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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以后,关于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认识乃有歧见,本文针对《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一文(注:《经济日报》1998年8月17日。)谈些看法。
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一致(相通)之处;但“离开市场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一说,是绝对化了。
方文说:“今天,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即通常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是一致的”,我完全同意。不仅如此,我还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今天是一致的,将来,即使在遥远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两者也是一致的,因为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相当长时期内,会有很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很发达的市场经济,那未高度发达社会主义经济,也就是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者”的一致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直相随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注:参见《新体系政治经济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年7月第4版第426页。)当然,这里是就社会主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市场经济,或者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来说的。
不过,方文说“离开市场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显然与事实不符,是把问题绝对化了。我们建国后搞市场经济,是从1979年7月办经济特区开始的, 经济特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祥地。如果说“离开市场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那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7月,我们搞的是什么经济呢? 其实主要还是社会主义经济。从建国开始,我们就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到1956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说,我们搞社会主义几十年。如果从1979年7 月开始搞市场经济算起,那就没有几十年,若是承认我们搞社会主义已经几十年,那就不能把开始搞市场经济以前的计划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不能说“离开市场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小平同志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并非说计划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否则他就不会说我们搞社会主义几十年。十五大报告说“五十年代中期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正是我们搞计划经济红红火火的时期,可见十五大报告也没有把计划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王珏教授甚至提出,从事公共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可以按原来的计划经济形式(注:1997年9月17 日《中国经济时报》。),那就更不会把计划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了。当然,笔者不会赞成王珏同志的上述意见,笔者是认为垄断性企业也要进入市场的(注:《要把垄断性企业推向市场》。《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民经济》1993年第2期。)。
诚然,计划经济同当代国际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不相适应。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我们要想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和发展,要想作为一股强大的力量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就不能不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计划经济的历史作用。
1952年至1957年,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7年社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70.9%,五年间社会总产值年均增长11.3%,人均国民收入增长27%,消费水平增长22.9%。一系列重点工程,打下了我国工业化的起步基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生活有很大改善,现在60岁以上的中国老百姓,在改革开放以前,多把1955年和1956年视为他们有生以来最好过的日子和解放以来的黄金时代,“社会主义好”真正成为人民大众的心声。这就说明,社会主义的存在,并不以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
苏联是实行计划经济的鼻祖,它的计划经济曾经比中国的计划经济更为辉煌。为了同美国对比,这里只说一段历史。1933年苏联的工业生产比1929年增长1倍,比1913年高出近3倍。而1929年至1933年在美国首先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降低了40%,退回到比1913年的生产水平还低10%,其中美国的工业生产下降了55.6%,退回到1905—1906年的水平。可见,计划经济也有比市场经济风光的时候。
但罗斯福及其舆论喉舌并不认为计划只能“姓社”。罗斯福1933年出任美国总统,实行“新政”,宣传的基调是推行“保证生产高涨的计划化”,要实现“有计划无危机的资本主义”。“无危机”他没有实现,“有计划的资本主义”他可实现了。正是这段历史,促使我反复思考,才认定“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不妥,因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也有计划,有计划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而不是有计划。(注:《对社会主义经济若干问题的见解》。《福建学刊》1989年第2期。)
苏联后来解体了。前苏联的一些加盟共和国又成了各自独立的国家,它们有了市场经济,但丧失了公有制,也就丧失了社会主义。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存亡,不取决于有无市场经济,而是取决于有无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有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才会有社会主义经济;有了社会主义经济而没有市场经济,可以去建立市场经济。
既要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也要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个历史时期来探讨社会主义经济,虽然重点是在前者。
据上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所以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合情合理的,这在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都是如此。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时期可能长达几百年,在漫长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单一经济成分。因此,笔者在1979年8月提出要纠正我们过去重全民、轻集体、打个体、反外资的错误, 调整所有制结构,让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国家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主义和劳动人民个体所有制经济并存,重点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注:《人口问题与四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11月版第368—369页。)这里说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属于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重点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则属于调整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这是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两码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包含社会主义(公有)和非社会主义(非公有)以及“四分之三的社会主义”(公私混合)的多种形式;社会主义(公有)的所有制结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之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包含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混合的经济(公私混合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之中,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主体部分),非社会主义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非主体部分)。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呢?这就要看所指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什么阶段。如果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乃至中级阶段,它的经济基础当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还有其他经济成分。”(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216、65、134、173页。)如果不论社会主义社会的什么历史阶段,要问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那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216、 65 、134、173页。)这一点都不抽象,一点也不脱离现实。所以十五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那么,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不在“社会主义制度”之内,在不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内呢?小平同志说:“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很大,吸收几百亿、上千亿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216、65、134、173 页。)又说:“吸收外国资金,这是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个补充,不用担心它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小平同志这里当然是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来说的,可见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如外资)也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外,在“社会主义制度”之外的。不过,非公有制经济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之内的,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体制之内的。
为求简明,藉图示意如下。
社 社 社
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
会 会 会
主 主 主 社
多种经济成分可能逐渐融合转
义 义 义 会变为公有制经济
经 基 经 主 社
有 济 本 济 义 会
社 中 制 经 制 经 主 社会主义社会的中级阶段
会 国 度 济 度 济 义
主 特 的 制│ 市 比初级阶段有飞跃性发展
义 色 基 度社 场
社 的 础
会 经
会 社 生主 济
会 产义 ∧
主 资公 体 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义 料有 制 基本经济制度
经 的制 ∨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济 社经 所有制并存
会 经济基础
主济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非
义公有制经济
公 社会经济成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
有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未来才能实现的东西,只要是科学,便有现实意义。
方文说:“应该如实地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方文又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可能至少需要几百年甚至更长。那未人们不禁要问:怎能把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当作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中一切历史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呢?为什么一定要把一二百年管用的东西强加于几百年呢?
其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既有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不是什么“抽象”的,“脱离实际”的,而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属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是管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它只管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它们的区别。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用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它们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互联互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当然“姓社”不“姓资”。方文以为别人会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说成“资本主义的”,我看是误会。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具体体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它就不是如方文所说属于“只有在遥远的将来才能实现的东西”,没有现实意义的东西。即使属于将来才能实现的东西,基于学术、理论、信念、理想的要求,也是值得探讨的。如果对于将来才能实现的东西进行探讨,就要被责问“有何现实意义”,那还要“未来学”干什么!那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又何必发表《共产党宣言》,中国何必要共产党,共产党员何必要宣誓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小平同志说:“我是个马克思主义者。我一直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另一个词叫共产主义。我们过去干革命,打天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因为有这个信念,有这个理想。(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216、65、134、173页。)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现在的努力是朝着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前进的,忘记远大目标,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同样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可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来激励自己前进,是最高尚的激励,也可以说是过去和现在许多先进分子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未来才能实现的东西,只要是科学,便有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一致之处, 也有所区别
社会主义经济采用市场经济体制时,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已如前述。但从社会属性的角度来考察,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不完全一致。
市场经济是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有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完全相同的具体体现,所以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不论哪个历史阶段,市场经济虽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会有制区别。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大致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能是完全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了。因此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完全一致的,二者都是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中,有非公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则是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有所区别。不过,由于市场经济不是根本制度而是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的初、中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内的。
这里还要说明,市场经济的社会属性与商品生产的社会属性,是不能类比的。市场经济是与不同社会制度(实际上只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来考虑其社会属性,商品生产却不能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来考察其社会属性。例如,封建社会有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却没有“封建主义商品生产”;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小商品生产;社会主义社会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这些商品生产是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而具有不同社会属性的。
十五大报告和宪法条文都是严谨、直观的, 无需绕着弯子去“理解”。
方文提出,应把十五大报告所说“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中的“基础”理解为“主体”;然后把十五大报告中的这句话解释为:“就是说,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非主体。”经过这一解释,于是断言:“人们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十五大并没有把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我认为,这样的理解、解释和断言都是不妥的。
“经济基础”包含构成其基础的一切组成部分。其组成部分区分为“主体”与“非主体”时,“主体”是该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基础”的涵盖面比“主体”宽,“基础”包含了“主体”,但“主体”不能代替“基础”。因此,把“基础”理解为“主体”,是以窄代宽了。第一步的“理解”已不足取,第二步的解释和第三步的断言,也就没有意思。
十五大报告在“基础”、“主体”、“三个有利于”的论述上,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用词准确,根本用不着绕弯子去“理解”。例如,“第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说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个历史时期;“第二,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里说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历史阶段;“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里说的是“三个有利于”都归结为“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些都可以直观理解,不用绕弯子。
对明明可以直观理解的文字,却绕着弯子却理解,是有可能出现大差错的。比如对十五报告中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国企改革形式多样化以及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论述,从北到南都有人绕着弯子去理解,变成了“十五大的精神就是私有化”“十五大的精神就是卖,就是快卖”,岂不谬哉!
方文还提出要把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基础”理解为“主体”。笔者注意到,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是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款的后半句是前半句的说明,全句的含义是完整相连的。方文只引用前半句而把后半句略去了。
其实,这一款全文不单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这里的“基础”的组成部分“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都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非公有制,无所谓“主体”与“非主体”的问题,不能随意把“基础”理解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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