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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导致养老保险基数难以核实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进行工资账务处理时首先应借记“管理费用——工资”、“制造费用——工资”等,贷记“应付工资”;发放时应借记“应付工资”,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有些企业在进行“工资”账目处理时,不计提“应付工资”,而是直接通过’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支,使工资的核算隐蔽性加大。
[案例举要]某工业企业发放工资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1、疑点:稽核人员在查阅某工业企业2001年总分类账时,发现“应付工资”科目“上年结转”23496.32元,本年计提和发放十个月工资,进一步核查“现金”及“管理费用”科目时,发现余下每个月均固定发放工人工资。进一步核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时发现有十二个月工资费用。
2、查证:稽核人员调阅相关记账凭证,其中六月、九月相关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 × × ×.× ×
制造费用 × ×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3、问题:该企业一方面根据需求反映了当期盈亏情况,另一方面为了不直接反映出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故意将部分应发工资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反映,以逃避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核查,经核实2002年结算年度少报漏报基数1.5万元。
单位“实发工资”与职工“实领工资”混淆,变向降低养老保险基数
根据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而有些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以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部分后的实锓工资为准,导致基数降低。
[案例举耍]某商业公司以职工“实领工资”计算养老保险基数。
1、疑点:稽核人员在审阅某商业企业2001年“应付工资”科目时,该单位2002年度基数申报基本与实发工资一致,进一步核实凭证时,发现工资单没有工资结构也没有代扣职工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另外在“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时发现均有发生额。说明一方面瞒报缴费工资,另一方面没有履行代扣义务。
2、查证:稽核人员将相关凭证调出,账目处理是:
元月18#凭证(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 × × ×.× ×
经营费用——工资 × × × × ×.××
贷:应付工资
× × × × ×.× ×
(工资单上没有代扣个人部分养老费)
元月25#凭证(计提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 × × ×.× ×
贷:应付保险费——养老保险
× × × ×.× ×
(根据职工实领工资基数直接计提)
元月79#凭证(发放元月份工资)
借:应付工资 × × × × ×.× ×
贷:现金
× × × × ×.× ×
元月105#凭证(上缴养老保险费)
借:应付保险费——养老保险
× × ×.× ×
贷:银行存款——工商行 × × ×.× ×
……
3、问题:经查证该企业所做工资单是直接将应扣除部分去掉,并以职工实领工资为基数由单位统一缴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变相降低了缴费基数。
企业“少”收或“不”收下属单位或员工的保险费,故意隐瞒、挪用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一些企业有下属单位,或已实行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在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企业不发下属单位、承包、租赁的员工工资,养老保险费同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一起收取,然而企业在收取上述费用时并未将保险费单列,以达到缓缴、不缴、挤占养老保险费的目的。
[案例举要]某食品公司各乡均有下属站点,1998年始,乡镇各站实行职工承包制,公司不发工资,自负盈亏。其保险费每年由食品公司统一收取,由公司统一管理。
1、疑点:稽核人员在审阅其公司2001年账目时,全年共收管理费25万元,保险费均未收取。进一步询问财务负责人,其称“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基层管理混乱,无能力发放工资,因此实行承包制,就这样每年收管理费都很难征收到位,加上职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因此代收保险费非常困难。”
2、查证:稽核人员抽查了四个站点,发现各站点没有单独建账,经向站管人员询问,了解到上缴的管理费含有保险费用,并提供了签订的相关合同,向职工调查了解情况时,均反映已上缴养老保险费。
3、问题:企业为挤占该笔资金,将职工上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管理费入账,没有单列,且没有及时上缴该笔资金。
工资发放所属年份不明,当年实发工资不清
有些单位发放工资跨年度,故意不注明发放月份,导致当年基数难以核定。
[案例举要]某供销企业2001年共发放15个月工资,漏报两个月。
1、疑点:稽核人员在稽核时发现总账、明细账、现金账发放工资摘要均为“发工资”,没有注明发放月份,调阅凭证也没有注明,经财务负责人解释为往年欠发工资。
2、查证:进一步核查2000年账目,发现其2000年确实欠发两个月工资,1999年以前未再欠发,向职工取证调查时发现2001年6月、12月公司曾发两次奖金。
3、问题:该企业一是工资发放月份不清,二是将奖金错列科目,企图蒙混过关。
“奖金”以“股息”名义发放,降低了养老保险费计发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费计发工资基数不包含股息、股利、发明奖、稿酬等,部分企业为瞒报基数,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以上述费用支出,达到隐瞒工资基数的目的。
[案例举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息名义将奖金隐瞒。
1、疑点:稽核人员在查阅其2001年账目时,发现明细账中发放股息12.54万元,而其现金账、总账摘要注明发放奖金12.54万元。我县2001年已实行建账监管,现金账、总账不便更改,仅更改明细账、凭证。稽核人员疑其做假账。
2、查证:稽核人员将原始凭证调出,发现其发放股息倒扣以后与持股份额不一致。询问部分持股人均未领取该笔资金,进一步询问职工发现12月份领取过年底考核奖。
3、问题:该企业为了应付稽核,达到瞒报缴费基数目的,将年底奖金以股息名义做账,财务主管对此供认不讳,最后移交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有些企业为应付各项检查,采取种种手段,甚至建立两套账、多套账或不建账,因此我们应增强对假账的甄别能力,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进行稽核,必要时可要求与财政、税务、劳动监察、银行等部门配合。
一、在稽核时,首先应掌握稽核企业用工人数、缴费基数、欠缴金额、往年稽核情况、经营情况、来信来访等第一手资料。根据以上情况确定核查方式,对于信誉较好、无欠缴、无来访企业一般采取逆查法,也就是由会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由面到点的顺序进行核查,以提高稽核速度。对于经营状况较好、欠费较多、来访较多的企业一般采取顺查法逐一排查。也就是由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报表,由点到面的顺序进行核查。
二、进驻企业后应先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情况说明,然后对账簿、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账表、账账、账证是否相符,有没有新拆装、新登录的痕迹。
三、涉及养老保险稽核项目的科目主要有: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费用等科目,要逐一排查。
四、查出问题,应进一步落实证据,可向职工询问、银行协查等手段,确保稽核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落实整改措施一定要到位,不能仅仅下达《认定书》、《补缴通知书》就完事,应责令企业及时整改、调账,对于认定不服或触犯刑法等非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交劳动监察、司法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