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诚信文化的核心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诚信文化的核心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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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观点,是社会对人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种包含褒贬意义的道德评价以及人们对这种评价所产生的自我感受。荣辱观包括荣誉和耻辱两部分。荣誉,指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之后,社会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褒奖和赞扬,以及人们自身对这种褒奖和赞扬产生的一种个人道德情感上的满足与自豪感。耻辱,指人们的某种行为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利益而受到否定和谴责,从而在个人内心所产生一种羞耻感。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关于荣誉与耻辱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八荣八耻”是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主要内容的基本概括。

作为社会主义的主导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荣辱观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对否定性的思想和行为给以批评和反对,对肯定性的思想及现象给以提倡和坚持,由此形成强烈的导向作用,荣辱观作为一种内心感受,它对社会所形成的褒贬评价产生强烈的内心作用,对肯定性的评价产生自豪感,对否定性的评价产生羞辱感。当这种内心感受与社会评价一起发生作用时,便强化了这种价值导向作用。

就个人的价值选择来说,当人们以社会主义主导价值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时,就会自觉地遵循主导价值观所倡导的各种原则和要求,并使之内化为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和比较牢固的行为定势,从而将这种行为定势通过实际行动加以实现,而这种与社会的主导价值相吻合的行为得以实现,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肯定或赞许,而且也会因得到社会的肯定评价而产生内心安慰与自豪,这便是一种荣誉感;就社会价值体系来说,由于多元价值观的并存是一个客观事实,不同价值观的评价标准又不同,甚至存在不同价值评价标准的相互冲突,于是在不同价值观指导下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不可避免地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冲突。这种价值观的冲突。使得社会成员在人生价值目标的追求上出现无序状态。而社会主义荣辱观所形成的价值导向,则能为人们进行价值选择提供一个统一的、主导性的价值评价标准。使人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活动不再无所适从,为人们的价值选择指明正确的价值追求方向。

廉政文化建设是价值观导向的形成过程。廉政文化是促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广大社会成员对廉政为民的价值理想、价值信念、价值尺度和价值原则等在心理上产生认识、赞同与接受的过程。当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廉政理念的认同感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向往时,必定会促使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能够自觉地以廉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促使广大社会成员以自觉的态度接受和遵循相应的廉政规范。廉政文化所产生的这种价值导向,能够增强人们的自我觉醒意识和以廉为荣的意识,从而提高主体对廉政与廉洁要求的自觉性。而当社会成员在思想观念与行为选择上与廉政规范要求相冲突的时候,廉政文化则能提供明确的选择参照系,使不符合廉政规范要求的思想和观念及实践及时得到调整。

廉政文化建设需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指导。从廉政文化建设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来说,它是为了在全社会促进对廉洁从政、廉政为民的价值认同,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这一价值认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公共权力的行使而言,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廉洁从政为荣、贪污腐化为耻。当这种荣誉与耻辱感为人们所接受时,必定会从正反两方面发生作用。一是正向性的激励作用,即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对廉洁从政和廉政为民的褒扬,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明荣知耻、求荣弃辱。二是反向性的抑制作用,即通过对贪污腐败现象进行否定、贬斥等道德评价,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行业加以规范和调节,实现廉洁从政的行为,抑制腐化行为。

廉政文化建设从本质上说是公共行政中的道德建设,它属于政治道德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作为一种道德建设,必须根据道德主体的实际,并结合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要求,制定出廉政文化建设主体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廉政文化建设的行为规范竖起了“新标杆”。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对爱国主义的高度概括。人们是在社会这一具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权力生活中的廉政目标也不能脱离具体的国家而实现。廉政是为了实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清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稳定,这其实就是对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热爱。相反,公共权力中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损害。因此,“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廉政文化建设主体应遵循的符合国家最高利益要求的道德规范。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对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的基本概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共权力领域实现廉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员干部是为了人民利益而掌权,应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其权力行使过程是否合乎要求的客观尺度。因此,“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从根本性质上对廉政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即要执政为民、勤政为民、廉政为民,不能以权谋私,追求形式主义,搞官撩主义。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时代特征要求。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的今天,党员干部不仅要努力学习自然科学知识,而且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是从人生态度方面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行为规范做出的基本规定、基本要求。一切物质财富源于劳动创造。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劳动。因此,人们必须通过辛勤劳动和工作来换取报酬。坚决反对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与行为。广大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成为努力工作、辛勤劳动的模范,以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通过自己的积极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一流的工作业绩,不辱使命,不虚其位。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表述。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团结互助是集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在经济多元化、社会多元化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廉政为民,则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从而有利于团结人民群众:相反。贪污腐化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可耻行为,引起人民的不满,不利于团结。因此,坚持集体主义,反对极端利己主义:提倡团结互助,反对损人利己,是廉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重要行为规范。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把握。诚信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链条,也是对廉政提出的道德本质要求,国为廉政包含了“清、正、廉、明”内容,这些内容的实现必须以遵循诚实守信为前提。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地位观。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实现廉政的法律规范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通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党的纪律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有力保障,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力量。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必须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但凡生活腐化、政治堕落、思想扭曲的腐败分子,都漠视法律和纪律的存在,放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而发展到违法乱纪的地步。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传统美德,是党的优良传统之一。要实现政治生活的“清、正、廉、洁”。必须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传统。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还很繁重,铺张浪费、骄奢淫逸、享乐主义的作风必须禁止。

今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在参加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庆代表团的审议时,胡锦涛同志又强调: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三个意识”,即进一步增加忧患意识,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节俭意识。始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三个意识”,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新时期广大党员干部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三个意识”是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自觉养成的道德品质。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所有党员干部提出的基本行为规范,而各级领导干部除了遵循社会主义荣辱观所规定的基本规范之外,还应该带头将这些基本行为规范提升为行为品质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重要命题,并指出这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并把它“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党在思想道德建设上的清醒认识。当前,我国社会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一切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活动带来了巨大活力,同时也带来空前冲击。在这个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容易使人产生疑惑、误解,如果缺乏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指导,就有可能迷失前进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迎接发展机遇和挑战的需要,是积极主动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正本清源、创建和谐的重大战略举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廉政文化建设确立了总的指导原则。

一方面,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同属于价值观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主导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系列价值观的总称,是贯穿于不同层级价值之中、对其他各种价值起主导作用,始终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指导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的价值目的、价值需求、价值创造、价值体系、价值实现的前提和关键等因素的总概括。而荣辱观是关于荣誉和耻辱问题的根本观点,属于价值观范畴。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关于“荣”、“辱”问题的道德评价体系和道德评价标准,是人们在依据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关于荣辱观念的总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明荣知耻、明辨善恶美丑,提供了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从内容构成来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性内容,而社会主义荣辱观又是对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新概括,为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竖起“新标杆”。 另一方面,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价值观指导。廉政文化是一种政治伦理(或政治道德)文化,它作为对从政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包括人们对廉政的认识、廉政的观念、廉政的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还包括对廉政法律制度建设、廉政监督机制完善和对廉政舆论氛围营造等等,这些无不在促使人们明辨是非,赞扬廉政之善,歌颂廉政之美,抑制腐败之恶,鞭挞腐败之丑,从而激浊扬清、弘扬正气,引导从政特定群体和社会广大群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这种价值选择,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从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规范要求来看,由于廉政文化是一种政治伦理文化,它作为对从政特定群体的伦理文化要求,期望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在思想上自觉树立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价值观念,在行为实践中自觉体现公正廉洁、依法执政的价值选择。同时,廉政文化也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文化要求,它要求社会成员感知廉政、认同廉政、接受廉政,从而增强廉政监督意识。另外,廉政文化还是对政府促进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伦理要求,它要求政府在推进社会公平治理的过程中,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文化的主体培育,培育廉洁奉公的文明道德风尚。

廉政文化建设过程。实质上是培育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过程,它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个包括社会主义所有道德规范在内的文化系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性内容。从廉政文化建设的性质来看,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廉政文化建设不仅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根本的一致性,而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根本的一致性。

总之,廉政文化、荣辱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统一。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政治伦理基础: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基本内容”,且“大于、高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统领和思想保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有利于促进廉政文化氛围的形成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树立廉政价值导向。不仅是在政治文化领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新理念的真正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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