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产权“人格化”与经营管理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国有资本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改革中切实解决好国有资本人格化,即建立起人格化的国有资本产权以及相应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国资经管体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资本自己不能进入市场;因此,产权必须人格化,即由其监护人或所有者,带入市场运用其产权进行生产经营,以实现保殖增殖。这就是资本产权的人格化或人格化的国有资本产权,它要求产权主体即所有者的定位必须准确。如果产权与它的所有者错位或者定位界限不清,在经济运行中就不能按经济的本性建立起合理的权责利平衡关系,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因而资本增殖职能就难于实现或者会遇到障碍。只有建立起人格化的国有资本产权及相应的国资经管体制,国有经济才有可能实现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才能搞好国有经济。
国有资本所有者定位
我国国家的职能基本上可以分解为双重形态,其中一重为经济基础职能,一重为上层建筑职能。这样一种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分解,即履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分解,才是从国家政体层次上解决了国家的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者职能、执行所有者职能的机构与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混淆的问题,因而为解决所谓“政资不分”、“政企不分”问题在本源上奠定了基础。国有资本所有者机构应规定:1、它仅作为单纯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其目标集中于促使国有资本的增殖,因此,这是个纯经济组织,不具有像政府机构那样的任何行政特权,其目标也不应是多元的。2、 它不能也不应违背经济规律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活动。3、这种所有者机构不应是分散的、 多层级的。
我们将国家分解为执行双重职能的双重机构,应进一步明确每一重机构怎样分工。政府部门(国务院)是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全国人大应该成为执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机构,其理由为:
1、全国人大决定了它对全体人民意志、利益的代表性。 将全国人大拟制为这样一种机制:假定全体人民是社会财产的股东的话,那么人民代表便是股东代表,全国人大便是股东代表大会。因此它可以成为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行使重大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2、 一定的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威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在具备了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的基础上,其最高权力和立法权威会更加巩固。3、 由于国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有其客观必然性,而全国人大又是对国有资本行使重大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可以在其属下设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部门,例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经管会)专司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4、国资经管会有别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它能以单纯的所有者代表身份出现,以国有资本的收益最大化为其一元化目标,并且可以避免采用政府部门的强制性的行政化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5、 国资经管会履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不会导致国有资本事实上的部门、行业所有制或地方所有制。
理顺国资经管体制的首要条件,必须改变政府(国务院)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定位。但这并不是说政府或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就没有经济职能了,不再管理社会经济生活。政府不应执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并不等于政府或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无动于衷,而是必须积极为经济基础服务。国家政府产生于社会但高于社会,是社会的代表,因而凡是涉及到全国性宏观经济问题都需要国家政府来做。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各类规划,制定宏观经济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关系,制定对外经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等,都必须由国家政府部门来做。国资经管会只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中的一种经济成分的老板或管家,只有在遵循和服从国家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条件下,才能搞好国有经济成分的发展。
国资经管会与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和参股企业的关系。
国资经管体制创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政资分开”,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来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实现国资经管会的资本法律所有权和国有企业的资本经济所有权的分开。其具体实现形式为:各级各个国资经管会仅以出资者的身份对国有资本的价值形态进行运营和监督,使与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形成资本纽带关系即股权关系,不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资本经济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则完整地进入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具备了成为规范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条件,从而可以在市场活动中实现“四自”,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由于各级各个国资经管会不具行政职能与行政权力,因而它与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是平等的伙伴关系。从而彻底切断了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创新后,在政资分开、资本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分开、国有企业与政府的行政纽带被切断,必将能够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政企分开”。
国有资本产权在国有企业中的“人格化”
国资经管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立国有资本产权在国有企业中的“人格化”,即建立起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以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职工与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的内在联系机制。
首先,实现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的“人格化”。迄今,在国有企业中并没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格化代表,国有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往往只是通过外部形式来监督国有资本的收益状况,因此,国有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改变这种状态的做法是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必须进入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使其由外部形式的监督变为内部形式的监督,由稽查特派员的结果监督变为过程监督。
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进入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其具体实现形式即由国资经管会依法定程序派出人员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不能由别的部门派出,使人和产权错位)。因此,实现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的“人格化”,其实可以归结为如何使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人员与国资经管会确立派出被派出的关系,以及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内在联系机制。
从财产关系角度观察,由于代表国有资本的董事人员并不是资本的直接投资者,因而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优劣并不影响他们个人的损益。因此,我们设计如下机制来解决董事人员对国有资本的关切度,使国有资本的经营状况与董事人员的利益和风险成正相关。应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董事制度。
1、各级国资经管会应培育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董事阶层, 专门行使董事职能。
2、各级国资经管会派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人员应是市场化生成。 上述两点成为机制后,将使董事人员不再是行政官员的“身份转移”,即终止董事人员的行政化生成制度。
3、建立董事人员的激励和风险机制。 如果履行董事职能成为一种专业性职业的话,那么人力资本的“资产专用性”原则对董事人员也是适用的。一方面,应该设计一个合理的董事人员报酬制度,以激励其对国有资本的监护行为优化。另一方面,建立董事人员的“退出”机制。如果对国有资本监护不力而导致国家收益下降甚至负收益,一般而言,董事人员并不会遭致个人财产损失,但董事人员的“资产专用性”原则将使其遭致“人力资本”的损失的风险。一旦董事人员对国有资本的监护出现严重的“败德行为”或不能满足国家的收益最大化甚至正常收益,国资经管会应有一种令其“退出”职业化董事队伍的机制,并不应给其留出一个“行政通道”,即某一董事人员“退出”董事队伍后不能转换身份而成为行政官员。
其次,实现国有资本经营者在国有企业中的“人格化”。国有资本的经营者通过行政化方式生成有如下弊端:1、 经营者与行政官员的身份是互相“通约”的;2、他们更多地对上级行政部门或官员负责, 而非更多地对企业负责;3、 他们的“终极关怀”更多地是在行政职位上的更高升迁。这种国有资本经营者的生成和运行机制显然是不利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优化和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因而,应在国有资本经营者的生成和运行制度上进行创新:
1、塑造职业化国有企业经营者阶层。国有企业经营者职业化后, 基本上切断了与行政渠道的纽带。他们对国有企业经营的状况,将决定他们的命运。如此,他们将“心无旁鹜”地经营他们所在的国有企业,并将经营好国有企业作为他们的最终归宿和终极关怀。
2、确立对国有资本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主要是确立对经营者实行企业家的报酬机制,这种报酬机制一方面体现为企业家的“价值回归”,另一方面,从国资经管体制考虑,更为重要的是使他们的收入与国有资本运营的绩效呈正相关,从而激发他们为实现国有资本的增殖最大化而优化其经营行为。约束机制主要是确立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家市场,在岗的经营者将时时感到“后备”经营者随时会取而代之的压力;一是建立完善的经营者“退出”制度,断其“易地作官”的退路,使其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经营好所在的国有企业。
最后,实现职工在国有企业中的“人格化”(要他们充当国有资本监护人)。为保障国有企业中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构成中应有确定的职工比例,《公司法》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政治意义这是企业的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意义这将使国有企业中既有制度中职工只能在企业决策机构之外施加影响和实施监督,转化为在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直接参与决策和在多方面对企业实施监督。为了避免工人董事、工人监事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他人的影响或支配,应规定支付给这些工人董事、监事的薪金。
当前许多企业的监事会都是由企业内部成员组成的,薪金也是由企业支付的,因而对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极为不利,使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的主要成员应由国资经管会依法定程序直接派出,其薪金由派出的国资经管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