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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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政府都具有其相应的经济职能,但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范围及其实现方式又不尽相同。与传统强调政府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特征是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正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市场范围和经济活动主体地位的变化,引发了对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问题。针对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职能范围及实现方式方面仍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本文从职能发生的依据出发,试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职能作出明确界定。

一、制度框架的创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基础决定的政府经济职能

社会主义革命及其胜利之后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从一开始就在经济体制上选择了计划经济模式。由社会主义制度基础所决定,这种体制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生产资料完全社会公有制,(2)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3)按劳分配。在相当长的时期, 它们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由此导致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全面泛化和深化。不仅微观经济领域的企业投入产出,而且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均由政府计划安排。

实际上,由政府替代市场和企业而承担全部经济职能的计划经济模式,暗含着一系列重要的假定条件:(1)产权的明晰性, 即不存在任何私有财产,社会全体公民共同享有资产收益权,政府完全代表全民的利益;(2)信息的完备性, 即政府能获得包括生产函数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的全部决策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完全下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没有任何决策失误;(3)信息成本的低廉性, 甚至可以忽略不计;(4)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即不存在损人利己的道德风险和搭便车问题,同时更不存在政府因其特殊利益动机诱致的寻租行为;(5)市场等于零,整个经济是实物形态的,既没有货币, 也没有商品,由政府有计划按比例进行的经济始终处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状态。

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在马克思所预想的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社会主义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上述前提条件,必然使得这种政府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不可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除了为积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外,甚至由它实现的所谓“社会公平”也只不过是平均主义而已。政府经济行为的效率取决于:(1)政府决策的合理性;(2)政府有执行决策的完全能力和(3)政府不受自身利益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业已证明,无论是通过投票,协调方式,还是“精英”进行的决策,都未必会在解决生产函数、消费者偏好等方面比市场更有效。而且,现实中的政府寻租行为表明客观地存在着政府自身的利益。因此,与市场存在失灵一样,政府或计划也必然会存在失灵。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使社会主义国家重新正确认识到,商品经济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经济形态,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正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政府表现出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条件及运行方式创立者和维护者的经济职能。

首先,政府作为生产要素存在条件的创造者,它通过政权的强制力量完成了社会主义的积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创造了物质基础。

其次,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条件及运行方式的创造者,它不仅通过政权的力量界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制度,而且依法制定市场规则,并凭借其强制力使市场形式和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化。在历史上,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并步而行的。如果说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条件,那么,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则更加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创立中的政府作用。

最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条件和运行方式的维护者,政府以法律来保障各利益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有序。政府的维护职能犹如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它依法监督和裁判“游戏”中的各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发展,进行交换和生产都必须严格遵循一整套法规,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市场规则方面的经济职能将日益加强。

概而言之,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政府在指导思想、政策取向、权力结构、法规制定等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微观规制:市场失灵引起的政府经济职能

所谓“微观规制”,是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参与或限制的行为。在广义上,微观规制又可看作是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它可分为消极的干预(限制权利)和积极的干预(参与、保护),以及强制性干预和非强制性干预。对微观经济的规制是市场失灵引起的政府经济职能。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价格机制在维持“合乎需要”的行为或停止“不合需要”的行为中运作不灵,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由于市场机制充分运行的条件是要有市场的普遍性、竞争的完全性和信息的完备性,而当现实的市场客观地存在垄断、外部效应、公共品供给、非价值性物品、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时,完全由市场机制的调节的经济就很难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事实上,诚如塞缪尔·鲍尔斯所指出,即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确实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那么,由于市场的政治界限、社会化界限、伦理界限、生态学界限以及分配问题上的界限等市场固有的局限性,市场仍然会失灵。

因此,为了消除市场失灵造成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效率损失,国家必须对微观经济进行规制。

1.微观规制的依据

长期以来,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理论认为,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的机制促使企业在积累内部经营资源的过程中导致经济资源——资本、劳动力、土地及自然资源能在各产业间实现优化配置,同时也促进技术发展。既然市场机制可以自动且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经济效率,那么任何对经济的干预都是没有必要的。然而,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结论却对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怀疑,也为我们理解微观规制的必要性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现代产权理论看来,产权作为市场机制的基础,只有当具备如下的市场条件时,完全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才是有效率的。

(1)市场的普遍性。 即所有的物品和服务可以经由市场进行交易。

(2)市场的完全性。 即所有的市场都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买者和卖者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产品具有同质性和无差异性,经济行为的主体具有完全的知识,具有理性的行为。

(3)收益的递减性。 即在生产技术方面不存在不可分割性和规模经济性。

(4)信息的完备性。即在信息完全条件下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

正是在假定存在上述市场条件下,竞争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自动调节供求关系,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这种纯理论的分析,推演出了经典学派关于经济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市场机制有效性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仅仅是现实中不存在的一些假定。现实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缺陷表明,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市场机制失灵产生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参与和干预的必要性。退一步而言,即使纯粹的竞争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但市场机制基础的确立和整体经济的市场成就的判断也为政府的微观规制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首先,从市场机制基础的确立来看,市场定价需要明确界定和行使产权,这就必须使对物品和服务数量的度量成为可能,而且随之产生的权利必须是排他性的,以及必须存在一种实现机制去维持市场交易。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经济职能就是为不同的经济主体界定产权,制定一套市场游戏规则。离开产权,人们无法确立市场的基础,同样,离开政府和法律,人们又很难对产权进而是市场机制作出有效的分析。

其次,从整体经济的市场成就来看,在竞争性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人的合理行为的限度和机会主义、市场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垄断及信息偏在等人类行为和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必然导致在公共物品、外部经济、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风险、信息扭曲及非价值物品等方面的市场缺陷。这些市场缺陷严重地影响到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必须有政府对其规制。

最后,从现实经济生活来看,所有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前提条件几乎都不可能同时满足。既然现实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那么,无论是从创设市场竞争的外部条件还是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而言,都需要有政府的微观规制。

归纳起来,微观规制是依据法律所赋予各类经济主体的权能是否能经由市场充分自由地进行交易及交易后是否能促进整体经济的市场成就而产生的政府经济职能。

2.微观规制的范围及方式

从微观规制的定义可以推论出,微观规制的核心内容就是现代微观经济运行中法律制度与经济体系的关系。其范围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领域。具体表现在,通过政府干预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非价值性物品等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非竞争领域,或者市场机制可以充分调节但其作用的结果却不合社会需要的竞争领域。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必须对上述范围内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

由于微观规制范围的内容及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而,以克服市场缺陷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以及据此所形成的规制政策可以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1)公共供给政策。这是政府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目的,取得财政收入而提供纯公共物品、社会公共服务、社会间接资本等的政策性行为。

(2)公共引导政策。 这是以解决不完全竞争和风险等一类市场缺陷为目的,用货币和非货币手段引导经济主体活动的政策行为。

(3)公共规制政策。这是政府为了解决不完全竞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偏在和非价值性物品等市场的缺陷而依据法律权限制约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很显然,微观规制是以坚持市场机制的基本框架为基础,以克服市场失灵为目的的政府干预行为,是政府经济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实现方式。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制度的创新,微观规制的方式也将是发展变化的。

三、宏观调控:市场非均衡引起的政府经济职能

1.宏观调控的内涵分析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形式,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向成熟阶段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也是政府经济职能在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集中体现。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运用一定的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总量(即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调节以期趋近经济目标的行为过程。这里,宏观调控的内涵包括了调控的主体、方式、对象、手段和政策及目标等完整的内容体系。

关于宏观调控的主体,目前存在不同的称谓:一称国家,二谓政府。两种称谓实际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从职能上看,政府不过是国家的职能机构,政府的行为原则上代表国家意志,因而也就是国家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应有级别之分,而宏观调控是对宏观经济总量的调节和控制,只有中央政府才赋有这样的职能,地方政府一般难于担当此任。

关于宏观调控的方式,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政策影响经济总量水平,进而使宏观经济运行趋向目标,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显然,在主体与对象之间是由经济政策这一中介连结起来的间接关系,因此宏观调控的方式在本意上应是间接的。在学术界曾普遍存在的一种提法是:实现宏观调控方式从直接向间接的转变。不难看出这种观点明显地带有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制倾向,并未把握宏观调控方式的真义。

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持此观点者强调,光有经济手段不足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为了尽快收到宏观调控的成效,必须使三种手段相互结合。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持此观点者实际上把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混合在一起,将微观规制利用的手段也当作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运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依旧搬用计划经济体制管制手段的反映。当然,法律手段是否应该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值得商榷,因为从广义上理解,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但是,将行政手段当作宏观调控的手段明显是与宏观调控的内涵不相符的。进一步就经济手段而言,政府又主要是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施行宏观调控。笔者认为,产业政策属于典型的微观规制政策,不应列入宏观经济政策的范畴(关于这点,将在另文详细分析)。

关于宏观调控的对象,非常明确的就是经济总量,即总供给和总需求。而不是结构,更不是具体的产业部门。那些诸如“工业宏观调控”、“农业宏观调控”、“第三产业宏观调控”、“价格宏观调控”等将宏观调控对象宽泛化和具体化的论点,实际上是把总量和个量混为一谈。不可否认,总量是各个个量的总和,具体产业的供求量是经济总量的组成部分,也是制约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重要因素。并且,宏观调控也需要有坚实的微观经济基础。具体产业和具体价格水平虽然会在宏观调控作用下发生变化,但并不能据此把它们当作宏观调控的对象,否则,宏观调控就难于在逻辑上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也容易导致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混同。

关于宏观调控的目标,目前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界定是: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反通胀)、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从宏观调控在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来看,它还在层次上存在不同的中间目标和操作目标,并据此形成了相应的目标选择理论。

2.宏观调控的依据

宏观调控是政府经济职能在客观经济领域的主要实现方式。为什么需要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宏观调控的依据与微观规制的依据有何区别?界定清楚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明确政府在不同经济领域的职能目标和实现方式,规范政府在不同经济领域的行为。

与微观规制的依据、范围和方式不同,宏观调控作用的是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经济总量,其基本依据是市场非均衡,目的在于为市场机制提供充分运行的外部条件,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市场非均衡是指由于市场运行中总供给与总需求不相等而引起的经济波动。它包括三种情形:(1)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时, 国民经济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水平上达到均衡,出现生产过剩、大量失业和经济衰退;(2)当总供给小于总需求时, 以货币核算的国民收入大于以实物核算的国民收入,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3)当(1)和(2 )同时并存时,出现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必须指出的是,市场非均衡并不是市场机制的缺陷,而正是市场机制自发性充分表现的结果。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只要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那么,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就必然会产生市场非均衡。市场的神奇力量正在于它在导致市场非均衡的过程中,又会自动地调节经济走向均衡。均衡是通过非均衡而实现的,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它已被现代科学哲学和现实所证明。只是市场自动调节的机制因为具有滞后性特征,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经济由非均衡到均衡可能需要相当长的周期。如果非均衡等到只能以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去强制地实现均衡时,其结果必然是以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代价。对此,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难于容忍危害深远的经济波动长期存在,它们绝不会坐等市场去自动调节。于是宏观调控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客观地成为政府的一种重要经济职能。

四、界定政府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边界的意义

从政府经济职能发生的依据出发,严格界定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的边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特殊的现实意义。

其理论上的意义在于为分析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问题提供了内在一致的逻辑前提。目前理论界有相当部分人都认为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市场失灵,所以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果把市场失灵当作宏观调控的依据,那么势必推论出宏观调控也是微观规制。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市场失灵,认为广义市场失灵包括宏观经济总量非均衡导致的经济波动,那么,这又意味着其中由所谓狭义市场失灵引起的微观规制内容也可以全部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上述两种情况都将遇到如何处理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所要求的逻辑一致性问题。事实上,严谨的理论分析不允许同时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前提,否则将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致使政府经济职能发生偏差。因此,将市场失灵与市场非均衡区别开来,并据此明确界定政府的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职能边界,这对于构建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微观规制政策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特殊的现实意义总的是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市场经济,进而有助于政府正确地实施不同领域的经济职能。具体是:(1 )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是政府经济职能在不同经济领域的实现方式。微观规制是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对市场运作不灵的经济领域进行的干预。宏观调控则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结果的必然产物,它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国家对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

(2)微观规制的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平等。宏观调控的目标则是减少总供给与总需求非均衡引起的经济周期波动,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它们是层次不同的两种职能。

(3)微观规制是针对存在市场失灵的具体行业和部门, 通过运用一系列的手段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实行规制,并一般地创造和维护市场条件。宏观调控作用的是总体经济,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行业或部门。

(4)微观规制更多地是采用直接干预的方式, 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反市场机制的行为。宏观调控的结果会影响到具体行业和部门的行为决策,但它作用的方式是间接的,这也正是宏观调控之所以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组成部分的原因所在。

(5 )政府执行宏观调控职能并不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实行计划经济。在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问题上,有不少人将它理解为加强宏观经济领域的计划性。这种理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危险的,其结果会引导人们重返计划经济体制中去。其实,宏观调控赖于建立的基础是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机制的市场经济,离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便无从产生。与其说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总体经济的全面干预也是宏观调控,不如说那是对国民经济的事前统制。

把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严格区别开来,目的在于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微观规制应有区别、有限制地加以采用,而宏观调控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则应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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