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1]2007年在《广告执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论文选题建立在广告执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以当今广告执法如何面对挑战的问题展开论述,详细的论述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寻求广告执法发展方向的问题。论文首先从广告执法的基本问题即广告执法的主体与客体、特点与功能、原则与内容出发,对广告执法基本问题进行系统阐述。论文详细的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广告执法监管措施,并对其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国外先进的广告监管理念和经验,寻求我国广告执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论文通过分析广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惑、成因及疑难问题解析及中国加入WTO广告执法面临的挑战,提出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立法构想,对建立广告执法相关的制度和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论文对广告执法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研究,力求对广告执法提供可行的借鉴,使广告执法更好的与实践相结合,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谭湘民[2]2013年在《论比较广告竞争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如何使产品脱颖而出,除了给产品新颖独特的包装外,经营者只能依靠一套成功的市场营销,于是比较广告等市场营销利器应运而生。比较广告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现今已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在我国的大量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比较广告是通过产品之间的比较,使自己产品的独特优势更加突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感知,从而使产品更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可,比较广告因此而成为经营者开拓市场份额的奇兵利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营者对比较广告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我国现有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具体,缺乏操作性,导致经营者使用时无所适从,出现纠纷后的执法尺度不一,有损法律的权威。因此,我国亟需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加强对比较广告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根据国情加以适当的吸收。由于比较广告的本质是市场竞争,因此,应当以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竞争法加以规制。如此以来,既可以有效地遏制经营者利用违法比较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对比较广告的行政管理,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保驾护航。当前正值我国法律修改与完善的高峰期,但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的竞争法修订稿仍没有把比较广告纳入调整范围。因此,笔者期待以此文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赵柔杰[3]2012年在《论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比较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它获得有效信息,经营者通过它抢占市场,获得竞争优势。但是,比较广告也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比较广告采用对比的方式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对比,从而产生强烈的宣传效果,对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吸引效果。另一方面,也正是这种对比手段,可能在比较的过程中会出现贬低对方,损害对方商业信誉等问题,如果使用不当则会构成侵权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广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对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也不完整系统,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因为法律规制的模糊导致处理问题力不从心,那么现实情况的迫切需要我们对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研究。本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比较广告的一般理论,本部分着重于分析各个国家对于比较广告的定义、法律特征、表现形式的不同来给出结论,明确这些基本定义,同时也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了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通过对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的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状况进行分析,美国采用的是肯定模式,对比较广告是持肯定的态度,欧盟的成员国态度各有不同,但在欧盟公布了84指令和97指令,规定了比较广告的含义、合法标准等方面之后,欧盟对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就比较明确了。在本部分,笔者也着重分析了经典案例,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的广告大战。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现行制度及缺陷问题。该部分从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方面对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大致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在于如何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比较广告做出了规定,并且也提出了对于比较广告监管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加强行业自律。
曹立[4]2012年在《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立法建议》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广告的竞争。比较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逐渐成为企业展开竞争、赢得竞争优势的行销利器。但是目前比较广告在我国还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规制和监管。对于比较广告的概念、分类、合法性分析、法律监管等方面还是空白,形成了一片灰色地带。尤其是当比较广告行为引起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出现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商业诋毁,可适用的法律可谓捉襟见肘。由于我国对比较广告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管理,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正呈现一种日渐上升的趋势。因此,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和健全比较广告的法律制度,规范比较广告的市场竞争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各国学着对待比较广告法律规范存在叁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我们对比较广告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制采取的支持的态度。在本文中,对比较广告的范围、现状、合法性、价值做出相应分析后,具体阐释我国现阶段比较广告存在的困境,并且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杨静[5]2009年在《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广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既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厂商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比较广告通过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对比,从而产生比一般广告更强烈的宣传效果。但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比较广告以比较的手法宣传商品或服务,使得其可能构成对他人商誉的侵权。而目前我国关于广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也不完备。在面对大量的纠纷时,法律的规定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对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使得比较广告这一个市场竞争的产物,能够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扬长避短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比较广告的基础理论的分析,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试图针对我国目前比较广告法律规制所存在的缺陷,建立切实有效的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体系。基于这一认知,本文探讨了比较广告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其在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广告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从比较广告的基本内涵入手,通过分析各国关于比较广告的界定,明确了比较广告具有的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同时从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对比较广告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在考察各国关于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比较广告指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竞争者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突出自身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宣传方式。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此种商品或服务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比较效果。第二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现状。该章从现行立法状况、实践方面、现行立法和实践的缺陷叁个部分对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首先,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大体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法条简化、立法层次较低。第二,内容不统一,概念模糊。第叁,操作随意性大。第四,适用范围的狭窄性。第五,法律规制内容的片面性。第六,最优宣传的禁止性。其次,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如下缺陷:“意思自治”的商事调解机制缺乏,对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缺失。最后,救济途径的单一性。第叁部分——国际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现状。该章从立法模式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世界各国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状况进行了比较,从中吸取经验,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模式的形成提供借鉴。对于比较广告,不同国家对其持不同的看法。目前,美国采用肯定模式,对比较广告持鼓励的态度,并认为比较广告属于商业言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和非商业言论自由在保护程度上有所不同,应区别对待。同时在认定违法的比较广告上确立了比较完善的证据原则。欧盟,在关于比较广告的97/55/EC指令通过以前,不同的成员国对比较广告的态度不一致,阻碍了商品和服务在欧洲统一市场中的自由流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欧盟先后公布了84指令和97指令,对比较广告的含义、比较广告合法的标准以及打击错误诱导广告和不被认可的比较广告的实施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该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也是最重要的一章,是在前述的理论基础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上,对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考。在这一部分笔者针对第二部分谈到的缺陷,建议从立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制度进行完善。
李俊生[6]2016年在《比较广告的多维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告市场也日益繁盛,其中,比较广告因其独特的广告效果、良好的市场效应等更是受到众多市场经营者的青睐。比较广告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为“商品”)的市场主体为了使消费者更加认同其商品,在广告中将其商品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商品进行对比的一种广告形式,其主要通过凸显自有商品的优势进而获得消费者青睐。近年来,许多涉嫌虚假宣传或商标侵权的比较广告被媒体爆出,有关比较广告的诉讼和纠纷也时常被媒体报道。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相关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较为规范的美国、德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相比,我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我国”)的相关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立法者的关注。而且,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涉及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多维规制已成为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国际趋势。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比较广告的基础理论、比较广告多维法律规制的路径以及比较广告多维法律规制的借鉴与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部分,全文共计4万字。第一部分,关于比较广告的基础理论。比较广告是广告主在广告中将其商品与同业竞争者的商品进行对比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一方面,比较广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营者不断创新技术,提高商品质量,降低消费者搜寻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比较广告也面临滥用进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不同国家对其是否合法持不同态度,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说叁种,其中以限制说为主流。比较广告应坚持可比性、真实性、确定性和适当性等原则。比较广告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竞争、商标、广告等维度的多维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对比较广告应当坚持多维规制的法律路径。第二、叁、四部分,关于比较广告多维法律规制的路径。由于比较广告涉及竞争法律关系、商标法律关系以及广告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仅仅依靠其中一部法律进行规制难免存在局限性,因此,需要运用竞争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对其进行多维法律规制。其中,界定正当比较广告与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界限至关重要,其关键在于厘清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广告与商标侵权行为、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行为的关系。同时,本文以美国、德国、欧盟等为例,对比较广告多维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也进行了系统介绍。第五部分,关于我国比较广告多维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比较广告规制的不同维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迭,本文结合“一事不再罚”、“同质补偿”等原则进行分析,处理不同维度之间的统一与分野,构建科学可行的比较广告多维法律规制体系。在借鉴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反思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从竞争法、商标法和广告法叁个维度着手,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王晓静[7]2009年在《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比较广告是指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提及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比较广告的主体具有复合性,方式具有比较性,目的具有竞争性,效力具有或然性。比较广告可以分为攀附性比较广告和贬低性比较广告,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合法比较广告和违法比较广告等。比较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对于推动市场有效竞争,打破市场垄断力量,鼓励市场新生力量,作用极大。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比较广告有利于市场主体突出自身优势,进而增强与竞争对手竞争的实力:第二,比较广告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形成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推动更高质量竞争的实现;第叁,比较广告由于具有与竞争对手比较的特点,不仅提供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还附带提供了竞争对手的信息,比普通广告提供的信息量更大,有利于消费者了解更多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更经济的选择,比较广告提供的信息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有效手段。比较广告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叁种:宽松型,以美国比较广告立法为代表;严厉型,以德国比较广告立法为代表;宽严相济型,以欧盟比较广告立法为代表。各国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差异比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第一,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对经济自由价值与经济秩序价值的偏重不同;第二,对经营者诚信的要求不同;第叁,对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偏重不同。从各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定情况来看,比较广告立法的趋势是越来越宽松。考察比较广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适用该法律,在比较广告法律适用方面,合法比较广告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公平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可比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如果比较广告违反了以上原则,就可能侵犯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违法比较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违法比较广告的主观方面是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广告发布者如果由于疏忽大意审查不严导致违法比较广告播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违法比较广告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所比较对象的利益,间接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法比较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不正当比较广告和法律明文禁止的比较广告。我国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关于比较广告的正面系统规定,致使比较广告地位不明确;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层级太低,且过于分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不同规章对比较广告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另外即是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完善比较广告法律规定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在法律中明确比较广告的性质和作用,正确定位比较广告:第二,在广告法中系统规定比较广告概念、适用范围、合法标准等;第叁,明确比较广告主体的义务以及违反其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一些规章中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存在冲突造成经营者无所适从,比较广告侵权纠纷多发,且纠纷解决成本较高等。造成以上法律适用问题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诚信意识还不太高,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能力不强以及解决比较广告纠纷的途径比较少等等。因此优化我国比较广告的法律适用环境就比较紧迫,针对以上法律适用的障碍,提出以下优化比较广告法律适用环境的建议:第一,增强比较广告主体的守法意识,以及比较广告中利益受损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第二,加强对比较广告的全面监管。第叁,积极探索解决比较广告纠纷的多元机制。
于杰[8]2014年在《论比较广告及其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比较广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深远,其频繁使用所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屡见不鲜。可是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比较广告的界定和适用标准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对比较广告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使其扬长避短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
郭璟[9]2005年在《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比较广告在我国可能还不为公众所熟悉,但是,在西方多数发达国家,却早已是一种十分通行的广告手段。比较广告是指:“通过明示或暗示指出竞争者或竞争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广告。” 比较广告是市场竞争中后来者追赶先进者的“奇兵利器”。研究比较广告法律规制问题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善市场规制法的需要,也是践行自由、公平和充分竞争的市场法则的需要。而这一切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建设,尤其显得迫切。 学界和实务界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的观点有反对说、肯定说和限制说叁种。限制说法理基础充分,符合市场经济公平、自由和充分竞争的法则。允许比较广告体现了“以保障为主,限制为例外”的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精神。 英美法系国家对比较广告大都持允许和宽容态度,在立法上以商标法为中心。大陆法系国家总体上对比较广告持反对和禁止的态度,认定其具有不正当性,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两大法系经过长期冲突与相互妥协产生了欧盟1997年比较广告指令,该指令对其成员国均有直接效力,因此,欧盟内部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比较广告的发展趋势均是向着相互妥协的准则——欧盟1997年比较广告指令靠近。 认定正当的比较广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原则、正当比较原则
郭鶱[10]2016年在《比较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经营者充分利用各种广告宣传手段来为其品牌造势并争夺市场份额,比较广告就是其参与商战的有效利器之一。由于比较广告具有利弊共存的特点,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受到较大的争议。我国对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尚处于初步阶段,对于比较广告的定义、分类、合法判断等方面在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如何改善比较广告规制体制成为当下重要的议题。美国是比较广告历史最早且法律规制最宽松的国家,英国、德国和法国对待比较广告的态度在1997/55/EC欧盟指令《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指令》之前各不相同,其比较广告的发展趋势均是向着欧盟指令进行靠拢,即承认比较广告的合法地位,同时又以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要求来规制比较广告的合法运用。这些对于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改革均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与欧美相比我国的比较广告法律制度尚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本文分析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概念缺位、规制比较广告的立法体系不够合理、直接比较广告和最高级比较广告的限制过于严格等缺陷,同时以比较法为视角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以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为目标,提出明确比较广告的立法模式和法律概念,修改现有立法、增加比较广告的专门规定,有条件地允许特定类型比较广告等立法完善建议,改变我国比较广告的模糊化管理现状。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广告概述。本章给出了关于比较广告基础性问题的介绍和分析,包括比较广告的概念和比较广告的分类。以美国、欧盟等境外比较广告的定义为参考,笔者探讨了比较广告的内涵和常见类型。第二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归纳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涉及比较广告内容的条文,并对国内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的比较广告案例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本章,笔者分别将我国现有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比较广告案例以表格形式汇总,便于对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分析。第叁部分,境外比较广告法律实践经验。本章对美国、欧盟、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或区域化组织的比较广告立法和司法经验进行了介绍,笔者详细、系统地介绍了上述各国或区域的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现状,包括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英国《商标法》和《保护经营者免受误导营销行为规则》、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国《消费者法典》以及2006/114/EC欧盟指令《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指令》等代表各个国家或区域的现行有效的比较广告法律规范。此外,笔者对各国不同的比较广告法律实践经验也进行了归纳总结。第四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给出了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以上文的第二章和第叁章为基础而提炼。具体的建议包括明确比较广告的法律地位,填补比较广告法律概念的空白,提高直接规范比较广告法律的法律位阶,增加比较广告合法判断标准作为正面积极条款,对特定类型的比较广告放松管制态度,强化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比较广告的作用等等方面。
参考文献:
[1]. 广告执法若干问题研究[D]. 黄敏. 吉林大学. 2007
[2]. 论比较广告竞争法规制[D]. 谭湘民. 上海大学. 2013
[3]. 论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D]. 赵柔杰.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4]. 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立法建议[D]. 曹立. 山西财经大学. 2012
[5]. 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杨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6]. 比较广告的多维法律规制研究[D]. 李俊生.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7]. 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D]. 王晓静. 郑州大学. 2009
[8]. 论比较广告及其法律规制[J]. 于杰. 法制与社会. 2014
[9]. 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研究[D]. 郭璟. 四川大学. 2005
[10]. 比较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郭鶱. 中国政法大学.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