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顺德论文,所有权论文,主体论文,资产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在珠江三角洲一些新兴工业地区的公有制企业和公有产权控股的企业中,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企业制度改革。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广东省顺德市行动较早,规模较大,该市的一些措施已经引起超出市域和广东省域范围的广泛的社会关注。在本文中,我们打算:(1)概述顺德市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特征和运作过程;(2)探讨引起这一变革的内在矛盾和动因;(3)讨论变革的若干提示和值得注意研究的问题。本文将尽可能撇开细节,而关注那些更具普遍意义的东西。这样对于把握中国公有企业产权结构的未来变动趋势,可能将会有较多的提示。
一、新一轮变革的产生及特征
自80年代初以来,顺德推行外围发展,以公有经济为主的改革发展战略〔1〕,绕过旧体制的束缚,经过多年的努力, 组建了一批新的公有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形成一个显著的特点:公有制经济实体以及公有产权控股的企业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这类企业占了顺德经济总量的90%以上。
近年来,随着制度变迁的深化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以下一些情况:
——近年发展起来的一些公有企业,包括大批乡镇企业,有的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有的采取放权于企业的措施以后,企业经营者虽然获得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却负盈不负亏,经营风险仍由政府承担;
——从一开始就面向市场组建的新的公有企业,虽然比起受到旧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的旧企业来有更强的竞争力,但是在制度变迁日益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已逐步显示出其制度竞争力并非最高。
——公有企业的经营者的流失和潜在流失趋势已开始呈现。在这种压力下,企业面临经营状况恶化的潜在危机,要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必须寻找并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新的激励—约束机制。
——社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乡镇办企业)面临着产权越来越不清的问题。随着社区内居民流动性日益增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中社区组织的性质变化,随着某些政府部门对所有权的根据并不充分的干预,使本来就存在模糊性的所有权主体变得更加模糊。而这种模糊性,既隐含着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又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成为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其经营状况亟需改变。
——地方政府的目标已经逐步转向地区发展和财政收入,而不再把直接控制尽可能多的企业资产和企业经营活动作为其目标。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产权改革问题被政府提上了工作日程。
新一轮企业改革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不是在按旧规则运行的企业侧翼,通过组建、成长起一批遵循较新规则运行的企业来改变企业制度的总格局,而是直接针对现存企业,其中主要是近十余年间新建的企业进行改革。
第二,不是在企业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或者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调节权限,而是改变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结构。
第三,在新的所有权主体结构中,给经营者以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说,经营者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所有者。
可以说,这是一轮更深刻的变革。
二、顺德市企业改制概况
顺德市政府着手企业改制工作,是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在全面推进这一改革之前,顺德市政府首先选择了一个镇进行试点,继而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
第一,舆论和思想准备。各级政府都举行了会议,统一意见,并通过宣传增强民众在心理上的承受力。
第二,组织和政策准备。建立起公有资产的投资控股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三,社会保障准备和资金准备。此举既是为了对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出适当安置,消除后顾之忧,也是为了使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结构的改革最大限度地获得民众的支持,减少可能产生的摩擦。
改革分为三步推进:
第一步,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政府规定,资产既不能由政府也不能由企业自身进行评估,而是由正式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明确公有财产的归属是所有权主体结构改革的必要前提。顺德在企业产权改革中面临着对近年迅速发展的乡镇属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规定,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中的某一部分,属于国有资产。在产权界定中,顺德的有关机构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明确把乡镇企业的公有财产界定为集体财产而不是国有资产。
第二步,确定转制企业的转制方案。转制的方式有:向经营者和职工出售资产所有权,组建混合型有限责任公司;向外商转让部分产权,组建新的中外合资企业;兼并经营困难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争取组建上市公司,以及实行租赁经营、风险抵押承包、拍卖等。
根据政府的规定,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获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得利用转制的机会从中渔利。
在产权改革中,部分公有产权的出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根据规定,经过资产评估之后,以地方政府首脑为最后法定代表人的公有产权在有合适的受让对象时,既可以出让给国内其他公有资产经济实体或外资财团经营,也可以出让给私人或私营经济实体,出让的方式可以是赎买,也可以是租赁。
把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所有权出让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是转制中最为敏感的部分,顺德的企业产权改革也因此受到外界的某些压力。据当地一位领导说:“有的学者曾提出,为了解决公有企业中经营者积极性问题,不一定要采用使经营者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办法。我们考虑过这个意见。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不一定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我国和这些国家是有差别的。在我们那里,经理的地位受市场评价的制约,这种评价促使他们去努力经营。但在我们这里远不是这样,经营得不好,换一个企业照样当经理,而且许多企业的天下是这些经理打下来的,如果一点所有权没有,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企业的职工很多是从小农转变过来的,没有一点产权,没有一点‘贴身的东西’,不能解决积极性问题。”
第三步,签定转制合同。对完成转制后的企业,顺德市政府做出一系列规定以便规范其运作。主要内容包括:
——以赎买、承让、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原公有资产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组建新公司,以承担企业在今后经营中的民事责任。
——原企业的名称、商标、营业执照以及各项资质证明,允许新企业部分或全部使用和合法继承。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则按新企业承接原企业有效资产的实际比例来承担。
——未经债权人批准,新企业不得动用已设定抵押权的资产,向外融资或投资。
——在未缴清公有净资产赎买金和清偿所承担债务之前,新企业不准注销原企业,也不准将原企业的资产出租、抵押、用于联营、转让和转移。
——公有产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营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准供职于任何私营和民营企业以及参与和变相参与其中经营。公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公股参股或控股企业的公有产权代表人以及公职人员,离任开办新企业或参与其他经济实体的经营,必须有有关部门出具离任审计证书或有关离任证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中外联营、公私合营等公有资产和非公有资产混合经营的企业,以及由不同公有资产混合组成的公有制企业,必须按照股权比例依法成立董事会,推举董事人选,确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建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度。
——地方政府成立投资控股总公司及其行业管理公司,代表或受托代表公有资产,行使向外签约、招商以及借贷、融资、投资等法人职责,委派公有企业以及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监督公股控股企业的运作和债权、债务的清偿与追收,稽查政府出租和委托代管物业的安全和回收,负责核算、收取公有资产收益以及决定其使用和投资,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等。
对于转制后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政府做出如下安排:
(1)企业转制后成立的公私合营、公有民营企业、 其他承接经营公有资产的企业以及由此派生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健全审计制度保障公有资产和股东的权益以及公众的利益,通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以检验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及其经营业绩。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企业依据审核证书的资料向税务机关报税或作为其他经济活动的资质证明,方为有效。
(2)各类企业都要积极支持共产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党建活动。 地方政府的投资控股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委派公有企业及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党员出任。公股控股、参股企业或条件具备的民营企业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或通过交叉任职的办法担任厂长、经理的行政职务,积极推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党、工、团工作一体化,确保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时,顺德市还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
(1)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包括的内容有:
——企业转制后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临时工和正式职工的区别。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限制企业裁员,建立裁员审查和补偿制度。政府规定,除了非常情况之外,企业在一个生产年度内裁员人数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5%,超过时须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裁员时,企业要及时支付裁员补偿费,一般按被裁人员在该企业转制后连续工作的累计年数乘该企业上年员工人均月收入所得的积来计算。
——在推行养老保险和统筹住院医疗保险后,将进一步推行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2)改进投资体制。政府规定,凡是一般性竞争项目的投资, 均以民间资本和外资为主,政府集中财力搞好基础项目的建设和关系地方发展后劲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社会福利项目投资以政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政府投资要按规定程序操作,凡基建工程都要公开招标。
(3)建立行业商会制度。政府要求, 凡是在全国占有优势的行业都要建立行业商会,以便协调本市同行业企业之间生产、销售关系,制定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策略,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等。待条件成熟时,成立全市总商会。
至1994年底,顺德市的镇、市属企业共896家完成转制, 占该类企业的82.7%。在转制企业中,有上市股份公司2家,股份公司7家,中外合资企业32家,公私合营企业124家,公有民营企业431家,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78家,拍卖企业22家。在总资产中,市、镇政府占61.2%,民营资本占22.6%,外资占15%,市外公股占1.2%。
据市领导说,企业转制现在是初见成效,长远效果要过三五年才能看出来。
三、变革的深层动因:代理人危机
从某个角度来看,顺德的企业制度变革似乎具有超前性,因为它不是像通常所见的情景那样,发生在已明显衰落、甚至濒临崩溃的组织内,而是主要发生在看来还很有生命力的诸多新企业中。然而,正是这种看似反常的现象,反映出这一改革所应对的是一种来自深层的压力,反映出改革有着更为深刻的动因。这种压力或动因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公有企业的代理人危机。代理人危机,促使对经营者的所有权激励—约束机制被引入企业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公有权主体(委托人)是通过在他的目标与经营代理人的收入、荣誉、地位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连带关系来实现对后者的激励和约束的。但是,在经营代理人危机产生的条件下,公有权主体的目标函数和经营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之间的严重冲突,已经难以采用常规的方式来加以协调。并且,这种冲突不是发生在个别企业当中,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公有权主体普遍对经营代理人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成为这一危机的典型表现。冲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经营代理人或者用口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试图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实现其目标;或者用脚表达,离开公有企业,另求发展。
经营代理人危机的产生,首先是由于近年私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迅速发展,这些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财富、收入迅速增加,造成经营者在公有企业充当代理人的机会成本大大提高。而目前在公有企业中,因为受到各种制度的约束,一般说来难以对大大提高的机会成本给予补偿。这使经营者感到是一种潜在的损失。
其次,代理人危机的产生和人们对未来经济制度走向的预期有关。如果预期在未来的经济格局中,目前这种类型的公有企业将会萎缩、其地位将会下降,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将会得到发展,那么公有企业的经营代理人将会感到未来不确定性增大,事业成就感降低。这种心理状态将促使其重新考虑未来的个人定位,使其提高预期收益的近期贴现率,总之,使其目标函数发生大的变化。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
经营代理人危机还和一大批经营者近年的创业经历有联系。在近年新组建的公有企业中成长起来的许多经营者,不是一般的代理人,是创业者。有的企业甚至是在法律上的所有者没有任何有形资产投入的情况下,依靠经营代理人的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发展起来的。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非正式社会关系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资源。这些创业—经营者,在其多年的创业和经营活动中,已经发掘、生产和再生产了大量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这些资源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开展,而且成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力的重要来源。因此,许多经营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所有者不愿意付出使企业经营严重受损的代价的话。在这种条件下,他们的所有者意识和所有权要求的产生是很自然的。但另一方面,不管他们现今的地位如何牢固,因为他们只是经营代理人,所以其地位的不可替代性是短期的,而在长期中仍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这种近期地位的稳固和未来不确定的巨大反差,促使一些经营者不甘于单纯的代理人地位,而对所有权有所要求。
公有权主体的某些行为方式也促进了代理人危机的发展。这里特别值得提到的是虚位一收权行为方式。其特点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代理人的积极性,或为了回避自身决策的风险,公有权主体首先将对代理人的约束放松到几乎不存在的程度,形成主体虚位状态;到了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前景明朗的时候又开始加紧约束,收回权利。这种行为方式造成了经营代理人的挫折感,加剧了代理人危机。
公有企业的经营代理人危机不是一个局部现象,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过,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条件下,其表现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面对代理人危机,可能有多种应对策略并形成不同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使经营者成为企业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尽管如此,这种变革方案仍值得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研究。
四、变革的提示:核心与程序
中国的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至少在8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了,只不过在许多场合没有使用这种语言〔2〕。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企业承包制、租赁制等的实行,都属于产权制度改革之列。因此,今天笼而统之地谈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不能为改革的深化提供多少信息。现在的问题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如何,改革深入到哪一层次,改革通过怎样的程序实现。顺德新一轮企业改革的主要提示,正是在这里。
1.核心: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
顺德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变革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结构。这一变革路径和流行的有关产权制度安排的两个思路是不同的。流行思路之一是,在企业资产的公有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产权结构的变动限制在委托—代理权限或机制的调整上;另一流行思路则将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理解为产权的明晰化或明确界定。这两种思路都相信,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为经济的有效率运行提供结构性基础。
第一种思路中隐含着这样一个假定,即经营者行为及效率可以与所有权主体的特性无关。但这个假定迄今为止没有得到经验事实的支持。而经验事实却表明它忽视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具有不同特性的所有权主体,有着不同的效用函数,比如,政府和个人虽然同是所有权主体,但它们的效用函数是显然不同的;(2 )所有权主体要利用所有权来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在委托经营代理人的条件下也是如此;(3 )如果采用某种方式阻滞所有权主体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那么经营中必然出现不负责任和浪费行为,从而影响效率。因此,忽视或企图绕开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的思路,不能实现其企望达到的目标。
第二种思路中隐含的假定与第一种思路有类似之处,即认为只要产权足够明晰,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也就随之建立,而所有权主体的特性则与效率无关〔3〕。从这一思路有可能逻辑地导出的一个政策结论是, 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是不必要的。
顺德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直接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定于核心位置。这一变革比起上述两个思路来更为深刻,它触及到旧体制之所以必须改革的关键部位,涉及到使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向有效率方向进一步推进的关键问题。
当然,把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放在核心位置与产权的明晰化、委托—代理权限的调整并不矛盾。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必须以产权的明确界定为前提;在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之后,委托—代理权限的调整仍是一项长期工作。
2.程序:探索有经济效率的、稳定的过渡方式。
顺德企业转制的一项内容是使经营者成为企业部分资产的所有者。这是一项引起了一些争议并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安排。在笔者看来,这一安排的程序意义,或者说作为过渡方式的意义远大于其作为目标模式的意义。
从长期来看,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可以通过资产所有权的自由转让——从缺乏兴趣和能力关心其利用效率的人手中转向有兴趣和能力关心其利用效率的人手中——来保障,所以,从资产所有权不能转让的制度,变为可以自由转让的制度时的所有权首次分布状态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从短期来看,从制度转变过程中的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却不是这样。这时,转制后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初始分布状态便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使经营者成为企业部分资产所有者这一安排的一个功能,是在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的同时保持经营者的稳定和积极性,从而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它对于转制中经济效率的保持,是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经营者,而且普通职工以及经营者和普通职工的关系也是影响转制中经济效率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在改革中,经营者利益的增长伴随着普通劳动者利益的损失,那么势必加剧社会摩擦,甚至使改革方案不能实施。因此,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兼顾是改革运作程序中必须考虑的问题。顺德的改革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在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的同时,政府出台了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双赢”局面,使改革顺利进行。这一改革策略思路,值得引起注意。
五、几个值得注意研究的问题
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充满矛盾的过程。顺德的改革,在给人以诸多提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研究的问题。
1.经营者持股问题。
经营者持股是顺德企业改革中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和现代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相左。在笔者看来这种意见过于简单化了。
在股份公司中——不论是小规模的还是大规模的公司,不论是封闭的还是开放性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支配权的完全分离几乎是不存在的。完全的分离或者存在于理论模型中,或者存在于某些特殊情形下。就大多数情况而言,所有权和经营支配权处于完全不分离与完全分离之间,有着程度上的差异。而且通常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分离程度也不相同。〔4〕所以认为经营者持股必定违背现代股份公司的原则是不正确的。
研究经营者持股问题,首先要明确“经营者”指的是什么人。贝尔指出,在法律上,经营者可定义为正式负起行使公司业务与资产支配责任的一批人物,他们包括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职员〔5〕。所以, 经营者持股可区分为董事会成员持股和公司的高级雇员持股两类。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通常都是股东,因此董事会成员持股的现象是正常的。而公司高级雇员持股则不同。高级雇员是凭借其经营能力获得职位的,与股东身分无关。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才通过使高级雇员持股来实现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对于顺德企业制度改革后公司经营者持股问题,也有必要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看待。
顺德企业制度改革中经营者转变为企业部分资产所有者,是对代理人危机的应对和稳定转型措施,它不宜被普遍推广为未来企业中高级雇员持股经营的固定制度。这样做是不经济的,而且将有一系列的技术性问题难以处理。如,有经营能力的雇员未必有足够的对股票的购买力,经营者购买力的增长和企业扩张的要求不同步等。这些技术障碍的存在,使高级雇员持股制度的施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当前在经营者持股的条件下,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股东权益保障。经营者持股特别是持有大量股份,使他们在股份制企业中成为既掌握日常经营决策权又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有强大发言权的有着双重身份的人。这种身份使他的经营活动脱离其他股东的监督和制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使他为自身利益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有必要建构某些对经营者的制约机制,以便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2.制度构建与合理观。
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不仅涉及经济效率,而且涉及社会价值观念。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不能不和人们有关“合理性”的理念建立某种协调关系,否则会引发社会或政治的矛盾,该项制度的实际运行也会发生故障。〔6〕
合理性观念有时是复杂多样的,在制度构建中必须对之认真权衡。例如在经营者持股份额这个敏感问题上,交织着四种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有关“合理性”的观念或原则:
(1)购买能力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企业资产出让中经营者持股份额应由其购买能力所决定。
(2)创业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拥有创业经历(特别是白手起家创办企业)的经营者和一般经营者的差别,认为前者应拥有比后者更高的股份。这一原则事实上肯定创业者当初即投入了无形资产(社会关系资本、风险资本、组织才能)。
(3)当前重要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当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逻辑结论是,经营者持股份额应以保证企业日后正常发展为轴心;不可替代的经营者(如有的企业一旦更换经营者就可能面临垮台的危险)与有较高替代性的经营者在企业中持股份额应有区别。
(4)差距可接受原则。这一原则强调, 经营者持股份额应在社会可接受的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程序的范围之内,而不论差距是如何形成的。
如果上述诸种“合理性”原则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牵动着人们的实际利益,那么,在经营者持股份额规定的制定中就有必要对之有综合的考虑。过份简单的规定虽有易于操作之利,但容易在公平性、合理性方面引发矛盾。
3.变革过程的法律与社会监督。
在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中,必须严防可能出现的越轨行为。例如:
——公有企业资产出让当中必须严加防范交易双方的勾结行为,这是该项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
——经营者拥有企业部分资产的制度安排,必须以谁是经营者的明确界定为前提。由于许多公有企业(包括改革后新建的许多乡镇公有企业)多年存在政企不分的状态,由于许多半行政性的“总公司”的存在以及半官员身份的经营者的存在,因此,特别要防止官员以经营者的身份介入。
——经营者如何取得部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明确了有偿方式之后,购买企业资产的资金来源便成了关键。在这方面必须防止变相的无偿获取行为,比如,经营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以企业的名义获得贷款作为个人购买企业资产的资金,而还贷责任则由企业承担等。
要防止出现越轨行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
注释:
〔1〕这是笔者的概括。 顺德市政府见诸文献的经济发展战略口号是:“公有制经济为主、工业为主、大型骨干企业为主”。
〔2〕张五常早已指出这一点。见张五常:《中国的前途》、 《再论中国》。
〔3〕这一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与对科斯定理的不深入理解有关。
〔4〕A.A.Berle,Jr.曾对所有权与支配权的不同程度的分离有过精辟论述,见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1932。
〔5〕同〔1〕。
〔6〕诺斯甚至认为典型的非成文准则构成了成文的正式规则的基础。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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