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政府对民变的非军事对抗策略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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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建立伊始,太祖赵匡胤兄弟认真总结了有可能威胁其政权稳定的各种历史教训。在他们看来,秦、汉、魏、晋、隋、唐虽然经常遭到周边少数民族入侵的威胁,但朝代更替主要是内乱而非外患所致。即使发生了严重的外患,如果没有内乱,外敌也很难得逞。因此,淳化二年(991)八月,太宗赵光义告诫近臣道:“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1]卷三二,719太宗在这里所说的“内患”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统治集团内部,包括武臣叛乱,权臣、宗室、后妃、外戚、宦官对政权的觊觎和各种阴谋活动;另一方面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也就是各种民变(包括兵变和较大规模的起义)①。

       对于前者,赵宋统治者一直遵行“重文抑武”的基本国策和各种“祖宗之法”以行防范,同时加强台谏官的职能,允许他们风闻言事,严加监察。一旦发现某种威胁,便坚决镇压,决不姑息。因此,从两宋立国320年的历史来看,这类“内患”极少发生,偶有出现,皆被消灭在萌芽之中②。

       对于后者,在赵宋统治者看来,是最严重的“内患”。因为历史事实表明:强秦亡于陈胜、吴广起义,西汉亡于绿林、赤眉起义,东汉亡于黄巾起义,西晋虽亡于“五胡乱华”,却因“八王之乱”和流民起义开其端,东晋亡于孙恩、卢循之乱,隋朝亡于隋末农民大起义,唐朝亡于黄巢大起义,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对这一“深可惧也”的不稳定因素,赵宋统治者却不是一味依赖军事力量,而是采取“剿抚并用”、“抚”字当头的手段加以平息,特别是对一些较大的民变更是如此。这里所谓的“抚”,主要指运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包括在政治、经济上做出某些让步,通过招安、反间、招刺乃至“以盗平盗”等多种手段,收买、分化、瓦解反抗势力,以达到消弭民变的目的。

       对待民变采取“剿抚并用”的两手,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惯用手法,本不足为怪,前人对此多有论述③。但是,宋代对于民变为何特别重视用和平手段加以解决?实施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平息民变对社会稳定有何意义?非军事对抗性策略为何不能成为万全之策?对这些问题,至今似乎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为此,笔者拟略陈管见,并祈盼大家指正。

       一、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在民变中的实施

       两宋社会经济虽然获得较快发展,但人民群众的生活却依然十分贫困,其中当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刑政松弛,吏治腐败,贪官污吏横行;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激烈,贫富分化悬殊;三是先后与辽、西夏、金、蒙(元)的战争,造成军费和岁币大幅增加,加上冗官、冗费严重,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赋税苛重,造成生民重困。因此,两宋的社会矛盾一直十分尖锐,各种民变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威胁到宋政权的稳定。

       面对大大小小的民变,赵宋统治者或直接采取招安之策,或在军事镇压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改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加以消除。下面,本文拟以发生在两宋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三次农民起义为例,具体考察这一策略的实施过程。

       (一)王小波、李顺起义

       太宗淳化四年(993)春,四川青城县(在四川灌县境内)爆发了北宋建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起义领导人王小波以“均贫富”为号召,当地饥民纷纷参加。起义军首先占领了青城县治,接着又攻取彭山县治(在四川眉山境内),杀县令齐元振,“剖腹实以钱,盖恶其诛求之无厌也”[2]卷四。消息传到开封,太宗“议遣大臣抚慰”[3]卷二六七,9196,企图以此平息这场大规模的民变。但历时半年多,“抚慰”并未奏效,起义军的声势却更加壮大。是年十二月,他们在江源县(在四川崇庆境内)打败官军,杀死西川都巡检张玘。在这次战斗中,王小波负伤病死,起义军推举王小波妻弟李顺为领袖,坚持战斗。翌年正月,起义军占领成都及剑南大片州县,李顺在成都称王,建立了国号为“大蜀”的政权。

       太宗在参知政事赵昌言的力请下改变策略,命内侍昭宣使王继恩为两川招安使,带兵入川,进行血腥镇压。淳化五年(994)五月,官军收复成都,李顺下落不明④,但郭门十里外犹为起义军所占据,他们“匿山谷,恃险结集”。王继恩眼见军事镇压难以奏效,便“百计召诱”[1]卷三六,788,但并不能得逞。不久,起义军在张余领导下,转战川东,先后攻占嘉(在四川广元东)、戎(四川宜宾)、泸(今属四川)、渝(重庆市)、涪(重庆涪陵)、忠(重庆忠县)、万(重庆万县)、开(重庆开县)八州,队伍发展到十余万人,大有东山再起之势。北宋政府紧急任命谏议大夫雷有终出知成都府,要他平息起义军余部。雷有终入川后,依然相信武力,与王继恩一样继续残酷镇压起义军,但起义民众不为所惧,仍坚持战斗。

       太宗对旷日持久的战争深以为忧,“意颇厌兵”[4]卷三六,239。同年九月,任命著名政治家、枢密直学士张咏出知益州(时成都府已降为益州),嘱以“便宜从事”,并下诏罪己,“引咎深切”,声称自己“委任非当。烛理不明,致彼亲民之官,不以惠和为政,筦榷之吏,唯用刻削为功,挠我蒸民,起为狂寇”。张咏到任后,对起义民众再次恢复非军事对抗性策略。一次,王继恩送三十余名起义军战士请张咏处置,“咏悉令归业”,无一杀戮。此举引起王继恩的愤怒,张咏对他说:“前日李顺胁民为贼,今日咏与公化贼为民,何有不可哉?”[1]卷三六,797当年十一月,在张咏的建议下,宋廷改授雷有终为西川招安使,召还王继恩回开封,任命枢密直学士张鉴赴川“招辑反侧”。与此同时,张咏采取措施,拯救饥民,开放盐禁,减轻蜀地民众疾苦。起义民众由此纷纷返回家乡,起义军的势力因此大为削弱。

       至道元年(995)二月,张余在嘉州被捕。稍后,另一起义军首领王鸬鹚“复聚集剽略,伪称邛南王”。西川巡检石普向太宗奏言:“蜀之乱,由赋敛迫急,农民失业,不能自存,遂入于贼。望一切蠲其租赋,使知为生,则不讨白平矣。”太宗可其奏,石普遂“揭榜告谕,蜀民无不感悦”[1]卷三九,838。至道二年(996)五月,这场历时四年之久的蜀地农民起义最终被平息。

       (二)宋江起义

       北宋末年,有一支人数不多却勇敢善战的农民起义队伍,在宋江的领导下活跃于河北、京东、淮南各地。起义军打出“劫富济贫”的旗号,杀官吏、除恶霸,屡次打败官军,将没收来的财产分给贫苦民众。宋江起义军尽管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但一支只有数十人的队伍,面对成千上万的官军,显然力量对比悬殊,朝廷一旦出动重兵,严厉镇压,失败必不可免。但当时有官员侯蒙奏称:“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京东,官军数万,无敢抗者,其才必过人。”为此,他向朝廷献策:“不若赦过招降,使讨方腊以自赎,或足以平东南之乱。”徽宗接受侯蒙建议,于宣和元年(1119)十二月下诏:“招抚在山东盗宋江”,同时任命侯蒙为知东平府,负责招安事宜,然侯蒙“未赴而卒”⑤[4]卷一○三,670。

       宣和三年(1121)初,宋江起义军集结力量再次南下,进入淮南楚州(江苏淮安)一带。二月,起义民众在海州(江苏连云港)遭到知州张叔夜的袭击,宋江等人终于接受宋廷招安。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宋江有无接受招安一事,争论相当激烈。《宋史·张叔夜传》有载:“宋江起河朔,转略十郡,官军莫敢婴其锋,声言将至。叔夜使间者觇所向,贼径趋海濒,劫巨舟十余,载卤获。于是募死士得千人,设伏近城,而出轻兵距海,诱之战。先匿壮卒海旁,伺兵合,举火焚其舟。贼闻之,皆无斗志,伏兵乘之,擒其副贼,江乃降。”《宋史·徽宗四》也有“淮南盗宋江等犯淮阳军”,“命知州张叔夜招降之”的记载。尽管有这些记载,但有学者对此宋江是否为彼宋江却始终表示怀疑。后来,人们从“靖康之变”中殉难的官员李若水所作《捕盗偶成》一诗中终于找到了宋江接受招安的确凿证据。该诗云:

       去年宋江起山东,白昼横弋犯城郭。杀人纷纷翦草如,九重闻之惨不乐。大书黄纸飞敕来,三十六人同拜爵。狞卒肥骖意气骄,士女骈观犹骇愕。今年杨江起河北,战阵规绳视前作。嗷嗷赤子阴有言,又愿官家早招却。我闻官职要与贤,辄啖此曹无乃错。招降况亦非上策,政诱潜凶嗣为虐。不如下诏省科徭,彼自归来守条约。小臣无路扪高天,安得狂词裨庙略。[5]卷二,686李若水的这首诗不仅证实宋江等人确实投降了,而且反映了广大民众对宋廷招安政策的肯定。李若水认为招安并非上策,如果朝廷能够“下诏省科徭”,那么就能够消除产生民变的原因,这是颇有见地的。

       (三)钟相、杨幺起义

       靖康之变,宋室南渡,社会形势极度动荡。早就怀有个人野心的鼎州武陵(湖南常德)人钟相在二十几年前即以行医为名,利用秘密结社的形式把当地农民组织起来。他向群众宣称:“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这种平均主义的主张深受广大贫苦农民的欢迎,环湖数百里的百姓“翕然从之”[6]卷三一,613。

       建炎四年(1130)二月,金人陷潭州(湖南长沙),游寇孔彦舟率军队进入澧州(湖南澧县)。钟相趁南宋军队手忙脚乱无暇顾及之机起兵,自称楚王,改元天载。各地民众纷纷响应,民变队伍迅速扩大到数十万人,洞庭湖周围鼎州、澧州、荆南(湖北江陵)、潭州、峡州(湖北宜昌)、岳州(湖南岳阳)所属19个县皆为起义民众所占有。

       在起义民众的威胁下,南宋政府授孔彦舟为荆湖南北路捉杀使,命他前往镇压。孔彦舟暗派间谍,以“入法”为名不断混入起义民众内部。三月二十六日,孔彦舟率兵乘筏夜渡,通过里应外合,对钟相大寨进行偷袭,钟相和他的妻子尹氏,儿子钟昂、钟全、钟绪及许多部属被俘,然后惨遭杀害。

       钟相死后,起义民众在杨幺、杨华、杨钦、黄诚、周伦、杨广、夏诚、刘诜、刘衡、黄佐等八十余人领导下,继续开展斗争。杨幺虽是钟相手下众多起义军首领中的一个,由于他斗争坚决,作战机智勇敢,逐步巩固和发展了自己的势力,成为继钟相以后最主要的首领。杨幺自称“大圣天王”,拥立钟相幼子钟仪为太子。他根据当地的地形特点,逐步形成了一套陆耕水战的战略方针,并制造了适宜于在湖上开展水战的车船,使起义民众完全掌握了洞庭湖上水战的主动权,多次大败官军。

       面对起义军势力的蓬勃发展,南宋统治者多次派人前往招安,力图通过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加以平息。此举虽然遭到杨幺的坚决拒绝,但也有部分首领因此发生动摇、变节,如重要首领杨华就在此时率领所部一万余人投降宋廷,被授予抚州钤辖。此后,杨幺对朝廷派去招安的官员一律予以严惩,致使有官员感叹:“洞庭阻固,累年于兹。招安之人屡遣,而大半不还,水陆之师每进,而无敢深入。”[6]卷八五,1403

       绍兴五年(1135)二月,宋廷以岳飞为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要他从抗金前线“将兵平湖贼杨太”[3]卷二八,518。岳飞抵达湖南后,决定对起义军采取政治诱降和“以水寇攻水寇”的策略。他认为:“湖寇之巢,艰险莫测,舟师水战,我短彼长,入其巢而无向导,以所短而犯所长,此成功所以难也。若因敌人之将,用敌人之兵,夺其手足之助,离其腹心之援,使桀黠孤立,而后以王师乘之,覆亡犹反手耳。”[7]卷六,316于是岳飞派人前往起义军各水寨进行策反活动,杨华奉命潜入水寨,促成黄佐叛变。黄佐投降后,官封武义大夫、

门宣赞舍人。不久,黄佐水军偷袭周伦大寨成功,周伦败走出降,陈贵等9名首领被俘。岳飞再命杨华招降起义军的另一位重要首领杨钦,杨钦也率众三千余人,乘船400艘,到鼎州(湖南常德)向岳飞投降。以上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起义军的力量。

       六月十一日,岳飞领兵向起义军的主要基地发动进攻,杨幺以车船迎战,驶至湖中,为腐草绊住,前进不得,乃与官军展开激战。在这危急关头,早已被收买的起义军首领陈瑫叛变,他劫持钟仪的座船向岳飞投降,杨幺把钟仪投入水中,自己也赴水泅走,不幸被牛皋捉获。最后,官军包围了夏诚大寨,寨破,夏诚向岳飞投降。不久,杨幺、钟仪皆遇害。

       以上事实表明,南宋政府在平息钟相、杨幺起义的过程中,虽然也多次动用武力,但始终不能得逞。最后,主要还是依靠岳飞运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即招降、收买、分化等手段才取得成功。

       在历史上,采取剿、抚两手的策略以平息民变,虽然并非赵宋统治者的独创,但唯有宋代对抚的一手运用得特别广泛和娴熟,收到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当时,领兵镇压民变的文武官员大多带有“招安使”的官衔,表示他们主要的任务是招安。对于少数民族首领发动的动乱,更是如此。官员一旦招安不成,有时还可能被黜降。如熙宁五年(1072)十二月,江南东路转运副使、屯田郎中(从五品上)韩铎降为职方员外郎(从六品上),原因就在于“前任陕西转运日,庆州兵叛,不能招安也”[8]职官六五之三八。南宋建立不久,社会激烈动荡,招安政策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乃至当时在民间流传着“仕途捷径无过贼,上将奇谋只是招”、“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9]卷中,67等俚语。

       此外,两宋政府还通过赈济灾民、招刺士兵、蠲税薄刑,甚至罢免贪官污吏等非对抗性措施,平息了大大小小数十次民变。如仁宗宝元二年(1039),明镐为益州路转运使,“岁歉,民无积蓄,盗贼间发。镐为平其物价,募民为兵,人赖以安”[4]卷六三,404。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后文也会有所涉及,此不赘引。

       二、宋朝政府对民变实施非军事对抗性策略的原因

       按照常理,两宋统治者面对人民群众反抗斗争,无论从执行法律的层面上,或是从本能的恐惧和仇视上,都不会将以招安为主的非军事对抗性策略作为常态来执行。即使对于被称为“疥癣之疾”的小规模民变,为防止其蔓延扩大,皆欲早日扑灭而后快。故在两宋部分士大夫中,反对招安之声时有所闻。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蔡州教授秦观举贤良方正时进策以为:“夫患莫大于招降”[10]卷四○,555。绍兴十七年(1147)六月,宋高宗对各地政府广泛采用招安以平息民变的做法也表示反对。他对近臣道:“弭盗贼当为远虑,若但招安补授,恐此辈以啸聚为得计,是启其为寇之心。今已招到,且依所乞。可札下诸路,日后不许招安。”[8]兵一三之一九绍兴二十八年(1158)三月,高宗又重申这项禁令:“朕尝谓后世用官招安盗贼,将以弭之,适所以劝之也。不若以资寇之官,赏捕盗之人,兹为良法。”[8]兵一三之二○在这里,高宗虽然对一般的招安与“用官招安”做了区别,但基本上仍然反对招安。可事实表明,无论是臣僚的建议或帝王的诏令,此后并未真正获得采纳和执行。人们或许会问,为什么宋朝政府与历代封建统治者相比,对民变更注重于运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而不是以军事手段加以平息?笔者认为,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两宋军事力量不足,州郡兵力尤为空虚,是对民变实施非军事对抗性策略的主要原因。

       两宋军事力量不足,除了民族矛盾一直十分尖锐,不得不将大量军队调往边境地区以行防御外,还与宋朝立国之初,鉴于唐末、五代以来地方节度使坐大,中央政权往往为其颠覆的教训,在军力配置上制定了“强干弱枝之术”有关,从而造成州县兵力空虚,城池颓圮,军器无备,地方政府无力镇压可能出现的民变。

       这一问题早在真宗朝初年已经露出了端倪。咸平三年(1000),濮州(在山东鄄城北)有“盗”夜入城中,杀知州王守信、监军王顺度。北宋政治改革的先驱、知黄州王禹偁闻此事,想到黄州(湖北黄冈)极端薄弱的守备,不觉心惊,遂上奏言:

       太祖、太宗削平僭伪,天下一家。当时议者,乃令江淮诸郡毁城隍、收兵甲、撤武备者,二十余年。书生领州,大郡给二十人,小郡减五人,以充常从。号曰长吏,实同旅人;名为郡城,荡若平地。虽则尊京师而抑郡县,为强干弱枝之术,亦匪得其中道也。臣比在滁州,值发兵挽漕,关城无人守御,止以白直代主开闭,城池颓圮,铠仗不完。及徙维扬,称为重镇,乃与滁州无异……上下因循,遂至于此。今黄州城雉器甲,复不及滁、扬,万一水旱为灾,盗贼窃发,虽思御备,何以枝梧……今江、淮诸州,大患有三:城池堕圮,一也;兵仗不完,二也;军不服习,三也。濮贼之兴,慢防可见。[3]卷二九三,9798-9799

       王禹偁以为,宋初所以要执行“强干弱枝之术”,造成江淮诸郡“荡若平地”,是太祖为削除诸侯跋扈之势,太宗为杜绝僭伪觊望之心,“不得不尔”。而今日时异事殊,应该加强州郡守备。为此,他向朝廷建议:“凡江浙、荆湖、淮南、福建等郡,约民户众寡,城池大小,并许置本城守捉军士,不过三五百人。勿令差出,止于城中阅习弓剑,渐葺城垒,缮治甲胄。郡国张御武之备,长吏免剽略之虞。”[10]卷三一七,4099

       可是,王禹偁的奏议后来不仅没有为朝廷所采纳,而且自仁宗朝以后,随着北宋为防御辽军南下和对西夏用兵,不得不将大量军队调往前线,国初“强干弱枝”政策所造成的后遗症表现得愈加明显。庆历五年(1045),翰林学士张方平上言:

       西疆征戌未解,天下州郡兵累次料拣赴京,江淮已南,空虚尤甚,无复武备。日来逐处盗贼连结,剽劫城镇,声势甚张,至今不能诛擒。自古盗贼之扰攘,不啻四夷之患,汉唐之事,为鉴不远。国家创五代之乱,削方镇之权,诚为强干弱枝之术。及兹敝也,无臂指相为用之势,通都大邑,吏守空城而已,慢藏之诲,不可不虑。[11]卷二一,201

       因缺少军队,过去不承担战斗任务的厢军,甚至一些“小弱怯懦之人”,也被调往陕西边上屯戍,引起“道路指笑”[1]卷一四二,3400。虽然宋廷企图通过大量招募士兵来增强武装力量,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正如崇政殿说书赵师民在上疏中所说:“兵兴以来,招募尤广,县官所养,浮冗者众,皆不业之徒,无所教之法,可战之士,十无二三。诸路本城,复非战卒,虚设班行,亦数十万。仰费公廪,坐殚国财。”[1]卷一四六,3548因此,即使遇到规模不大的民变,地方也无力招架。庆历三年(1043)六月,右正言余靖奏称:

       南京(笔者按:指河南商丘)者,天子之别都也,贼入城斩关而出。解州、池州之贼不过十人,公然入城虏掠人户。邓州之贼不满二十人,而数年不能获。又清平军贼入城作变,主者泣告,而军使反闭门不肯出。所闻如此,而官吏皆未尝重有责罚,欲望贼盗衰息,何由而得?今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二百人,建昌军贼四百余人,处处蜂起,而巡检、县尉未知处以何罪,当职大臣尚规规守常,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1]卷一四六,3539

       不久,又发生了多起地方官“用鼓乐迎贼入城饮宴,留贼宿县,恣其劫掠”的怪事。为此,知谏院欧阳修上疏道:“臣近因军贼王伦等事,累有奏论,为见天下空虚,全无武备……殊不知前贼虽灭,后贼更多。今建昌一火四百余人,桂阳监一火七百余人,其余池州、解州、邓州、南京等处,各有强贼不少。皆建旗鸣鼓,白日入城,官吏逢迎,饮食宴乐。其敢如此者,盖为朝廷无赏罚,都不足畏,盗贼出没,不能禁止。”[1]卷一四二,3419-3420

       余靖以为,“盗贼”的人数并不多,只是因为地方官失职,“避不击贼”,才造成盗贼横行,“数年不能获”;欧阳修则认为是朝廷对州郡官员“无赏罚”所致。他们都将不能消灭“盗贼”的责任归罪于地方官,故提议要惩罚他们的失职行为。

       正当此时,有一伙前往淮南剽劫的“盗贼”途经高邮军(江苏高邮)时,知军晁仲约不仅不加守御,反而“谕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劳,且厚遗之。盗悦,径去不为暴”。朝廷得悉此事后大怒,枢密副使富弼力议诛晁仲约以正法,参知政事范仲淹却主张对他宽宥,为此两人相争于仁宗之前。富弼说:“盗贼公行,守臣不能战,不能守,而使民醵钱遗之,法所当诛也;不诛,则郡县无复肯守者矣。闻高邮之民疾之欲食其肉,不可释也。”范仲淹则说:“郡县兵械,足以战守,遇贼不御,而又赂之,此法所当诛也。今高邮无兵与械,虽仲约之义,当勉力战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小民之情,虽醵出财物,而得免于杀掠,理或喜之,而云欲食其肉,传者过也。”仁宗认为范仲淹所言有理,“释然从之,仲约由此免死”[1]卷一四五,3499。既然如此,前面余靖、欧阳修力主惩罚那些“失职”守臣的建议就不可能为朝廷所采纳。

       综上可知,当时州郡镇压“盗贼”的“兵与械”之匮乏,已经达到何等严重的程度。

       北宋后期,州郡缺乏武备的情况一仍其旧。哲宗绍圣三年(1096),据有司言:“州郡兵备,全为虚文,恐缓急不足备御。”[3]卷一九七,4917

       至南宋孝宗朝,朝廷为加强地方武备,虽曾多次下诏,要求每个州郡须“招满千人(禁军)之额”。可是由于州郡财政极端困难,这一诏令也成具文。以当时南康军一年租米收入为例,据知军朱熹说,即使招200人的禁军,也“仅能得赡三月之粮”,何况转运使“每岁行文字下来约束,只教(租米)椿留在本州,不得侵支颗粒”。既然“全无颗粒”可供支用,“何从得赡军”[12]卷一○八,2681-2682?故招兵千人仍然是一句空话,这种情况终宋之世都没有改变。

       在南宋一百五十余年的历史中,只有“绍兴和议”签订以后到完颜亮南侵前夕的19年间(约1142—1160)内外形势尚称安定,上引高宗关于再不招安的两次诏令也就下于这段时期。而在此前后,南宋或为北伐之需,或为抵御金朝和(蒙)元入侵,一直将主要军事力量放在两淮、荆襄和川陕一带,州郡兵力同样十分空虚。虽然南宋政府企图通过加紧招募士军、弓手等地方武装以增强州郡兵力,但情况并未有所改变。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时任湖南提点刑狱的蔡戡上疏说:“今州县之间,所恃以制盗贼者,土军、弓手耳。所谓土军、弓手,往往名存实亡。其初招填也,未必择强壮之人;其已应募也,未必知教阅之事。乡闾之间,小小盗窃,犹有迁延岁月不尽获者,况于剧贼巨寇,啸聚山谷,动以千百计,而责土军、弓手以擒灭之效,亦已难矣。”[13]卷二,583南宋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加深,地方武备更是松弛。理宗绍定四年(1231),有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壮城,有厢军,有土兵。一州之财,自足以给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虚,月招岁补,悉成文具。盖州郡吝养兵之费,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3]卷一九三,4821

       因而,南宋与北宋一样,对于民变大多采取招安之法以行平息,若一旦平息不成,“必待起发鄂州大军,然后擒灭”[13]卷二,584。

       第二,宋代士大夫深受“仁政”思想的影响,对部分民变怀有一定的同情,故容易倾向于用和平手段平息。

       在宋代,由于实行“重文抑武”的政策,士大夫的政治地位相对较高,他们为巩固赵宋王朝,积极参与政治,建言献策,颇有与君主“共治天下”的味道。这种政治氛围不仅为极端专制主义的明、清两代远所未及,即使尚处于门阀政治下的隋、唐两代也难望其项背。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宋代士大夫的政治态度,就会发现,他们较前代士大夫具有更为浓厚的“仁政”思想。究其原因,既与他们大都出身庶民阶层,依靠“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4]卷五,69的科举制度才得以跻身仕途有关,也与长期受到理学的熏陶有关。由于出身庶民阶层,所以他们比较了解民间疾苦,知道各种民变发生的原因;因为深受理学熏陶,所以更多地接受了孔孟的“仁政”思想,对贫苦民众有一定的同情。他们认为,许多民变是吏治腐败、赋税负担沉重,或遭到严重的水旱灾害,百姓生计无着所致,是不得不为之的举动。

       乾道六年(1170),江西路连年大旱,且疫病大作,孝宗命颇有救荒经验的龚茂良知隆兴府。龚到江西,积极进行救治,“全活数百万”。后来,他以切身体会告诉孝宗:“潢池弄兵之盗,即南亩负耒之民。今诸郡荒田极多,诏监司守臣条陈,募人从便请耕,民有余粟,虽驱之为寇,亦不从矣。”[3]卷三八五,11843-11844

       孝宗淳熙六年(1179),在广南西路的郁林州(广西玉林)发生了由李接领导的民变,声势十分浩大。守臣汪应辰在给友人的信中分析爆发这次民变的原因时说:“广西之寇,久未平定,盖所以致寇者非一也。说者以为百姓凋弊日甚,而官吏贪残无已。连年荒歉,饿殍满路,而州县不肯检放租税,官兵俸给,数月不支,而岁守监司争献羡余。其它政事,大抵类此。百姓嗸嗸无所控诉,以为良民则坐而待死,为贼则生。此民之所以从贼也。”[15]卷一四,716理宗朝时出任湖南提刑的宋慈面对一次次的民变,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湖南之盗贼,多起于下户穷愁,抱冤无所伸。”[16]卷一二,464以上所言都是说众多民变的发生实为逼上梁山,且政府的不恤、官员的贪婪对此负有很大责任。

       宋代士大夫基于这种认识,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主张通过解除民困以平息民变,而不是一味依仗武力行事。如太平兴国四年(979),太宗征北汉,命右赞善大夫柳开“从驾督粮”。正当此时,北宋粮食的主产区常(江苏常州)、润(江苏镇江)两州发生民变,太宗知道柳开“尚气自任”,特命他知常州,前往镇压。柳开至治所后,却并未派遣军队对付民变,而是对民变群众采取招诱之法:“以俸金给赏之,又解衣与贼酋,置之左右。或谓不可,开曰:‘彼失所则盗,不尔,则吾民也。始惧死,故假息锋刃之下,今推以赤心,夫岂不怀?’”柳开这一手果然奏效,“未半岁,境内辑宁”[17]卷一八,176。再如绍兴十九年(1149)夏天,建州瓯宁县(福建建瓯)因干旱而发生饥馑,当地民众在杜八子鼓动下,“乘时啸聚,遂破建阳”。安抚司仍欲调兵前往镇压,但士人魏掞以为,“民之易动,盖因艰食”。“及秋,乃请于本路提举常平公事袁复一,得米千六百斛以贷民,至冬而取。遂置仓于长滩铺,自是岁敛散如常,民赖以济,草寇遂息。”[6]卷一六一,2623一些地方官为缓和矛盾,对被俘的“盗贼”也能从宽发落。如绍兴中出任浙东制置司参谋官的朱倬某次负责鞫问“群寇”,“独窜二人,余释不问”。他说:“吾大父尉崇安日,获寇二百,坐死者七十余人。大父谓此饥民剽食尔,乌可尽绳以法,悉除其罪,不以徼赏。吾其可愧大父乎?”[3]卷三七二,11533-11534

       当然,在民变首领中,确实有一些不逞之徒和野心家,他们挟持民众,到处烧杀掳掠,割据称王,无恶不作,拒绝接受招安。有些官员便以此为借口,要求放弃招安,通过大肆杀戮以行平息。但是,宋代不少士大夫认为应该将少数首领和一般参加民变的群众区别对待,提出所谓诛其“首恶”、赦免“胁从之民”的方针。如欧阳修于庆历四年(1044)上疏批评杨畋等人“自恃因战得功,坚执不招之议”的错误。他说:“今湖南贼数虽多,然首恶与本贼绝少,其余尽是枉遭杀戮、逼胁为盗之徒,在于人情,岂忍尽杀?惟能全活人命多者,则其功更大。”[18]卷九,1597同时代的余靖则认为只有通过招抚,“示之生路,则众可溃散”。他诚恳地要求仁宗:“招抚之术,惟陛下速行之。”[1]卷一四九,3615

       宋代士大夫对民变的态度对最高统治者也多少产生了一定影响。真宗朝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此举得到真宗的赞扬,“下诏褒之”。真宗还对有关官员说:“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之。”天圣元年(1026),有司奏盗劫米伤主,仁宗道:“饥劫米可哀,盗伤主可疾,虽然,无知迫于食不足耳。”[3]卷二○○,4987后来,劫米的百姓都得到从轻发落。宣和七年(1125)正月,徽宗手书:“谕告河北河东盗贼、唐邓汝颍流移人户:方畴田蚕,宜使复业。言念良民,皆吾赤子。比缘用非其人,政失厥中,不能抚谕安集,使饥寒流离,扶老携幼,动以万计,转而为盗,非其本心,为之恻然。其赦厥罪,仍放未纳租税。”[2]卷二九,806字里行间对民变百姓表现出一定的同情。统治集团对民变的这种认识也是他们采取非军事对抗性策略来平息民变的一个原因。

       第三,以军事手段平息民变,容易削弱国防力量,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和加剧官员的冗滥。

       前面已经说到,宋朝政府自立国之日起所实施的“强干弱枝之术”造成了州县兵力的极端空虚,地方政府即使遇到少数“寇盗”,也往往会束手无策。因而,要以武力扑灭规模较大的民变,在北宋,须动用京师的禁军或前方的驻防大军;在南宋,则多调动两淮、鄂州等大军。而军队的长途跋涉容易贻误战机和影响战备。如宣和四年(1122)九月,北宋为履行与金人的“海上之盟”,派童贯率领宋军对驻守在燕京的辽军发动进攻,结果遭到惨败。宋军之所以被早已成了强弩之末的辽军打得大败,与不久前北宋政府派遣准备与金军联合攻辽的“陕西六路汉蕃精兵”南下镇压方腊起义有关。由于这支军队在江浙镇压方腊起义和返回北方的时间长达一年多,使原来准备攻辽的计划被打乱,仓促攻辽,从而造成失败。

       以武力镇压民变,常常旷日持久,一旦取得成功,便需论功行赏,对政府也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元丰五年(1082)九月,福建路军队平定了由康诜领导的民变,神宗下诏奖励:“东南第十将下押队散直程建为首功,授右班殿直、閤门祗候、剑州都巡检使,宜州使唤刘福、黄周叠各迁二资,吴谷迁一资,李士昌、李庆与下班殿侍。获首级人全支赏钱外,每级更迁一资。其杀获康诜妻男及虏掠去人,依正贼例推恩。助手兵级,每获一级,助手人赏钱百千,累获并累赏。伤中水手,依正兵例。”[8]兵一二之九这一系列的犒赏对本来已经捉襟见肘的宋朝财政和官员的冗滥,更是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对民变与其镇压,倒不如招安。正如南宋官员张守所说:“招安固非策,其始州军非不欲剿杀,而贼据险负固,师老财费,则不免于招安,固非得已。”[6]卷一一五,1862此外,动用军队镇压民变,也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遗症。对此,本文将留待后述。

       当然,宋朝政府消除民变的措施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是否采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要视实际情况而定,有时以抚为主,有时以剿为主,有时则剿、抚并用,但不管情况如何,宋廷首先考虑的还是能抚则抚,尽量减少使用武力。如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刘珙出知潭州、湖南安抚使时,适逢湖北“茶寇”数千人进入湖南境内,有人主张遣重兵镇压,刘珙不同意。他对部下说:“此非必死之寇,缓之则散而求生,急之则聚而致死。”于是“揭榜谕以自新,声言兵且至,令属州县具数千人食,盗果散去,其存者无几”。刘珙看到民变队伍已经大为削弱,“乃遣兵”。即使在此时,刘珙仍然告诫部下:“来毋亟战,去毋穷追,不去者击之耳。”[3]卷三八六,11852由此瓦解了这次以茶商为主的大规模民变。刘珙对待民变的态度和策略在宋代可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实施非军事对抗性策略的积极意义

       在宋朝的兴亡史中,有两件事应该特别引起人们的注意:第一,宋朝立国时间长达320年,是中国自周秦以来立国时间最长的一个朝代。有人以为,国祚最长的朝代当推两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诚然,从表面上看,两汉立国时间共有426年,但西汉与东汉之间存在着一个王莽建立的新朝(8—23),历时16年,尽管后来的正统论者不承认它是一个名正言顺的朝代,但它将汉代一分为二却是不争的事实。这样一来,西汉和东汉两个朝代的国祚就大大短于宋代;且西汉与东汉除了皇帝都姓刘以外,从血缘关系、统治核心到政策措施,很少具有继承性。可两宋情况却大不相同:一是两宋之间并无别的朝代间隔;二是南宋第一个皇帝宋高宗赵构是宋徽宗的第九个儿子,也是宋钦宗的弟弟,从血缘关系来说,可谓一脉相承;三是南宋初年统治集团的主要成员几乎全是北宋末年的官员,军队主力也来自于北方;四是南宋的统治政策和政治措施基本上都沿袭北宋,甚至社会基本矛盾也如出一辙。如果说南宋与北宋有所不同,主要是都城从开封迁到杭州,国土面积减少了约五分之二而已,而这种不同并非实质性的,所以南宋与北宋实际上是一个朝代——宋代。第二,与以往所有朝代不同,无论是北宋还是南宋,它们都亡于外族入侵,而并非如秦、汉、隋、唐那样,皆为大规模的民变所推翻。宋代民变虽多,但地域不广,规模不大,这在历史上也是很少见的。

       宋朝军事力量薄弱,外患特别严重,可是国祚却如此绵长,民变虽多,又大都不成气候,究其原因当是多方面的,如儒家忠君思想的灌输、民族矛盾对民变的制约等。但如果人民群众真是被剥削和压迫得走投无路,必然会揭竿而起,拼死反抗,任何说教或原因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宋朝统治者力图通过非军事对抗性策略以解决民变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它在一定时期里消除了因军事镇压而造成的许多严重后果,有利于社会长期的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如果采取军事镇压的手段解决民变,会造成哪些严重后遗症。

       一是镇压民变的官员和士兵,或为贪冒战功,或为恫吓立威,往往滥杀无辜,造成生灵涂炭。前面已经说到,宋代官兵镇压民变,多以斩获首级多少作为犒赏标准。于是一些官员和士兵往往屠杀已经投降者甚至一般平民以邀功。如神宗朝酷吏蒲宗孟知蒲州时,对郓州(山东郓城)的民变群众进行了残酷镇压,“虽小盗微罪,亦断其足筋。盗虽为衰止,而所杀亦不可胜计”[3]卷三二八,10571-10572。元祐三年(1088),将官童政在镇压广东岑探领导的民变时,“贼杀平民数千,其害甚于岑探”。与此同时,“蔡州捕盗吏卒,亦杀平民一家五六人,皆妇女无辜,屠割刑体,以为丈夫首级,欲以请赏”[19]卷二九,824。庆元三年(1197)夏,部分私盐贩子在广东大奚山岛聚众起事,知广州钱之望遣兵入山,“尽杀岛民”[3]卷三七,723。至于百姓被俘后,遭受酷刑乃至瘐死狱中者也不在少数。

       二是官兵纪律败坏,常借镇压民变之机,贪赃枉法,烧杀掳掠,对社会经济、文化造成严重破坏。宋朝将领和士兵平时驻扎军营,难得有作威作福的机会,可是一遇镇压民变,便会乘机烧杀掳掠。前面提到的雷有终在真宗面前自诩为“公干廉洁,一代之良臣”,可是他在镇压李顺起义的过程中却“乘其扰攘,贪黩财货,以铁镪计之,仅数万缗”[1]卷四七,1029,贪婪本性暴露无遗,其他将领的表现也可想而知。在一些镇压民变的军事行动中,往往是“官兵盗贼,劫掠一同,城市乡村,搜索殆遍。盗贼既退,疮痍未苏,官吏不务安集,而更加刻剥,兵将所过纵暴,而唯事诛求,嗷嗷之声,比比皆是,民心散畔,不绝如丝”[6]卷四一,759。北宋末年,方腊起义被镇压以后,“江南由是凋瘵,不复昔日之十一矣”[20]113。军事镇压民变对社会经济、文化所造成的摧残可谓触目惊心。

       三是给社会稳定埋下了后患。“压迫越深,反抗就越激烈。”单纯依靠军事手段来扑灭民变或可得逞于一时,却因此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受害民众一有机会,便会东山再起,报仇雪恨。故血腥镇压民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它只会丧失民心,影响社会稳定,决策者和执行者都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前面所说王继恩对王小波、李顺起义的残酷镇压,迫使张余继续领导更大规模的起义,即为一例。此外,若国家遇到外患,民众也不会全心全意地去支持这样的政权,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更加不堪设想。

       由于宋朝统治者自觉不自觉地懂得对民变实行军事镇压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上面说过的其他原因,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宋朝统治者会尽可能地采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加以平息。这样,既部分地满足了民变群众的诉求,不使民变往更大规模的动乱方向演变,又使百姓的生命得到了保障,财产减少了损失,经济和文化免遭破坏,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绍兴五年(1135),岳飞平息杨幺起义后仅数十年,洞庭湖四周就出现了“比屋连檐,桑麻蔽野,稼穑连云,丁黄数十万”[7]卷二六,1580的和平繁荣景象。可以设想,如果当时岳飞不是采用比较和平的手段,而是对起义民众实行野蛮屠杀,那么昔日方腊起义失败后江南百万民众被杀,经济、文化遭到空前破坏的悲惨景象就会在洞庭湖地区重现。

       四、非军事对抗性策略绝非万全之策

       有宋一代的民变,根据其提出的目标不同,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民变是为了反对贪官污吏和残酷的赋税剥削,反对经济上的统制政策,以及在饥荒岁月求得生活上的温饱;另一类民变则打出了“均贫富”的口号,企图建立自己的政权,以达到改朝换代的目的。以数量而言,第一类民变占了绝大多数,第二类民变是少数。

       对上述两类民变,在其爆发之初,赵宋政权多会借助于以招安为主的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加以平息,但得到的结果却并不完全相同。第一类民变,一般组织比较涣散,缺乏坚强领导,没有具体的政治目标,只是为了求生存而进行斗争,所以参加民变的群众在政府的威胁、利诱之下,容易动摇而走向妥协,民变也很快会被平息。如淳祐十二年(1252)五月,信州玉山县(今属江西)饥民起事,朝廷立即发米三万石加以赈济,前后不到二十天,“玉山寇平”[3]卷四三,846。开庆元年(1259)冬,“射阳湖饥民啸聚”,两淮制置使、知扬州杜庶“遣将招刺,得丁壮万余,戮止首恶数人”[3]卷四一二,12384,一场规模颇大的民变也很快被平息。

       第二类民变的领导人或是宗教领袖(如方腊、钟相),或是具有一定政治野心的人物(如李顺)。他们的组织比较严密,斗争比较坚决,特别是一旦建立起自己的政权以后,可以说与赵宋政权已经完全没有了妥协的余地,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平息这类民变就很难奏效。

       宋朝政府采取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平息民变,从本质上来看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所以,尽管民变被平息后,局势得到了控制,似乎又显露出了太平景象,赵宋政权又度过了一次危机;尽管这种以比较和平的手段平息民变,使百姓对赵宋政权不那么充满敌意,甚至有相当的认同感,但造成民变的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正如经过了一次火山爆发以后,地底下的能量暂时获得释放,但新的能量又在慢慢聚积,准备着另一次大爆发。宋代士大夫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对此早有清醒的认识。仁宗庆历六年(1046)贾黯榜进士第二人、著名儒家学者刘敞的一段问答似乎可作代表:

       天下方患盗,或问刘子曰:“盗可除乎?”对曰:“何为不可除也?顾盗有源,能止其源,何盗之患?”或曰:“请问盗源?”对曰:“衣食不足,盗之源也;政赋不均,盗之源也;教化不修,盗之源也。一源慢,则探囊发箧而为盗矣;二源慢,则执兵刃、劫良民而为盗矣;三源慢,则攻城邑、略百姓而为盗矣。此所谓盗有源也。丰世无盗者,足也;治世无贼者,均也;化世无乱者,顺也。今不务衣食而务无盗贼,是止水而不塞源也;不务化盗而务禁盗,是纵焚而救以升龠也。”[21]卷四○,746

       南宋初年,直学士院兼侍讲胡交修在回答高宗关于如何“弭盗”的手札时也提出了与刘敞类似的看法:

       昔人常谓甑中有麦饭数升,床上有一故絮被,虽(张)仪、(苏)秦说之于先,韩(信)、彭(越)驱之于后,不能使之为盗。惟其冻饿无聊,日与死迫,然后忍以其父母妻子所仰之身,而弃之于盗贼。陛下哀悯无辜,下宽大之诏,而开其自新之路,禁苛慝之暴,而丰其衣食之源,则悔悟者更相告语,欢呼而归……盗可弭矣。[22]卷四二,460

       上述士大夫虽然为朝廷开出了种种有针对性的“弭盗”良方,但宋朝政府不可能真正加以采纳,而是尽做些表面文章以应付。如理宗亲撰《训刑铭》和《训廉铭》,刻石颁行全国,要求各级官员慎刑和廉洁。至于通过传播理学思想,竭力宣扬“去人欲,存天理”等说教,更是搞得轰轰烈烈,贯穿于经筵讲说、学校教育、科举考试等各个场合。这种上下“相蒙相欺,以尽废天下之实”[23]的道德教育,几乎不能触动吏治腐败和刑政酷滥的一丝毫毛。南宋后期,著名理学家杨简在给宁宗的奏疏中说:“臣又痛切告陛下,今之郡守、县令,所至多害虐小民,远郡、远县益甚。民被害虐,积怨积忿,久将乱生。一日有变,荡然溃散,不可救也。”[10]卷六○,831理宗朝著名理学家黄震在给提刑司的牒文中说:两浙路各州县“帖牒日不下数四,一帖动追数十家,甚至有百五六十家”,其结果是“但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⑥,全被投入监狱。而宋廷对赃吏却越来越“仁厚”,北宋中期以后,特别是到南宋,不要说再无贪官弃市,就是“终身不用”、“籍赀”、“决配”、“差官究实惩治”等一系列措施也“不克举行”⑦。

       总之,只要封建制度不改变,产生民变的社会矛盾就始终存在,吏治腐败不仅不能得到根治,反而会愈演愈烈;贪官污吏不仅不能得到肃清,反而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民变就不可能避免。因此,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平息民变虽然可以在一段时间里维持社会稳定,但从长远看,确实并非万全之策。

       注释:

       ①本文所说的“民变”,是指具有一定合理诉求的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乃至武装起义。参加者以农民为主体,此外尚有士兵、盐民、茶户、船民、手工业者、小商贩等。至于以杀人放火、抢劫钱财为目的的土匪、强盗等活动,则不属于“民变”之列。鉴于这种认识,笔者以为,在何竹淇先生编辑之《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华书局1976年版)中,大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起义”并非真正的民变,而是近于土匪、强盗的作乱。

       ②建炎三年(1129)三四月间的苗刘兵变是在南宋初年特殊环境下发生于统治集团内部的一场变乱,当属例外。

       ③参见陶希圣《宋代的各种暴动》,载《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4年第1卷第2卷,第126-138页;王瑞明《两宋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的关系》,载《华中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第61-70页;胡昭曦《宋代农民起义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2期,第105-115页;张全明《司马光对农民起义的态度》,载《晋阳学刊》1986年第5期,第57-58页;张邦炜《论宋代“无内乱”》,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第53—60页;[日]渡边纮良《南宋初的招安政策》,见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2-542页;等等。

       ④关于李顺的最后结局,史籍记载不一:有的以为被俘牺牲;有的以为失败后隐姓埋名出家为僧;有的以为先是逃往其他地方,若干年后被宋廷抓获处死。

       ⑤关于招安的讨论,还可参看李埴《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八《徽宗纪》,见《续修四库全书》第34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77页。

       ⑥详见黄震《黄氏日抄》卷七○《申提刑司乞免一路巡尉理索状》、《再申提刑司乞将理索归本县状》等,清耕余楼刊本。

       ⑦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六《建炎至嘉泰申严赃吏之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点校本,第147-148页。

       [收稿日期]2013-08-14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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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政府对民变的非军事对抗策略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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