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股份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组织形式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15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正因为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所以它还有待发展和完善。
在国家还没有《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情况下,1997年8 月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重要依据。各地在改制中都依据这个《指导意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对当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都起了规范作用。但是实际工作中的有些做法和《指导意见》也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理论有出入,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是否要提倡, 允许和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
在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较普遍地提倡企业的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控股。从我们调查的某县级市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情况来看:1,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只占该类企业的10%。2,非全员持股,大部分股权由集体股、经营者和经营层持股的企业,约占50%。3,由经营者和经营层占全部股份的企业约占40%。
强调由经营者或经营层持大股或控股的理由,在于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兴衰紧紧地捆在一起,促使经营者全心全意地搞好企业。也就是回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路子上来。这样做应该是允许的,因为这也是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该实行何种表决方式,是“一人一票”、“一股一票”或“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的落脚点是合作制,职工个人持股的份额大体上是均衡的,所以实行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是股份合作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股份合作制又一个原则。现在提倡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那么持大股的或控股的经营者当然不愿意实行“一人一票”,由大家来管理自己的资本,而要求实行“一股一票”,而“一股一票”是股份制的原则,而不是合作制的原则。于是就出现了作为妥协的产物——“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即在重大人事和经营决策上实行“一股一票”;在企业民主管理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且不说这种划分方法是否科学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人事和经营决策。所以这种结合的落脚点在股份制上而不是在合作制上。
以上这两个问题,实际工作的做法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是不一致的。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不妨可以创造出另外一种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形式:
创建新的企业形式——合作股份制
合作股份制是在股份合作制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这样做也是响应江泽民同志在15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号召。
有的同志或许会问,股份合作制和合作股份制只是在“股份”和“合作”这两个名词的排列次序上有先有后而已,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呢?是的,从文字上看,它们的区别只是先后次序的排列,但是,这种先后次序反映了两者落脚点的不同。从定义上来看,股份合作制是吸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它的落脚点是合作制;而合作股份制是吸收了合作制一些做法的股份经济,它的落脚点是股份制。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两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作如下的表述:
1,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是两者的第一个共同点。 但是在股份合作制中,劳动联合是基础,资本联合是为劳动联合提供条件;而在合作股份制中,资本联合是基础,劳动联合为资本联合提供条件。因此合作股份制在股权的设置上,可以提倡职工全员持股,也可以不要求职工全员持股,职工是否参股,参股的数额多少,完全由职工自愿决定,同时也不要求职工持股数的相对平衡,可以提倡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
2,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是两者的第二个共同点。 在股份合作制中,每个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职工既有按劳分配的收入,又有按资分配的收入;而在合作股份制中,职工如果不同时是投资者,就只有按劳分配的收入,按资分配的收入甚至只归少数经营层或个别经营者所得。合作股份制在分配上也可以有按劳分红的部分,但其比重,小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劳分红的要求;
3,民主管理和法人治理相结合是两者的又一个共同点。 但是在法人治理上,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而合作股份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起主要作用的是“一股一票”。
由于合作股份制的落脚点在股份制,所以合作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和股份制公司一样决定于企业的控股权。合作股份制企业如果由广大职工控股,那么它的性质就是公有制是集体经济;如果由某一个经营者或几个经营者控股,那么它就是私营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
合作股份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合作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的特点在于:
1,合作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可以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因此, 持股职工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只能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的身份参加股东会,持股职工只能是间接的股东。而合作股份制企业,由于不受股东人数的限制,只要是本企业的职工,都可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直接投票表决企业的重大决策,从而更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
2,合作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定在对股份合作制的要求 (起点5万元)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起点为50 万元)之间。这样有利于规模较小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成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