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_闫福龙

论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_闫福龙

天津港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300453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被视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司制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的一种内部治理体制。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形成三者之间有效的约束与权力制衡。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现阶段,我国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本文主要分析了如何完善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关键字: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保障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行使、利益风险、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然而现阶段,我国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代表出资者利益,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不健全,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等,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几点思考。

1我国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

1.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代表出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利益分配、经营战略、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董事会是贯彻股东大会决议的机构;它有权对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挑选总经理人选。而我国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董事会作用相当于管理委员会。由于我国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委派,董事长兼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企业引向老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无法代表企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董事会与经理机构职责不清,董事会、股东大会形式化的现象。

1.2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对领导人几乎没有什么激励机制,企业家承担的责任、风险与所得利益极不对称,不成比例。企业家的收益并没有与承受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取得的成果挂钩,它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主要原因是不重视企业家的特殊贡献和利益,不承认人们在经营和创新能力上的差别和由此产生的不同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家阶层的约束机制空缺。一方面企业家的收入与贡献不对称,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的现象又不少,国有资产因之造成的损失浪费相当惊人。而现行体制下,也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员的市场机制,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还没有形成,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管理人员的威胁较小。

1.3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公司规定:监事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防止董事权损害公司利益的一个重要权力制衡机构。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既不“参政”也不“议政”,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原因是监事会及监事的独立性不强。监事会能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缺乏保护性规定。比如: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在国家股权行使集中化和控股的情况下,国家股权的代表一般同时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有的甚至兼任公司总经理,他们可以利用其特有的多数股权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监事会。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采取合议制,单个监事会不具有独立的监督权。如果监事会内部对某事项是否进行调查意见不一,则此项监督可能取消。

2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1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对国家不需要保持控股地位的公司,通过破产、转让、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引入其他股权,实现股权的多样化。还可以把劳动者的产权引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实行职员持股,这样不仅促进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彼此制约、平衡关系。

2.2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应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决策权。所以应该按《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将除了一些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一般性决定交由董事会来作出。董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加董事会中工人董事的人数比例,还可以加入一些专业人员,使公司的治理水平的专业性提高,并且要强调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董事长一人决议的行为,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和行为准则。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体制中居于中心位置。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董事会起决定作用。为此,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专业化的专职人员,各种挂职的人员不应当进入董事会。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行为应当由有过错的本人和其他董事会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2.3完善高层次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管理的激励机制,完善内在的制约机制,就是要彻底改变旧的用人制度。对高层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应遵循的原则是: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其经营绩效挂钩,使其承担相应的资产责任、分享相应的资产利益,促使经营者通过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是在货币报酬上,可采用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经营者的年薪必须与企业的资产增值、利润实现程度挂钩,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二是在政治上对公司取得优秀业绩的成功的高层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社会地位。

2.4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是当前监事会最大的问题,新《公司法》重新规定了一些关键性的权利,如股东会召集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建议罢免权等,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的职能。另外外部监事制度也应该尽快确立起来,外部监事应是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这样就能弥补监事专业知识不足,克服利益本位。由各股东享有提名权,然后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的权限都应当包括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对董事会的质询、陈述、建议权和对公司经理层违章违法行为的调查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解聘高层管理人员的建议权,资产的检查、审核权等。但更根本的一点是,要赋予监事会以司法救济权,赋予监事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股东会向法院起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3结语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法人机关之间的职权,是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内部职权划分与制衡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中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公司结构建设,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J].王玮,刘莲花.河北法学.2014(08)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J]. 朱永德.企业经济.2016(02)

[3]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权责关系[J].房丽华.发展.2011(10)

[]浅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J].张振军.航天工业管理.2015(08)

[5]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J].程旭.黄山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4)

论文作者:闫福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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