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论文_谢沛诘

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论文_谢沛诘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400000

摘要:我国有形建筑材料市场已经经历了30年的发展,建设工程在交易逐步从无序、分散、隐蔽的发展到当前的有序、公开的发展,并且逐步进行了完善。在此过程中,有很多违法违规的情况都获得了解决,并且形成了现在比较完善的一套招投标管理模式,然而部分招投标主体为了让个人利益得到满足,不断对违法违规手段进行升级,串通投标就是一种方式,本文对串通投标的危害和表现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串通招投标行为;表现形式;危害;治理对策

1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投标主要指的是投标人和招标人进行串通,通过对标价进行压低或者提高等方式,对其他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进行损害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起来,造成其他投标人没有机会进行公平竞争,让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失,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投标人之间进行相互串通,具体体现在与投标人之间暗中对中标人进行约定,部分投标人主动进行放弃投标工作,或者通过降低或者提高投标价格的方式放弃投标,在同一组织或集团的人员进行协同投标,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或者中标等行为,其次是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个人或单位进行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或者文件形式相同、混装投标文件等,或者通过同一个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管理,或者是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当中转出,第三,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的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人提前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特定投标人,招标人通过某种特定方式对投标人进行示意,对投标价格进行降低或抬高,或者对投标内容进行更改,对投标公平等其他行为产生影响。

2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危害

如果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就会造成公开招标信息丧失竞争力,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也与政府采购的初衷相违背,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禁止,主要源于首先串通行为不单单会对招标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还可能导致招标人和纳税人之间出现损失,通常条件下串通的结果会造成购买的价格上升给政府和采购方造成影响,受害人还是纳税人,其次,串通等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企业质量产品好的企业无法胜出,质量效益差的企业反而中标,这样就会造成效益差的企业反而能够生存下去,影响市场效率,另外,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进行串通,秘密对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进行确认,势必会造成政府出现腐败,对公信力产生上影响,所以一定要排除制止,防止串通招标招投标等行为,这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活动非常复杂,具有环节多,资源丰富,涉及面广等诸多特点,另外在每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缺陷或者问题都有可能造成投标企业或者招标人员进行串通,然而串通招投标的出现也是有一定原因的,主观方面主要是利益驱使,主要包含了投标人为了牟取利润,或者招标责任人和评标人员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基于人情或人际关系的影响而出现了,客观方面来分析现行的招标制度出现漏洞和缺陷不完善,造成违法者有机可乘。

3政府采购中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

3.1政府采购中的激励机制欠缺

3.1.1对串通行为的应对不力

主要是通过招标者自主控制串通行为,其态度是否积极,主要是在处罚力度方面进行体现,其实某些招标者并不愿意对传统企业进行处罚,主要是利益集团利益输送等方面相关。

3.1.2中标者的选定方式单一

当前招标体制当中,只能依照价格要素来对中标者进行选择,而那些需要进行高度技术力量的项目,无法单单依照价格来对中标者进行确认,还会牵涉到很多技术质量方面的复杂问题,通过价格要素进行中标者的判断,是一种快捷而简单的方法,在投标者进行价格商议过程中非常方便,对投标者串通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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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重过程、轻结果

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对过程的节约性,成本的控制方面过度强调,尽管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然后因为过度强调过程,造成采购过程中出现形式化等问题,讲成本或成本增加,或者要效率降低,也就是只对过程进行规范,对程序只要求程序合格的对结果并不注重,这无疑会造成串通行为的滋长。

3.2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不健全

3.2.1政府采购缺乏制约机制

招投标的人员需要进行相关招标事宜的制定,并且具有决定权,如果没有健全的制约机制,招标人员可以对这种决定权进行滥用,比如说通过本地中小企业保护等情况的产生,当前为了对中小企业本地经济进行振兴,让中小企业能够具有参与的机会,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其招标的水平能力,体制方面还不完善,无法对竞争机制的贯彻执行进行保证,造成串通现象出现的非常频繁。

3.2.2政府采购审批程序不公开、透明

行政单位的职责不明确,会扮演很多身份,比如说财务部门在采购的时候,既是审批人,又是采购员还是监督人,这种多重身份由统一部门进行担当的情况会造成人们怀疑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由于缺乏监督,造成串通投标,泄露标底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几家企业对政府采购情况长期垄断等问题。

4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

4.1健全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投招投标法律制度当中,需要从诸多环节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尤其是监督机制方面,有许多能够进行人为控制的因素,需要进行管理,尤其对串通招标等企业,正是抓了这些法律缺失的问题,因此一定要从源头和本质上对串通投标等情况的出现进行防止,首先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招标制度的建立进行明确规定,依照实际情况,从各个细节方面对惩罚机制进行明确,另外还要对招投标的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向招标较完善的国家体制进行学习和借鉴。对投标公司进行严格认证,另外还需要将执法体系完善起来,执法体系是网上招投标,相关法律能够合理实施的关键,如果执法体系不明确,在严密的法规,也没有执行力,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惩治措施,严格惩治违法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员,一定要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有效的避免出现串通投标等情况。

4.2做好投标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对招标的时候的监视体制进行强化,及时将串通情况制止,保证招标的时候的竞争性和透明性,建议招标者进行监视委员会的设立,对招标过程中的参加资格、运行状况、邀请过程等进行审查和监视,招标监视委员会需要与招标者进行独立成立的第三者监视委员会,主要成员可以是评标专家,是名著名学者等,职责在于对中标者的中标流程进行间重点监视,对串通行为进行举报,及时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果那些没有达到投标资格的企业和没有被邀请的企业,通过综合评价方式,没有中标的企业出现不满,可以直接投诉,向招标监事委员会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4.3加大惩罚力度

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对违法企业进行震慑,才能确保违法企业对后果进行考虑,不得不收敛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以严厉的处罚制度是让违法行为低头的一种驱动力,当前我国的制裁标准可以对违法者形成巨大的威慑,然而在执行方面还有所欠缺,所以下面需要对相关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构架起一个能够迅速打击串通行为的高效制度,确保这种制度能够有效的实行。

结束语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串通招投标是非常复杂的一种行为,单纯通过法律无法将治理的目的实现,要从本质上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根除,就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还需要对现行招标体制进行改革,对监督机制进行强化,本文从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根治的角度,从监督机制招标体制、法律规定等诸多方面希望能为招投标工作机制的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胡鹏.建筑工程在招标管理中的对策及问题[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4):234-235.

[2]裴万辉,窦予华.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2):17-18.

论文作者:谢沛诘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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