持。2012年国家电网提出进一步提高电力营销管理体系建设的理念,转变电网发展方式的改革。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学者也将精力投放在电力营销的理论研究,曾鸣等参照国外的电力体制改革经验提出建立了我国的电力市场营销管理概念体系。之后也有营销专家和学者对电力市场、电力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充实,丰富了电力市场营销的理论。2010年国内学者李云峰着眼于发达国家的电力企业改革实践,对美国和北欧电力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组织形式开展重点研究,他认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开始电力市场改革的国家的理论基础比较成熟。也有学者在参照国外电力市场营销的历程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提出电力商品市场营销是体验式营销的观点,主张在电力市场具有开放和竞争性、计划和协调性。以上这些都是电力市场营销的理论层面的理论研究。
三、国外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英国是第一批实施电力市场化体制的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 1990 年, 成为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先行者,改革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6]。
第 一 阶 段 :1990 年,英 国 批 准 并 实 施 了 《1989年 电 力 法 》,实 行 了 发 、输 、配 、售 的分 离 ,所有电力企业均私有化。 英格兰和威尔士原来发输配统 一 经 营 的 国 有 电 力 局 分解为 3 个独立发电公司、1 个国家电网公司和 12 个地区性独立经营的配售电公司。 这一阶段以日前批发市场电力池 交 易 为 特 征 ,称 为 “日 前 电 力 池 集 中交易模式”。
第二阶段:2001 年 3 月开始, 以实施新电力交易协议(NETA)为标志,以发电商与用户签订双边合同为特征,即“双边合同分散交易模式”。 发、用双方接进行电力 交 易 ,通 过 双 边 合 同 、电力交易所实现中长期和次日电力交易,此类交易电量约占全部用电量的 97%。 而电网的实时平衡,是通过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实时平衡交易实现的,此平衡电量由发电商和零售商自愿进行竞价。
第三阶段:2005 年 4 月起, 以实施英国电力贸易和 传 输 协 议(BETTA)为标志,双边 合 同 模 式 的全英电力系统。
第四阶段:2013 年底, 英国政府发布了新的电力市场改革法案,将差价合约和容量市场引入电力市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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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现状
要实现新的电力交易模式,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016年5月11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直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成立,电改规划成立的两个(北京、广州)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均已完成注册,这意味着新的售电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北京及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是全国仅有的两个跨区域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落实跨省交易。地方交易所是地方的电力交易平台,负责省内的电力交易。两个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成立,说明了这一新的电力交易模式实现成为了可能。
与此同时,新疆、青海、宁夏、天津、吉林、江苏、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山东、河北等地也相继成立省级电力市场交易中心。各省输配电价测算的完成,以及地方电力交易中心的陆续成立,预示着电力行业传统销售模式正在瓦解,新的行业格局正在形成。
广东是全国首个允许第三方售电公司进入市场交易的省,自从 2016 年第一批批准了 13 家售电企业后,到 2016 年底,广东共有 1297 个市场主体参与了竞争交易,其中有 210 家售电公司通过五批公示进入市场,2017 年以来,广东省先后公布了四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的企业名单,涉及 112 家售电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广东省共有 322 家售电公司进入市场。第三方售电公司共竞得电量 383 亿千瓦时,占比 45.7%,总体与有电厂背景的售电公司相当。
广东省在2017 年 1 月 17 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正式下发之前,采取的交易机制是“集中竞价”即“价差返还交易规则”,具体内容就是,作为卖方的发电企业和作为买方售电企业每个月在交易日进行交易,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二者报价进行撮合成交。新规之后,交易模式采用“统一出清”的集中交易机制,具体内容为,买卖双方共同报价,双方报价最为接近的一组为交易基准,并且成为市场统一交易价格,这种模式中,“所有成效的价差对中,在最后一个成效的购电方与另一方的报价之差的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从长期协议方面来说,广东率先允许民营售电企业参与签订电力长期协议,这种做法是符合电改发展方向的(欧美国家 80%以上是中长期协议),但是就目前售电公司发展来说,因为其卖方多数是发电企业,而其一般拥有售电公司,因此,在电价方面,售价往往较高,而一些发电企业则拒绝民营售电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五、结论
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中建立一个较大范围的 、跨地区的集中交易市场是有必要的,初期可以先建立日前集中交易市场,日前市场所形成的发用电计划将作为电网实时调度的依据。 在集中交易的基础上,再以金融市场的双边合同作为补 充 ,为 市 场 参与者提供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例如,大用户可与零售公司或发电公司签订差价合约,避免用电价格的大幅波动。 此种方式,可从国内当前开展的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过渡过来,大用户直购电合同交割方式改为金融交割和结算。 此外,在市场改革过渡阶段, 监管机构可 以 学 习 新 加 坡 电 力 批 发 市 场 的 做法,设置固定合同机制。 市场化初期,固定合同电量的比例可设置较高,市场竞价交易电量的比例可较低, 以便市场参与者逐步理解和掌握交易规则,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过渡。 后期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步降低固定合同电量比例。
[参考文献]
[1]冷媛,陈政,王庆红,等.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对南方电网区域的影响分及相关建议[J]. 南方电网技术,2015,9( 1) : 99-103.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J]. 中国电力报- 2015 ,
[3]曾鸣.建设竟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J].中国改革报, 2015 ,
[4]世界各国电力市场综述-德国篇,北极星售电网 来源:能源新时代 2016/3/9:.
论文作者:苏贲
论文发表刊物:《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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