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荣誉与利益关系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荣誉论文,利益论文,行政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政荣誉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出的肯定的道德评价及其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了社会义务,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之后,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和褒奖;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者对自己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即由于履行了社会义务而产生的个人道德感情上的满足和自豪感。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舆论对某种道德的行为的公认和褒奖,作为社会评价的尺度,是行政荣誉的客观基础。而在行政管理者意识中的荣誉意向,则是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感受或自我评价,是通过社会舆论把客观评价转化为主观的意向,也就是良心中的知耻心、自尊心和自觉心的表现。社会舆论对行政管理者的道德行为评价越高,就越能提高人们对自我存在的社会价值的认识,增强人们的自尊心和自觉心。
获得荣誉称号是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在民法中,承认对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可以为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带来综合利益。首先,荣誉会给行为主体带来的是精神利益。人们可以从合乎道德的选择中获得自我的精神上的愉悦,这是行为主体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时所能获得的精神享受。另一方面,职业荣誉、行为荣誉也都可以使行为主体产生成就感和满足感。此外,社会所给予的肯定性的评价、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等等,可以给行为主体带来较高的声望,为行为主体赢得他人的尊重与仿效。同时,荣誉可以衍生更多的精神财富。当荣誉获得者的高尚风范和可贵精神为越来越多的公务员乃至其他公民所模仿,榜样的力量辐射范围越来越广,从而涌现越来越多的道德行为。其次,荣誉也会给行为主体带来物质利益。获得荣誉称号往往是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表示的最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性的肯定。行政组织一般都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受表彰的主体一定的物质奖励。即使没有获得荣誉称号,由于出色的工作表现和合乎价值观的道德选择,将使行为主体在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获得优先权,而事实是,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与薪酬、津贴、奖金、福利等挂钩,将直接为行为主体带来物质利益。
职业荣誉的获得是追求公共利益的结果。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道德行为的实质即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旨在造福社会的行为。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存在价值之一就体现在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分配上,因此,作为执行这一功能的行政组织和工作人员,追求公共利益是其分内之事,这也是职业荣誉获得的原因之一。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的获得,是增进公共利益的结果。以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活动的目标是不够的,只有成功地增进了公共利益,才能获得社会的肯定与赞誉,才能获得道德荣誉,行为荣誉也是来源于此。
行政荣誉主体常常面临的是要在公共利益、组织利益、私人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那种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往往都会促进公共利益的增加,而人们促进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能导致私人利益的稳步实现。荣誉也是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与团体利益之间做出道德选择的结果。行政荣誉主体也常常面临要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进行选择。为了提高公共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部门一般都强调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考核制度。无论是行政领导者还是普通公务人员,都有一系列要完成的工作指标。现实中,就存在着为了完成指标,为了博得虚名而无视长远利益甚至牺牲长远利益的诱惑,因为牺牲长远利益可以短期内获得明显的效益,可以通过考核,得到同事和上级的认可甚至是赞誉。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无疑这是获得行政荣誉的基本条件,需要正确分析社会实际情况,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把握长远利益。为了出色完成任务,就需要行政管理者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做出正确选择,有牺牲所谓政绩的勇气。
可见,行政荣誉的获得,意味着团体利益和私人利益都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大局,服从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因此正确处理荣誉与利益的关系,建立完善可靠的行政荣誉机制,有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与完善。
摘自《求索》(长沙),2004.4.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