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是推进党内民主的关键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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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08)12-0055-04

坚持在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在于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增强党的活力、巩固党的统一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不仅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还必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的发展途径。胡锦涛总书记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提出和强调,不仅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科学内涵,而且还进一步科学地解决了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发展什么样的党内民主、怎样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一个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党员是党内的主人和主体,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就必须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确认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把“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不仅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党员是党内主体的强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直接运用和发展。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根本的动力源,人的主人翁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都将由此产生。坚持以尊重和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这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并充分地反映了党内民主的实质。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全体党员是党内的主人和主体,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把党内民主理解为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或制度,但只有党员主体地位,才能最直接地反映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只有抓住党员主体地位这个核心,才能有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党内民主的本质,坚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和完善充分反映党员意志的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

其次,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决定了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必须以保障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党员的权力和权益。党员享有各项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党员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为此,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不仅科学地揭示了坚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关键所在,而目及时地为其提供了思想保证和理论指导。

再次,党员的主体地位规定着党内民主制度的安排与设计。党内民主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坚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内各项民主制度中得到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构建和运行的内在依据。从党的政治制度来看,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主体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

党员主体地位不仅强调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而且强调党员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主体。民主就意味着平等。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体地位,使党员应当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重点问题,坚持党的先进性性质,就必须始终把它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问题往往被党内多年来种种漠视、忽视党内民主的复杂现象掩盖了。多年来,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以及相关具体机制的运行中,党员实际上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而存在的,党员尤其是普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地位。由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缺位,这也就往往使得在党的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一定程度地陷入组织本位、领导本位的误区。以上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来,最主要还是以下几点:

首先,历史因素的影响。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是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展开的,由于受到战争环境的限制,包括受封建主义的历史传统和苏共建党模式的影响,党内民主发展十分有限。执政后,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党的“八大”曾经把发展党内民主提上了日程,但由于战争年代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和指挥体制有着同构性,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国家的振兴和社会快速发展等方面又发挥了近乎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又一定程度地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和党员的服从意识,使得这种政党治理的方式也就在不知不觉中延续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这种方式虽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有所改变,但要真正消除和克服由这些历史因素给发展党内民主带来的困难和造成的影响,还必须经历很长的过程,并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

其次,由于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受到包括历史条件在内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这就使得对党员权利的规定和保障也同样经历一个逐步认识和曲折发展的过程。党的“八大”结合党执政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我们党当时正处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关键时期,党对党员的要求和行为控制必须特别严格,由此为党员设置了很多义务,这些义务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党的特殊任务,对保持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统一,对促使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都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这些义务从当今的角度讲也具有合理性。相对而言,那时对党员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强调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通过历届党章的修改和有关条例、决议、决定,对党员的权利的界定,总体来说越来越完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总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障碍,即使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已经出台,实际状况也很难在短时间获得根本改变或取得实质突破和进展。

第三,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长期以来,我们党是一直强调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健全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但由于对党员在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的不足,我们习惯于将“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等同起来,从而将本属于不同层面的概念生硬地牵扯在一起,进而造成了发展党内民主认识上的误区,并给党内民主发展的实践造成了影响。如以“集中”的名义限制乃至拒绝党内民主,为党内的专断独权的出现提供了理由等。同时,由于这种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的不同内涵和相互关系,这就使得在党内民主发展的问题上,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组织本位和领导本位的误区,即往往把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放在增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上,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使党内民主的发展因缺乏根本的动力和主体保障,而导致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始终处于一种低水平“人治”的状态。

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坚持以党员为主体发展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适应执政党历史方位的重大变化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的一条全新的路径选择,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和党内民主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坚持以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为重点,不断推进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的制度与机制的创新。为此,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新举措、新要求,并在当前条件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积极开展对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的问题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历史发展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虽然他们在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但却从不同的角度对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这些阐述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理论依据。为此,坚持和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为指导,重视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研究,不断推进党建理论的创新。由于种种原因,在以往的党建理论研究中组织本位往往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研究则处于缺位的状态。而坚持以党员为主体加强党的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首先需要党建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在自身的实践中转变观念、调整视角,尤其要从党建领域中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中解放出来。因此在目前,坚持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还有不少的理论问题都还有待解决。坚持以尊重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始终把开展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研究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上来。

(二)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不断健全保障党员参与权的制度。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从本质上讲就是尊重党员的意志和民主权利,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党员积极参与党内活动。为此,尊重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坚持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的建设,要不断扩大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直接参与,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参与权的制度。党员的参与权是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的体现,是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要在积极推进党务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保障党员参与权的制度,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就必须特别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决定前要在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的实施在党内先讨论;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要充分利用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网络,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下信息通达的渠道,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从而为党的社会整合和党员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的制度,建立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协商对话制度等。

(三)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创新。按照党章的规定,在我国,党的最高全力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而从法理和规范的文件上看,党的代表大会不仅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而且也是党内最高的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但由于现行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是每五年或三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后党代表又缺乏行使权力的渠道。这就必然会使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的地位在实际的运行中被党委会和党内工作领导机关代为行使,而普遍出现权力倒置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实行党的代表常任制,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实行党的代表常任制主要目标在于要确立党代会在党内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领导机关的地位,过去党代会长期闭会,其所有权力实际上是被党委会代为行使了。由于党的工作领导机关实权在握从而取得党内最大的控制力,党代会一旦进入实际操作便立即出现了与党委会地位、职权方面的矛盾冲突,这就往往成为制约健全党代会制度的真正难点所在,而使早就开始的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为此,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了加快党的代表常任制的要求,并在扩大试点范围的同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正是在深入实践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要求,并提出要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的代表常任制。但必须充分地认识到,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只能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推进和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必须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坚持与改革党内领导体制、完善党内其他民主制度、特别是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逐步推进。

(四)不断推进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最关键的还是在于要确认并保障党内的权力来自党员的委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实质上也就明确了党内的权力归党员所有。为此,尊重和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推进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就必须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要通过公正、科学合理的候选人提名产生方式、预备人选基本情况介绍、表决投票等方式的规制,使党员和党代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真正成为党内权力委托代理的过程,成为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过程。并对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影响、控制、改变、推翻选举人意志的行为,明确规定相应的政治责任、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查处的主体和程序,以维护党员和党代表的民主选举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其次,要在不断扩大和提高差额比例、范围以及层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党内差额选举的竞争性水平,使选举的精髓,即选择性,尽可能地在差额选举中得到显现。再次,逐步扩大党内基层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探索党内基层民主实现的多种形式,党的基层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党员直接选举的试点正在不断扩大。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这不仅为各级党组织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得人们越来越对我们党未来党内民主的发展充满了希望。

(五)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对党员主体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党员主体意志。党员作为党内权力的主体对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行使监督权,是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就必须根据党内权力的运行接受党员主体监督,强化对党内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能够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监督制度。首先,明确党代会对全委会与全委会对全常委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委会向党代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保证委托者对代理者的控制和监督。发挥党的集体领导在监督中的作用,发挥党代表和党委委员在监督中的作用。其次,坚持从现阶段反腐败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改革现有的党内监督体制。把对地方纪委领导权由原来的以同级党委为主、上级纪委主要实行业务领导的模式改为上级纪委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模式,强化纪检机关垂直领导的力度,增强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再次,要在不断高党务公开透明程度的基础上,打破党内监督的神秘化,为党员主体更好地实行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如加大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公开程度,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等,并进而把这种党内监督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人民民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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