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集体企业论文,乡村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把产权交给最应该得到它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那种认为谁是天生的管理人才,企业就理所当然归他所有的想法是不行的。这既有道义上的原因,也有经济学上的原因。道义上的原因比较好理解,集体资产是大家的劳动积累。对集体资产的积累做出贡献的,对集体资产的积累就有天然的权利,这是道义上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经济学上的原因,究竟谁是最会利用资产的人,从理论上讲,只有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才能看出结果,不可能用行政手段辨认出谁是最会利用资产的人。所以,产权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把资产交给最应该得到它的人,对资产积累有贡献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第二步是在市场竞争规则的作用下,使产权向最会利用它的人转移。企业改革第一步应是通过起点平等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第二步是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最初所有者和最终的所有者,就是最应该得到资产的人和最会利用资产的人。
社区群众是乡村集体企业中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乡村集体企业在重塑所有者主体时,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资产评估,将集体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折股给社区成员,以解决乡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位和由乡村政权代理乡村集体资产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分割的部分,应通过改革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方式来解决。原则上这一部分的比例一般不要超过划分给社区成员的部分。乡村集体企业通过股权社会化和在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上交易以后,它的股权会向有实力的资产经营者手中相对集中。
二、乡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界定与分配
对企业存量资产权属的界定和分配应当在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情况下进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乡村企业归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农民所有”。在这一前提下,应本着“谁投入、谁所有,谁创造、谁收益”的原则,平等协商,逐一界定。具体操作时,应按照集体存量资产形成的来源,首先应把存量资产分为投入和积累两部分。
投入包括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均含贷款投入),这部分从总体上讲应当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是不合适的。因为职工不是企业所有者(至于部分职工是本社区的成员则是另一个问题)。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投入中特别是原始投入,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这部分在存量资产中的比例不大甚至非常小,在量化时不能单纯地与现在的资产等量齐观。问题主要还不在于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于它发挥的“奠基”和“启动”作用,其绩效比目前的等量资产的作用大得多。追加投入中有一部分是贷款,其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是社区成员。至少这两部分应归社区成员所有。
积累部分的界定,按照劳动力和资金均有贡献的原则而界定。劳动力是形成积累的来源,资金是形成积累的条件。因此,对这部分产权的界定应按劳动与资金两方面分配。北京市郊区一些企业采取按企业历年人工费占费用比例的平均数去计算职工在积累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余下部分便是投资者的份额,具体应通过测算确定。积累中职工所得份额,应采取直接分给职工个人作为分配股。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产权应按其贡献大小而定,按工龄、能级(指岗位和能力)、效绩(工作成果)三个要素,并给这三要素在贡献中作用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权数来测算。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积累部分量化给职工个人时,切忌平均主义,要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一般工人的差距,客观地承认他们的功绩,给予较多的股份。
经过上述界定,乡村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就很明晰了(见下图)。
三、是否设置企业职工集体股
在目前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设立企业职工集体股。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企业职工集体股,目前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角度看,企业职工集体股的设立是不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如果职工集体股的股权由企业厂长、经理代理,就会产生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不利于对厂长、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不利于产权改革的目标实现,因此,职工集体股至少不能由厂长、经理代理行使股权。
第二,职工集体股在理论上的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即归职工集体所有,但归哪部分职工所有又是很难明辩的,于是也有的地方在吸取了职工集体股由厂长、经理代理的种种教训后,决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企业集体股。相比企业厂长、经理代理职工集体股而言,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职工代表大会本质上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如果同时代表股东利益,会造成目标双重化和行为冲突。另外,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行使民事权利,所以,在今天的法制社会,它既不能像自然人也不能像法人很好地履行自己权力和职责。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如果职工集体股由职工代表会掌握并且握有控股权,就容易导致企业产权由职工掌握而产生的种种后果,会产生像南斯拉夫“工人自治企业”一样的种种弊端。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看,职工集体股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也是和产权改革的目标不相适应。
第三,职工集体股的来源是企业经资产评估界定以后,划归由职工所有的那一部分,它的根本来源是职工劳动积累的结果。有些地方和企业,无视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不把职工劳动积累的成果归还给职工,这种做法既侵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产权改革的进行。
究其原因,是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层的既得利益在起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他们不想失去他们原来的利益。在改革的压力下,他们还是采取种种办法想尽可能地保住原来的利益,职工集体股的设立和演变正是说明了这一点。政府和理论界应旗帜鲜明地反对设立企业职工集体股,应不折不扣地把它们量化给职工个人,这既保护职工的利益,明晰了产权,也符合产权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目标。
四、是否设置社区集体股
社区集体股的设立也存在不少争议,原因产生于社区集体股的代理问题。当然,设立社区集体股可以列举许多优点,比如解决社区的集体福利,壮大集体经济等等。但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其一,如果社区集体股的股权由乡村政权代理,并且社区集体股达到控股地位,那么企业虽然名义上改制了,实行政企分开,实际上仍然由乡村政权负责人操纵,企业很难建立起人格化的约束机制。其二,社区集体股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代理,与乡村政权代理社区集体股相比,这是一种进步。从理论上来讲是可行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社区集体股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持有,对企业而言是相当于法人持股,对企业来讲,其全部财产由法人和自然人持有,财产关系明确。但问题出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本身。一方面是许多地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不良,具有浓厚的集体经济特色,存在着大量的侵害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行为。而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和机制完善的问题并不比乡村企业产权改革问题轻松。所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代理行使社区集体股,其效果令人怀疑。如果社区合作组织行政化就有可能产生乡村政权代理集体股而产生的同样多的问题。我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和诱致式的,从社区集体股中获益的利益团体成员在改革中会尽量为它找到存在的理由,特别是强调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因此,在改革的现阶段,社区集体股的大量存在是一种既存的事实,在较长一段时间无法改变也是一种事实。从有利于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出发,要尽量避免其不利影响及为一下步改革留下难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归避:一是要将社区集体股的一半以上股份划分给社区成员个人,并尽量避免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掌握企业的控股权。二是要改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掌握的股权的管理和营运方式,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五、乡村集体企业增量资产的投入
乡村集体企业增量资产的投入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一些地方把乡村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量化以后,一定要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拿出和应该分配的股份值按一定比例计算的现金投入后,才让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获得存量股份的分配权。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存量资产是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投入和积累的成果。过去产权不清,现在搞产权清晰化,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获得本该属于他们的财产是不应有先决条件的。企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投入,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办法来解决。至于那些企业产品市场前景不好,经营管理不善,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没有信心的企业,通过市场化的办法筹集不到所需的资金,这正是市场法则在资金市场上对企业的约束。如果发展前景好,只要条件优惠,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作为投资者,肯定会愿意力所能及地投入一部分。如果企业发展前景不好,强行让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在获得存量资产时,新增加投入一部分,的确让人担心是借产权改革的名义,强行在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中“圈钱”,如果再加上股权结构不合理,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人格化的约束机制流于形式或不能发挥效力。企业若不能有效地改善经营的话,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的新增投入等于又打了水瓢,在实践中不乏这种例子。因此,在产权改革中,应坚决杜绝强行让社区成员和企业职工强行投入。
六、小结
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设立企业职工集体股,通过股权分配等办法将社区集体股缩小至不具控股权地位,这样的股权结构就可以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和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应的议事规则和职能,充分发挥它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有的作用,通过它们强化对企业经理人员的选聘和监督,人格化的约束机制就能建立起来,乡村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第一个步骤就可以完成。再通过股权社会化和企业在股权市场上进行交易,伴随着经营者企业家市场的建立和其它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乡村集体企业就能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人格化约束机制和制度化约束机制有机统一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