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

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

迟凯凯[1]2007年在《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补贴和反补贴问题历来都是全球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和《农业协议》里补贴的相关规定构建起了当前公平合理的国际补贴反补贴规则秩序:一方面,允许各国政府使用不可诉补贴,来推行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另一方面,禁止和限制那些扭曲国家间贸易和资源配置的补贴类型;同时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赋予各成员国使用反补贴措施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利益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出于各自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各国政府都普遍对国内产业和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补贴和优惠待遇,其中很多形式都是被WTO所禁止和限制的,同时这些国家又对其他国家的补贴政策横加指责,并把反补贴当作贸易壁垒使用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因此近几年来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纠纷,尤其是一些敏感商品的纠纷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补贴反补贴较量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与此同时WTO的补贴反补贴规则本身也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些重要概念的规定仍存在模糊性,而且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而给他们足够的优惠待遇,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目前的规则还只能起到依据和指导原则的作用,而并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世界补贴和反补贴的秩序。保护主义的贸易环境和仍有不足的国际规则给我国补贴制度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仍保留着一些与WTO规则相悖的补贴内容,使得我国面临着极大的遭遇国外反补贴限制的威胁,例如提供给国有企业的补贴、对叁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汽车产业的进口替代补贴等。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华提起的叁起反补贴调查就是潜在威胁转化成现实危害的现实证据。此外,各主要国家已开始着手修改国内反补贴法的相关规定,使反补贴限制适用于像我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多年来我国出口一直增长迅速,而产品档次较低,出口秩序又存在混乱,这些因素都进一步加大了我国遭遇反补贴的风险。为避我国遭遇反补贴限制的风险,一方面要认识风险,两一方面我们应控制风险。本文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出口的迅速增长和混乱的出口秩序是目前为止引起反补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将来,进口国修改国内反补贴法的不确定性和判定补贴幅度时选择数据的任意性等因素将给我国带来反补贴方面的新风险。为了能有效的控制和化解风险,因此我们须对国内的补贴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取消禁止性补贴类别,合理利用可诉补贴,充分利用叁种不可诉补贴,并且充分援引WTO规则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从而使国内补贴制度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除此之外,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叁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也能帮助我国企业进一步有效的减少和控制遭遇反补贴的风险,作为政府应出面主持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并优先发展与出口相关的基础设施;行业协会应向企业普及反补贴规则和法律知识,建立反补贴预警机制,并且组织企业积极应对反补贴诉讼;作为企业本身也应该尽快掌握反补贴的相关规则,最重要的还是要调整出口战略,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

李淑丽[2]2013年在《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引来了世界各国极大的反对声,而补贴作为一种更为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更加被世界各国关注,同时,反补贴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加强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农业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国际经济贸易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农业的独特性使农产品对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是货物贸易的特殊领域,长期以来,各国对此都不能达成一致的约束性规则。农业补贴与反补贴问题长期处在《关贸总协定》的有效约束之外,实践中,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缺陷对农业实施保护主义策略,大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农业实行高水平的补贴,这样,农产品不仅生产过量,而且结构严重失衡,为处理多余产品又要通过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出售农产品。由此,对大多数主要依赖农业和农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国际农产品市场被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使各国都认识到了把农业贸易纳入到国际贸易自由化体系的重要性。直到《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简称《WTO农业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开端。该协定的宗旨是从根本上逐步实现减少各国实行了50多年的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存在的各种限制和贸易扭曲现象。根据协定,农业补贴得到了消减,但是补贴的数量依然在较高水平,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允许。2001年的新一轮贸易谈判也就是多哈回合以通过更公平的贸易环境来促进全球的经济发展为宗旨又把进一步消减农业补贴作为重要议题之一。然而多哈回合却因美国和欧盟等发达成员出于国内政治考虑,不肯切实消减其扭曲国际贸易的巨额农业补贴而屡遭阶段性失败。这使得农业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前景不容乐观。本文正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主要目的是通过对WTO农业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研究,在WTO框架下为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提供完善的思路和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第一部分是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主要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含义和经济学理论方面进行阐述,对补贴与反补贴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通过经济学理论分析,解释了补贴与反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国情选择合理的经济理论。第二部分是WTO农业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其法制演变,主要论述了从GATT1947到东京回合,再到WTO《农业协定》,以及新一轮的农业贸易谈判,分别对农业反补贴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制,其法制演化过程突出了农业反补贴问题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日益重要性。第叁部分农业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实践,主要从发达国家与地区、发展中国家这两个方面阐述农业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在国际上的做法和对策,通过对各国制度的分析比较,探求对我国制度有益的经验。第四部分是WTO框架下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通过阐述我国入世承诺,分析我国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农业补贴情况,最后针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李勤昌[3]2009年在《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在当今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农产品贸易的保护程度依然很高,平均约为工业品的四倍多。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对农业实施高保护政策,严重扭曲了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不仅导致了资源的错配,对发展中国家农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还威胁到它们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历时九年至今仍未完成谈判目标,不仅给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蒙上了阴影,还对当前萧条的世界经济恢复信心产生负面影响。探索世界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本质、影响因素和机理,预测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未来走向,对于我们正确制定农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农业多边谈判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问题。在贸易制度的研究中,传统贸易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解释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政策产生的政治过程及原因,但是两者都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揭示当前顽固存在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因此,如何改进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并融合传统贸易理论,更加全面地揭示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根源、形成机制和决定因素,形成一个完整、具有说服力的农产品贸易政策分析框架,对于我们理解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制度,预测其未来走向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基本研究方法,结合归纳和演绎的逻辑手段,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具体地,在理论分析框架构建上使用的是规范的分析方法和归纳逻辑手段,在对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形成过程和典型民主政治制度下农产品贸易政策决策的政治过程的归纳,提炼和构建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分析框架,为后文的实证分析打下理论基础;在对美国、欧盟、WTO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分析中采用实证分析中的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对比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和演绎、归纳逻辑手段,验证本文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最后,再利用该一般性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演绎推理,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未来的可能演化趋势。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是:主要以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辅以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首先对现存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中的“利益集团—政府”基本分析框架加以改进,加入国际贸易制度这一因素,形成“利益集团—政府—国际贸易制度”叁维分析框架,重点从利益集团、政府和国际贸易制度叁个因素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政治行为入手,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机理、主要决定因素,结合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历史考察,揭示该保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以及WTO农产品贸易制度未来演变趋势作出基本判断,并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本文整体上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构建(第1、2章)。其中,第1章除了说明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外,主要内容是对与论题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整理,为本文的理论构建及后文分析汲取营养,同时提出现有文献的有待深入研究问题,为本文提出研究任务。第2章为理论构建部分。该部分首先归纳了古典、新古典和现代自由贸易理论思想和保护贸易的理论思想,目的是把它们作为分析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政策实践的理论工具。本部分还重点对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框架研究文献进行了归纳,指出了现有的“利益集团—政府”基本分析框架的理论缺陷,并且在该框架基础上,引入“国际贸易制度”因素,构建了“利益集团—政府—国际贸易制度”叁维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本章根据这一分析框架,做出如下理论判断:1.任何经济开放国家总体对外贸易政策都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混合体,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贸易和绝对的保护贸易,农产品贸易政策也是如此。它们是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外部制度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国际贸易政策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们研究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出发点。2.一国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自由性倾向或保护性倾向,根本上取决于该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大、竞争力强的,就会主张或赞成自由贸易,比较优势弱、竞争力差的,就会追求保护贸易。3.一般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阻力大于工业品,因为农业利益集团组织良好,对政策决策的影响力往往大于工业利益集团,它们为了维持贸易保护所带来的既得利益,会极力阻挠农产贸易自由化。4.为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结构等宏观因素考虑,政府往往倾向于农业保护。5.农产品贸易大国及人口大国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更加敏感,因而将是多边农业谈判的主要参与者,它们的政策取向决定了多边谈判的方向。本文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第3、4、5章)。文中选取美国和欧盟为研究对象,在上述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下,对它们的农业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历史、政策决策机构、国内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政治过程、政府在政策制定中的政策偏好等因素进行分析,探索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形成机制,揭示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顽固性和持久性的政治根源,并对它们的未来政策走向做出预测。然后,根据同样的思路,对WTO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同类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本部分的基本结论是:第一,WTO贸易制度对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制约能力脆弱;第二,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将继续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第叁,未来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仍将具有相当的贸易保护特征,为成员国实施一定的农产品贸易支持和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第叁部分(第6章)分析了中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特征和WTO贸易制度框架下的政策运用空间,提出了中国农业政策调整和参与多边农业谈判的战略建议。本文最后提出了如下基本研究结论:第一,任何贸易政策都是政治主导下的经济决策,农产品贸易政策尤其是这样;第二,WTO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是经济领域内的贸易规则和纪律,该制度建立与变迁的驱动力源于成员国间的国家总体利益博弈;第叁,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决定因素主要有叁:一是比优势和市场波动,该因素决定着农民的相对收入,从而影响它们寻求政府保护愿望的强烈程度;二是经济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它决定着政府提供保护的经济能力、保护的政治成本(来自反对派的阻力大小)和政治组织能力;叁是政治体制及其组织架构,它决定着农业利益集团政治行为对政府的影响效果;第四,随着WTO制度下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深入,来自成员国内部的改革动力在逐步衰减,有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它们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制度。因此,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将呈加速递减趋势,最终,一定程度的农业及贸易保护制度将成为常态;第五,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的大幅削减或消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特别是对于人口大国和粮食净进口国而言,可能成为一种灾难。因此,这些国家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认真思考自己的谈判立场,不轻易承诺削减,更要维护和加强特殊保障机制;第六,未来的WTO农业谈判仍将是主要国家利益集团间反复斗争的过程,但最终结果应当是在当前的主席方案水平上达成某种妥协,这意味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自由化努力会取得一定的成果。对于中国而言,与世界发达农业大国相比,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弱势特征。因此必须重视发展农业和坚持粮食自主原则,以保证农业人口就业、福利水平提高和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本论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本文在研究的理论工具上,采用了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使分析能够更全面涵盖并接近贸易政策的实际形成过程,从而使结论更有说服力和实际指导意义。在分析工具上,改进了现有的分析模型,加入了国际贸易制度新的要素,构建了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叁维分析模型,增强了贸易政策走向预测的准确性;第二、提出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有限性和保护的长期性的结论;第叁、指出了WTO贸易制度的脆弱性,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不能盲目做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承诺的观点。

刘鹏凌[4]2016年在《我国主要粮食补贴政策效应及调整完善研究》文中认为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粮食补贴政策,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来,国内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对我国粮食产业产生较大冲击,粮食补贴政策效能开始递减。在新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WTO农业协议框架下,如何对现有的粮食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以提高政策效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采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并以实证分析为主的方法,基于黄箱补贴视角研究粮食补贴政策效应的产生机理,明确我国黄箱支持水平及微量允许空间,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粮食补贴政策效应及自给率进行客观评价,分析粮食生产主体分化趋势、粮食需求状况及粮食自给的警戒线,以及外部环境变化对粮食产业进而对粮食补贴政策效能的影响,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粮食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策略。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2004年以来,我国特定农产品黄箱支持水平总体上呈上升趋势,部分粮食产品黄箱支持水平已经逼近微量允许水平。非特定农产品的黄箱支持水平一直在上升,,但政策剩余空间还较大。2.理论分析表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对粮食价格上升和粮食产量增加均有促进作用,但是当最低收购价或临储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市场价格被扭曲,难以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部分丧失。当粮食国际市场价格尤其是进口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或临储价格时,负面效应很大,具体表现为进口增加、仓储成本增加、黄箱补贴水平上升,并对下游生产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实证分析证明了这一结论。理论分析表明,与粮食生产不挂钩的粮食直接补贴对粮食产量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但在政策调整时可以作为过渡的政策措施。与粮食生产挂钩的粮食直接补贴对粮食生产有一定促进作用,对自给自足的粮农而言在收入水平较低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粮食产出,但是,随着收入提高这一政策效应会递减;与良种使用不挂钩的良种补贴的政策效应与不挂钩的粮食直接补贴的效应相似,与良种使用挂钩的良种补贴的效应则比较明显;农资综合补贴的效应与良种补贴相似,但效应要弱得多;目标价格补贴对粮食产量有促进作用,对粮食价格有抑制作用,与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临储政策相比较,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对市场价格的扭曲程度较小;农机购置补贴的效应比较明显。实证分析表明,粮食作物的良种补贴政策与粮食产量的关联度最强,其次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再次是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与粮食产量的关联度最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关联度最强,其它依次是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粮食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总体来看,粮食补贴政策与粮食产量及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农户对粮食补贴政策比较满意。3.我国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主体正在发生分化:非粮户呈现激剧上升的趋势;自粮户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但仍然是粮食生产的主要力量;小规模农户呈现较大幅度下降的趋势;种粮大户呈现快速上长升的趋势,占比虽然不高,但其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以上;种粮大户正在进一步分化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组织;自粮户对市场及政策信息反应不灵敏,是稳定粮食生产的中坚力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市场信息及政策信息反应灵敏,是商品粮供给的重要力量,也是未来粮食补贴政策的重要作用对象。4.2010年以来我国粮食自给率均处在90%以上水平,其中2015年为92%左右,谷物的自给率为111.56%,粮食安全保障水平较高。未来10年,我国粮食总消费量年均增长率约为0.97%,口粮年均增长率为0.25%;饲料粮消费量和工业用粮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55%和1.70%;粮食消费结构是:口粮消费约占40%,饲料消费约占30%,工业消费约占25%,其它消费约占5%;口粮构成情况是:叁大谷物占90%(其中稻谷和小麦占87%),大豆占4%,其他粮食占6%。5.根据“刚性”程度不同,粮食需求刚性可分为一级刚性、二级刚性和叁级刚性,据此可以测度粮食自给率的底线和警戒线,经测度我国谷物自给率的底线和警戒线分别为56%和85%左右6.耕地加速流转、粮经种植效益失衡、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汇率变动与国际粮价变动等环境变化均对我国粮食产业产生冲击。如何应对这些冲击是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必须考虑的问题。7.主要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调整对我们的启示是,要明确粮食补贴政策目标,我国应把粮食安全尤其是口粮安全作为粮食补贴政策的首要目标;要根据环境的变化逐步调整粮食补贴政策,要针对政策局部缺陷适时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以提高政策效能。8.我国粮食补贴政策调整的策略是:针对小农户的黄箱直接支付适时调整为绿箱补贴,黄箱直接支付的政策作用对象应指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设置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筹划启动“口粮稳定计划”补贴、继续实施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逐步淡出价格支持政策、筹划启动“产粮大县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粮食风险保障计划”补贴等。粮食补贴政策补贴总量要控制微量允许水平以内,补贴标准的调整应根据距离谷物自给警戒线的远近而定。

曾科[5]2013年在《WTO框架下主要成员国粮食补贴政策调整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文中指出为了实现WTO履约的承诺,同时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我国入世五年之后,国内粮食市场渐趋开放。政府实施粮食补贴政策已是大势所趋,在不打破WTO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致力于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提高其效率,相对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举措都成为必然因素。本文主要利用相关研究方法,如局部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WTO主要成员国涉及的粮食补贴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辐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第一,对粮食补贴概念进行界定,同时确定粮食补贴政策类型的划分标准,在经济学相关理论工具的运用下阐述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据,主要从弱质产业扶持论、政治博弈制度供求”均衡论、公共物品提供论、利益集团理论等角度进行;第二,在WTO背景下,针对粮食补贴相关规定的解析,分析各国在WTO框架之下的粮食补贴削减承诺和履行情况;第叁,分析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发展变化及影响,从而发现WTO各成员国粮食补贴政策需要从直接收入补贴力度的扩大、环境质量提升及粮食生产能力提高这叁面更近目前发展的主要趋势。第四,针对我国入世前后形势对比,粮食补贴政策调整与否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由此提出我国在WTO的大环境下完善粮食补贴政策的建议。

王玉帅[6]2014年在《WTO框架下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农业支持和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的粮食安全、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随着中国的社会主义进程进入了“深水区”,多哈回合谈判又终破坚冰,中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改革也随之到了一个新的关键节点。中国入世13年,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暴露出来诸多问题。本文首先提出了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面临的突出问题,随之分析这些问题产生背后的制约的因素。中国农业补贴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中国农业补贴的客观情况决定的。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关系是制约中国农业补贴的重要因素,它如何与WTO规则接轨、如何在本国适用WTO相关规则、以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如何处理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一系列因素,是为什么要在WTO框架下研究农业补贴制度的根本原因。其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据《农业协定》(Agreement onAgriculture)、《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来解决农产品贸易纠纷,同时中国的农业补贴很大程度上还受《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构建起的技术壁垒的制约。在WTO框架下的各项规则中,《农业协定》和2008年12月修订的《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模式草案》(Draft Modalities,以下简称《模式草案》)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制约因素,本文对此作了单独的分析。《农业协定》是WTO框架下所有约束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的国际法中最为重要一项国际协定,在处理农产品贸易争端时优先适用于其他国际法和国内法。其中,国内支持规则是《农业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农业补贴的核心。2011年中国向WTO农业委员会通报了2005-2008年中国国内支持已使用的八项措施,这些措施对中国农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广义来说,《农业协定》附件2中列出的12项“绿箱”措施1在中国已经全部适用。中国的“黄箱”措施2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方式还比较单一、对生产的刺激作用还不十分显着、补贴的专向性还不够突出。此外,中国现在还没有使用“蓝箱”措施,短期内使用“蓝箱”措施3的时机还不成熟。《模式草案》是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阶段性成果,作为迄今为止最完整的谈判文案,是指导和制约中国农业补贴未来发展趋势最重要的谈判文案。《模式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多哈回合谈判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改革方向,主张贸易自由化将会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利益,鼓励各成员积极努力参与到谈判中来,消除隔阂、打破僵局,维护国际农产品贸易公平、自由、透明的体制,争取尽早达成共识,签署新一轮的农业多边协议。国内支持措施既是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核心问题,也是与中国关系最为紧密的谈判内容。随后,本文结合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最新成果继续对中国农业补贴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历经13年的艰苦努力,直到2013年12月巴厘岛会议4才突破坚冰。多哈农业谈判的成功将对WTO各成员的农业补贴制度产生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对重振全球农产品贸易和提升消费者信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巴厘岛会议通过了《巴厘部长宣言》,取得了“一揽子”的共识,史称“早期收获”。中国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总体立场和目标是“澄清和改进规则、加严纪律、防止滥用”,全程深度参与谈判过程和规则制定过程。本文综合地论述了中国农业补贴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系统地分析了问题产生背后的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新进展,围绕中国农业补贴“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在WTO相关规则的框架下,以“四化同步”为导向,最终提出了多项建议。

罗远业[7]2008年在《WTO框架下中国粮食国内支持及产量预测研究》文中提出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仅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属性。粮食安全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但粮食产业却属于弱质产业,它不仅面临自然风险,而且要承担由价格波动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这导致各国政府均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保护和支持粮食产业。我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已实施多年,由最初的粮食流通环节的问接支持、市场价格支持直至目前对粮食进行直接支持。粮食国内支持方式的这种转变不仅提高了粮食支持效率,而且适应于加入WTO的国际形势,使支持政策符合WTO的规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初步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粮食国内支持政策除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一基本目标外,在现阶段还具有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消费市场的任务。作为WTO成员国之一,我国应在WTO框架下,利用宝贵的财政资金,用足、用好各项粮食国内支持措施,从而实现上述各项政府目标。基于上述提出的问题,目前粮食国内支持政策需要进行调整,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寻求一个既满足世贸组织所确定的农业国内支持上限,又符合目前国家财政状况,且能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的粮食国内支持措施组合。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比较乌拉圭回合与多哈回合农业国内支持模式。通过比较,框架协议更强调对“绿箱”标准进行审议和澄清,以保证“绿箱”措施对产量没有或至多只有最小的贸易扭曲作用。此种审议和澄清需要保证“绿箱”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效力保持不变,并适当考虑非贸易关注。框架协议提出要按照分层公式总体削减扭曲生产和贸易的“黄箱”、微量允许和“蓝箱”措施,并计划在第一年至少削减20%。第二,比较中外粮食国内支持政策的演变过程。通过比较,我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具有叁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支持的范围广泛;二是以价格支持为主,贴息贷款为辅;叁是支持方式的隐蔽性。第叁,分别用OECD和WTO的方法计算我国粮食国内支持水平。第四,对我国的粮食国内支持水平和粮食产量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显示粮食“绿箱”支持政策与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均有增加粮食产量的作用。但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的效果更明显。第五,根据WTO规则所确定的农业国内支持上限,设计出不同的粮食国内支持水平,并考察在不同支持水平下的粮食产量变化趋势。结果表明,随着市场支持价格水平的提高,粮食产量也随之上升。同样,较高的粮食“绿箱”支持水平对粮食产量也有较大的拉升作用。第六,根据上述实证结果,并结合国外粮食国内支持经验,提出我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的调整方向。一是要改变粮食“绿箱”支持中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二是要加大粮食“黄箱”支持政策,并在WTO框架内,用足、用好各项“黄箱”支持措施。

马晓春[8]2010年在《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30多年,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业竞争力不强,农村发展落后。为扭转这种局面,从2004年开始中国政府推出“种粮直补”等支持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中国实施农业支持政策起步较晚,目前的支持方式简单、支持政策执行效率出现下降的趋势。然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大多数都有数十年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历史了。为此,本论文通过对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进行比较研究,为优化中国农业支持方式、制定合理农业支持水平,提高农业支持政策执行效率提出政策建议。本研究首先通过对OECD成员国农业支持政策演变类型进行分类,从分类结果中选择与中国进行对比研究的对象;其次,采取历史考察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对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目的及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分析;第叁,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影响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水平的主要因素。第四,通过比较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绩效水平,分析支持政策绩效水平较高国家的原因,并对提高中国农业支持政策绩效提出政策建议。研究表明:1、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演变类型可以分为4类,结合分类的实际情况,作者最终选择与中国进行农业支持政策对比的对象包括美国、欧盟和韩国。2、虽然对比的各主要发达国家实行农业支持政策的目的迥异,但是由“农产品价格支持”向“收入直接支持”转变是各国农业生产者支持方式的调整方向。3、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影响其农业支持水平的主要因素各不相同。4、2005-2007年农业支持政策绩效水平由高到低的顺序为美国、中国、韩国和欧盟。本研究认为,优化中国农业支持政策,提高农业支持政策执行效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明确我国农业支持目的、优化支持措施。2、综合影响我国农业支持水平的重要因素,实施合理的农业支持水平。3、加强对我国农业的一般服务支持力度;4、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配套机制;5、加强我国农业支持政策法制化建设。本论文有以下特色与创新之处:1、运用系统聚类分析方法,对OECD成员国农业支持政策的演变类型进行分类。2、运用OECD农业政策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目的、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分析。3、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依次对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4、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绩效水平进行比较。

唐仙丽[9]2012年在《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产品贸易促进是与农产品贸易保护相对应的概念。考虑到农产品贸易对于农业及其生产经营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农业的特殊重要地位、弱质性和多功能性,许多国家在WTO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各国以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为依据,提升出口农产品品质,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拓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维护本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一方面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停滞不前,仍主要停留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依然盛行,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程度仍然居高不下。普遍存在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不仅扭曲了正常的农产品贸易,阻碍了资源在农业领域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反过来成为了农产品自由贸易谈判的绊脚石。在此背景下,尽管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量不断增加,但贸易顺差开始减少,2004年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中国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不断增长的农产品贸易逆差为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无论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的国际环境来看,还是从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不断增加的现实困境出发,农产品贸易促进都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的主要研究任务是明确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从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和法学角度深度剖析该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厘清WTO农产品贸易相关规则及其发展趋势,比较分析外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结合我国农产品贸易法制现状,评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构建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从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定义入手,探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其次从该制度发挥的不同具体作用分析该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认为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通常包括提升农产品品质的法律制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的法律制度、农产品贸易预警和救济法律制度以及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贸易便利化程度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然后梳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沿革,并探寻该制度对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重要意义。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贸易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甚至农业产业安全,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多功能性。第二章深入分析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和法学等不同角度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后文的实证研究与制度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产业经济学方面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农业弱质性理论和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涉及公共选择理论和工业反哺农业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国际竞争优势理论的比较研究;法学理论基础则论及该制度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律功能。第叁章从GATT/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演进入手,分析WTO有关农产品贸易促进的现行规则及WTO相关争端案例,探讨WTO多哈回合谈判对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影响,并对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做出总体评价。认为目前多哈回合已经陷于停滞状态,但前期已经取得部分成果以及各利益集团在谈判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观点,是我们在建立完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必须预判未来农业谈判的方向,使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第四章对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印度等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进行述评,总结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借鉴。世界各国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主要采用农业补贴、出口信贷、出口保险、出口市场开发、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调与出口检验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第五章结合我国在农业方面的入世承诺,客观分析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农业发展既有积极贡献,也有负面影响。指出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核心法律制度、现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农业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贸易促进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先进经验,从理念、基本原则、法律体系、具体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仇景万[10]2018年在《多哈回合农业补贴谈判与中国农业补贴政策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与粮食安全、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最基本消费品的功能。不仅如此,农业还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农业补贴成为一国政府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体系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的粮食安全、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正是由于农业的重要地位,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即便是一直倡导自由贸易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也为农业制定了特殊的支持和保护规则。农业问题自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起即被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有效约束内,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已经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这也是世界上首部关于农产品贸易方面的国际规则。但自《农业协定》签署以来,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进程一直较为缓慢,成员国在农业议题上的分歧较大,这也成为阻碍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一个主要因素。尽管农业谈判在WTO的进展较慢,但是农业谈判却一直处于WTO谈判的中心位置。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的补贴方式多样,而选择既能维护粮食安全、又不造成贸易扭曲、同时维护农业基本收益及发挥比较优势在农业领域的运用,仍有在理论上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规则的变化势必对我国农业的生产产生重要的影响,加强和完善中国的农业补贴制度尤为重要。本文主要研究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未来在农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对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在国内农业进口关税削减方面进行模拟分析,提出中国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方面的谈判策略,同时结合中国农业发展的具体国情及生产现状,提出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为: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策略上,由于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在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削减上分歧严重,发展中国家寄希望于发达国家大幅度削减国内进口关税从而获得发达国家农业市场的目标很难实现。为了实证检验农业补贴的效果,本文使用WWZ增加值分解法,通过跨国投入产出表对43个国家(地区)的双边农业出口额进行分解,计算出一国参与全球农业生产的实际利得。在此基础上,构建出口补贴与农业增加值的计量模型,实证结果表明,农业补贴增加了一国农业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并促进了出口额和国内增加值占比的提升。农业补贴可以分为生产者支持、一般服务支持和消费者支持叁个部分。在对叁种补贴类型的实证检验后发现,生产者支持对一国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要大于一般服务支持的促进作用,而消费者支持对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并不显着。而现实情况中各国政府的政策选择与这一实证结果较为接近。在考虑国家异质性的情况下,我们在回归中引入是否发达国家交互项,对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偏效应进行实证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发展中国家农业补贴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更大。可以看出,农业补贴对于提升一国在全球农业生产分工中的实际利得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中国农业补贴的改革政策上,我国属于粮食净进口国,取消出口补贴对我国粮食安全战略影响不大,但对于少数粮食出口企业有一定的影响。在后续的谈判中,中国应积极参与,争取在公共粮食储备、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贸易安排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维护我国农业的产业安全。开放发展本身是把双刃剑,必须有正确的开放战略和有效的措施,才能保证在开放中趋利避害。一方面既要加快对农业的开放水平,充分利用国外的土地资源来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又要坚决保证以粮食安全为目标的公共储备良好发展;所以对于中国来讲,我们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既要坚持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方向,又要坚持以粮食安全为目的公共储备的落实。既要坚持不降低现有农产品的补贴水平,又要坚持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本国农产品市场,降低巨额农业补贴的总量,减少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扭曲作用。

参考文献:

[1]. 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D]. 迟凯凯.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2]. 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D]. 李淑丽. 河南大学. 2013

[3]. 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李勤昌.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4]. 我国主要粮食补贴政策效应及调整完善研究[D]. 刘鹏凌. 安徽农业大学. 2016

[5]. WTO框架下主要成员国粮食补贴政策调整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D]. 曾科. 湖南农业大学. 2013

[6]. WTO框架下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研究[D]. 王玉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7]. WTO框架下中国粮食国内支持及产量预测研究[D]. 罗远业. 华中农业大学. 2008

[8]. 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比较研究[D]. 马晓春.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0

[9]. 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D]. 唐仙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10]. 多哈回合农业补贴谈判与中国农业补贴政策选择[D]. 仇景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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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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