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保护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因分析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环境问题就像一条导火索,引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空前的热情。环境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公众环保参与的增强,引起国内外环境学者在两个方面的广泛关注及深入研究。一方面,是侧重于对公众环境意识的研究。所谓环境意识是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所反映的社会思想、理论、情感、意志、知觉等观念形态的总和,它反映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学者们认为,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人们会有意识地去关注环境变化、生态平衡,并且会自觉地维护环境的良性发展,强烈反对任何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研究工作大大地向前推进,认为人的意识决定人的行为。那么,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公众的环境意识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预测人们环境行为的作用呢?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解释,当人们的低级需要,如生理需求、安全需要等得到满足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如成就感、归属感等。当今社会中的人,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个体价值观的转变,逐渐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公共物品之——环境上。包括环境在内的诸多公共物品,由于其公共性、非排他性等特性,决定了公民个体的特殊身份:环境问题的制造者、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和环境污染的治理者,从而使我们每一个人有意识地遵照环境法制或自身的修养所特定的原则行事,促使环境保护从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转移。
这些研究表明,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建立以及需要层次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这样一个传统的政府行为,由于政策、制度有效性的丧失,逐渐转变为自治组织——公众自觉形成的社会集体形式的公众行为。
二、由政府环境保护及公民参与的现状透视加强公众参与的原因
1.政府为主体环保的现状
作为公众代理人的政府,在环境保护中通常利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环境市场,但却扮演了“拿大刀,砍小人”的无奈角色。一是对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价值取向的研究还缺乏深度,法律体系也比较分散,有的部门法甚至与环境法规相矛盾。二是建立制度必须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一个社会如果时时处处都要依靠强制来维持秩序,任何制度都将不堪重负,法治效率也要大打折扣。环境违法的一个特点就是众人参与,“法不责众”正表明了这其中的尴尬。三是制度的实施效果还要受到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很可能与立法的期待有不小的距离。考虑到环境违法所造成的环境损失,往往因其长期性和隐蔽性难以觉察,而眼前的明显利益又充满诱惑,环境执法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局部反而恶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四是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导致环境保护“有法不依”。事实上,条块分割的行政权力为一些地方、部门谋取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而不惜破坏生态环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他们甚至通过立法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充当这种利益合法化的保护伞——成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这样的法肯定不会有人遵守了。
也就是说,仅仅靠制度法律来治理环境是不够的。法只是一种抑恶的强制力量,还不是扬善的感化的力量。法律只有在一定公众的自我约束、自我维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挥其有效性。离开了自律的支撑,任何法律都将捉襟见肘,事倍功半。这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局部反而恶化的一个主要原因。
2.公众参与环保现状
目前中国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整体而言,公众的参与水平较低,即处于被动参与及间接参与的层次。有近1/3的人处于完全不参与状态,而在有参与行为的人中,大多数也只能做到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或活动,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或动员,使之有利于环境保护。第二,公众环保参与行为的政治含量较低。事实证明,公众的环保参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上升到政治领域。我国也不断在创造条件,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法律赋予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然而这一权利在目前还未能充分得以利用,公众中只有极少数人曾经为解决日常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投诉、上访,更谈不上更高政治含量的环保参与行为,如参与环境决策、影响国家发展政策等。第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形式单一,作用有限。活动仅停留在通过宣传教育唤醒公众环境意识的阶段,而在协助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做好城市规划,监督和抵制污染环境的行为等方面作用有限。实际上,公众参与环保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政府的支持下,公众通过一定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独立地开展专业的活动,如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发布信息、提供咨询等。第四,新的环境价值观已经在中国公众的头脑中萌芽,并且在个人的环保参与行为上有所体现,但除了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关注程度以外,这种关系并不甚强烈,说明这些价值观并非主导因素,从意识到行为还存在鸿沟。第五,社会背景不同的人虽然表现出较明显的环保参与层次上的差异,社会基础通常表现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职业特征和居住地六个方面。社会基础不同的人常常在环境保护参与过程中会拥有不同的能力、资源、权利和期望。
三、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力的措施
1.让公众在法律上认定自己的权利——公民环境权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环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 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涉及环境权的某些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对公民环境的规定更为笼统,只不过是作为一种宣言性的规范加以确立,而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性质,受害人无法直接援引上述规定以具体请求司法保护,这就大大挫伤了公民与危害环境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也使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失去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所以,在环境基本法中应具体规定公民享有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水权、空气权、观赏风景权等。
2.使公众在认识上提高自己的水平——推进环境教育
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并不能直接改变人的内心观念,而环境保护教育则可以填补法律效用之不足。环境教育的目的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将环境危机感深深植入公众心中;二是激发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只有公众了解到人人参与的必要性才能真正从保护环境的小事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减少环境违法行为,这就决定着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决定着环保事业的兴衰成败。
3.使公众在行为上形成自己的力量——发展环保团体
发展环保团体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民间环保团体的目的非常直接。它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不像政府带有国家行为,也不像企业带有利润目的。第二,民间环保团体具有独立性。作为非官方的组织,它们不受控于任何行政机关,自主地开展活动,由许多热心环保的人士自愿自发组织而成,容易获得大众和传媒的信任和支持。第三,环保团体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声势,对政府和污染环境的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其监督作用,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第四,沟通了政府决策和民意。作为广泛群众性的非官方机构,环保团体可将民意真实地反馈给政府以便政府的决策正确,便于修正偏畸与失误。
4.使公众在观念上更新自己的价值观——树立新的“绿色消费”观念和“生态消费”观念
“绿色消费”遵循“消费为环境负责”的原则,强调节约资源和适度消费,并通过消费方式的变革促进生产模式的转变。“生态消费”是一种追求接近自然,不以获得某一具体的有形的商品(服务)为主要目的,而以获得美感、知识、闲适为指向的消费方式。消费引导生产,通过提倡“绿色消费”、“生态消费”,最终达到改变过去的生产方式而产生的环境问题。而消费是靠每一个社会成员来完成的,公众的环保参与正应该体现在这里。
四、公众参与环保是扩大政治参与的契机
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体涉及社会中任何个体的相关利益,具有普遍性。因此环境保护问题易于利益的聚合,很快可以形成大规模的公众参与。随着公众参与层次的提高、范围的扩展、政治含量的增加,直接的后果是环境问题的政治化。随着公民环境权等相关权利具体行使形式、程序的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在立法上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检举权、控告权和决策权;随着公众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环境监督从民间层面向政治层面过渡;随着公众的环保参与行为上升为决策参与,促使政治参与目标提高及方式转变。简单的传统的参与行动从不同的层面上介入到政治进程中来,将环境保护提升到政治领域,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改变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使中国公共政策中以“政府主体”的特征转化以“个体的公民”为主体,并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健康成长,进一步扩大中国转型期的公民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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