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与汉语规范化_现代汉语论文

修辞与汉语规范化_现代汉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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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修辞与汉语规范化(重点是现代汉语规范化)既有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其相适应的一面,相得益彰,其不一致的一面,各得其所。而从总体上说,修辞是维护、促进汉语规范化的积极因素。某些修辞用法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被吸收到语言体系中来,转化为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形成语言新规范,从而促进汉语发展。

【关键词】现代汉语规范化语言物质材料语言新规范语言体系言语行为消极修辞积极修辞 转义修辞偏离修辞性超常搭配

1.1 修辞与现代汉语规范化面对共同的对象: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规范化是对现代汉语的语音、词汇、语法以及记录语言的文字、标点等进行规范。

修辞手段无不以语言物质材料为基础。就现代而言,修辞以现代汉语的语音、词汇、语法以及记录语言的文字、标点等为基础对它们进行运用。修辞学家在给修辞以界说时,大都强调了这一事实。陈望道说:“修辞是利用每一国语文的各种材料、各种手段来表现我们所说的意思,它要讲究美妙,讲究技巧,但不是凌空的浮泛的,是利用语文的各种材料(语言、文字等)来进行的。”〔1 〕张弓说:“修辞是为了有效地表达意旨,交流思想而适应现实语境,利用民族语言各因素以美化语言。”〔2 〕他们都强调了修辞是利用“语文的各种材料”和“民族语言各因素”进行的。

人类自从有语言以来,就有修辞活动,只是在文字出现之前,因为没有文字记录, 无从考察。 而有了文字之后, 我们就得以知道早在3000多年前的甲骨卜辞和器物铭文中已有修辞现象。〔3 〕语言及其运用(言语)与修辞同在。

而离开了语言的各要素(“辞”),语言规范和修辞都没有基础,都失去了对象。语言本身及其运用(包括修辞)是语言规范化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语言规范化工作就无法进行。因而修辞与汉语规范化关系非常密切。

1.2

郭沫若在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的开幕词中说:“我们所提出的汉语规范化问题,那就是要确定汉民族共同语的组成成分尽可能地合乎一定的标准,那就是要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得这全民族的语言在语音、语法、词汇方面减少它的分歧,增加它的统一性。”〔4〕而规范的民族共同语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汉语规范化既然体现为语音、词汇、语法以及记录语言的文字、标点等的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就势必要求人们遵守和执行。可喜的是,现代汉语规范化,现在不但有一定的行政措施作保证,而且载入宪法,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5 〕这就能够更好地发挥汉语的社会交际作用,促进汉语健康发展。

有关现代汉语规范化的规定和标准,修辞活动理所当然地应该遵守和执行。而且合乎规范的语言,为修辞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语言物质基础和丰富的语言资源。因为语言的各要素或者说语言的所有层次包括语素层次和音位层次本来就都有修辞价值,而经过规范的语言,就更可以为修辞活动提供优质语言资源。一般地说,语言总是以规范的形式为修辞服务的。人们总是利用合乎规范的语言去完成修辞表达的任务的。我们经常看到作家们在修改作品时删去不规范的语言改用规范的语言的努力。 倪宝元就作家改“和”为“同”的修改例子说:“例12,例13,原用‘和’,改用‘同’。‘和’可以作连词,又可以作介词;‘同’可以作介词,也可以作连词。因为这两个词没有明确分工,有的时候会引起歧义。为了促进‘和’、‘同’分工,一般人都主张‘和’作连词,‘同’作介词(特别是在书面语里)。这里的改换也表达了作者促进现代汉语规范化的用心。”〔6 〕尽管修辞活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偏离语言规范(下文将论及),但是,绝不能以此认定修辞活动必然偏离语言规范。从总体来说,修辞与语言规范是相当一致的。

1.3 遵守语言规范,是每一个使用汉语的人的职责,修辞学者、作家更是责无旁贷。万里说:“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7 〕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8〕因此,修辞学者、 作家在这方面应该勇于肩负重担。修辞学者应该以其修辞理论成为汉语规范化的维护者、促进者,对规范的语言,大力倡导,对不合乎规范的语言,严格批评和纠正。作家应该以其修辞实践成为汉语规范化的维护者、促进者,用合乎规范的语言进行写作,不使用不合乎规范的语言。可以说,这些基本原则都已成为千百年来汉语修辞学者和作家的追求目标和优良传统。古代经典著作以及历代的文论、随笔、杂记、诗话、经解之类的著述和字书,时有对语言规范化的关注,对语言的运用,不乏对正面的倡导和对负面的批评。其中值得特别提到的是,梁朝刘勰的《文心雕龙》,唐朝刘知几的《史通》,宋朝陈騤的《文则》,金朝王若虚的《滹南遗老集》,清朝俞樾的《古书疑义举例》,对汉语规范问题都不乏有益的论述。现代语言学家吕叔湘、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则是建国初期(1951年)为贯彻《人民日报》社论《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的精神而写的以倡导规范的语言为目的的“匡谬正俗”的语法修辞著作。修辞学家陈望道的《修辞学发凡》一书中首创修辞两大分野之说,把修辞划分为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两大部分,并以此展开论述。其中消极修辞部分,主要论述语言运用的“明确、通顺、平匀、稳密”,倡导合乎规范的语言运用。汉语规范化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时期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但是,只有在1955年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学术会议之后,才确立了汉语规范化的明确标准。现代汉语规范化是汉语历史发展的结果,这当然也是吸收了各个时期所取得的进行语言规范的经验的成果。在此之前的修辞学者、作家,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对现代汉语规范化作出了贡献。我们当然不会忘记,现代汉语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而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就是以毛泽东的著作和鲁迅的著作为代表的。

1.4 语言规范化不是语言的简单化、绝对化, 不是要把本来丰富多采、灵活多样的现代汉语规定得死死的,一个东西、一样动作、一种性状,都只允许由一个词来表达,一个意思,只允许用一种句式来表达。汉语规范化无损于汉语的丰富多采、灵活多样,它容许语言各个层面上的各种各样的有差别的语言形式存在。具体地说,就是它在一定的原则下容许同音词、多义词、同义词(近义词)、同义句等等的存在。汉语规范化只是把语言里没有用处的东西,如完全同义词和引起歧义的语言形式等作为规范的对象加以规范。至于作家利用、选择种种有差别的语言形式,创造自己的独特的语言风格,当然也是汉语规范化所容许的。而所有这些,都为修辞活动所热烈欢迎。因为与修辞活动的最根本的准则相符合。修辞的最根本的准则,通俗一些说,就是“一样话,多样说”,也就是通过对各种各样的语言形式尤其是同义形式的利用和选择来达到提高表达效果的目的。人们根据交际需要,选用同音词、多义词造成谐音双关、意义双关,选用同义词(近义词)准确表达事物的性状上、色彩上、风格上的细微差别,选用同义句以突出表情达意的侧重点,作家还以种种有别于他人的语言形式的运用造成自己的作品的独特的语言风格。——如此等等修辞事实,又都有力地说明汉语规范化是能够满足修辞活动的这个最为根本的要求的。

1.5 语言规范化以语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社会交际的需要为依据。而语言只有在保持相对的稳定的同时,不断发展变化,才符合语言自身的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交际的需要。没有相对的稳定,经常变动,各自为用,语言使用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造成交际障碍和困难;没有发展变化,语言就会永远停顿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跟上日益发展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既要稳定,又要发展,在相对稳定中发展,是语言演变的基本规律,也是语言规范化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要稳定,人们使用语言时,就要遵守现行的语言规范;要发展,人们使用语言时,就要突破现行的语言规范,促进语言的发展,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语言的新规范。修辞活动,既有助于语言的相对稳定(已如1.2所论述,不赘), 又有助于语言的发展。

修辞活动是促进语言发展、促成语言新规范的活跃因素。修辞用法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成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是常见的语言现象。有修辞用法转化为语义的,如比喻用法使某些词引起了词义变化,增加了比喻义。“包袱”一词《现代汉语词典》注出其中一个义项为:“比喻影响思想或行为的负担:思想~│放下~,开动机器。”“堡垒”一词《新华字典》也注出其比喻义:“喻难于攻破的事物:科学~~。”“国宝”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补编》注出其中一个义项为:“比喻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这些老艺术家都是我们的~。”有修辞用法转化为语法形式的。林裕文说:“省略原是一种修辞的手段,因为常用,出现了一些固定方法和格式,省略也就成为一种语法现象了。修辞有借代的方法,其中常用的一部分逐渐形成了固定的格式,也就转化为造句的方法了。汉语中的名量词可以作宾语,如‘吃了两碗’‘喝了几杯’。‘杯’‘碗’可以借代为吃喝的东西,是修辞的方法,但‘名量’可以作宾语,则已成为一种语法的格式了。”〔9〕此外, 还有表情的修辞用法转化为语法形式的,如倒装句之类。

从语言发展的历史过程看,这些转化,都是在某一时期修辞活动突破当时的语言规范的结果。修辞活动是一种言语行为,它力求适应言语环境以提高表达的效果,因而它不但要遵守语言规律,还要遵守言语规律。而遵守言语规律,对现行的语言规范有所突破,有所偏离,或者说有所创新,是理有固然、势所不免的。语言体系内部的变化往往由言语行为促成。为此,进行语言规范化工作,不但要看到语言体系本身,还要看到言语行为。如果离开了千百万人的言语行为,语言规范化就失去了出发点、目的和依据。修辞活动作为一种别具特色的言语行为,促进语言的发展,促成语言的新规范,对汉语规范化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1.6 对语言本身及其运用的研究, 是语言规范化必须做的基础工作。要懂得语言规范化,不但要了解语言规律,也要了解言语规律(包括修辞规律)。即如修辞现象的这种转化,就既关系到语言规律,又关系到言语规律。这种转化是有一定条件的。这条件主要是适应社会交际的需要(当然也是符合语言自身发展规律的)。所谓适应社会交际的需要,可以理解为不是到了社会交际十分需要这种转化的时候,修辞现象仅仅是修辞现象,仅仅停留在修辞领域里,以修辞活动的方式为社会交际服务,不会转化为语言体系中的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绝大部分修辞现象就是这样的。比如“大团结”的说法以借代修辞格指10元面值的人民币,“吐红”的“红”,以婉曲修辞格指“血”,仍停留在修辞领域内,尚未见词典认可这种转化。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一切修辞现象都发生这种转化。那些发生这种转化的修辞现象,都是社会交际十分需要它们转化的。如1.5所说的修辞用法转化为语义、 语法所举的语言事实。近年来,由于同西方国家,尤其是港、澳以及东南亚华人社会的交际需要,“小姐”一词在词义色彩上由贬义向褒义转化,也是这种转化的适例。瞿秋白在给鲁迅的一封信里说:“现在的文学家,哲学家,政论家,以及一切普通人,要想表现现在中国社会已经有的新的关系,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新的观念,就差不多人人都要做‘仓颉’。这就是说,要天天创造新的字眼,新的句法。实际生活的要求是这样。”〔10〕他还举了1925年初他们在上海小沙渡替群众造出“罢工”这个词为例,举了“游击队”“左倾”“尾巴主义”等等“新的字眼”为例。(按:“尾巴主义”是比喻构词)他的这些论述,对我们理解这种转化出于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是有帮助的。

当然,具体确认哪些修辞现象已经越出修辞领域转化为语言体系中的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有时并不容易。大体说来,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的确立,与“一次性”说法是不相容的,第一次出现的修辞用法,不大可能发生这种转化。那些使用时间长、使用频率高而又合乎语言内部发展规律的修辞用法,才有可能发生这种转化。〔11〕对待那些偏离现行规范的修辞用法的转化的确认,更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

如果说,这种转化,其完成的标志是得到具有权威性的词典的收入和认可,那么,我们希望我们的词典在这一方面多作努力,这是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1 如前所述,修辞与汉语规范化在总体上是相适应、 相吻合的。但是,还应该指出,二者也存在差异和不一致。正确认识这一点,既无损于修辞,也有益于汉语规范化。

这差异,首先表现在修辞与汉语规范化分属不同的层面上。修辞是语言的运用,是言语行为,属言语范畴;语言规范化是对语言体系自身所作的限定与规划,多涉及语言体系自身。修辞主要关系到言语规律,语言规范化主要关系到语言规律,尽管进行语言规范化也是必须参照言语规律的。因为修辞和语言规范化所属层面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着差异。

如果看不到这种差异,就会将言语规律同语言规律混淆起来,也就可能会导致对汉语规范化产生误解,误以为一切修辞现象都可以转化为语言体系中的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这实际上是破坏了语言使用的稳定性,取消了汉语规范化。也可能导致对修辞产生误解,误以为一切修辞现象,都必须合于现行的汉语规范的标准,否则,便是对汉语规范化的破坏。这实际上是破坏了言语行为的规律,改变了修辞的性质和能量,砍杀了相当数量的修辞活动。

其实,正如法国修辞学者吉罗所指出的,“语言是个关系体系,体系中的种种关系总的说来是指导语言运用的依据,是必须遵循的准则。”但是,“不同的集体、不同的个人以及不同体裁的作品对语言体系中的这些规则并不是不可以通权达变的。”〔12〕修辞活动当然可以或者说应该以语言体系作为依据,也可以或者说容许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对语言体系通权达变。

总之,汉语规范化吸收修辞用法成为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是有条件的,修辞活动偏离现行的语言规范是容许的。应该承认修辞与汉语规范化存在着的差异,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作出分别处理。比如说,“播种小麦”的说法,是符合汉语规范的,而“播种爱情”的说法,就是偏离汉语规范的修辞说法了。二者各得其所,理应分别处理。张寿康、林杏光主编的《现代汉语实词搭配词典·凡例》说:“原则上不选收修辞性的超常搭配,如无声的嘹亮,时代的花朵,真理的阳光,春天般的笑意等。”〔13〕而冯广艺的《变异修辞学》以“词语搭配变异”为专章,大量列举这种修辞性的超常搭配作为论述对象,加以分析、肯定和赞赏。〔14〕这正反映了划清界限分别处理的原则。

2.2 这差异, 其次表现在修辞与汉语规范化最终目的有所不同上:修辞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话说好,即提高表达效果,汉语规范化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话说对,即说得合乎汉语规范。吕叔湘说:“从原则上讲,语法讲的是对和不对,修辞讲的是好和不好;前者研究的是有没有这种说法,后者研究的是哪种说法比较好。”〔15〕我们可以就此补充说,从语法角度说,规范的语言里如果没有这种语法,就不能使用这种语法,而从修辞角度说,为了提高表达效果,语言里没有这种语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修辞也可以使用这种语法。也正如吉罗所说的:“语法规定什么样的话不可以说,修辞表明什么样的话可以说。”〔16〕而这种从修辞上看可以说的话,却又未必一定合乎语法规范的。它受到非语言因素如文化背景、心理素质等等的制约。推而广之,语音、词汇、文字、标点等,都可以作如是观。以提高表达效果为最终目的的修辞,同语用学紧密相连,而对语言规范不时作出偏离。以语言体系本身为描写对象的语法学、词汇学、语音学主要反映语言规范,与语用学紧密相连的修辞学容许偏离语言规范。修辞者为了提高表达效果,往往看重语用意义,而忽略语言意义(他们当然也懂得所用的语言形式的原有的规范的语义和用法),他们敢于使用偏离语言规范的语言形式超越语言学界限而进入修辞艺术领域。

老舍说:“做人应当老老实实,写文章不应当老实,要锐利,有风格,有力量。语言的创造并不是另创一套话,烧饼就叫烧饼,不能叫‘饼烧’。怎么创造?话就是这些话,虽然是普通的话,但用得那么合适,能吓人一跳,让人记住,这就是创造。”〔17〕老舍强调运用规范的语言来提高表达效果,话是不错的,这当然也是修辞的一个准则。与此相近的观点,可谓古已有之。宋朝人胡仔说:“《汉皋诗话》云:‘字有颠倒可用者,如罗绮、绮罗,图画、画图,毛羽、羽毛,白黑、黑白之类,方可纵横。惟韩愈孟郊辈才豪,故有湖江、白红、慨慷之句,后人亦难仿之。若不学矩步而学奔逸,诚恐麟麒、凰凤、木草、川山之句纷然矣。’”〔18〕不过,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即从修辞可以偏离语言规范看,只要适应一定的题旨情境能达到提高表达效果的目的,说“烧饼”为“饼烧”也是未尝不可的。修辞上所谓“倒语”,就有颠倒词的语素顺序的。比如,乾隆皇帝讽刺其臣子错把“翁仲”说成“仲翁”,写了一首颇为风趣的倒语诗:“翁仲如何作仲翁,只因平日少夫功。如今不准为林翰,贬去江南作判通。”窃国大盗袁世凯登上了民国总统的宝座,有人写了这样的一副对联讽刺他:“民犹是也,国犹是也,民国何分南北;总而言之,统而言之,总统不是东西。”以“东西”对“南北”,表方位,按语音的规范读法,“东西”应读作“dōngxī”,而这里的“东西”实指所厌恶的人,要读作“dōng·xi”,即“西” 改读轻声。这当然也是修辞偏离语言规范。冯骥才的小说《神鞭》,写一个完全不懂西洋裸体艺术的中国人见到维纳斯塑象的时候,不用规范译名“维纳斯”,而偏偏自创一个偏离规范译名的“为那死”,自然也是被容许的修辞偏离。我们无需惊怪修辞对语言规范的偏离,这是修辞领域内的事,并不影响语言的规范化。“无理而妙”(这“理”包括语言规范化之理),是修辞的一种特性。〔19〕如果强制修辞偏离就范于语言规范化,对修辞和语言规范化两方面,都是非徒无益,而又害之的。

2.3 如果从修辞体系内部观察修辞与汉语规范化的关系, 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二者相适应和存在着差异这两个方面。

大致说来,修辞的两大分野即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分别同汉语规范化作出这样的对应:消极修辞同汉语规范化的适应面较大,积极修辞同汉语规范化的差异面较大;消极修辞同汉语的稳定性保持一致,积极修辞同汉语的发展性密切联系。

所谓消极修辞,照陈望道的说法,是“以明确、通顺、平匀、稳密等顾念事理的条件,作为修辞上必要的条项”的,其“修辞手法是抽象的,概念的,对于语辞常以意义为主。唯恐意义的理解上有隔阂,……又唯恐意义的理解上有困难,对于古怪新奇,及其他一切不寻常的说法,也常常设法求它减少。……总之力求意义明白,而且容易明白。”而所谓积极修辞则是:“具体的,体验的。价值的高下全凭意境的高下而定。只要能够体现生活的真理,反映生活的趋向,便是现实界所不曾经见的现象也可以出现,逻辑律所未能推定的意境也可以存在。其轨道是意趣的连贯。它同事实虽然不无关系,却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它“对于语辞的声音、形体本身,也有强烈的爱好。走到极端,甚至为了声音的统一或变化,形体的整齐或调匀,破坏了文法的完整,同时带累了意义的明晰。”〔20〕参照陈望道的说法,有的修辞学者把消极修辞概括为:“为了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适应具体题旨情境而采取的运用常规语言的方法、技巧或规律”;将积极修辞概括为:“为了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适应具体题旨情境而采取的语言超常规运用的方法、技巧或规律。”〔21〕我们认为,所谓常规语言就是合乎现行的语言规范的语言,所谓超常规语言(即语言超常规运用),就是偏离现行语言规范的语言。说得更具体一些,所谓常规语言,就是这样一种语言:语言在运用时,保持它的本有的语音形式、本有的词汇意义和色彩、本有的语法,不发生转义或变异现象;所谓超常规语言,就是这样一种语言:运用时,在语音、词汇意义和色彩、语法等方面发生转义或变异现象。二者界限清楚。以词汇而言,某一语言符号所指与能指之间的确定关系,反映着现行的语言规范,所以词汇的运用,如果不偏离或者说不突破现行的语言规范所确定的所指与能指之间的关系,亦即使用词的本有的词义与色彩,就属于消极修辞,如同义词的选用,反义词的选用之类;如果偏离或者说突破现行的语言规范所确定的所指与能指之间的关系,能指不变,所指变了,也就是词的语言形式不变,而它所负载的意义内容与色彩同原有的规范所限定的不同了,亦即使用词的转义,所谓“辞面子和辞里子之间”有“相当的离异”〔22〕,就属于积极修辞。如词的移用,词的降用,褒词贬用,词语超常搭配或者说超常同现之类。

词与词的搭配,或者说同现,除了受到语法规范的制约之外,还受到词与词之间的意义内容和逻辑关系的制约。如“吠”与“狗”同现,而不与“人”同现,“屎”“尿”与“泡”(pāo)同现,而不与“茶”同现。一般说,超越这些限制的搭配,大都是不合乎语言规范的搭配,而修辞之所以容许出现这样的搭配,大多以词的转义为条件。如“敌人向我狂吠”“叮叮 响的婆娘”(《水浒传》第24回)“一个马列主义老太太”(谌容《人到中年》)“阶级斗争大姐”(蒋子龙《锅碗瓢盆交响曲》),其中的“吠”“叮叮响”“马列主义”“阶级斗争”都发生了转义现象,这些超常规搭配当然属于积极修辞。其转义情况,可以“吠”为例作如下说明:“吠”已非指“狗吠”的本有意义,而是指“大放厥词”一类意思。“吠”用其本义可与“狗”同现。用其转义则可与“敌人”同现了。其余类推。

再以语法结构为例。某一语法结构反映着现行的语法规范,则对它的运用,属消极修辞,如同义句式的选用等。如果对它作偏离语法规范的变异运用,就属于积极修辞了。如运用只出现分句的假设复句:“后来,……我才慢慢的消了心头那口气,到底算他是我们桂林人,如果是外乡佬!”(白先勇《花桥荣记》)

由此可见,我们对消极修辞、积极修辞与汉语规范化的对应关系所作的论述是有充分依据的。

2.4 修辞格一向被列入积极修辞项下, 又常常被看作是对语言规范化的偏离的产物。由于修辞格往往利用语言的转义构成,把它看作是对语言规范的一种偏离的运用,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比如修辞格中的借喻、比拟、借代、反语、双关、婉曲、仿词、拈连、倒装等,就都由对词义或语法的转义或变异的运用构成。但是,应该看到,有相当数量的修辞格并不是由这种偏离语言规范的超常语言构成的。它们使用的仍然是本有的语音形式、本有的词汇意义和色彩、本有的语法结构,如反复、对偶、排比、层递、引用、运算、回环等。就以回环来说(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如果从语法结构着眼,所谓回环,是在所使用的合乎规范的语法结构形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变换词语次序如环往复,它的构成并未变异原有的规范的语法结构。当然,有的修辞格也可以同时兼有合乎语言规范和偏离语言规范两个特征,如对偶格中的借对。

应该指出,一部分修辞格偏离了语言规范,但由于转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弥补了它们与现行语言规范存在着的差异,即在深层意义上与语言规范相合,使它们作为有效的交际手段被广泛运用,增强了汉语的表现力。

2.5 语体是修辞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辞与汉语规范化的关系, 直接受到语体的制约。与汉语规范化相一致的修辞现象一般出现在事务语体和科技语体中,而与汉语规范化不一致的修辞现象一般出现在文艺语体中,绝少出现在事务语体和科技语体中,在政论语体中,也只是很有限制的出现。这决定于各种不同的语体对修辞的需要。如果偏离了语体与修辞之间的这种适应性,就不但破坏了修辞体系内部的合理结构,也偏离了现行的语言规范,必然使语言运用出现语体糅杂、不伦不类的现象(当然,语体交叉现象,是出于修辞的特殊需要,又当别论)。所以,适应不同语体来运用修辞手段,也是汉语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文艺语体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诸如“时代的花朵”“希望的田野”之类说法,而在科技语体中是很难看到的。这种偏离语言规范的修辞手段的使用,以文艺语体中的诗歌为最多。对于这一点,人们取得了共识。英国人特伦斯·霍克斯说:“根据雅各布森的观点,诗歌是对普通语言的故意‘破坏’:它是对普通语言的‘有组织的’侵害。 ”〔23〕是“‘创造性地损坏’习以为常的、标准的东西。”〔24〕为此,钱钟书主张放宽语言规范对诗歌中修辞偏离的限制。他说:“故歇后、倒装,科以‘文字之本’,不通欠顺,而在诗词中熟见习闻,安焉若素。此无他,笔、舌、韵、散之‘语法程度’(degrees of grammaticalness),各自不同,韵文视散文得以宽限减等尔。 ”〔25〕何以要放宽限制?这是因为“只有对标准语规范系统地偏离,诗人才能顺利地使用语言;没有这种偏离,就不会有诗歌语言”。〔26〕

3.1 汉语规范化之所以容许修辞对语言规范的偏离, 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文所说的可以从中吸取作为新的规范的语言形式,修辞是促成语言新规范的活跃因素,又可以两不相妨,各得其所之外,还因为语言物质材料及其运用手段有限,而表达、交际的任务无穷,仅仅使用常规语言还不够,偏离规范语言的超常规语言的运用,也就适应需要而出现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修辞偏离,不是汉语规范化的对立面,而是汉语规范化的好帮手。当然,这种修辞偏离,它的存在,是有其自身的条件和规律的,这就是在特定的题旨情境下,为人们所正确理解,并产生积极的修辞效果。如果没有这一点作基础,就不成其为修辞偏离,只能是语病,诸如生造词语、割裂词汇、成分残缺、搭配不当、用词不当之类。如果是这样的对语言规范化的偏离,则它不但是汉语规范化的对立物,也同样是修辞的对立物。在这一点上,修辞与汉语规范化又是一致的。

Rhetoric and Normal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Zhang Lianqiang

Abstract:There are aspects of agreement and that ofdifferences

in

the

relation

betweenrhetoricandnormal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In general,rhetoric is apositive factor safeguarding and promoting normalizations ofChinese language.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some rhetoricalmeans may be absorbed into the system of the language anddevelops into the new and normalized form of the language to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Key words:normaliz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language,material stuff for language,new norms of language, systemof language,linguistic behaviour,passive rhetoric, activerhetoric, meaning shift, deviation of rhetoric, ultra-collocation of rhetoric.

注释:

〔1〕陈望道《陈望道语文论集》第608页。

〔2〕张弓《现代汉语修辞学》第1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3〕郑子瑜《甲骨金文谈修辞》, 《郑子瑜学术论著自选集》第313页。首都师大出版社,1994年版。

〔4〕〔7〕〔8〕《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第56页,第14页, 第3页。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秘书处编,语文出版社,198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

〔6 〕倪宝元《汉语修辞新篇章——从名家改笔中学习修辞》第138页。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9〕林裕文《修辞与逻辑、语法的关系》,《语文知识》1957 年第2期。

〔10〕《鲁迅全集》第四卷,第374页。

〔11〕参看张炼强《表达的需要对汉语某些语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语法研究和探索》3,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2〕〔16〕〔26 〕参看王德春等《外国现代修辞学概况》第126页,第125页,第61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该书由商务印书馆1992年出版。

〔14〕该书第103—141页。该书由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出版。

〔15〕吕叔湘《漫谈语法研究》,《中国语文》1979年第1期。

〔17〕老舍《文学创作和语言——在作协湖南分会举办的文学讲座上的报告》,转引自《修辞学习》1995年第4期第35页。

〔18〕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二十七。

〔19〕参看张炼强《修辞理据探索》有关章节,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0〕〔22〕陈望道《修辞学发凡》第47—52页,第9页。 上海教育出版社,1976年版。

〔21〕陆文耀《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之“对立统一”辩》,《修辞学习》1994年第2期。

〔23〕〔24〕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第70页, 第6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5〕钱钟书《管锥编》第一册,第150页。中华书局,197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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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与汉语规范化_现代汉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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