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反倾销的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自1904年加拿大《海关法》设立反倾销法则并经Viner1923年给出倾销的经济学解释以来,尤其是经过GATT《反倾销规则》、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之后,反倾销现已成为GATT/WTO所认可的用于保护国际公平竞争、使各进口国产业免受外来不合理侵犯的合法而有效的措施,导致国际上对倾销与反倾销的研究得到空前而深入的发展。这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角度对《新守则》与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研究(Beseler and Williams,1986;Tharakan,1991a)。二是从经济博弈角度来研究倾销与反倾销双方竞争策略及其福利效应。由于倾销与反倾销乃是典型的博弈事件,应用经济博弈理论来分析自然入木三分,因而吸引了一批学者转向反倾销博弈研究(Anderson,1992,1993;Brander and Krugman,1983;Davies and Mcguinness,1982;Prusa,1992;Rosendorff,1996;Pangariya and Gupta,1998)。当然由于《新守则》乃是倾销与反倾销博弈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有人从博弈论角度对《新守则》存在的缺陷和实施问题进行研究。三是从实证计量的角度来研究反倾销对进出口方经济竞争的影响和国家福利损失分析等(Finger and Murray,1990;Tharakan,1991b,1999;USITC,1995)。应该指出的是无论从何方面研究反倾销,重点都指向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反倾销调查及其对待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在反倾销结案方式的差别上。不过我国对反倾销的研究则多集中在法律(张玉卿,1993;李炼1998,1999;彭文革和徐文芳,1997)和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歧视解释及其应对措施研究方面(但都局限于对华反倾销本身,尚未发现将对华反倾销与国际反倾销进行比较研究的)。最近杨仕辉(1999a、1999b、1999c、2000b)就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作了初步的实证比较研究,此外张维迎与马捷(1999)从博弈角度分析了产权基础对倾销形成的影响和条件,杨仕辉(2000a)论证了外国对华反倾销博弈确实存在逆向选择,杨仕辉和张娟(2000a、2000b)探讨了价格线性与非线性条件下不完全信息倾销与反倾销动态博弈策略。作者认为对反倾销的研究仅局限于从对华案出发是不够的。
二、国际反倾销现状分析
近30年来国际反倾销明显呈现出强化趋势,并日益引起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据日本通产省的统计70年代国际反倾销案年均约40件,但是80年代以来却急剧增加,年均达174件,比70年代增加了3倍多,而1990~1997年年均更高达234件(详见表1),比80年代年均增长1/3以上。30年来估计将共有4500件左右(1998、1999年案件按90年代案平均数估计),而且多数反倾销案都采取了反倾销措施。Prusa(1998)指出,1980~1994年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中有40%是征收反倾销税(ADD)、21%采取出口数量限制(VER:VoluntaryExport Restraints)和价格承诺(PU:Price Undertaking)措施结案的。从表1中可以看出1980~1997年发达国家共发起2821件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全球总案的78.1%(其中80年代为97.4%,1990~1997年则下降到了60.1%),其中又以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加拿大为主,分别排在第1~4位,1980~1997年共发起2711件,占总案件的75%(80年代为95.6%,1990~1997年则下降到55.9%)。而发展中国家和NIC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案比例则由80年代的2.6%上升到1990~1997年达39.9%,而且在1993年其案件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案,此后一直居高不下。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的发展中国家自1986年起至1997年已达22个,可以预见今后发展中国家发动的反倾销调查案将会长期占居主导地位。从年均案来看,发达国家从80年代年均169.4件下降到1990~1997年的140.9件,年均下降28.5件,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则由年均11.5件上升为93.4件,年均增加81.9件。发达国家中澳、美、欧、加分别由80年代年均51.5、43、36.7、35.2件下降到1990~1997年均40.5、39、35.25、16.1件,年均分别下降11、4、1.55、19起。但是从总量来看,全球反倾销案已由80年代年均174件上升为90年代的234.25件,年均增加60件。可见,一方面国际反倾销是愈演愈烈,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加入国际反倾销浪潮中,反倾销已不再属于发达国家的专利。外国对华反倾销的进程与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相生相伴,1979年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已达355件(见附表),80年代对华反倾销案占国际反倾销同期总案的3.6%,1990~1997年则上升到12.9%,比80年代上升了9.3个百分点,是80年代的3倍多(案件量则相当于翻了2番),超过1980~1997年平均比例8.4%的年份是1988~1997年。由此我们可以将之分为三个阶段,1979~1987年为对华反倾销初始期(以下记1980~1987年为T[,1]期),从1988年开始为外国对华反倾销进入第一个高潮(以下记1988~1993年为T[,2]期),1994年则达18.3%进入第二个峰值(以下记1994~1997年为T[,3]期),杨仕辉(1999c)预测1999年将是第三个高峰期。可见,外国对华反倾销在国际反倾销中的地位在迅速上升,自1988年以来一直就居高不下。
表1 国际反倾销案与对华案一览表(件)
年度 国际反倾销案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对华案 对华案比例
澳大利亚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1980
134
134 62 22
2525 2
1.5
1981
130
130 50 14
4719 3
2.3
1982
266
266 78 61
5572 8
3.0
1983
206
206 87 47
3636 9
4.4
1984
207
207 56 71
4931 3
1.4
1985
203
203 60 65
423610
4.9
1986
253
248 63 71
407455
2.0
1987
120
101 22 15
2831
192
1.7
1988
124
112 16 40
2715
12
11
8.9
19899787 21 24
1813
10
10 10.3
小计 1740 1694 515430 367
352
46
63
3.6
1990
167
147 47 34
4815
20
19 11.4
1991
232
185 68 63
2911
47
22
9.5
1992
330
261 71 83
4246
69
37 11.2
1993
304
142 59 32
2125 162
32 10.5
1994
230
122 15 48
43 2 108
42 18.3
1995
15679
5 14
3311
77
19 12.2
1996
22173 17 22
25 5 148
37 16.7
1997
234
118 42 16
4114 116
33 14.1
小计 1874 1127 324312 282
129 747 241 12.9
合计 3614 2821 839742 649
481 793 304
8.4
资料来源:(1)Tharakan(1991b),表7.1,178页;(2)Tharakan(1999),表1,203页;(3)对华案来自外贸部反倾销明细表;(4)国际案与对华案按国别和年度对比有矛盾的按最少案件数进行了如下调整:南非[10]、南朝鲜[1]、土耳其[3]、波兰[1]、委内瑞拉[1]、菲律宾[1]、智利[1]、日本[1],括号内为调整值。
三、对华反倾销与国际反倾销国结构比较分析
参见表2,从总案件来看,1980~1997年对华案占国际案8.4%,超过8.4%的国家有美国、欧盟、墨西哥、阿根廷、南非、巴西、新西兰、印度、韩国、土耳其、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智利、泰国、日本等16个国家和地区(欧盟算1个),即70%的国家和地区将我国视为反倾销的主要指控对象。在国际反倾销主要指控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对我反倾销相对较少。从排序来看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排1~8位的国家,第二组为第9~16位的国家。第一组对华案位次退后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上升的是欧盟、阿根廷、南非,美国、墨西哥、巴西保持不变。在第二组中位次变动不大。从年度来看,1980~1987年对华案比例均在5%以下,平均为2.76%,而1988~1993年则上升为8.9%~11.4%,平均为10.45%,是T[,1]期年均比例的3.8倍。到1994~1997年又跃升为12.2~18.3%,平均高达15.6%,是T[,2]期年均比例的1.5倍,对华案的地位已急剧上升。从时间来看,进入第一高潮(1988年)经历9年,进入第二高潮(1994年)历时6年,进入第三高潮(1999年)花了5年,明显表现出缩短的趋势。如果照此趋势蔓延下去,则势必给我加拿大出口设置巨大壁垒。
表2 1980~1997年对华案与国际案对比表
国别
案件量结构(%)排序 c T: T
a
b a
b a b (%)
澳大利亚
839 28 23.29.2 1 3 3.3 6.08.9
美国
742 65 20.521.42 2 8.8 0.9
19.0
欧盟
649 68 18.022.43 110.517.8
14.8
加拿大 481 14 13.3 4.64 7 2.9 2.49.4
墨西哥 193 18 5.3 5.95 5 9.311.28.3
阿根廷 123 21 3.4 6.96 417.1 7.1
22.2
南非98 17 2.7 5.67 617.3 1008.0
巴西97 13 2.7 4.38 813.4 9.3
18.6
新西兰 59
7 1.6 2.39 1111.9 5.9
20.0
印度55 12 1.5 4.0
10 921.8
25.5
韩国54
9 1.5 3.0
11 1016.717.6
16.7
土耳其 35
7 1.0 2.3
12 1120.050.08.0
波兰26
2 0.7 0.7
13 16 7.7100
哥伦比亚20
4 0.6 1.3
14 1420.0
44.4
以色列 16
1 0.4 0.3
15 20 6.36.7
秘鲁14
6 0.4 2.0
16 1342.9
42.9
委内瑞拉13
2 0.4 0.7
17 1615.4
20.0
菲律宾 12
1 0.3 0.3
21 20 8.350.0
智利10
4 0.3 1.3
23 1440.010033.3
泰国 6
1 0.2 0.3
25 2016.7
33.3
日本 5
2 0.1 0.7
26 1640.050.0
其他国家67
2 1.9 0.7 16 3.0
合计 3614 304 100 100 8.410.4
15.6
注:a为国际案,b为对华案,c为对华案占国际案的比例(表3、4同)。
再从三阶段来分析。在1980~1987年,美欧对华反倾销案占该期对华案比例超过国际案的这一比例(占对华指控国数的一半),加拿大基本处于总体平均水平,澳大利亚则较低(见表3)。表2显示在1988~1993年间超过对华案占国际案比例10.4%的国家有美、欧、墨、南、韩、土、菲、智、日等(占对华指控国数的64%,比T[,1]期上升了14个百分点),由于指控国的增多,因而结构分散化了。与T[,1]期相比,在新增对华反倾销指控国家中,以墨西哥上升最快(11.5个百分点),南非其次(7.6个百分点),巴西、土耳其等也不慢(3.8个百分点)。在T[,1]期原有4个对华反倾销指控国中,澳大利亚对华案比例上升了3.5个百分点(国际案中则下降了9个百分点),美、欧、加的比例都下降了。在1994~1997年间超过对华案占国际案比例15.6%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巴西、新西兰、印度、韩国、波兰、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智利、泰国等,除了美欧传统反倾销指控国和新西兰外,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T[,3]期新增对华反倾销指控国中上升最快的是印度(9.2个百分点),秘鲁、哥伦比亚也不少(4.6和3.1个百分点),在T[,2]期原有对华反倾销指控国中阿根廷上升了11.4个百分点,巴西、韩国、新西兰、智利也上升了1.5~2.4个百分点,加拿大保持不变,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墨西哥、南非、土耳其等均有所下降(墨、澳下降最大,达8~9个百分点)。若与国际案结构的变动趋势(T[,2]到T[,1]期)比较,双增(占对华案比和国际案比)的有阿根廷、巴西、印度、韩国、新西兰、哥伦比亚、以色列、秘鲁、委内瑞拉、智利、泰国等,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1998~1999年8月对华案有19件(占38.8%)!加上美、欧和南非的已达到37件(占75.5%)。可见我国不仅成为美欧等传统反倾销国的指控对象,还成为新加入的反倾销指控国的主要指控对象。这一趋势值得我国深思和重视。从排序来看,对华案中欧盟由T[,1]期的第2位上升为第1位(国际案中也由第4上升为第3),澳大利亚也上升了1位,加拿大则退居第8(国际案退居第5),美国则下降了1位,而墨西哥已取代加拿大迅速上升到第4位。在1994~1997年间除美欧仍雄居前2名外,与T[,2]期相比,对华案排序上升的有阿根廷、印度、新西兰、智利、泰国和巴西等,其中阿、印已上升到第3、4位值得警惕。这还可以从附表中1998~1999年8月的对华案件中得到验证,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也是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和南非对华案占了重要位置(南非在1994~1997年国
际案中已跃居第3位)。而T[,3]期比T[,2]期位次倒退的有澳大利亚、墨西哥、加拿大等国家。
表3 1980~1987年对华案与国际案比较表
国别案件 结构(%) 排序 c(%)
a
b ab a b
澳大利亚 478 431.5 9.5 1 4
0.8
美国 366 16
24.1 38.12 1
4.4
加拿大
324 821.3 19.13 3
2.5
欧盟 322 14
21.2 33.34 2
4.3
墨西哥
231.5 5
芬兰 5 0.3 6
韩国 1 0.1 7
合计1519 42
100 2.8
三是加入对华反倾销行列的指控国家日趋增多。从比例来看,对华案指控国占同期国际案指控国数量的比例在逐渐上升,由1979年的25%上升到T[,3]期接近80%。从阶段来看,起始期(1979~1987年)只有美、欧、澳、加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第一高潮期对我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有14个,比起始期新增了10个,第二高潮期对我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达23个(至1999年8月已达26个),比第一高潮期又新增了9个(详见表5),这一趋势明显与国际案的趋势不相同(T[,3]期比T[,2]期对华案年增量仍在上升,而国际案已在下降),照此发展下去恐怕用不了几年这些对外反倾销指控的国家都会加入到对华反倾销的行列。
四是新加入到对华案的发展中国家数量与国际案进程表现出显著差异。国际案中新增加到反倾销行列中的发展中国家数比较平衡,其中以1993年最多,新增4个。而对华案则集中在1989~1994年和1997~1999年(1998、1999分别为1、2),其中以1994年最多,新增5个。此外发展中国家加入对华反倾销行列中滞后于国际案3年。从发展中国家的指控案所占比例来看,对华案中基本呈稳定的上升趋势(仅1996年例外),至1997年达到75.8%(1998年更高达87%),而国际案中总体上虽呈上升趋势,但不时有回落,可见发展中国家加入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比加入国际反倾销的趋势要猛得多,即使从总量看也如此。在80年代对华案中发展中国家的个数和案件比例与国际案相差不大,而在1990~1997年间相差悬殊,对华案中发展中国家案件比例比国际案的提高了11.6个百分点(见表6)。
表5 新增反倾销指控国比较表
时间
对华案的指控国数 国际案的指控国数比例
国别 新增 年增国别 新增 年增(%)
1979 1 425.0
T[,1]430.38 73
0.3857.1
T[,2]14
10
1.67 23
16 2.6760.9
T[,3]23
92.25 296 1.2 79.3
表6 新增发展中国家指控国比较表
年度 对华案 对华指控国数 国际案 国际指控国数比例
比例(%) 国别
新增 比例(%) 国别 新增
1986
2.0 2 2
1987
15.83 1
1988
9.7 4 1
1989 20.0 2 210.36 2
1990 21.1 5 312.08 2
1991 27.3 7 220.39 1
1992 45.9 8 120.9123
1993 50.0 9 153.3164
1994 54.8 14 547.0182
1995 63.2 14 49.0 191
1996 56.8 14 67.0 223
1997 75.8 17 349.622
80年代3.2 2 22.3 6 6
90年代51.5 17 15
39.92216
表7 主要国家反倾销强度对比表
T[,1]期 T[,2]期 T[,3]期
欧盟
1.571.70 0.95
美国
1.581.04 1.22
阿根廷 0.70 1.41
印度1.64
巴西
0.88 1.20
南非
9.50 0.50
澳大利亚0.30
0.58 0.56
韩国
1.70 1.07
秘鲁2.71
新西兰 0.56 1.27
墨西哥 1.07 0.53
加拿大 0.90
0.23 0.61
土耳其 3.80 0.50
总计2.76
10.4515.58
平均* 3.78 1.49
*为对华案环比除以国际案环比。
五是主要国家对华案的力度比国际案力度加大。参见表7,在起始期欧盟、美国对华案比例是国际案比例的1.57倍,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对华案比例要低于国际案比例;在第一高潮期除南非全部为对华案,土耳其对华案占50%外,对华案比例超过国际案比例的指控国有欧盟、韩国、墨西哥、美国等4个国家和地区,而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对华案比例则低于国际案比例;在第二高潮期对华案比例高于国际案比例的指控国有美国、阿根廷、印度、巴西、韩国、秘鲁、新西兰等7个国家,欧盟、南非、澳大利亚、墨西哥、加拿大、土耳其等则相反。从发展趋势来看,对华案比例一直高于国际案比例的指控国是美国(1980~1997)、韩国(1988~1999)、印度与秘鲁(1994~1997),而呈现增强趋势的是阿根廷、巴西、新西兰,呈下降趋势的是南非、韩国、墨西哥、土耳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对华案比例则一直低于国际案比例(但两国的比例变化正好相反),至于欧盟则在1980~1993年间对华案比例呈增强趋势,而在T[,3]期则降至0.95。总体来看T[,2]期对华年均案是T[,1]期的3.78倍,而T[,3]期对华年均案是T[,2]期的1.49倍,可见对华案的加速依然不小(尽管有所减慢)。
表8 主要对华反倾销国的对华案与国际案阶段比较表
90'比80'年增 T[,2]比T[,1]年增T[,3]比T[,2]年增
对华案 国际案 对华案 国际案 对华案
国际案
欧盟
2.65
-1.45
3.75
-9.42
-0.25
4.67
美国
4.075 -4.00
3.00
1.25-0.25 -21.00
阿根廷 2.625 -15.37
0.50
7.00 4.00 13.25
印度
1.500
6.87
3.00 11.75
巴西
1.400 11.67
0.83
9.00 1.17
1.75
南非
2.125 12.25
1.67
1.67 0.08 20.33
澳大利亚
1.925 -11.00
2.33 -12.75-1.08 -27.25
韩国
1.125
6.17
0.50
2.17 1.00
6.83
秘鲁
0.750
1.75
1.50
3.50
新西兰 0.650
5.12
0.33
5.67 0.92
5.68
墨西哥 2.250 14.27
2.50 19.46-1.75 -13.33
加拿大-0.275 -19.07 -0.50 -19.67 0.25 -12.83
土耳其 0.650
4.15
0.83
1.67-0.33
4.58
六是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对华案趋势比国际案趋势差异较大。参见表8,1990~1997年美国、欧盟、阿根廷、澳大利亚年均国际反倾销案与80年代相比呈下降趋势,但在对华案中却呈上升趋势。而其中T[,2]期比T[,1]期对华年均案呈下降趋势的只有加拿大(而且T[,3]期比T[,2]期的年均案还转为正的),欧盟、澳大利亚的国际案的趋势正好与对华案相反,美国、南非也是对华案趋势快于国际案趋势。T[,3]期与T[,2]期相比,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墨西哥对华年均案呈下降趋势,但并不明显。由此可以看出20年来美、欧、澳、加对华反倾销有歧视,尤以美欧至为严重。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反倾销的溢出效应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多的国家(重点为发展中国家)已加入到反倾销行列中,澳、加对华反倾销力度确在下降,而美、欧依然保持最高对华案比例且地位在不断上升,在新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的国家中,阿根廷、印度、南非、巴西和秘鲁等既是国际反倾销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新生力量,且地位上升极快,这7个国家应是我国要重点防范的重要对象。此外对澳大利亚和墨西哥以及不断加入对华反倾销行列的国家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总之我国现已成为多数国家反倾销的重点指控对象。
表9 对华反倾销措施情况表
年度 平均加权税率(%) 已结案件(件)
起诉年 终裁年 合计 征税 承诺 中止
1981 26.60
3 21
1982 72.61
26.60
8 24 2
1983 47.17
61.61
9 52 2
1984 51.60
49.90
3 21
1985 50.99
83.54
10 6 4
1986 31.23
31.77
5 2 21
1987 63.00
4.692 1 1
1988 26.58
63.00
11 5 15
1989 50.83
45.40
10 6 31
小计 45.11
46.45
61 3114
16
1990 61.34
72.28
19 1513
1991 84.10
63.30
22 1174
1992 82.14
60.58
37 22510
1993 209.60 51.61
32 12911
1994 192.00 224.10
42 2112
9
1995 45.73 117.70
19 8 83
1996 161.40 222.60
37 1710
10
1997 42.41 76.9633 1010
13
小计 108.40 105.74
241116
62
63
合计 91.83 95.13302147
76
79
注:1979和1980各2起案分别以协商和中止结案未列入表中。
表10 主要国家对华案结案比较表
国别按终裁年计算平均加权税率 已结案件(件)
(%)平均
80年代 90年代合计 征税 承诺
墨西哥 273.3 273.3 16
16
巴西
99.9
38.0110.2 97 2
南非
96.9
96.9
14
311
美国
84.4
47.499.9
47
452
澳大利亚
51.8
51.8
10
8 2
加拿大 46.4
49.841.7
12
12
欧盟
36.9
36.636.9
53
30
23
阿根廷 13.9
13.9
20
119
印度 9 9
四、反倾销措施差异比较分析
(一)反倾销救济方法差异比较
参见表9,1981~1989年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中以ADD结案的共31件,占同期案比例为50.8%,PU或VER结案的为14件,占23.0%,中止案有16件,占26.2%。1990~1997年对华案ADD结案的共116件,占同期案的48.1%,PU和VER结案的中62件,中25.7%,占止结案有63件,占26.1%。基本上与80年代的结构相似,说明总体趋势变化不大。但若从三阶段来看,则结构变化还是存在的,在T[,1]期ADD结案的反倾销案占同期案的比例为45.5%,PU或VER结案为27.3%,中止案为27.2%,而在T[,2]期分别为54.2%、19.8%、26.0%,T[,3]期又变成42.8%、30.5%、26.7%。T[,2]期与T[,1]期相比,ADD结案比例明显升高,PU或VER结案的比例则下降了,明显表现出对华案结案更倾向于ADD手段,而少采用PU或VER方式,T[,3]期又基本回复到T[,1]期结构。总体说来对华案基本上是以ADD手段为主,1980~1997年平均达到48.4%。然而1980~1996年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中41%是以ADD结案的,欧盟为23.5%,加拿大为19.9%。欧盟在1980~1987年中VER和PU结案的比例更高达72%(Tharakan,1991b)。而全球1987~1997年反倾销案也只有29.5%是以ADD结案的(Tharakan,1991),如果扣除中国的数据则仅为26.9%,仅为对华案ADD结案比例的一半!再从各国对华案的结案方式可以发现差异也是显著的。墨西哥和加拿大都是以ADD结案,而印度则相反,以PU或VER结案;美国、巴西、澳大利亚倾向于ADD结案;阿根廷、南非更倾向于PU或VER结案,欧盟则两者并用(见表10)。
(二)反倾销税率比较分析
表9可看出按起诉年计算1981~1989年对华反倾销案简单平均加权的ADD为45.11%,如按终裁年计算则为46.45%(注:由于终审比立案要滞后半年到2年,而立案和终裁都会受到第三国影响,即存在多米诺效应(有点象我国俗语的“攀比心理”)。如A国对我国某商品反倾销,则B国亦可能跟随A国对我反倾销,同理若A国对我征税率很高,则B国亦会判决高税率,且一般B国的税率比A国的还会高一些,导致轮番升级。故本文从终裁年和起诉年分别运算,但各有不同含义。),1990~1997年分别上升到108.4%和105.74%,1981~1997年总平均分别为91.83%和95.13%。远超过了禁止出口的水平。而据USITC(1995)的调查结果显示1988~1993年美国对外的简单加权平均税率为43%。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数据是11%,我国是这一税率的8倍多!从阶段来看,按起诉年计算,T[,1]期的平均加权税率为47.48%,T[,2]期为92.17%,T[,3]期达114.46%。按终裁年计算,T[,1]期的平均加权税率为45.69%,T[,2]期为61.62%,T[,3]期达106.71%。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征税率明显具有加速作用,进入T[,2]期以来我国被反倾销征税的商品在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下明显难以再出口。从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平均加权税率来看,墨西哥、巴西、南非、美国对我反倾销征税率明显很高,而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阿根廷则相对比较低,与美国1988~1993年对外反倾销平均税率43%较为接近。此外从年度来比较,则除了加拿大1990~1997年平均税率比1981~1989年降低了8.1%,欧盟基本上未变之外,表中其余6个国家都未降反升(见表10)。
应该指出的是对我反倾销征税率居高不下并非完全是仅仅针对我国才独有的歧视,只是对华反倾销歧视更严重一些。这一点以往分析时总以为仅仅针对我国才存在歧视是不完全正确的。实质上各国反倾销法本身就已经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势必不能享受到与市场经济国家同等的待遇,如采用替代国计算。以欧盟1995年反倾销案为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在调查时本就不使用被指控国资料而是使用替代国价格(见表11),中国、越南、俄罗斯和中国台湾等的情况就是如此。这就会导致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税率比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的税率要高,显然当替代国与原产地国的投入成本差距越大,则反倾销税率也就会越高,或者说替代国的价格(成本)越高,就越不能替代产地国的价格(成本)。
表12 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平均加权反倾销税率比较(1995年)
指控国
初裁反倾销税率(%)终裁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案件(件)
非市场市场经济 倍数 非市场经 市场经济 倍数 非市场 市场经
经济国(a) 国家(b) (a/b) 济国(c) 国家(d) (c/d) 经济国 济国家
新西兰
584.031.8
18.36
584.017.0
34.35110
墨西哥
196.343.24.55
181.031.55.7417
26
日本 15.9 6.02.6415.9 6.02.641 1
南朝鲜56.729.01.9656.731.31.812 5
美国 70.239.91.7655.925.52.1951
232
智利 10.0 7.01.4310.0 7.01.431 2
澳大利亚 31.523.81.3225.020.01.2511
127
欧盟 32.925.71.2824.616.51.463883
巴西 35.728.41.2627.224.81.107 11
加拿大38.735.31.1038.732.61.191383
合计 142
580
表12中已列出1995年国际上主要反倾销指控国对待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征税率的差别(注意该年外国对华反华销征税率在1981~1997年度比较中都是较低的,由此更可以想象在其他年我国由此承受的损失和歧视有多大),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无论从初裁还是终裁来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征税率平均远远高于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征税率。从美、欧、澳、加4个对外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来看,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征税率差别比较又以美国尤为严重,此外美国对外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也最长(平均达7年),而欧盟则只约4年。截至1997年底,欧盟对外反倾销案中有41%的案件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这些国家出口欧盟的金额仅占欧盟进口额的10%不到(Langhammer和Lucke,1999),而这些案件中有55%是针对中国,24%针对俄罗斯的。截至到1995年末,美国对外反倾销案有18%的案件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而其中对华案则占了62%,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究其原因在于西方国家通常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产品成本是不真实的(Martin,1999),其国际市场价格也与成本无关,这就导致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更易遭到反倾销指控,而且通常被征较高的反倾销税率。然而换个角度来说,正因如此,非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加入WTO,则WTO成员国就必须给予同等待遇,反倾销也是如此,不得歧视,则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方面享受的好处也较多。尤其是价格愈失真(或者说被征反倾销税率愈高)的国家从加入WTO中获益也将越大。从这一点来说我国无疑会是最大获益者,因为我国“享受”WTO成员国反倾销的危害最深,被征的反倾销税率更是高得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