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收费管理_物价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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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价部门管理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收费管理一直是价格管理中的一个比较薄弱而又急待加强的领域,本文仅就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和管理问题予以论述。

一、行政性收费的性质和管理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的定义有四层涵义:(1)行政性收费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单位,如一些政企合一的行政性公司,其他单位都不能收取行政性收费;(2)行政性收费的主体必须有管理的事实才能收费,即在对某一活动进行管理,使其纳入国家规范的轨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工商行为管理事实,公安部门有对居民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事实,有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事实;(3)行政性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 具有相当的严肃性,不能随意立项收取;(4)行政性收费的对象, 一般都通过缴费而获得了某种权利和利益,或者是因为对某种行为和活动负有责任而缴费,如房地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过缴费获得了国家对其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工商企业通过缴纳企业登记费而获得了在中国境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而排污费的缴纳单位则是因为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而缴费。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管理性质的费用很多,但并非所有管理费就一定是行政性收费。只有固定机关为了加强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按照法律、法令的规定向社会收取的管理性费用,才是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行政性收费通过法律、 法令或政策规定得以确定,由国家机关制定收费标准并负责执行,天然地具有强制性;(2)财政性。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具有明确地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而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一般职工、居民收取的行政性收费,虽然是只吸取工本费或手续费,也明确具有行政经费补充的意义;(3)稳定性。行政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可随着政治、 经济因素的变化而设立或取消,但其本身的性质却不会变化或转化。

对行政性收费可以进行若干种分类:按照国家行政行为广泛涉及的各个领域划分为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文化、科技、卫生、外交等等方面的收费;按照行政性收费本身的性质划分为证照工本费、手续费和管理费;按照行政性收费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收费。

行政性收费管理的难度极大,因为大量的国家机关直接向社会收取鉴定性费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特殊现象。产生这种特殊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税收制度还不尽完善,国家财政相当困难。我们知道,国家机关的职能就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国家财政的意义就在于从经费上支持国家机关的这种职能,所以才有了国家财政向国家机关拨付行政费的事实。从理论的角度讲,除了税务和海关等少数专门的税、费征收部门外,其它国家机关在国家拨付了行政费后,一般就不应再直接向社会收取管理性费用,而只能在因管理需要制度发证照本簿时,收取一定的证照工本费和手续费。国家机关收取这种证照工本费和手续费的目的,只应该是:(1)为了切实地杜绝浪费现象;(2)避免在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财政体制下,国家机关干的事情越多经费越不够用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我们的税收制和税收管理还不完善,税制的改革尚处在理顺的过程之中,国家财政还很困难,行政经费严重不足,在此情况下,一旦实行“预算包干”,税收职能便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转移运动,以一种扭曲的形式,部分地从税务部门转移到了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大量管理性收费形式的行政性收费就出现了。这些管理性收费形式的行政性收费,就其实质而言,正是税收职能发生非正常转移后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是一种扭曲形态的税收现象。这种非正常特殊现象的弊病很多,但在国家财政状况得到根本好转之前,却又必然存在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之中。从长远观点看,这种扭曲形态的税收现象,只有通过税制的不断完善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正在运作中的分税制,还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力。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行为,改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状况,尚需相当一段时期税收和经济的磨合过程。这样,现阶段行政性收费管理所面临的任务,自然就变得异常的复杂和困难。

根据行政性收费的性质和特点,其管理首先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性收费统一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无权自行设立制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报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统一制定的管理办法划分各级的管理权限,并具体负责审核制定各自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标准。在清理整顿期间,管理权限要相对集中,县一级原则上无权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确需设立的,须报经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物价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都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其次,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应做到“立项有据,纳入预算”。行政性项目的设立,必须有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上的依据。这是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的必要前提,否则,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就难以对行政性收费实施有效的管理。纳入预算则是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的可靠保证和具体措施。国家机关凡是通过行政性收费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均应视作规范收入进入预算,作为预算内收入充作行政费预算拨款,不能作为预算外资金由收费单位自收自支,以此限制乱收费的积极性。当然,这就需要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物价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行政性收费的具体标准时,应做到“区别对待,从严掌握”。行政性收费的具体标准,要根据收费对象的不同,有区别地加以确定。对于以普通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对象的行政性收费,考虑到普通群众的承受能力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收费标准要从低,一般只应收证照工本费和手续费。对于以企业和个体工商者为对象的行政性收费,国家机关有管理事实的,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性收费,以达到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但不应超过合理负担的限度。当然,审核制定行政性收费标准时,还应考虑到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一些惯例以及与左邻右舍的衔接。

第四,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要与财政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相协调。行政性收费与财政税收的关系相当密切,财政管理制度上的改革和变化,直接影响行政性收费及其管理;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变化,对于行政性收费及其管理的影响更为深层一些,也会通过财政间接地折射出来。因此,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必然考虑财政、税收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方向,相应地确定自己的管理制度框架及发展方向。只有与现行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才是有效的;同样的,行政性收费的改革设想,只有在与财政税收制度改革方向相适应时,才是切实可行的。

二、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和管理

事业性收费是指非盈利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单位类似于此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如医院的医疗收费,学校的教育收费,交通部门的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等等。

事业性收费的定义也含有四层意思:(1)事业性收费的主体, 主要是非盈利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其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财政拨给,以保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的开展;(2)事业性收费主体向社会提供的是某些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以此来改善社会生产条件和社会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3)事业性收费对象在获得某种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的同时, 一般都享受了一定的国家财政补贴,不过因是“暗补”形式,收费对象本身不一定感觉到罢了;(4)事业性收费不只是发生在非盈利事业单位, 也发生在其他一些单位。

事业性收费的特点:(1)非盈利性。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也体现利润,但却不追求利润,其经济效益主要不是体现在提供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的事业单位本身,而是体现在社会。这是它区别于经营性收费一大特点;(2)非确定性。 尽管事业性收费从性质上讲不同于经营性收费,但事业性收费主体所提供的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就其内容和自然属性来说,与经营性收费主体所提供的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则没什么不同。因此我们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可以发现许多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的情况,而此种现象在行政性收费中就绝难发生。这是它区别于行政性收费的一大特点。

事业性收费的分类,可以划分为经济建设事业收费和文教科卫事业收费,也可以划分为补偿性收费和福利性收费,还可以划分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完全不同于行政性收费,有着它自身的性质的特点。因此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就不能简单地套用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原则。

首先,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少数重要的或垄断性行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其它大量的事业性收费,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在清理整顿阶段,管理权限相对集中到物价部门,是必要的,但只是暂时的。在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则应逐步将大量的事业性收费放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那些类似于经营性收费或将逐步向经营性收费转化的事业性收费,在条件成熟时,则应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对于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完全放开的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做一些领导和协调的工作。为了便于管理指导和实行群众监督,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性收费,也应实行许可证制度。

其次,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体现“既不追求利润,又要保持活力”的基本精神。事业性收费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它不能去追求利润,倘若追求利润,它就不是事业性收费而成为经营性收费了。国家每年将整个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用于支持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所以,制定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贯彻“不追求利润”的基本精神,实行低收费政策。但是,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要发展,而我们的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达程度不高,国库并不充盈,用于支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各项事业本身还要具备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所以事业收费在不追求利润的前提下,还应当起到补偿消耗和聚集资金的作用,使事业保持一定的活力。

再次,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除了体现“既不追求利润,又要保持活力”的基本精神外,尚需要考虑以下几点要求。

(一)区别对待的要求。对于补偿性收费,其收费标准要考虑正常合理消耗的补偿,一般掌握上可以宽一些,有条件的都应该做到收支相抵后有节余,使事业得以维持和发展。对于福利性收费,其收费标准要同财政拨款相衔接,同普通群众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考虑事业发展,又考虑普通群众现阶段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对一些应当办理,因条件限制今后才能实现的事,就不要超越现实的可能条件而急于求成。对于广泛涉及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性收费应该谨慎对待,从严掌握。而对于以企事业单位为对象的事业性收费则可以适当宽一些,改革的步子迈快一些。

(二)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的要求。对于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的事业单位,若要收费,其收费标准只能以避免浪费和避免出现事情干得越多经费越困难的现象为界限。对于国家财政完全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收费标准至少要能够实现以收抵支或略有节余。对于实行差额或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其收费标准酌情核定。

(三)按质论价的要求。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决定了价值规律在这里不能直接产生作用。但是,既然现阶段全社会都在搞市场经济,事业性收费主体提供的服务或公共设施使用,在内容和自然属性上与经营性收费提供的东西又没有什么不同,那么,价值规律就不可能不对事业性收费产生间接的作用。因此,制定事业性收费标准时就应该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当然,这种按质论价会有一些不同于经营性收费的特点。

总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我国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做为国家财政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形式而存在。它们的存在也必将会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我国目前收费理论的研究远远落后于收费实践。实践在呼唤理论。收费理论体系的形成必将会大大提高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从而达到提高收费管理能力,发展社会各项事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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