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伤保护制度及其启示_工伤论文

香港工伤保护制度及其启示_工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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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尽管迄今仍未建立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但对于劳工的权益保障却是相当重视的,自1984到1993年间,香港政府共制定了119项劳工法例,1997年更是制定和修订了多项劳工法例,其中雇员补偿条例是50年代制定并经过多次修订的最重要的劳工法律之一,以该法律为主要依据,形成了有香港特色的工伤保障制度即雇主责任制,并构成香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香港地区工伤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香港地区的工伤保障制度采取的雇主责任制,亦称劳工赔偿制,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法律规范、全面覆盖、强制实施、保险公司参与承办等。

1、法律规范。香港制定并多次修订了《雇员补偿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用条例》、《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等多个与劳工权益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为香港地区工伤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2、全面强制实施。即任何雇主都必须履行其对雇员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而获得雇主的赔偿也是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工的法定权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劳工法律或法规中,更有政府劳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劳资审裁处(隶属司法机构)的管理。

3、适用于绝对责任原则。凡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职业工作受到的任何伤害,只要不是雇员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雇主均须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对雇员及其家属履行法定的经济赔偿义务。绝对责任原则的确立,相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工伤保障中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对劳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而对雇主而言,则意味着责任的加重。

4、通过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来实施。为避免雇主因破产或财务不良等原因导致无法补偿工伤雇员的现象,根据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雇主均须为其全体雇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为此承担全部费用;如果不履行投保义务,将被判有罪并受到刑事处分或罚款。香港地区的工伤保障制度在实施中不是由政府机构具体承办,而是由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具体的业务经办任务,是政府强制推行、保险公司受托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业务。

5、以每一雇员在工伤中受伤害程度的轻重及该雇员受伤害前的工资收入作为确定雇主承担工伤责任的依据。工伤事件导致雇员死亡或永久完全残废,需要全额赔偿,其余的则根据雇员受伤害的程度按照不同额度进行补偿。

6、工伤保障的待遇包括遗属保险金、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等。遗属保险金按照死者年龄,支付相当于死者生前36个月到84个月工资收入不等的赔偿金,给需要抚养的家属,有最低标准限制;无遗属的则支付丧葬费。伤残保险金给予永远完全残废者,根据雇员的年龄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此外还一次性或定期支付经常护理补贴。工伤补助则是面向因工负伤而又未致永远完全或部分残废的雇员的一种收入保障待遇。对于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根据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赔偿额的法定比率进行计算,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工伤赔偿问题,也有具体的规定。

7、在工伤保障的管理方面,以香港《雇员补偿条例》为法律依据,由香港政府中的劳工处负责统一管理并履行监督之责。雇员受伤或死亡后,由雇员或其代理人通知雇主或劳工处,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工处或警署报告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然后经过调查及身体检查程序进入赔偿处理程序。此外,香港还设有劳资审裁处,该机构属于司法机构,以快捷廉宜、不拘形式的方法,仲裁雇主与雇员之间各类不属于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专责审裁范围的纠纷,其中包括雇员工伤赔偿请求等。

二、香港雇主责任保险及其实施

由于保险公司在香港地区雇主责任制的推行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介绍和评价。

雇主责任保险的业务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业务,按照等价交换、自愿成交的原则开展业务。当然,雇主责任保险是以有关劳工法律或法规为基础的,通过商业保险业务来实现劳工工伤权益保障。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它直接保障的并非是雇员的工伤保障利益,而是雇主的利益——法律规定的雇主对雇员所须承担的法定赔偿风险,即是雇主将这种法律风险向保险公司转嫁,一旦发生雇主责任事件,将由承保这种风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而是雇主将不确定的工伤赔偿风险转换为固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支出的财务安排,这种财务安排与政府对劳工的权益保护殊途同归,最终实现对雇员工伤保障权益的保护。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由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来规定的,它与香港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保障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香港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除雇员自己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雇主可以不负责任外,其他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均须由雇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中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小于雇员补偿条例规定由雇主承担的责任范围,这些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的责任事件只能由雇主自己承担。因此,雇主责任保险亦不可能解决工伤保障的全部问题。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一般参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标准,实行赔偿限额制,并按死亡、伤残等分类处理。

雇主责任保险对于实施香港地区的雇员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与法规、实现劳工工伤保障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保险公司的参与也减轻了政府的事务性负担,市场机制的引入亦提高了工伤保障制度的效率。但也应当看到,雇主责任保险并非全面地保障了法律规定的劳工工伤保障利益,即除外责任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实现自己的效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对劳工的保障仍然是不全面的,它还需要雇主直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三、香港与内地工伤保障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根据香港与内地工伤保障制度及其发展实践,可以发现二者具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都以解除劳动者工伤事故与职业健康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其出发点都是维护劳工的权益;二是都以劳工法律为依据,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性;三是都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承担缴纳全部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无须为该项保障缴纳费用;四是提供的都是经济性保障,包括对受伤害劳工的收入补偿和医疗费用保障,从而兼具有收入保障与职业安全及健康保障的双重功能;五是都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提供不同水平的经济补偿待遇,即劳工在工伤中所受到的伤害大小及程度是决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依据。

然而,内地的工伤保障制度与香港的工伤保障制度客观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在性质上,内地的工伤保障制度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有关法律或法规规范,在实施范围内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实施或直接监督实施,在实施中以不赢利为基本原则;而香港的工伤保障制度则并非纯粹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只能算是一种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它虽然也由法律强制规范,政府劳动部门监督,却由多个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且在运行中必须让承办者赚取相应的利润。

2、在保障范围上,尽管内地自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已拓宽,但目前即使在城镇亦未普遍实行,大多数乡镇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既未进入社会统筹型的工伤社会保险网,亦未确立单位自保性质的工伤保障制度。工伤保障在内地是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发展进程和劳工权益保障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而香港的雇主责任制经过两个阶段的发展,已成为保障全体劳工因工伤残权益的重要制度,是一体化、普遍化的工伤保障制度。

3、在管理体制上,内地社会保险部门推行的工伤社会保险改革是政府机构管、办一体型;而香港的雇主责任制奉行的却是管、办分离原则,政府劳工部门只承担依法管理与监督雇主是否承担对雇员的工伤赔偿职责,而不是由政府出面承办相应的工伤社会保险,其借助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力量,即由有关保险公司(主要是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着经办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职责。

4、在财务机制上,内地的工伤保障,实行的基本上是以支定收,即期平衡,即不存在利润问题,也缺乏应有的积累;香港的雇主责任制采取的因为是雇主责任保险方式,保险公司作为承办人,因其企业属性,追求的只能是周期平衡,并在平衡中努力实现着自己的利润目标。

5、在待遇支付方式上,除医疗待遇支付外,香港对受害雇员的死亡或伤残补偿是以受伤害雇员的月工资额为计算依据,根据伤害的轻重程度给若干个月的工资补偿,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这种方式往往难以保障工伤中死亡劳工的遗属和永远伤残劳工的生活;内地的工伤保障对遗属和永久伤残或死亡的职工既有一次性待遇,又有定期支付的待遇,能够充分保障遗属和永久伤残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香港的工伤保障制度及其显示出来的特色,对内地而言,至少有着如下启示:

第一,必须尽快全面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障制度。我国的工业化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在加速发展,但必须看到,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因遭遇工伤或职业疾病而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个别地方的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甚至与雇员签订所谓“生死合同”,完全置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于不顾,所有这些均是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非正常、非理性现象。无论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党执政的基本宗旨出发,还是从香港地区及其他工业化国家的实践经验出发,均需要尽快建立起全面覆盖的工伤保障制度。工伤保障制度的全面确立,将使《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真正落到实处,使职工解除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企业走上理性的发展之路。

第二,在传统的企业保障制无法维持和新型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又无法在现阶段全面覆盖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二元模式建立起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即将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共同作为内地现阶段工伤保障制度的支柱,最终则向一元型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建立二元模式的工伤保障制度,经过一段时间再过渡到统一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理性与现实的选择,显然更加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第三,强化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劳工的权益。劳动部门是工伤保障的管理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个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障方面的监督,同时,亦有必要加强专门的工伤仲裁机构和工伤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应的法规、政策真正得到落实,这是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的重要保证。

第四,在技术规范上实行相应的改进。如对因工伤害的等级进一步细分,使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等有更加明了、详尽的操作依据。技术标准愈是规范,就愈是有利于工伤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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