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论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论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

其木格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 要: 为了本罪在实际当中可以更好的施行,最高法随后不久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本罪的适用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仍然没有充分解决本罪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条内容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仍然存在的空白点和争议点造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进程中的困境和障碍,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切实发挥本罪对于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作用,体现出本罪入刑应有的效益。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益;司法认定;社会危害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进程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刑罚可以防止—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刑罚并不能铲除邪恶本身。”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接到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法律议案。2010年3月,全国人大接到全国总工会的立法建议,要求将恶意欠薪入刑。随后全国人大常委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2011年2月底,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予以犯罪化处理。同年4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将恶意欠薪的这一恶性行为明确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最高法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转移财产、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从宽处罚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单位犯罪等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解释。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难点

(一)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司法认定

1.劳动者的认定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者是受害者,也是经济上受到损失的一方。在本罪的司法审判中,劳动者这个法律主体的认定十分重要,但在学界,对劳动者的概念和认定并没有达成一致。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者,应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者付出了切实劳动,与用工者达成了相关的合意或协议。(2)劳动者具有从事该劳动的权利能力。如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3)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如卖淫、拐卖妇女儿童、偷盗、调查他人隐私等活动因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就不属于此罪中的劳动者范畴。

俄罗斯将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管理级分为国际、联邦、地区、市县4级。民用人工智能系统和机器人技术的防御能力按俄联邦民法129页执行,禁止涉足武器/军事技术、隐私问题。

2.劳动报酬的司法概念认定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诈骗罪

3.逃避支付的司法认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对劳动的期待,也是劳动的动力所在。它是劳动者维持家庭生活的必要保障,体现的是其劳动所带来的社会价值,也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公平社会制度。工资是众多劳动者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用工者恶意拒付报酬的行为不仅造成劳动者拿不到工资,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其范围在司法解释中有很明确的规定。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用人单位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的行为,并且转移财产或逃匿的目的是为了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绝履行自己负有的支付报酬的义务。而转移财产和逃匿在实践中都有很多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对此,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转移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通常有隐匿己有财产、与他人串通后恶意偿还债务或虚构实际不存在的债务、采取非法手段虚假破产或虚假倒闭,逃匿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行为人逃跑或藏匿、将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进行销毁、隐藏或篡改。虽然司法解释对其具体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罗列,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却依然困难重重。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1.对故意的认定

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的法定从宽情节表述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条件是行为人在公诉前已经及时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依照法律规定也承担了有关的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人员针对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做出从宽与否的处罚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或雇主曾经因本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五年内又触犯本罪,则是屡教不改,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即便其符合可以从宽处罚的条件,也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做出不从宽处罚的决定。

钾肥膨果却也阻钙。钾作为作物生长必需的大量元素之一,可促进植物光合作用,提高二氧化碳同化率,既有利于植物叶绿素合成,也有助于改善叶绿体结构,同时还有助于膨果。而目前很多种植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钾肥膨果就大量施用钾肥,导致膨果期需要大量钙元素时期土壤中钙含量严重不足,从而出现脐腐病、顶枯病等病害。

根据学界对诈骗罪的定义,可以得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特征是:行为人的手段上是欺诈或者欺骗;因为受到的欺诈或者欺骗使受害人心理上有了错误的认识;受害人因为这种错误的认识,对自己已有的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处分;不法行为人因此获得了受害人的财物或者是财产上的利益,而且数额上较大。诈骗罪的实质性是受害人对自己取得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做出了处分导致其失去了对财产的占有的行为,这是诈骗罪与其他罪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会构成本罪。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因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未发或者少发劳动报酬或者在被政府责令后立即支付报酬这几种情况,都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主观要件要求,不能构成本罪。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单位确实存在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导致流动资金不足,可以在征求到本单位工会的同意之后,暂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故意拖欠工资,也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

2.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

(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从教育的角度来分析,小学数学教育信息化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完全按照教师的指导和强制性手段来落实,不仅无法取得理想的成绩,还会在教育的内涵上表现出严重的缺失现象。笔者认为,教学互动性较差是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如在小学数学教育信息化的初期阶段,很多教师并没有对小学生的内心想法和日常的言行做出了解,直接按照标准体系来落实,以至于师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增加,小学生虽然表面上顺从教师,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理解和认可教师,这对于小学数学教育信息化产生的影响较为显著,同时无法在日后教育的进行中得到理想的成绩。

后来,我通过省城的同学获悉,我的女友已经傍上了一位大款,每天满面春风地开着一辆奔驰哩,出入各种饭局和场所。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

按照著名学者张明楷先生的观点,侵占罪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他人将数额较大的金钱或其他价值较高的财物交给行为人保管时,行为人因贪欲将保管物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将财物归还给他人;二是行为人发现了他人故意埋下的埋葬物或者遗忘在某处的遗忘物,当财物价值较大且行为人明知其是埋藏物或遗忘物仍将其收入囊中据为己有时,也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侵占罪有着共同之处:(1)两者在主观犯意上都要求故意;(2)两者都是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己且不给予他人;(3)两者在行为的手段上都是可以采用逃匿或者转移财产等;(4)两者在犯罪情节中都要求犯罪涉及的数额满足规定的较大标准。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一,毛泽东一直认为共产党办事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几十年里多次讲这个问题。“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9]但是,这个正确的理念始终没有制度化,各级干部一直实行任命制,没有实质上的人民授权程序。这就给权力异化留下了巨大空间。尽管,毛泽东在《鞍钢宪法》中提出了工人参加管理的原则,在文化革命中规定权力机关要有群众代表,体现了让群众参加管理的思想。但毕竟不是民众授权的制度设计。

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构成上有三个主要特征: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两罪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1)两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都是故意,并且都是为了不履行本属于自己的义务而实施的不法行为,最终获取本不属于行为人的利益。(2)两罪在客观的行为上,都是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通过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和手段拒绝履行。(3)两罪犯罪主体的范围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当单位触犯了上述两个罪名时,都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结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被写入《刑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条文义理解、入罪标准界定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但本罪的入刑以及后来相关司法解释的跟进,已经充分体现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刑法只是这个社会中最低的限度,而不是解决所有欠薪问题的万能钥匙。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罪名的设立只是为了惩治和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并不能够消灭犯罪本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治理需要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信随着法律逐渐完善,随着社会普遍信用的提高,背信弃义拒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现象也会得到有效治理。

[ 参 考 文 献 ]

[1]杜邈,商浩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J].法学杂志,2011,10:114-116.

[2]蔡胜平,黄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探究[J].中国检察官,2014,4:56.

[3]侯霄霏.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条解读与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2,09:85-86.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89-02

作者简介: 其木格(1984- ),女,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本科,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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