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沦陷后私人财产损失的典型性研究——以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损失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典型性论文,文官论文,国民政府论文,南京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造成了大量的人口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其中尤以南京大屠杀为甚。早在抗战开始不久,国民政府及民间机构就已经开始对侵华日军的战争罪行进行调查。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又开展了大规模的抗战损失调查,并于1946年10月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① 围绕南京大屠杀案,则先后有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南京市抗战损失委员会和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从不同角度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社会调查。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民政府并没有调查统计出完备周详的损失总数,有关南京沦陷后的抗战损失亦是如此。时至今朝,要想获得完整详尽的数据似不可能,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史料的进一步挖掘和整理,采用多种方法去推算和估计,以期获得有价值的结论。2005-2011年,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中心联合海内外多所高校、科研单位以及档案馆陆续编纂了72册《南京大屠杀史料集》,③ 约四千万字,内容来源于国内外档案馆、图书馆和有关史料机构,涵盖加害方日本、受害方中国、第三方欧美国家的大批重要历史文献、亲历者的原始记录和口述回忆等,绝大部分是原始文本、第一手的历史资料,在海内外首次公开出版或第一次译成中文出版。《史料集》有大量涉及战争损失调查的原始档案,本文依据这批最新出版的相关资料,试图利用统计学工具,为研究对象的定性提供数量根据,进一步揭示侵华日军的暴行。通过研究,不仅能够让我们了解南京沦陷后的财产损失状况,亦可作为区域抗战损失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南京市抗战损失的调查
早在1938年11月,在重庆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上,黄炎培等参政员就首次正式提出议案,建议国民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对战争损失加以调查。④ 黄炎培的提案不但获得大会通过,而且也引起了最高当局的重视,在蒋介石的亲自过问下,抗战损失调查的工作交给了行政院。1939年7月,行政院正式颁布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通令中央机关及各省、市、县政府分别调查,每三个月具报一次,并指定由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调查资料。⑤ 在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中调查战争的损失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加之国民政府中央各部和地方上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战争损失的调查与统计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1940年10月,国民政府主计处主计长陈其采在致军事委员会的公函中称:“遵照行政院所定查报办法,应报未报之机关甚多,沦陷区之地方机关既全未查报,撤退之中央机关查报者亦仅有数处,现时收到者大都系后方各地受空袭之损失,即此项数字亦不齐全,是项查报办法似尚未能普遍遵行,诚恐延宕愈久,补报愈难,而益失其统计之价值。”⑥ 抗战进入后期,当盟国对日作战形势日渐好转之际,国民政府开始考虑设置专门的战争损失调查机构。1944年2月5日,行政院成立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制定颁布《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⑦ 据档案资料记载,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接收国民政府主计处移交有关抗战损失调查的案卷计有458宗,未归卷者83件。⑧ 1945年4月,该会改属内政部,并制定《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条例》。⑨ 1945年11月以后,随着沦陷区的相继收复,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抗战损失调查,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拟订了九项抗战损失调查要点,通令全国开展此项工作。⑩ 1945年底至1946年初,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称行政院赔偿委员会。(11) 还都南京以后,各省市或设立抗战损失调查机构,或指定单位专负其责,积极展开调查损失工作。但问题是,中国抗战时间之长、损失之大,调查与统计远非短期所能完成,于是便出现了一边估计、一边调查、一边汇总的情形。
有关南京市的抗战损失调查,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中央机关所主持的调查,其二是南京市方面所主持的调查。
中央机关方面。自1939年7月行政院通令所属中央各机关及各省市(县)政府分别调查具报,复呈报国民政府通令其他各机关一律查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调查资料。而主计处则从1940年起,每隔半年即就所收到的报告,同时将以前所得的数字,累计汇编一次,形成《抗战中人口与财产所受损失统计(试编)》。(12)“试编”中的分类统计规模、调查项目均十分详细。但因在战时进行调查,困难重重,“因我平民人口本无统计,而对沦陷区又乏控制力,敌人复往往湮没证据,年代过久,证据搜集不易。财产损失部分,亦复如此。人民财产事先不报,事后遭受损失,所报亦不可靠。关于公共财产之损失,各机关所报者,尚较整齐。私人财产之损失,报告甚少。既无报告,当亦不便捏造。”(13)“关于敌人在沦陷区经营各种事业之损失事项,其中包括工矿、交通、金融、天然资源及其他生产事业,在战时受种种条件限制,不易调查,间有一二特种调查报告,或系个人历史侦查所得,不免挂一漏万,仅可作为参考资料。”(14) 而“当时战争尚在进行,调查工作多偏于中央机关及地方各省市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之查报。”(15) 但是,在1945年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六次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的报告中提到:“本会于三十二年六月函请各部会署、省市县政府,搜集各项表册。嗣接函报者七单位,正行查报者六单位,函复无损者三单位。三十三年十月,以院令印发查报须知后,函复查报者仅有两机关。”(16) 由此可见,调查结果并不理想。
南京市方面。八年抗战期间,首次组织的一次大规模损失调查,就是对南京及其附近地区的调查。南京陷落后,南京国际赈济委员会开展赈济事宜,委托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路易斯·S.C.史密斯(Lewis S.C.Smythe)主持调查南京附近灾情。调查从1938年3月8日至6月15日,历时三个多月。整个调查分两部分进行。一部分为南京市区调查,此项调查再分为二,一是以调查家庭损失为目的,称为家庭调查,每50家调查一家,共计调查949家;另一是以调查建筑破坏情形为目的者,称为建筑调查,每10号门牌调查一号。另一部分为乡村调查,范围及于江宁、句容、溧水、江浦、六合等5县。六合当时因交通治安限制,调查仅及半县。调查系沿主要路线进行,在调查员经过路程以内,每3村调查一村,每10家调查一家,共计调查905家。史密斯及其助手根据以上各项调查资料于1938年6月编写了一份英文报告War Damage in the Nanking Area,December,1937 to March,1938,中文译名《南京地区战争灾祸(1937年12月-1938年3月)》。此调查报告内容翔实,随后的赈济工作以此为依据展开。正是由于以赈济为目的,所以只针对了平民损失,并未涉及国家社会的一般损失,可即使是限于调查平民的损失,也因南京陷落以后,平民四处逃亡、流散,甚至全家遇害,而使得事实上无从调查其损失与伤亡,因此其调查结果难以反映南京市损失的整体情况。如就南京市商业损失调查而言,仅限于八大街区。统计结果,南京市区每户平均损失1261.77元,农户每户损失318.91元。(17) 这次调查虽不详尽准确,但它为以后开展抗战损失调查、估算提供了参考。南京城乡每户的平均损失率,成了以后研究和估算长江中下游地区住户损失的依据之一。
1945年12月10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正式宣布成立,大规模的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各项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调查统计由此展开。(18) 会议讨论通过了南京市抗战损失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委员会由市政府、市党部、首都警察厅、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宪兵南京军区司令部、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商会、南京市农会等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三组:第一组“掌理人民伤亡暨私有财产与人民团体暨古物书画之损失查报事项”,第二组掌理“公有财产、各级学校、公营或民营事业财产等损失查报事项”,第三组掌理“天然资源暨因敌人在收复区经营工矿、交通及其他生产事业所受之损失等查报事项”。(19) 其中抗战损失属于军事方面者,由军政部督饬所属机关查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印制人口伤亡调查表、财产损失报告单两种表式各六万份,分发各机关及各区公所警察局,转发填报。为了扩大宣传,1945年12月23日起,该会分别在《中央日报》、《和平日报》登载公告,呼吁民众踊跃申报。(20) 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有关抗战损失的调查一直延续到1947年8月,其后相关工作移交南京市政府统计处办理。(21) 毫无疑问,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抗战损失调查,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及南京市政府组织的一次大规模、卓有成效的调查统计工作,因为后来我们提出的有关南京大屠杀损失的各项统计数字,都是以这个时期调查统计的结果为基础的。但同时我们亦应指出,由于调查统计时间已迟滞8年,且头绪繁多,又因南京市民文化程度不同,代查代填等现象、错报漏填等情况较多。
二、现有的抗战损失研究情况及其不足
自1938年起,在开展抗战损失调查的同时,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就已经开始基于调查统计对抗战损失进行研究。潘嘉林研究员在1941年完成的《抗战三年我公私损失初步估计》,(22) 是我国最早系统研究战争损失的论文。接着,另一位研究员韩启桐先生对中国抗战六年来的损失做了较深入研究,于1944年撰成《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1937-1943)》(23) 一书。此书为我国第一部公开发表的对日战争损失研究成果。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抗战损失调查,并于1946年10月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1947年正式对外公布八年抗战期间的损失。
随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问题继续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无论是在资料的整理还是在研究方面均有较大的进展。就资料的整理而言,虽然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专题性资料并没有出版过,但各种大型的近代史资料则对此多有涉及。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陈真主编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61年版)等就收录了抗战时期中国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的损失数据。90年代以后出版的有关资料主要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单位编辑的《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多卷本,中华书局1991年版)、章伯锋与庄建平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抗日战争》(多卷本,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与经济等各卷,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上海档案馆编辑的《日本在华中经济掠夺史料(1937-1945)》(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等。上述这些资料中有不少篇幅都涉及到了中国抗战时期的财产损失问题。
南京抗战损失研究方面,先后有路易斯·S.C.史密斯(Lewis S.C.Smythe)教授的《南京地区战争灾祸(1937年12月-1938年3月)》,1946年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关于“敌人对于南京之毁坏及暴行报告”和“南京市公私文物损失数量与估价目录”,(24) 以及1946年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公布的“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等,(25) 它们都对南京大屠杀期间公私财产损失做了估计。这不管是在当时还是现在,有很大的意义,是不可或缺的珍贵史料。但由于战后特定的政治格局与调查时间的限制,有关南京抗战损失统计难以全面。2006年,由中央党史研究室牵头,各省市开展了关于抗战损失的调研。同时,南京地区学者对本地区的抗战损失开展了深入研究。(26)
本文拟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采用统计学方法,把计量作为分析资料、阐述观点、概括结论的主要手段之一,为系统地、详尽地发掘和利用数据资料提供了有力的工具。(27) 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可以为研究对象的定性提供数量根据。通过量与质的辨证统一分析,揭示其内在规律性,提供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28) 而当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韩启桐所提“取材务求审慎,一切可疑的资料非经分析研究,决不轻易引用,纵即陷于抱残守缺,亦在所不计”,“估计力求避免夸张,其有必须自作假定或从事决断之处,亦采取保守原则。”(29) 是本文进行实证性研究的原则。
三、典型性研究方法说明
关于损失问题的研究,理论上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其一为依据调查资料的加总,这种方法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要求极高,但能够得到精确的结论。我们现今常见的人口普查、国民经济普查就是这种方法的典型应用。然而,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官方所组织的调查与统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特别是价值的计算问题是战争期间和战后调查统计中遇到的重大难题。而且各地方对调查战时损失的重视程度不同,“各地查报损失,多属零星报送。两年以来,虽仍依照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继续办理审查登记,但以地方不靖,办理迟缓,至东北、河北、山东等省及在外华侨,因情形特殊,一时尚难查报。”(30) 因此,其调查与统计的结果难以全面地反映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情况,这也使得“依据调查资料的加总”或“对调整后的调查数据加总”的方法难以作为可靠的研究工具。其二为基于调查数据的统计学估计,也就是利用统计学的抽样调查方法,利用样本数据估计出总体损失及其可信度。这种方法要求原始数据测量方法一致。而此研究所依托的数据恰恰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抗战期间及战后国民政府曾多次进行财产损失调查,但每一次所使用的统计科目和统计方法不尽相同。(31) 它以当时当地物价计算,最后统一折合成1945年8月国币价格和美元。(32) 然而战时物价变动剧烈,1939年秋开始狂涨,各地涨幅变率不一,甚至涨幅序列倒置。(33) 这使得我们必须十分谨慎地对待原始史料。此外,如果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则需对原始数据进行调整,这不仅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而且就目前搜集到的史料来看,也缺乏确定性的调整标准。尽管前人的研究中亦提出过多种调整标准,如“外币折算法”、(34)“战前法币币值折算法”(35) 等,这些估算的标准和方法因人而异,结论也往往悬殊。我们认为如果随意地、不经验证地确定一个调整标准,所得结论也很难可靠。其三是典型性调查法,即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在若干同类调查对象中选取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对象进行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从而认识这一类对象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从而得出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价值的结论。在原始数据充分精确的情况下,这种研究方法无法得到如前两种方法那样可靠的结论,但在原始数据存在大量缺失且精确度不足时,反而能够获得可靠性远超前两种方法的结论。事实上,在抗战损失的原始数据中,有一批就是以典型性调查法生成的。如晋冀鲁豫解放区牲畜、家禽、农具损失总数,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进行精确的调查统计,就是以抽样的典型调查,概算出每户损失的均数,然后再乘以总户数得出的。(36)
正如前文所言,抗战损失研究面临的就是原始数据的粗糙与匮缺。因此,我们在本文中使用典型调查法来对南京的抗战损失进行评估。
在《南京大屠杀史料集》中,关于南京抗战损失这部分的资料有19册,(37) 收录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日军在南京暴行资料、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南京市抗敌殉难同胞暨遗族状况调查、南京市调查殉难市民予以褒扬并专款救济情况、南京市园林寺庙财产损失报告等项,反映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南京市的工作全貌,包括市区政府、乡镇公所及保甲长有关南京大屠杀案调查统计概况及其运作情况。
在19册资料中,其中第16-18册为南京市机关团体和市民的调查统计,第41册为中央机构财产损失调查,42-47册为市民财产损失调查。在市民财产损失方面,由于财产损失报告单数量甚多,但仍是其填报总数的一部分,(38) 加之南京市民文化程度不同,存有代查、代填、错报、漏填等情况,不能满足统计分析所需的数据质量要求,故放弃。
在中央机构财产损失调查方面,第41册分列了两方面机构的财产损失:中央党政机关财产损失和中央社团财产损失。中央党政机关财产损失方面,包含国防最高委员会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财产损失报告单、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报告单、最高法院职员财产损失报告表等23个单位表格。而中央社团财产损失则收录了新生活运动妇女指导委员会总会及所属新运纺织厂公私财产损失报告单、中国地理学会财产间接损失汇报表等20个团体的表格。
在这些数据中,有大量的汇报表仅有间接损失数据,而间接损失数据多为估算数据,往往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在无法获得其估算依据就采取统计学研究是不可取的,故舍去。还有部分汇报表因其数据统计不完全,亦舍去。在剩下的汇报表中,考虑到国民政府文官处在抗战开始就已涉足调查工作,即自从抗战损失《查报须知》颁行后,各省陆续有县市人口伤亡查报表送行政院及国民政府文官处。从1940年开始,约每隔3个月,国民政府主计处便会根据由文官处或行政院转来的各省县市的汇报表,调制出截止到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2月底所收到材料的《人口伤亡》总表。(39) 因此,国民政府文官处有比较丰富的抗战损失调查经验,亦十分了解抗战损失调查表的填报须知,其自身所填报的抗战损失调查表总体质量应高于其他部门,故此我们选择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数据作为典型性研究的基础资料。国民党文官处就是我们拟选的典型调查事例。
文官处是国民政府直属内设办事机构之一,其前身是国民政府秘书处。1925年7月1日,广东国民政府下设秘书处,处内设总务、机要及撰拟三个科。总务科掌铨叙、印铸、文书、收发、保管、会计、庶务,及不属各科事项。1928年,秘书处改称文官处,乃将铨叙与印铸二事项自总务科划出另成立第四科。训政时期,国民政府的直辖机构有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主要掌理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及政府内一切文书、机要、印铸等事宜。(40)
1937年11月中旬,国民政府根据国防最高会议决定,着手部署迁驻重庆的实施程序。国民政府本身的机构只有文官、参军、主计三处直属于主席领导。全府员工不下一千余人。筹迁工作中,限于财力、物力的拮据,交通运输的困难,不可能全部迁移,只能是既迁移,又疏散。根据工作的需要,以既自愿又强迫的原则,除高级官员外,下级人员中认为不需要的,一律以“非必要人员”疏散,留职停薪,每人发一点疏散费。1937年11月16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遵循迁都大计,交代属下的文官、参军两处干员,清点好中华民国印信、旗幡等重要器物,漏夜登船,先离南京而赴重庆。在迁移时,军事委员会海军部特为国府首批西迁,调派了内河装甲的“永绥号”兵舰作为林森专轮。除主席林森居于专舱之外,其余员工以职位高低,依次乘坐不同的舱位,并允许携带家属。随身行李携带有限制,不得携带家具。此外,文官处铸印局还带走一部分印铸技工和必需的设备。(41)
四、统计学分析
1.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统计表
研究的原始数据来源系国民政府文官处抗战损失调查表,(42) 共计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这些财产损失报告表的填报人为国民政府文官处的全体职员,包括政府官员和政府体制中的技术官员。分别为:文官长吴鼎昌,局长许静芝、周仲良,参议库耆雋等10人,秘书5人,编审主任1人,科长7人,编审3人,荐任科员22人,科员33人,书记官34人,技正3人,荐任技士1人,技佐4人,技务员9人,特务员3人,事务员5人,书记14人,助理员2人,雇员14人。这一分布涵盖了国民政府官员和技术人员的各个等级,有较广泛的代表性。由此数据集所得结论具有普遍性,可以推广至整个国民政府职员层级。
财产损失报告表统计的科目包括:损失时间、损失事件(损失缘由)、损失项目、购置时间、单位、数量、购置时价值(国币元)、损失时价值以及备考项。从统计科目上看,涵盖了损失统计所需的各项要件,能够较充分地反映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在抗战期间私人财产损失的损失情况。
从数据可靠性角度看,统计科目购置时价值所列数据由于反映的是损失财产的购买成本,有清晰的定价依据,所以较为可靠。而统计科目损失时价值所列数据由于未载明估值方法和依据,全由财产损失人自行估价,因此存在估值方法不同,估值大小随意的缺陷,也即统计误差不可确定,仅可作为判断时的参考。
2.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描述性统计
以购置时价值衡量,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所报告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规模总计349776896元(国币)。需要指出的是,此项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财产损失总额低估了这些职员真实的财产损失总额,原因在于有部分资产因其无法估价故未载入损失表总额数据。这一点抗战损失调查表之备考项统计科目已经说明。例如,填送日期为民国34年8月,填报人为魏安时之财产损失报告单(43)(见下表一)显示其有三项财产未载明价值,其一为购置时间为光绪期间的金镯玉镯四只(计金二两五钱)未估计购置时价值和损失时价值;其二为祖遗古屏字画四只(44) 无法估价;其三为坐落于九江之祖遗房屋田亩未估价。
又如:填送日期为民国34年8月20日,填报人为许崇灏之财产损失报告单(45)(见127页表二)显示,其有9项财产损失未载明价值,包括高级衣物及收音机。
以购置时价值衡量,人均财产损失额为1998725.12元(国币)。这一数值十分庞大,似乎印证着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是,如果仔细地观察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的数据分布,可以发现平均值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指标,不能以此数据来衡量大部分人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在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中,最小报告损失额为0元(损失人:李岱东),最大报告损失额为241000000元(损失人:周君素),即数据的全距(Range)(46) 为241000000元,十分宽广。而且进一步计算可知(如表1),这一数据组的样本的标准差极大,显示数据离散程度极大。从全距和标准差极大可以推知,文官处职员的私人财产损失并不是有一个偶发、瞬时的事件所导致,即其损失不是来源于随机性冲击,这实际上表明导致职员财产损失的事件是多发的。结合日军侵略的其它史实,可以推断文官处职员的私人财产遭受过多次洗掠。此外,这一数据组的中位数(47) 和众数(48) 都远小于平均值,显示数据的分布形态为强烈右偏;峰度系数(49) 远大于3,偏度系数(50) 为正且数值较大,说明数据变异程度极大,数据主要集中在数轴的左侧,即大部分文官处职员的私人财产损失并没有达到人均财产损失额之规模,拉动平均数上升的原因在于有部分职员遭受异常大之损失。
由于175份财产损失报告所载明损失数据的全距极大,且数据离散程度(51) 极大,因此不能够使用等距分组的方式来展现数据,必须使用不等距分组的方式。依据sturge's rule(52),我们确定数据分为8组,数据上限分别是一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十亿及十亿以上。按频数划分,数据展示如下:
由上图可知,绝大部分(98.98%)职员私人财产损失在一百万元之下,90.8%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在一千至一百万元之间。值得注意的是,有44.5%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在一万至十万元之间,可见即使抛弃掉那些异常大的数据,大部分职员的财产损失依然十分严重。
3.以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描述性统计
从财产损失报告表中我们发现,受损失财产的购置时间跨度较宽,从光绪年间延续至民国二十六年,且有部分报告表仅载明“逐年购置”,更有部分报告表载明受损失财产为“祖遗”,无法得知购置时间。因此,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额实际上偏离了真实的损失额。考虑到损失的财产以价值衡量主要是房屋等不动产和字面、古玩、黄金等贵重物品,这些财产在保有期间属于可增值资产;而家具、衣服等在保有期间会由于使用价值衰减而逐渐贬值的财产所占比例较低,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额低估了国民政府文官处职员私人财产损失的真实额。
尽管财产损失报告表中“损失时价值”科目所列数据存在种种问题,但为了进一步了解损失情况,还需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在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中,有163份报告了损失时价值。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
同样的,这一数据组的标准差极大,峰度系数远大于3,偏度系数为正且数值较大,说明以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数据呈离散性分布,且数据分布形态为右偏。对比表1和表2,表2的峰度系数和偏度系数都小于表1,说明以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分布要比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分布更为扁平,且右偏较少,也即数据分布更为离散。这可以进一步印证我们在使用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分析时所做的推断,即文官处职员的私人财产遭受过多次洗掠。
基于与上文同样的原因,我们对以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进行不等距分组,分组规则与界限与上文相同,并画图如下:
图2 以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额频数分布
可以发现,图1和图2的分布形状极为相似,仅仅是图2比图1更为扁平而已。进一步计算两者的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53),分别为960%和567%,位于同一数量级,且图2的变异程度要小于图1,说明以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与以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具有同样的数据分布规律,即两者也可得出一致的结论并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为大部分职员的私人财产损失在一万至十万元之间,损失极为巨大。
4.关于损失的相对水平衡量
单纯的损失绝对量并不能给后人以损失程度的感性认识,货币差异和购买力差异往往会扭曲人们的评价尺度。因为后人往往是以其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货币购买力来评价过去的损失规模,这将或夸大或缩小真实的损失程度。因此,我们需要使用一个相对指标来表达损失程度,在此我们使用损失相当于工资的倍数来衡量。
尽管财产损失报告表并没有载明损失人的收入情况,但注明了其官职和工作岗位,这使得我们可以利用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54) 所列数据来进行相关计算。选择《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原因在于“公务员经甄别登记或任用审查合格,其资格职务及官等既已确定,即需同时据以核实其级俸”,且其将“上自国民政府五院,下逮县政府各科局,悉列其中”。(55)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显示每一官等内部被划分出不同的薪级(56),而财产损失报告表只载明损失人所处的官等,并没有载明损失人所处的薪级,因此我们使用每一官等的平均俸额来表示这一官等职员的薪酬水平。这一做法尽管不如使用真实工资水平精确,但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可接受的,其误差处于可控范围,所得结论也不会偏离真实值。
为了保证评判标准的一致性,我们将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中职务为编审主任、技务员、助理员、雇员的数据剔除,因为这些职位的确切官俸区间未在《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载明,共计剔除27份。余下的148份数据中有11份为填报按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
表3给出了损失额相当于平均俸额的倍数之描述性统计。统计显示,数据的全距和标准差尽管比表1和表2所列数据有所缩小,但仍然极大。数据分布的基本特征也与表1相似。显然,我们需要使用不等距分组的方法展示数据,并使用sturge's rule确定组数。考虑到人们的认识习惯,我们将分组的上限分别确定为60、120、240、360、480、600、1200和6000,其含义是,损失是职员官俸的60倍(半年薪酬)、120倍(1年薪酬)、240倍(2年薪酬)、360倍(3年薪酬)、480倍(4年薪酬)、600倍(5年薪酬)、1200倍(10年薪酬)和6000倍(50年薪酬)。整理后的数据画图如图3。
图3 倍数之频数分布
从图3可知,无论是以购置时价值还是以损失时价值衡量,大部分人的财产损失都超过其两年的薪酬,更有45%的职员损失了相当于5年薪酬的财物。可见,损失极为惨重。
5.损失程度与职员职务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观察损失程度与职员职务的关系。因为我们想知道为什么有些人损失大而另一部分人损失较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与他们所拥有的财产规模有关。然而,我们无法了解损失前文官处职员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寻找一个好的工具变量以替代变量“财产规模”。合理的假设是,大多数家庭的财产来源于他们所获得的薪酬,职务(官等)高的职员薪酬水平高,因而家庭的财产规模也大。因此,我们选择职员的职务作为工具变量,通过考察职务与损失程度的关系,进而讨论损失与财产规模的关系。我们的逻辑是、如果损失与财产规模没关系,说明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财产损失是随机事件,这种损失可以解释为纯粹的交战行为所带来的“殃及池鱼”效应。而如果有关系,则“殃及池鱼”效应并不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
图4显示了按职位高低排列的每一官等职员的人均财产损失情况。我们的官等排序依据来自于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以俸禄高的职务作为排序高的官等。由于175份财产损失报告表中包括文官、技术官和雇员三类职员,为评判方便起见省略技术官类别。由此,我们获得147份样本数据,其中有137份样本同时报告了按购置时价值衡量和按损失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其余10份样本只报告了按购置时价值衡量的损失数据。
图4 按职位排列的人均损失情况
由图4可知,以损失时价值衡量,最高官职文官长(仅吴鼎昌一人)所遭受的损失最大,且远超于其它官等的平均水平,而以购置时价值衡的损失则低于其它官等的平均水平。从吴鼎昌填报的财产损失报告表可以发现,其损失的财务为家具80件、器具60件、书籍数百册,购置时价值和损失时价值之间差额为141463800元,而购置时间为民国二十五年,损失时间为民国二十七年,显示损失时价值数据过于高估和扭曲。此外,官等仅低于文官长的局长(两人)平均损失远低于文官长,甚至低于科长、科员、书记官等较低职位官员。这可能意味着该数据属离群数据。(57) 为了更好地展示数据,我们剔除文官长和局长之损失数据,重新绘制修正后图形(如图5)。
图5 按职位排列的人均损失情况(修正后)
由图5可知,官等高低与损失程度有密切联系,但并不是高度相关。高层职员(秘书、科长、编审主任)的人均损失普遍较低,而中层职员(编审、科员、书记官)的人均损失普遍较高。在中下层的职员区间上,人均财产损失与职务高度相关,职务越高的职员(即家庭财产越多)遭受的财产损失越大。我们认为这样的数据分布有如下含义:第一,不是所有人的所有财产都全部损失,特权阶层能够通过转移财产而避免较大的损失,而无特权阶层则由于战争损失了主要财产。我们注意到国民政府在西迁工作中以既自愿又强迫的原则,既迁移又疏散。除高级官员外,下级人员中认为不需要的,一律以“非必要人员”疏散,留职停薪,每人发一点疏散费。这使得高层职员可能得以在战火来临前将可携带资产向安全地区转移,而中下层职员由于无此特权,因而遭受惨重损失。第二,“殃及池鱼”效应并不是职员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为数据显示损失的发生并不是一个随机游走(Random Walk)(58) 的分布,而是与受损家庭的财产额相关,也意味着战争中发生了针对居民的洗掠。第三,存在持续性的居民财产洗掠。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一次性发生的,要求损失额与财产额不具有相关性。但数据显示在不具备提前转移财产特权的中下层职员区间,损失程度与财富规模高度相关。
6.损失财产的种类分布
从图6可知,文官处职员损失的主要是无法携带和难以携带的财产,如房屋、田地、商店等不动产和家具等动产,这一损失分布与我们常识中家庭得到财产分布形态类似。值得注意的是,非常容易被携带和转移的财产,如字画、书籍、金石文件、法币现款以及古玩等财产在损失财产种类中排序较高,显示存在日军针对居民的财产洗劫行为。
图6 财产损失种类分布(元)
三、结论
由于历史的原因,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抗战损失调查表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始数据的粗糙与缺失、调查口径的不统一、填报的随意与书写不统一等等,以致今天我们想得到有关抗战损失的精确数据已不可能,这不得不说是中华民族的遗憾。但数据的问题并不是我们进行抗战损失估计与分析的天涧,利用合适的统计工具我们依然能够得到可信的结果。正如众多学者所强调的那样,对于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财产损失的结论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慎之又慎,一切重在实证。即使作必要的估算,也必须注重科学的方法和手段(59)。统计学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揭示事物的真相,印证既有的证词。因为数据是不会说谎的。
从上文的统计学研究可知,南京沦陷后,居民的财产损失极为惨重。即使是对那些能够在沦陷前幸运、从容撤离的国民政府职员而言,大部分职员的财产损失依然十分严重。损失的绝对规模在每人一万至十万元之间,超过其两年的薪酬,更有45%的职员损失了相当于5年薪酬的财物。从他们损失的原因看,交战行为所带来的“殃及池鱼”效应并不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战争中发生了针对居民的洗掠,而且是多次洗掠。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的结论仅仅是代表那些在战争中遭受最小损失的政府职员的损失情况,仅此已觉触目惊心,更遑论那些在战争中无所依托的草民。
南京市抗战损失数量与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人数一样,都是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中的两个重要命题。在短时间内恐难以求得一个准确的答案。但是,只要通过学者的努力,会越来越接近历史的真实。数字最后只是一个符号,永远不能忘记的是战争曾经给中日两个民族带来的伤害。
本文为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2007年度基金项目“南京大屠杀期间南京市及中央机关的财产损失”和南京大学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南京抗战损失调查研究初探——以市民和中央机关私人财产损失为例”的阶段成果。
注释:
① 《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载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版,第31-40页。
② 张连红:《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调查(1945~1947)》,《江海学刊》2010年第1期。
③ 张宪文主编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于2005年、2007年、2010年至2011年先后出版,是目前笔者所见关于这一方面的最为翔实的资料集。
④ 《黄炎培等建议中央政府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之国民参政会提案》,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⑤ 《抗争中人口与财产所受损失说明卷(就截止到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底收到之报告编制)》,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台北“国史馆”印行,1987年版,第7页。
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损失查报从速填送训令》,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3页。
⑦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案》,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0页。
⑧ 《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六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1页。
⑨ 《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条例》,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86-87页。
⑩ 《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份工作报告》,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200-201页。
(11) 《组设赔偿委员会案》,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32-34页。
(12)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张委员厉生报告》,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08页。
(13) 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主任张厉生在最高国防会议上,报告损失调查情形所言。《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会议(二)——最高国防会议讨论抗战赔偿纪录案》,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10页。
(14) 《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会议(二)》,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10页。
(15) 《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民国三十四年九、十、十一、十二月四个月工作总报告——总述》,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10页。
(16) 《行政院赔偿损失调查委员会第六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案》,载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第111页。
(17) 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5),姜良芹等编:《前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18) 《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1945年12月10日)》,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17页。
(19) 《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及办事细则(1945年12月10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节略》,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18-119页、第135页。
(20) 《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1946年4月)》、《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节略》,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24、135页。笔者依据《史料集》的内容,查阅了1945年12月23日-1946年1月份《中央日报》,发现自12月23日起的十余天,该报陆续登载公告,加以呼吁。
(21) 《南京市政府撤销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及办理移交令》,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41页。
(22) 序,韩启桐编著:《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1937-1943》,中华书局1964年版。
(23) 同前注。
(24)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存敌人对于南京之毁坏及暴行一斑(1946年2月1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存南京市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目录》,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97-103页、第104-115页。
(25) 南京市参议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自1946年6月起所做的专案调查,调查表现藏于南京市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台北“国史馆”。
(26) 主要成果有:孙宅巍等主编《侵华日军在江苏的暴行》,孟国祥《江苏抗战损失调查与研究的若干问题》,姜良芹、吴润凯《从市民呈文看南京大屠杀》,张连红《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调查(1945~1947)》等。
(27) [英]罗德里克·弗拉德著、王小宽译、袁宁校:《计量史学方法导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译者的话”第5-6页。
(28) 王宇博、俞荣生:《“计量史学”研究评述》,《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86页。
(29) 导言,韩启桐编著:《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1937-1943》,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页。
(30) 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编:《日本赔偿》,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8年编印,第23页。
(31) “抗战损失的调查包罗颇广,项目详尽,设计的损失报表即有二十二中之多。”迟景德:《中国对日抗战损失调查史述》,1987年版,第107页。
(32)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伤亡和抗战损失项目说明(1946年8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二(2)—2652,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31页。
(33) 巫宝三:《战时物价之变动及其对策》,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第2页。
(34) 导言,韩启桐编著:《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1937-1943》,第4页。
(35) 同前注。
(36) 孟国祥:《中国抗战损失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抗日战争研究》2006年第4期。
(37) 包括《前期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调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中、下)、《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中、下)、《赔偿委员会调查统计》、《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调查》(上、下)、《财产损失统计》、《中央机构财产损失调查》、《市民财产损失调查》(Ⅰ-Ⅵ)等。
(38) 这批史料主要来源于南京市档案馆及台北“国史馆”,数量巨大。目前收录在“史料集”中的资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39)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损失查报从速填送训令(1940年10月8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抗战损失尚未查报从速补报训令(1941年4月10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划一抗战损失财产等办法训令(1941年5月21日)》,载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3页、第6-12页;卞修跃:《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妇女之伤亡及日军对中国妇女的残害——二战期间日本国家军人在华反人道暴行系列研究之一》,载http://jds.cass.cn/Article/20051029105118.asp。
(40) 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 “林森主席率国民政府迁抵重庆经过”,张弓等著:《国民政府重庆陪都史》,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2) 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41),姜良芹等编:《中央机构财产损失调查》,第114-248页。
(43) 台北“国史馆”典藏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案,档号301-60。
(44) 原档如此。
(45) 台北“国史馆”典藏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案,档号301-60。
(46) 全距是用来表示统计资料中的变异量数,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距,即最大值减最小值后所得之数据。
(47) 中位数是指将数据按大小顺序排列起来,形成一个数列,居于数列中间位置的那个数据。
(48) 众数是指在统计分布上具有明显集中趋势点的数值,代表数据的一般水平,众数可以不存在或多于一个。
(49) 峰度系数是用来反映频数分布曲线顶端尖峭或扁平程度的指标。
(50) 偏度系数用以描述数据分布的不对称性情况的指标。
(51) 离散程度,即观测变量各个取值之间的差异程度。通过对随机变量取值之间离散程度的测定,可以反映各个观测个体之间的差异大小,从而也就可以反映分布中心的指标对各个观测变量值代表性的高低。
(52) Sturge's Rule,统计学中将数据资料分组的基本公式,即组数k≈1+3.32 log n,其中n为样本数量。
(53) 变异系数又称“标准差率”,是衡量资料中各观测值变异程度的一个统计量。
(54) 《考试院工作总报告》,《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11期,附录,第47页,载肖如平:《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版,第205页。
(55) 《铨叙制度》,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刊行。
(56) 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政府官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四等。特任官为最高官级,月俸800元;简任共八级,一级680元,八级430元,一级至五级每级相差40元,五级至八级每级相差30元;荐任共十二级,一级400元,十二级180元,每级相差20元;委任共十六级,一级200元,十六级55元,一至四级每级相差20元,四至九级每级相差10元,九至十六级每级相差5元。省主席是简任一级,680元;省府委员、厅长、秘书长为简任六至二级,490至640元;秘书、科长为荐任十至一级,220至400元;一等科员委任五至一级,130至200元;二等科员委任十至六级,85至120元;三等科员委任十五至十一级,60至80元;一等办事员委任十至八级,85至100元;二等办事员委任十三至十一级,70至80元;三等办事员委任十六至十四级,55至65元。作为政府体制中技术官员的科学家,其技术职衔分为技监(简任1-4级)、技正(简任3-8级,荐任1-9级)、技士(荐任1-10级,委任1-12级)和技佐(委任2-13级)四等,薪俸是与其级别相联系的。按照南京政府1933年9月23日公布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技术官月薪如下:简任技监680-560元;简任技正为600-430元,荐任技正为400-260元;荐任技士为400-220元,委任技士为200-75元;委任技佐为180-70元。
(57) 离群数据是指在数据集中有一个或几个数值与其他数值相比差异较大。
(58) 随机游走(Random Walk)是一种不规则的变动形式。在这种变动过程中,每一步的变化都纯粹是随机性的,如同一个人酒后乱步。
(59) 袁成毅:《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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