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及其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物流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是我国物流业对外资全面开放第一年。按照入世承诺,我国物流业已于2005年12月开始全面对外资开放,作为推动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实质性措施,相关的税收政策受到关注并于近两年相继出台。本文简要介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状况及配套税收政策。
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回顾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各种商品特别是生产资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物流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其内容主要为运输和仓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信息化对传统产业产生更加深刻影响,市场机制逐步发挥重要作用,与市场经济相应的现代物流经营理念进一步引导我国物流业发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现代物流业整体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相关法律和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资物流企业现代化规模经营水平不高。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加快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件大事:
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现代物流发展国际研讨会”,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一次较大规模会议。
2001年3月,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2004年8月,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迎接入世机遇和挑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与2001年的文件相比,发文单位中增加了3个部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体现了对现代物流业的扶持进入一个更加实质的阶段。《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是我国政府对现代物流业加强引导重要的一年,大事较多。首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将“物流”列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首次现代物流工作会议召开;物流业评价国家标准出台;同年12月,我国物流业对外资全面开放。
在配套产业政策方面,2005年12月和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关总署落实了有关物流保税区和通关等政策措施。
由上可见,我国关于物流业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建立健全。入世前后这几年,我国现代物流业迎来了一个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现代物流业已初步呈现出国有、民营和外资鼎立之势。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物流业发展主要问题仍在于内资物流企业发育水平低,政府引导乏力。
一是内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足。很多国有的物流公司,由原来的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转变而来,缺乏现代物流管理的专业人才,从业人员管理观念还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思想认识停留在简单的运输、仓储和配送方式上,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资源整合能力与现代流通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二是内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方式和信息化水平落后。主要是物流集约化管理水平低,供应链管理结构欠优化和普及,智能化运输系统没有普遍推广应用。
三是内资物流企业的硬件设施落后。特别是内资物流企业缺少先进的物流专用车辆和装卸设备,以及先进适用的仓储等标准化专用设备。集装箱运输发展水平比较初级,物流业专用设备开发运用能力不高。
四是政府对现代物流业支持力度不够充分,现代物流业制度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物流业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另一方面,整个流通业的管理,则由商务部牵头办理。目前,对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支持,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体现为开发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对现代物流业高端业态引导不足。按照现行国民经济的行业划分标准来判断,现代物流业是整合多个传统行业形成的新兴产业,对于现代物流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意见》的界定,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制造、贸易、信息等行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然而,上述界定仅提供了一个关于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描述。
关于现代物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关于现代物流业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始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关键是要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结合前面对我国物流业状况分析,本文认为,内资物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集中反映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上,既要优化基础条件,又亟待产业结构升级,而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在这些方面的支持力度并不充分,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对物流业高端形态还不具备专门政策。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政策区分试点物流企业政策和一般物流企业流转税政策。
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前文所述,目前,税务机关还无法根据现行法律或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来确定一家企业是否为现代物流企业。为了尽快落实《意见》有关内容,有效促进我国流通产业在开放条件下更快地调整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专门开展凋查研究,确定了以开展试点的方式,落实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营业税优惠政策。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给予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1、交通运输业务。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上述试点物流企业的所属企业,应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二)关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关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对物流企业规定如下:
(一)关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1、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二)关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关于物流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探讨物流业税收政策发展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复合产业,涉及运输、仓储、制造、信息、代理等多个行业,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对物流相关行业资源整合规模和效率的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促进生产资料和商品流通、降低社会经济成本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现代物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业界普遍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难以将现代物流业界定为一个独立行业。尽管如此,现代物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相适应,应作为完善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协调办理。具体到政策规定,首先要在现行税制框架中,对现代流通行业的税收政策给予统筹考虑,按行业特征分税种税目分别落实。现行流转税政策对物流业的作用,主要是降低其基础服务(运输和仓储)的税负和经营成本;所得税的作用,在于平衡跨区域经营的所得税负担。
目前最简易的税收政策调整,可在流转税环节实现。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地普遍反映对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给予相应税收政策的办法,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是没有普遍解决物流经营中仓储业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详细,各地理解不同,执行标准不一致。鉴于仓储行业作为物流业的重要构成行业,目前生产经营水平低,仓储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本文建议,将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关于仓储业务营业税政策推广到所有仓储企业,即规定:仓储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样,就把208号文件规定扩大到所有物流企业,有利于整个仓储行业和社会流通环节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政策一并考虑,则需要统筹增值税与物流业涉及营业税问题,这恰好是我国流转税制发展和完善的一个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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