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时间分析--基于广东省青少年教养机构的调查_青少年犯罪论文

青少年犯罪的时间分析——基于广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教所论文,广东省论文,未成年人论文,青少年犯罪论文,时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20年里,时间、空间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已成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领域的一个热点课题(Lersch,2007)。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青少年犯罪地带理论,从青少年所处的都市区域特征来诠释犯罪行为的发生,认为青少年犯罪在都市某些区域的集中,是受这些区域环境的影响,进而产生犯罪时空上的聚集性。伯吉斯以芝加哥市为例,提出“同心圆”概念(Thornton等,1992),把城市视为一个南中心商业区辐射出去的各个圆环集中区组成的有机体,各个区域圆环彼此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伯吉斯发现青少年犯罪集中区域主要接近工业区、商业区、租屋地区、新近外来移民区、缺乏社会服务机构和因城市急剧变化而某一时期人口减少的地区。思拉舍(Fox,1976)通过对青少年帮会的研究发现,大部分工厂区、城中心、大型娱乐场所、百货公司的后街等区域犯罪率较高。

       时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诱导或阻吓犯罪行为发生的中介因素,犯罪地带理论更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具有一定条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的事件。犯罪在任何社区都有可能发生,要想解释犯罪应该把重点放在分析社会活动的时空结构上。哈里斯(Harries,1999)提出将犯罪与时、空相结合,提供一个审视犯罪发生的时空矩阵,在这个矩阵中,犯罪行为何时、何地存在发生的高危可能性将得以清晰呈现。米文斯和麦科克尔(Miethe等,2006)的研究延续了这一思路,并指出一些地点和区域是犯罪的高发地区,同时在某些时间段,某类型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要高于其他类型犯罪,支持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特定时空结构的理论假设。张宝义(2007)以天津市为背景,对犯罪青少年的日、时、点分布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青少年及其犯罪行为类型,在犯罪的日、时、点分布上具有较为独特的变动趋势。建构青少年犯罪的时空矩阵,可以全面了解各犯罪诱因之间的复杂联系,比简单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热点”地带,能更有效地为防控青少年犯罪提供细致而有益的对策参考(陈鹏等,2012)。

       在中国,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14~25岁①的犯罪者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其中15~16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李建光,2010)。本文以青少年犯罪地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500名犯罪青少年进行实证数据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与空间、时间等元素的交错关系,探讨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如何针对“热点”时刻、“热点”地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二、数据来源

       (一)研究目的及方法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中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时空矩阵,探析中国青少年犯罪在空间、时间、犯罪行为类型上的聚集性特征,以及青少年犯罪的时空聚集性与其人口社会学元素的关联性,从而提出相应的青少年犯罪防控对策。为此本研究采用横截面定量研究方法,在广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内抽取适当的调查对象,通过结构化的调查问卷收集犯罪青少年的相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应频数、相关、聚类、多重对应等统计分析。

       (二)变量说明

       本研究的变量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类型和犯罪青少年的人口社会学因素。

       1.人口社会学因素。对犯罪青少年人口社会学因素的测量,包括性别(男、女),犯罪时的年龄(13~14岁、15~16岁、17~18岁)②,受教育程度(小学未毕业、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户籍(原住地青少年、外来青少年)③,犯罪前居住社区类型(楼盘小区、老街区、城中村、农村)和犯罪前居住物业类型(家庭自有住房、非家庭自有住房)。

       2.犯罪行为类型。根据张宝义(2007)对天津市犯罪青少年的调查分析和广州市2008年青少年犯罪统计调查(朱小勇,2008),在本研究中对青少年犯罪类型划分为:抢劫或抢夺④,伤害,财物犯罪(盗窃、诈骗、破坏公物)和恶性暴力犯罪(强奸、绑架、杀人)四大类。同时,本研究还测量了青少年犯罪是否团伙犯罪,将其划分为单独作案和团伙犯罪两大类。

       3.犯罪空间。在本研究中,犯罪空间特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区域而非具体地点。借鉴芝加哥学派对青少年犯罪地带的理论划分和布洛克等的研究(Block等,1995),将青少年犯罪空间区域⑤划分为:受害者家附近、自己家附近、学校周边、娱乐场所附近、商业区附近和工业区附近。

       4.犯罪时间。时间是犯罪学研究中的另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研究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关系,Lersch(2007)将其称为时域分析法。本研究中犯罪时间是指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段,而非犯罪发生的时间点(Gottlieb等,1998)。此外,韦拉尼等(Vellani等,2001)曾在其研究中指出月份可能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显著的相互联系,故本研究将月份作为另一种类型的犯罪时间划分纳入。

       (三)抽样过程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2012年5~6月在广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调查。调查时,该未成年管教所在押服刑人员约3860名,其中,男性约3700多名,女性约100多名,年龄在16岁及以上的占96.6%。

       这次调查采用分层和配额抽样。首先依据概率抽样的分层抽样原则,未成年人管教所全部在押男性犯罪青少年的名册为总体抽样框,依据各个监区的人数占未管所总体在押人数总数的比例,以各个监区为分层标准,在各个监区内进行系统抽样。各个监区内,犯罪青少年名册排序,以8为样本间隔距离,随机选取抽样第一个单位,采取直线等距抽样的方式,直到所抽取的样本编号回到抽样起点或达到监区内所需抽取的样本量。由于未管所的男女比例差距较大(男犯13个监区,女犯1个监区),完全采取分层抽样方式难以对女性犯罪青少年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依据以往文献统计,男女犯罪比例大约为9∶1(杨士隆、林健阳,1997),因此,在进行分层抽样的同时,为获取女性青少年犯罪的信息资料,补充以不按比例分层抽样,专门针对在押的100多名女犯,在其抽样框内,以2为样本间隔距离随机抽取,直到所抽取的样本编号回到抽样起点。

       问卷调查以自愿为原则⑥,在征得受访对象同意后,受访对象可以自填的方式完成,也可以在研究项目组成员的协助下完成。问卷填写不记名,相关的研究伦理问题和青少年犯的隐私保护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重视和适当的处理。

       (四)样本量及抽样分布

       本研究所抽取的样本范围覆盖了未管所内所有的不同类型监区,共抽取到犯罪青少年样本520人;其中有效问卷500份,问卷有效率为94.9%。在有效问卷中,男性为447人,女性为53人。受访者目前年龄介于14~21岁之间⑦,中位数和众数皆为17岁,年龄均值为17.26岁,标准差为1.284。受访者初次犯罪时的年龄介于13~18岁,中位数为15岁,众数为16岁,初犯年龄均值为15.48岁,标准差为1.081(见表1)。

       对受访者的初犯年龄进行正态分布检验(见图1),偏度系数

=0.071,峰度系数

=-0.889;正态性检验,W值等于0.904,p<0.05。表明本研究中所抽取样本为非正态分布,其分布曲线呈一定的正偏态分布,且较为平坦。本研究对未管所内的女性犯罪青少年采取了配额非概率抽样的方法,可能增大研究的偏差,导致样本分布为非正态。但从图1可见,抽样分布依然具有一定的正态性,同时考虑到样本比例为总体的13.0%,因此对于研究发现需要慎重对待。

      

       三、青少年犯罪群体及犯罪行为特征

       (一)犯罪群体特征

       犯罪青少年在性别、受教育程度、户籍、入狱前居住社区类型和居住物业类型上的分布,体现了青少年犯罪群体的一些总体特征。

       表2对所抽取的犯罪青少年群体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描述统计和卡方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犯罪青少年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于小学和初中毕业。所有受访犯罪青少年目前年龄都已满14周岁,按照中国正常的教育序列应该至少小学毕业,但仍有高达20%的犯罪青少年小学未毕业,可见犯罪青少年群体在接受教育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外来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为267人,占53.4%;略高于原住地青少年犯罪人数,但卡方检验二者之间差异并不显著(p=0.128>0.05)⑧。可见青少年对选择在“异地”或“本地”进行犯罪并没有明显的倾向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原住地青少年对自己居住的大环境比外来青少年要更加熟悉,但熟悉或不熟悉居住的大环境并不会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在犯罪青少年入未管所服刑之前,有30.4%居住在农村社区,高于居住于其他类型社区的青少年比例;居住于老街区的犯罪青少年人数比例最少,占犯罪青少年总数的20.6%;居住于城中村和楼盘小区的犯罪青少年人数比例相差不大,分别为26%和23%。如果按照居住社区类型的都市化生活程度进行排列:居住在楼盘小区最为接近都市化生活,其次为老街区和城中村,居住在农村社区则最为远离都市化生活。可见,犯罪青少年的比例基本上随着城市化生活程度的降低而逐步增高,来源于农村社区的犯罪青少年比例最高,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加强对居住于农村地区青少年的犯罪控制和预防,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的绝对人数有着重要作用。在进入未成人管教所前,72.4%的犯罪青少年家庭所居住的不是家庭自有的住房,这意味着大部分犯罪青少年家庭是以租房或借住他人房屋为主。家庭是否拥有自己的住房是家庭生活稳定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总体收入状况,可见整体上犯罪青少年的原生家庭生活稳定性较差,犯罪青少年也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的家庭。在犯罪青少年中,有58.8%犯罪时年龄在15~16岁,这与全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统计数据一致。

      

       (二)犯罪行为特征

       从表3可以看出,80.8%的犯罪青少年作案方式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的比例仅为19.2%,有69.4%的青少年犯罪是抢劫或抢夺,其次是伤害和针对财物所进行的犯罪,分别占11.4%和10.2%,恶性暴力犯罪比例最低,为9.0%,出现抢劫或抢夺行为是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类型。将青少年犯罪的作案方式与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交互分类,卡方检验

=10.778,p=0.013<0.05,不同作案方式中犯罪类型的分布存在显著性的差异(见图2)。虽然无论是单独作案还是团伙作案,青少年犯抢劫或抢夺罪的比例最高;但在单独作案中,青少年犯伤害罪、财物犯罪和恶性暴力犯罪的比例要高于团伙犯罪中相应的比例,当青少年一个人时,比处于不良团体中更容易出现伤害他人、盗窃和恶性暴力行为。

      

      

       图2 不同作案方式的犯罪类型分布

       四、青少年犯罪的时空聚集性

       (一)犯罪空间、犯罪时间段、犯罪月份分布

       在青少年犯罪空间的分布上,29.0%的青少年犯罪发生于娱乐场所附近,23.8%发生于工业区附近,这两个地点的青少年犯罪比例显著高于其他区域,青少年在这两个区域内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一半以上。学校周边、受害者家附近及商业区附近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区域。青少年在自己家附近出现的犯罪行为比例最少,仅为7.0%,这可能是由于在自己家附近容易被人识别或容易被父母知晓,进而青少年较少选择在自己家附近实施犯罪(见表4)。在犯罪具体时间段的分布上,有28.4%的青少年犯罪发生于傍晚(18:01~24:00),21.2%发生于下午时段(14:01~18:00),21.0%发生于深夜和凌晨(0:01~6:00)。在这3个时间段上青少年犯罪比例高于其他时间段。将时间段串联起来审视,可见上午青少年出现犯罪行为最少,但到了中午和下午出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开始增大;夜晚是青少年最易出现犯罪行为的时间段,进入深夜后出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开始降低。

       从图3可以看出,发生于受害者家附近的青少年犯罪,最主要发生在下午;青少年在自己家附近出现的犯罪行为,以在深夜时刻发生为最多;而在学校周边、娱乐场所、商业区和工业区附近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皆集中于夜晚18~24点之间。将青少年犯罪空间与时间段分类进行交互分类,卡方检验

=41.944,p=0.003<0.05,可见,青少年犯罪在空间和时间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聚集效应。

       以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自然月份进行频次统计,按照各月份内所发生的犯罪次数,对各月份进行层次聚类分析,使各类别组间差异显著,组内差异不显著,共可分为三类。7~8月归为一类,暑假期间青少年犯罪情况最为严重(见表5)。暑假期间,一方面学校、家长对青少年的约束减弱,另一方面青少年有了较多的自由活动和自由掌控时间,结合团伙作案为青少年最主要的犯罪形式,可知青少年在缺乏学校和家长有力约束的情况下,在暑假更容易受到不良团体的影响,进而出现较多的犯罪行为,7~8月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月份”。3~6月和9~10月归为一类,可定义为“一般月份”。青少年在校学习时期,每月犯罪行为发生的均数显著低于7、8月均数,由于受到学校强有力的约束,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的危险性低于暑假期间的危险性。11月至次年2月每月青少年犯罪的均数最低,可单独归为一类,青少年犯罪行为发生次数骤减;可见年末和年初这段时期内青少年犯罪发生较少,程度较为轻微。

      

       图3 不同犯罪空间的时间聚集性

      

       (二)群体特征、犯罪行为与犯罪时空的多重对应

       对本研究所收集的犯罪青少年个人资料、犯罪类型与犯罪时间、空间进行多重对应分析,以建构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布图。对应分析是将各变量类别关联信息用各散点空间位置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清晰地呈现各变量类别间的联系(卢淑华,2009)。对应分析是一种统计描述方法,以列联表分析为基础,基于

检验的原假设而进行。因此

检验往往被作为对其适用条件的检查手段。由于

检验是一个总体检验,不排除可能有少数类别间的联系被淹没在绝大多数无关类别中的情形出现。因此在对应分析中,

不是严格的以0.05作为判断标准。从经验上讲,如果p值小于0.2,则可以考虑进行对应分析(张文彤,2006)。表6显示了犯罪青少年所被测量变量两两之间列联表的

检验。可见,户籍和居住社区类型与青少年犯罪地带、具体时间段和月份之间没有任何联系(p>0.2)。犯罪青少年户籍和居住社区类型,这两个变量不进入最终的多重对应分析之中(见表6)。

      

       在进行多重对应分析前,首先需对各变量在不同维度上的区分度进行检验。是否团伙犯罪、居住物业类型、犯罪月份和受教育程度4个变量在2个维度上区分度较差,与其他变量各类别之间联系非常弱,区分度不高。为改善多重对应分析结果和清晰解释,将其从对应分析中剔除。

       对犯罪青少年的性别、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类型、犯罪具体时间段和犯罪地带分布进行多重对应分析,其结果如表7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1)青少年犯抢劫或抢夺罪,傍晚18:01~24:00之间发生在工业区、商业区附近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发生的比例。傍晚时刻,在工厂密集地区大量工人下班,而在商业集中地带人们开始聚集进行购物,客观上为抢劫或抢夺犯罪提供了目标。另一方面,夜色也为抢劫或抢夺犯罪提供了“掩护”,青少年在抢得财物后更加容易在夜色中脱逃,也增加了受害人的求救难度,故在工业区、商业区附近和傍晚时刻,多见青少年抢劫或抢夺犯罪发生。(2)年龄介于13~14岁的男性青少年,犯伤害罪,多见发生于学校周边和中午12:01~14:00之间。中午时间为青少年午休时间,青少年一般都在学校周边进行活动;此时青少年暂处于老师和家长监管的空白时刻,朋辈欺凌现象较容易发生,进而出现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Espelage等,2003)。通过分析可知,朋辈欺凌多发生于青少年中的低龄男性之间。(3)在早上6:00~12:00和下午14:01~18:00之间的青少年犯罪,多发生在受害人家附近。这可能是由于早晨和下午是青少年从家里上学和放学后回家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受害者大多离家不远,而犯罪者则较可能在受害者家附近进行拦截。(4)青少年犯罪出现恶性暴力犯罪时,多发生在自己家附近。由此可知,青少年出现恶性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多选择在自己熟悉的环境和熟悉的身边人之中进行。这可能是由于,当青少年出现恶性暴力行为时,其自身亦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而熟悉的环境可以提供一定的可控感,降低此种心理上的不平衡(Loeber等,1998)。另一方面可能的原因是,对犯罪环境的熟悉掌握,使犯罪者更容易接近受害人,增加了出现恶性暴力犯罪的机会。(5)深夜0:01~6:00之间,青少年犯罪多发生在娱乐场所附近。深夜,娱乐场所附近,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且缺乏足够的有力监管和警力,而青少年夜不归宿,自身亦容易成为犯罪侵害对象。因此,在深夜的娱乐场所附近,青少年犯罪较为高发。(6)虽然年龄在17~18岁的女性青少年,在犯罪时空分布上并无显著特征,但与财物犯罪有一定的联系。女性青少年犯罪,多见于17~18岁之间,并多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主。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所抽取青少年犯的数据进行频次分析可见,犯罪青少年以男性为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犯罪青少年所在家庭处于社会中下阶层,大量犯罪青少年生活于农村和城中村之中,家庭没有自己的住房。青少年犯罪以团伙犯罪、抢劫或抢夺为主,15~16岁为青少年犯罪高发年龄段。暑假期间,下午、傍晚和深夜,为青少年犯罪高发时间段;娱乐场所和工业区附近,为青少年犯罪高发地带。

       由青少年犯罪地带理论可知,社会失序是造成青少年犯罪集中在城市的一定区域内和一定时间内的最主要原因(Lersch,2007)。青少年犯罪形成于文化的内部冲突,传统社会关系的解体,有问题的社会结构都极易引起青少年偏差行为的产生:城市工业区、商业区由于社会规范的瓦解和解组,出现比其他地区高的犯罪率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北京、上海、广州等各大城市中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市场经济的深化繁荣、城市发展的急剧扩展等特征都与当年美国芝加哥城市发展情况极其相似。虽然并非所有城市发展形态都如同芝加哥学派的同心圆地带模式,但其城市化方向是一致的,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同样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从犯罪地带理论宏观社会结构的视角出发,要从根本上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防控需要加强整个社会的有机团结,发挥社区邻里守望互助精神,建构良好的社会规范、协调各阶层之间的文化冲突。

       此外,虽然青少年犯罪的“热点”地带和“热点”时间不一定会制造犯罪,在本研究中也无法证实或证伪这种因果关系,但在某些地带、某些时间段内对于那些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则有极大的诱导作用(Clarke等,2010)。通过本研究的多重对应分析可见,时间、空间确实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而这种时空上的关联性,将为中国都市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提供具体对策上的指引。国外对犯罪时空研究的整合分析(Braga等,2012)也提出对犯罪“热点”地区,在“热点”时刻实施有效的监控,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干预,在青少年犯罪防控的政策实效方面,可以显著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结合本研究发现及犯罪地带理论对青少年犯罪聚集性问题的阐释,对中国城市青少年犯罪的防控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针对发生在傍晚时刻、工业区和商业区附近出现的青少年抢劫或抢夺犯罪以及发生在中午学校周边、13~14岁男性青少年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比例较大,在傍晚工业区和商业区附近、中午学校周边加强监控力量,如安装监视摄像头、设置治安联防岗位。在增加犯罪阻吓元素的同时,引导青少年合理安排午休时间和放学后的自主时间,同时教育社会成员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深夜,娱乐场所附近是青少年犯罪发生的“热点”地带和时间段。在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规定。青少年夜不归宿,本身已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说明家庭、学校、社会监管的某种缺失。除了在深夜的娱乐场所附近加派警力之外,还应借鉴香港边缘青少年工作中的深宵外展服务,⑨这是更加柔性和更具引导性的应对策略。另外,改善青少年与家庭的关系,丰富青少年的日常娱乐活动,增加其对社会的依附联系,也是从源头上降低青少年犯罪发生率。

       第三,对于发生在受害者家附近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需特别注意在上学和放学这两个时间段、路途中加强自我保护。对于恶性暴力犯罪多发生在自家附近的现象,则可以通过发展社区青少年犯罪防治计划,唤起民众的社区意识,共同参与防控社区青少年犯罪的活动,对犯罪高危青少年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服务介入,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针对17~18岁的女性青少年集中在财物犯罪,培养青少年合理的金钱观,对于降低女性青少年犯罪率,将有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依照公安部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阶段,青少年犯罪指14~25岁之间的犯罪。社会学界从社会化角度认为,青少年期的结果,是以获得职业、经济自立、建立家庭为标志,因此青少年犯罪应该包括了14~18岁的少年犯和19~25岁的年轻的成年犯。

       ②犯罪时年龄最初测量时为定距变量,为了适用于多重对应分析,对犯罪时年龄进行变量转换,以2年为标准,将犯罪青少年划分为13~14岁、15~16岁、17~18岁3个年龄段类别。

       ③犯罪发生地与犯罪青少年户籍所在地一致则为原住地青少年,二者不一致则为外来青少年。

       ④张宗义(2007)的研究表明,青少年犯抢夺罪的数量极少,抢劫与抢夺犯罪性质相同,放在本研究中归为一类进行统计。

       ⑤对于多次作案的犯罪青少年,本研究中选择了其最后一次作案空间作为分析的依据,犯罪时间、犯罪类型和犯罪时的年龄依照此规则。

       ⑥没有一个抽取到的青少年犯拒绝本次问卷调查,尽管调查员已向其解释可自愿选择接受或拒绝本次问卷调查,可能是由于监狱内所强调的服从纪律的氛围,使在押的青少年犯不得不“选择”接受。

       ⑦广东省未成人管教所内在押犯罪青少年的目前年龄可能超过18岁,这是由于是否入未成人管教所服刑是以其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年龄为基准。

       ⑧95%的置信度,以下假设检定皆以此置信度为依据。

       ⑨以香港协青社深宵外展服务为例,社工会在各娱乐场所附近为在其周边夜不归宿、四处游荡的青少年主动提供临时住宿、联系家人、伤害预防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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