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后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均衡——基于典型体育场馆的调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场馆论文,社会效益论文,典型论文,民营化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共体育馆民营化的现实依据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各大奥运场馆的建设也已陆续接近尾声。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严峻地摆在人们面前——这些耗资巨大的体育场馆在奥运会后如何提高利用率,以实现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会长、资深体育经济研究者魏纪中认为,奥运经济分为筹办期、举办期和后奥运会时期。后奥运会期,是指奥运会举办后的2至3年间。这一时期,总需求急剧下降,比赛场馆、运动员村面临如何后续利用,与奥运有关的体育、旅游、文化等产业如何运营等难题。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间经济效益将出现明显萎缩,会出现奥运会带来的“低谷效应”。魏纪中说,这一阶段的重点是要解决好投资巨大的体育场馆的后续利用问题,否则耗资巨大的体育场馆仅养护费用就会成为举办城市的沉重负担。“低谷效应”不仅仅是奥运体育场馆面临的问题,更是所有大型体育场馆建成后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可供借鉴。如人文色彩浓郁、以“奥林匹克回家”为主旨的受到广泛赞扬的雅典奥运会斥资30亿欧元建造的30余座体育场馆,在奥运会结束以来,一直处于无法利用状态,每天1亿多欧元的高昂维护成本成为雅典市民的心头隐痛。同样,国内大多数大型体育场馆由于经营不善,每年入不敷出只能依靠政府的大量财政补贴惨淡经营,成为烧钱大户。面对此种状况,国内已有许多学者提出要以“国资民营”、“公私合营”、“事业单位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来解决体育场馆的后期运营成本问题。在此,我们不再赘述“民营化”道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是提出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一旦体育场馆这个公共产品民营化之后,经营者能否处理好以及如何处理好体育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二、民营化后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矛盾
在展开讨论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世界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认为,从狭义上看,民营化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这意味着政府取消对无端耗费国家资源的不良国企的支持,从国企撤资、放松规制以鼓励民营企业家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人公司和个人。”① 台湾学者詹中原指出,全球性的“民营化运动”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初,代表着各国政府在公共服务活动及资产所有权之缩减,而各国原本由公部门所承担之功能转由私部门或市场机能运作,进而带来私部门在公共服务及资产所有角色之增加。② 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意味着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上减少政府的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让民间资本介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不过这样一来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根据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企业总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此一来就可能一味地沉浸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公众所最为关心的社会效益。国内一些城市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后已经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如一个城市社区的公交线路实现了民营,就在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主要线路上新添置的豪华巴士时,有些居民却大为光火,原来运营商为了降低成本停运了社区中那些乘客人流稀少的线路;一个机场把最佳地段转租给私人,而那些饥肠辘辘的乘客面对50元一碗的天价面条只能被迫解囊;一条长约20公里的县级道路的建、运权分别给予了5家私人企业,牢骚满腹的司机每日面对5座收费站只能无可奈何地留下买路钱……而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公用事业,具有不可替代性、消费上的兼容性、公益性和利益计算上的不确定性,这就意味着它是以服务大众为目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如果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后也像上述案例那样,使公共服务的水准、范围和数量降低、减少或者加重了公众消费负担,这显然有悖改革的初衷。对此,国内一些学者也表示了担忧,甚至反对民营化的进程。
三、民营化后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均衡何以可能
以体育场馆为代表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后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可以而且应该均衡的,并最终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首先,对一个企业而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相互均衡,相互促进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实现社会效益提供物质保障,同时广泛的社会效益也会反过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双效互动和良性循环。企业成立之初可能会只盯着眼前的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的重要性,造成短视行为。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会越来越清楚地明白经济与社会效益并不是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发挥企业的社会效益也能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以体育赞助活动为例。据国际赞助研究机构统计,1998年全球赞助支出为174亿美元,2000年增长为220亿美元。在各类赞助中,体育和艺术是主要的赞助对象。其中,体育事业收到的部分约占75%~80%,艺术事业收到的部分约占10%-15%。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国际足联选中15家国际赞助商,此外德国世界杯组委会另有6家本土赞助商。这些企业共支付超过7.5亿欧元的赞助费,比起1998年世界杯飙升近13倍。企业巨额的赞助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花费巨额钱财来赞助体育事业呢?仅仅是为了公益性的目的吗?显然并非那么简单。一般来说,赞助会扩大品牌知名度,使消费者对企业产生友好的态度,最终达到增加销售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赞助和以产品销售为焦点的传统广告有所不同。赞助不能带来有关品牌或产品的具体知识,但能改善消费者对赞助企业的感受。对赞助企业的信赖、喜欢和尊重能激发起消费者对于该品牌或产品的购买愿望。赞助作为体育营销最重要的内容,它可以建立或改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双方借体育运动产生共同的关注点,由此塑造出来的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当然更能深入人心,不易动摇,并进而带动业绩的提高。正因为有这样一层关系,知名企业才会乐此不疲地将大把的钱投入到体育事业当中,以获取广泛的社会效益。
如我国的农夫山泉公司,自从其1998年赞助直播法国世界杯足球赛、1999年赞助第4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以及2000年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以来,农夫山泉品牌给人们的印象已不仅仅是水,其逐渐成为积极、自信、团结拼搏等各种体育精神的象征。从2006年初他们推出“买一瓶农夫山泉,就为申奥捐出一分钱”活动,企业品牌从中得到提升。同时,他们还传达出这样一个观念:“农夫山泉的梦想和中国体育事业的梦想是一致的,那就是‘金牌和健康’。”国内另一个知名运动鞋品牌安踏把体育营销作为打造一流企业的法宝。安踏赞助了众多国内顶级赛事,从CBA职业联赛到全国排球联赛,从CUBA到极限运动,从十运会到乒超联赛,中国顶级赛场上随处可见安踏的影子。经过专业赛事的长期塑造,安踏的专业化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从2001年到 2004年,安踏运动鞋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4年居行业第一。这些案例都生动地表明,企业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并不矛盾,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注重社会效益,才造就了一批世界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
其次,博弈论告诉我们,企业和政府的不同追求也能达成双赢。政府建造体育场馆是为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意味着体育场馆必然要面向尽可能多的群众开放,从而使其收费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体现公益性,提高其社会效益。然而,企业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的是如何赚更多的钱,即提高其经济效益。看上去双方必然会发生矛盾。豪尔绍尼曾指出,在博弈局势中,如果愿意表示(如协议、承诺、威胁等)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则该博弈为合作博弈。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体现了政府与民间经营者之间具有合作博弈性质。下面就政府与民间投资者能否建立一种有效的选择和相互协调机制,运用博弈矩阵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政府与民间投资者效益博弈矩阵
民间投资者民间投资者
政府合作 不合作
政府 合作 (a11,a11) (a12,a21)
不合作(a21,a12) (a22,a22)
假设存在两个博弈的参与者,政府和民间投资者,他们分别有两个可以选择的策略,即合作与不合作,并且两者都可以独立采取策略。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定双方具有相同的效益结构,用收益矩阵表示双方的博弈组合,如图所示。图中a11表示双方合作时公共体育场馆的效益,a11>0,a12表示对方不合作时公共体育场馆的效益,a11≠a12;a21表示背叛对方时公共体育场馆的效益;a22表示双方都背叛对方时公共体育场馆的效益,a21≠a22。从图中可以看出,如果政府、民间投资者的交易仅限于一次,也就是所谓的一锤子买卖,依据博弈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和信息完全假设,双方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若考虑不合作者所受到的惩罚太小,那么双方均不会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而会选择(不合作、不合作)策略组合。尽管这一组合是纳什均衡,但并未达到帕累托最优,于是陷入囚徒困境,最终结果只能是共输。所以,我们应强调长远目标。只要政府更好地扮演合格决策者与经理人的角色,保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个平衡点,则民间投资者会愿意进行长期合作并放弃既得利益,最终实现共赢。
最后,事实告诉我们,通过发挥其社会效益为促进经济效益服务是可行的。如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自委托经营以来,努力扩大社会效益,为城市民工子弟提供免费培训,参加人数达80多人,对学生群体健身提供优惠,发放老年人健身卡,组织多次大型比赛和公益性活动,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其经济效益也稳步上升。2004年7月试运行期间,接待来客3万余人次,销售收入326万元;2005年达到28.2万人次,销售收入960万元;2006年1~6月接待来客11万人次,销售收入450万元,预计全年将突破1000万元。
四、民营化后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均衡如何实现
以上,我们从理论层面分析了体育场馆民营化之后经济与社会效益何以保持均衡的问题。接下来,再从具体操作层面阐释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均衡的问题。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推进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监管不到位、功能异化现象不容忽视。一些地方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只重视放手而疏于监督管理,只偏爱独资而淡于合资合作,导致一些城市公用设施过分注重赢利,背离了改革初衷,引发了新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这极大地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使得一些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和生活质量得不到保证,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那么,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均衡起来呢?
首先,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因为是公用事业,一般进入企业是一家,而只有一家进入以后,就自然被垄断了。得到了垄断地位的企业,很难约束。但是,我们可以考虑在进入之前,模仿一种竞争的环境,也就是对公用事业经营特许权的竞标,使企业在进入之前形成多家竞争。政府应当做到改善招标方法,提高招标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标会上不是说谁出的钱多就把这项目交给谁,而是要从投标企业的进入动机、信誉、美誉度、管理理念、经营者素质、企业文化、规模实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政府可以邀请一些有资质的公用事业企业来竞标,保证其在经营体育场馆后不会对社会效益弃之不顾。比如,国内第一家民营化经营的体育场馆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在当时公开招标时,就经过了严格的审查、答辩、考察和评审等诸多环节,最终在国内外十几家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了经济实力较强,经营管理理念较为先进的美国西格公司中标。中标之后,西格公司以“全民健康、健康宁波”为理念,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中心所需的人员经费、运转费、维护费均由西格集团承担,并且以100万为基数,每年以15%的增幅向国家上缴管理费,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甚至增值,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要加强监管力度。监管包括制度监管、组织监管和舆论监督,以此指导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
1.制度监管是指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如民营化之后的价格听证制度、市场主体获取特许经营权之后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违约之后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都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下来。民营化之后,价格是否会上涨是民众和政府都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放任企业自己定价的话,那么它会定得比较高,就是经济学上的垄断高价,这样的价格扭曲同时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低下,所以应该由政府来管制价格。那么如何来管制呢,方法有很多种,比较综合的程序就是首先由专家来给出比较接近理想的价值。经济学家达成的共识就是,公用事业价格按照平均成本定价。然后由独立第三方审计师来审,接着还有一个程序就是听证会,各个利益集团表达意见,最后政府拍板定价。这样就能避免体育场馆民营化后由于票价太高而成为“贵族俱乐部”。
2.组织监管是指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委员会对民营化后的体育场馆进行有效的监管。现代监管机构与传统的行政管理部门相比,以其独立性、透明度、高效率、行为的可预期性、专业性和责权一致性等特征而著称。监管机构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所有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现有的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弊端。比如,我国各地体育局,不仅要指导和推动当地体育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制订当地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还要管理各个体育场馆设施,这就影响到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产生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有失监管的公正,不利于公用事业独立监管体制的建立。同时新成立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不仅仅只是体育方面的专才,还应该有大量的律师和经济学家,可以说这两部分人是最重要的。
3.舆论监督是指各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揭露某些企业得到特许经营授权之后损害公众利益的违约行为,增加新闻曝光度。
最后,要建立相关制衡机制。第一,企业内部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制度。执行人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选出,聘任理念新、素质高、能力强,具有全局思想的经理人。第二,政府作为委托人,应建立公共体育场馆科学的效绩评估制度,视考核情况对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效益进行激励和约束。如经营好的给予政府奖励,反之给以惩罚,甚至退出管理。第三,社会公众作为服务对象,其满意度反映体育场馆经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均衡的程度。因此通过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制度等以形成政府机构、董事会和执行人相互间的有效制衡机制。
五、结语
体育场馆的民营化经营是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机构臃肿,运营成本高,服务质量低的一条有效途径。尽管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民营化经营之后体育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矛盾突出的问题,但是如上文分析,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可以实现有机均衡的。当然在具体的立法和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但是体育场馆民营化是到目前为止的最优选择。
注释:
①[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3页
②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物分析》,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3,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