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若干问题述评_伦理学论文

生态伦理学若干问题述评_伦理学论文

关于生态伦理学若干问题的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述评论文,若干问题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生态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

一般认为,生态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的分支,是一门研究关于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科学。它着重研究生态的伦理价值,人类对待生态应抱的道德态度及怎样形成这种态度,人类的生态学知识和价值观念的统一等问题,是生态学、生物学和伦理学等多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型学科。

有人称之为环境伦理学。认为它是环境科学与伦理学综合而成的一门新兴应用伦理学,着重研究如何揭示环境问题的伦理价值,怎样调节人类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行为关系,提高人类环境保护的伦理觉悟等等。

二者的差异在于前者强调生态学与伦理学的结合,后者则强调环境科学与伦理学的结合。因而理解上述不同称谓的涵义,关键在于理解生态学与环境科学的差异。所谓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之间及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可以按生物的类别、栖息的环境、生物的组织水平等进行分类,它不仅是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学科之一,也与农、林、牧、副、渔以及医学密切相关。所谓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人和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包括环境地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生物学等等。这里所说的“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不同程度的加工改造而形成的人类生存环境,研究人和生存环境之间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关系和转化规律以及人类生态系统的演化和发展;重点研究与人们健康直接相关的人们生活和从事生产的环境,研究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及其保护。比较上述两个学科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前者强调的是生物和生存与发展,后者强调的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生态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在学科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在实际运用中是极微小的,因为人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物”,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的“生物”,它的生存与发展不能脱离一般自然生态,人类仍然存在如何协调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生态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虽称谓不同,但二者完全一致。由于“环境”除了自然环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之外,还包括社会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存在的伦理问题属于一般社会伦理而不属于生态伦理。现在学界一般习惯用“生态环境”这个概念,故以用“生态伦理学”较为贴切,但并不排斥使用“环境伦理学”。如果一定要讲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不妨认为生态伦理学属于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理论,而环境伦理学属于生态伦理学的实际应用。

二、关于“自然中心主义”问题

“自然中心主义”也叫“自然主义”或“自然保护主义”,是当前国外生态伦理学领域里一种颇有影响的流派,在我国也有较大影响。

工业革命既把社会生产力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的面貌,也带来严重的后果,就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日益加剧,直接导致同社会生产力的尖锐矛盾,二者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人类越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越是导致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自然中心主义”正是在人类面临生态危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情况下,伴随生态伦理学的产生而产生的。以英国学者莱奥尔波德在本世纪中期出版的《大地伦理学》为代表的一派率先提出,人类应当尊重生态系统的平衡,尊重生物的生存权利,应当把人类的权利和道德观念推广到自然界中去;主张用道德力量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强烈批判“人类中心论”和“人类沙文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应是自然的征服者和主宰者,人类不能仅从经济的角度对待自然界,人的行为不能以单一经济为目标等等,都以其值得深思的哲理性,为生态伦理学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但有学者认为,“自然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的缺陷。这一派的基本倾向,是面对生态危机而产生悲观情绪,他们把消极地保护自然作为终极目标,从而完全排斥了人的利益尺度。莱奥尔波德提出,应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指导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典型地反映了这一派的基本倾向。批评者指出,在人类社会尚未出现的漫长史前“黑暗”年代,“自然中心主义”可以说是以黑格尔式的“绝对精神”先验地存在着,一切事物都盲目处于自然规律支配之下。自从人类从自然中分离出来组成与之相对的社会系统,“自然中心主义”便开始瓦解了。到现在还提出保护自然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不过是一种善良的自然主义“乌托邦”。事实上,现在的“自然”几乎全都打上了人类的烙印,被改造成为“人化的自然”,不再具有自然本来的“完整”面貌。即便抛开人的干预因素不说,自然本身一直处于不间断、有时甚至是激烈的变化之中。自然的相对动态平衡是存在的,但从未有过真正的“稳定”,正如赫胥黎早已指出的,自然的本质就是不稳定性。至于“美丽”云者,是人类的审美意识投向自然的外化,离开人类的审美活动,自然本身无所谓美与丑。如果我们按这派的论点行事,人类除了消极地受制于自然或等待自然的恩赐,什么事也别想做,这不是进步而是倒退。

三、关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

在西方学者根据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教训批判“人类中心论”或“人类沙文主义”时,我国有的学者对此表示异议,明确提出应把“人类中心主义”——即以人类整体之长远生存利益作为终极目的和尺度,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一派的观点是在批判“自然中心主义”中产生的。他们承认,在保护生态自然和生态的稳定平衡方面,同“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是一致的。但他们从分析自然界的“内在价值”、自然界的权力以及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性质等基本问题入手,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评价都离不开人类这个主体。以自然的“内在价值”为例,自然物主要有两种价值,一是对人类具有“工具性价值”(人类对自然的改造与利用),一是“生态价值”(人类生命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因而价值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人类尺度概念。

有论者认为,这一派对“自然中心主义”的批判有可取之处,但同样存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为即便不倡导“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从脱胎于自然起,便可说是本能的“人类中心主义”者,这一思想一直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占支配地位。神学宣扬“上帝”授权人类主宰大地及大地上的所有生命(《旧约全书·创世纪》),哲学认为“倘若我们考虑最终因素的话,人可以被视为世界的中心”(培根),而传统经济学则只关注人类对自然掠夺性的开发,而几乎不注意自然资源的耗损问题,这些都给人类这个“世界的中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正因为如此,所以最先尝到这一苦果的西方学者才着力批判“人类中心论”或“人类沙文主义”,我们应历史地思考这种批判的合理性。

有学者认为,要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首先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面对生态恶化的世界性难题,人类确实存在整体之长远生存利益。“人类”是全称性类概念,指的就是人类的整体,但目前这种整体性是以毫不“整体”的不同国家、民族、阶级、阶层、群体、集团等形态表现出来的。世界东西方之间、南北方之间,都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究竟什么是人类长远生存利益,所作出解释也会完全相反,但都可以用它为不同的利益关系服务。况且人类的“长远生存利益”具有时间上的相对性,其尺度很难确定,在历史特定阶段是“长远”的,对未来都是极短暂的。今后,人类社会还要在无限时间和有限空间中生存下去,由于历史的惰性,人类至今仍然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这是造成生态恶化的根据原因。不认真思考人类已经面临生态危机,还要片面强调“人类中心主义”,只能加剧人与自然本来已经紧张的关系,因而它比“自然中心主义”更不可取。

四、关于“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问题

由于上述两种“中心”都存在各执一端的偏颇,更多的论者倾向“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但论证的角度有所不同。

一、从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的角度进行论证。认为人是生命长期演化的结果,人的血肉、头脑都属于并存在于自然。人类胚胎发育初期,同其他脊椎动物的胚胎非常类似,所以恩格斯认为它是“我们的动物祖先从虫豸开始的几百万年的肉体发育史的一个缩影”。承认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有利于克服人类长期形成的主宰自然的思想,达到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二、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角度进行论证。从1972年召开第一次全球人类环境大会以来,人们逐步找到一条当前能够达到共识的原则——人类应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简单说就是:既要使目前这一代人得到最大的持久利益,又要保持自然的潜力满足后代的需要与愿望。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在考虑自然资源耗竭速度的临界性,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的前提下,为满足人类需要进行可持续的开发与利用。这一原则既适用于经济,更适用于伦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深刻反省人类的应有位置,主动、真诚地与自然和谐共处,达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最佳平衡。

三、从马克思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三位一体的思想的角度进行论证。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大自然观,是一种优化有人系统的自然观,坚决反对世界由一种动物来主宰,但也反对把人降为一般物种的做法。马克思在人与自然的和谐观念上,一贯主张“有主次的生态式的”人道主义,而不承认非人道的“自然主义”;他主张人类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大胆接受“大自然赋予人类的那一份历史馈赠”,坚决反对放弃一切科学技术成就的所谓“回归自然”的倾向。因而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用共产主义的生活方式、生产模式和社会制度代替现存在资本主义制度。

1994年8月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成立,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1.所有的人享有生存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从而能够过健康、健全的生活之权利,承担有保护和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生存需要之责任;2.地球上所有生物物种享有其栖息地不受污染和破坏,从事能够持续生存的权利,人类承担有保护和不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3.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他人和其他生命,确认侵犯他人和生物物种生存权利的行为是违背人类责任的行为,要禁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只有这些基本原则真正能够成为整个人类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那时人类才能真正做到与自然和谐共处。

收稿日期:1997.6.20

标签:;  ;  ;  

生态伦理学若干问题述评_伦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