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文化主流中的女性:明清时期云南的“妇女群体”_文化论文

边缘文化主流化中的妇女——明清时期的云南“列女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云南论文,明清论文,边缘论文,妇女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2)06-0066-05

引言

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华夏居中,蛮、夷、戎、狄配居四方的民族分布格局以及“多元一体”的历史走向使中国地缘文化更多地呈现出“中心”与“边缘”、“主流”与“非主流”二元对立的模式。在汉代司马迁的《史记》中,云南还处于“西南外蛮夷,别种殊域”的状态下,包含在其中的就是风俗礼仪的迥异,文化的地方性、差异性以及主流文化视角下赋予云南文化的边缘性定位。云南文化的地方性特征得以在一定时期内自由地生长,也使云南各民族妇女保持着粗朴状态下的自由生活。唐代樊绰《云南志·风俗》中仍有“处子孀妇出入无禁,及婚,私夫悉来相送”的记载。至少我们能从中看出,在当时的妇女心目中还不存在贞节观念,我们还不能用宋明以后登峰造极的理教标准来衡量、评论他们的行为。当宋以来的中国地方志书中把贞妇烈女写进正史加以褒扬时,述及云南的方志对于列女的记载还是一片空白。保留至今的明代云南最早的一部方志《景泰云南图经志书》仍未设列女传。这种状况直到明代中后期才有所改变。正德时期的方志《云南志》在其卷22专设列女传,登载元代列女3人,笔者根据《新纂云南通志·列女传》的记载,统计得出,有明一代,云南共有列女1295人,及至清末,云南列女之人数又骤升至9580人,构成了明清云南万余人的列女群体,“妇女敦礼义尚节烈,虽穷乡僻壤咸有其人”。[1]其中还包括了少数民族妇女,如孟琏长官司土舍刀派罗妻招曩猛,年二十夫卒,守节五十二年获得旌表。[2]

表1:云南历代列女表

汉晋时期见诸记载的云南列女只有阿南和李毅之女;隋唐宋则仅有白洁夫人。数据均据《新纂云南通志·列女传》所载统计。

明清云南列女群现象产生的原因

云南土著文化是一种与汉文化风格迥异的地方民族文化,这一地缘文化系统中缺乏列女存在的天然土壤,因而云南列女群产生发展的独特轨迹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明清云南数以万计的列女群体主要出现在元明以来大规模移入云南的汉民族和其他移民族群中,而不是产生于滇云土著民族中。明洪武平定云南初,留四都司兵镇守,按明制,遣戍之军要有家室,并同往卫所。《明会典》规定:“如原籍未有妻室,听就彼完娶,有妻在籍者,着令原籍亲属送去完娶。”明代云南都司领24卫、3御、18所,133个千户所,因而当时入云南的戍军之妻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鲁氏,金陵人,随父戍姚安中屯千户所”。[3]移徙云南的汉族妇女除上述军妇外,还有随屯田的农夫、贸易贩卖的商贾入云南的广大民妇。明代三司设立后,在200多年中又有数以千计的汉族官吏受到委任来到云南,或者还有一批朝廷命官在政治斗争失败后谪戍云南,许多吏妇便随夫为官来到云南。就这样,在边缘的、地方性的云南被纳入中国政治整体的过程中,许多或为人妻,或为人女的汉族女子在这股移民大潮中来到了云南。这些世居内地的汉族女子,从小便受儒家礼制的熏染,三从四德的观念早已浇铸出了他们的群体品格,贞节观念在他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移徙滇云并未打断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他们仍然恪守儒家礼教,夫死仍要抚孤守节,替夫尽孝,侍奉舅姑,或是为礼教而献身节烈。

第二,从母系时代的母权家长沦落为皇权、族权、父权、夫权的牺牲品,这是中国妇女在几千年的中国文明史中所走过的历史轨迹。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宋明以来作为主流文化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性别观念对妇女形象的塑造起着决定性作用。儒家思想是汉文化的核心,朱元璋在恢复汉族正统之后,为了消除蒙古的异族影响,将“礼”作为教化治理天下与统治人们的有效手段,制定了严格的礼法等级制度。元明以来随着云南行省和三司的设立,云南同内地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儒学教育、军地移民,官宦往来、土官朝贡、学者士人的相互切磋、贸易通商、宗教信仰以至战争,无一不对儒家思想的传播起作用。以“礼”为核心的文化教化,开始把边缘的云南文化纳入到主流化的发展轨道上。

文化差异的存在正是区分主流与边缘的尺码,主流化的趋势难以容忍对妇女行为的多重标准共存。作为道德规范主要对象的妇女也应该纳入主流的文化规范中。自然,一统政治下的云南妇女生活也被纳入了“礼”的规范之中,并以礼教为中心对滇云的妇女生活进行塑造。儒家礼制在对滇云风俗的塑造中使列女群发展得到不断的巩固,并在明中后期世风日下、儒家男女两性双重道德标准崩溃的大势下,对边远的滇云妇女的禁锢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云南武定府李臻枝之女,“年十八,许聘张节。未几节死,誓不更字。后兵变,途遇一男子执其手,即以刃自断而死。”[2]便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这种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确保了流徙入滇的妇女继续恪守儒家的妇德信条,虽在“蛮貊”之乡也要坚守贞节之义,崇尚节烈之行,有效防止了汉族妇女在同滇云少数民族杂居生活中受少数民族淡漠贞节,无礼仪的民风影响。云南各少数民族在这种改造中慢慢接受了礼教对妇女的塑造,接受了儒家的性别文化观念,不仅妇女的社会行为及生活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少数民族的节妇烈女也在“蛮貊”之乡涌动。(注:关于云南少数民族列女,请参阅拙文《明清时期汉文化影响下的云南少数民族节妇烈女群》,载《民族学通报》第一辑。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第323~331页。)明代汉族移民徙滇,儒学的广泛流布以及礼制在云南的建立,但是云南列女群骤兴的深厚社会历史背景,也是发生在妇女身上的这场文化变迁的动因所在。我们可以看到,文化的互动并不只是传统史学中的“男性的行为”,在这场主流文化对边缘文化的改造运动中也有妇女的参与。

此外,渐趋主流化的云南地方文化在明以来出现了标准化的地方方志表述系统,官修史书发达,方志体系也日渐完善。明清时期大量的贞妇烈女在政府的倡导下出现,不仅成为当时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由于修志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提倡的旌表节妇烈女之事势必也成为方志编纂者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现象,事实上他们的事迹为方志提供了新鲜的素材。

明清云南列女群的构成

中国自汉代已确立了对妇女的褒奖标准。嘉庆年间,云南建水举人张履程有感于史志中对列女的记载,作《彩云百咏》,曾在书中议论道:“女子大事,不外贞孝节烈。贞者,婚嫁未谐,为夫矢志,归真返朴,终身处子。孝者,奉事翁姑,境无顺逆,生养死葬,无缺于礼。节者,夫死不嫁,备尝艰阻冰蘖之搡,始终不渝。烈者,或失所天,或遭横逆,完身洁己,视死如归。此四者有其一端,已足传之不朽。”这基本上已对明清云南列女群的构成类别进行了划分。因而,明清时期云南的列女群主要由孝女节妇、烈女、贞女、慈母这四类女性人群组成。

1.孝女节妇

明清时期云南列女群中的孝女节妇主要是指死去丈夫,妻子寡居在家对已死去的丈夫忠贞不二,不愿改嫁,贞操自守者;或者守节期间上侍奉翁姑,赡养送葬,中和睦妯娌家族,任劳任怨,下为夫家生育子女养育后代以继宗嗣的妇女。从其行为来说,孝女节妇也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夫死誓死守节,以其贞操彪炳史册,可称为节妇。如“汤士琏妻董氏,昆明人,年二十四夫卒,矢志守节,历三十二年而终。”[4]这一类节妇见于记载的有1183人,约占孝女节妇总数的八分之一。其二是不仅守节,同时有许多感人至深的孝行,准确说应是节孝妇。如“刘正国妻沈氏,昆明人,年二十一夫卒,子宾甫二岁,有劝以他适者辄誓死。家贫以甘旨养舅姑而糟糠自啜。舅姑相继殁,殡葬如礼,教子成立。”[5]从志书的记述语言看,这些节妇多是享天年而终。节孝妇在明清孝女节妇中共有7077人,占孝女节妇总数的85%。

仅节妇一类,已分出许多层次,其内容十分丰富。有的家庭则姑媳两代一同守节,被誉为“双节”、“双壁”,有的家庭妯娌同节,甚至有的出现一门三节妇的状况。从人数上说,明代云南共有孝女节妇634人,清代达到7626人,清代约是明代的12倍,反映出清代孝女节妇人数的快速增长。明清共有孝女节妇8260人,孝女节妇在整个列女群中占有较大比重,是人数最多的一类。

从分布上看,云南各府均有分布。明清两代临安府都高居榜首,明代孝女节妇人群主要集中分布在临安、云南、大理、楚雄、永昌四府,其余散布在澄江、曲靖、丽江、广南、顺宁、武定、蒙化、广西等府。这种分布特点的形成一方面同各府的在册人口数的多少有关,另一方面还受移民卫所的影响。比如,据天启《滇志·赋役志》所载,临安府有户18359,口274248人,也是高居榜首,而云南、临安、大理、永昌等府又是明代卫所的主要分布地。清代这一人群的分布面扩大了,尤其是东川、昭通二府在改土归流后实现了孝女节妇人数的零的突破,普洱、开化在清代新设府后也有了列女的记载。丽江府在清代雍正年间革除木氏土司的统治、设流官后,孝女节妇的人数有了较大地增长,是明代的16倍。

从守节妇女的年龄结构看,在有明确年龄记载的6105名孝女节妇中,20至30岁的妇女达5443人,占89.2%,而不满20岁就寡居守节者也占一定比例,30岁以上的较少。由于明代以来就限定只对“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妇女的褒奖,这种规定决定着修志的人对列女的选取范围,也决定了地方志书中所记载的孝女节妇的年龄结构。

从孝女节妇所隶属的社会阶层看,明清政府对节妇孝女的表彰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其范围覆盖了从官员到士农工商的社会各阶层。在所有载入史册的孝女节妇中,从明代的77.6%到清代的84.7%,平民之妻始终占有最大的比重。官吏在明代占第二位,到清代为儒士阶层所取而代之。这也许能反映出士阶层在清代得到壮大。而且在《列女传》的记述中,还有许多述及抚子抚孙读书成人的例子,说明在地方志中对列女的记录存在着阶层倾向性。云南府的官吏、儒士阶层在明代清代都处于首位,同云南府明清时期在云南的政治、文化中心地位是相吻合的。

2.烈女

正如董家遵先生认为的:“节妇只是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她的贞操。而烈女则是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她的贞洁。前者是‘守志’,后者是‘殉身’。”[6](P113)因而烈女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或为保贞洁而不得不选择死亡,或由于夫亡而殉身于夫而选择死亡。如云南富民人张国富妻杨氏,“同治间西逆东下窜扰县境,氏被执,抗节不屈,绐贼至西山古井侧,负幼女扑井死,贼退敛”。[7]又如王家妇,“年三十夫病谨侍汤药,祷天愿以身代。未几,夫卒,自行买二棺哭三日,夜不绝声。葬毕,归即自缢死。邻人以其所买棺葬于夫侧,闻者莫不哀之。”[7]明清时期云南共有烈女2147人,从其死亡的原因看,这些烈女主要由两大类构成:第一类是战乱中为保贞洁而自杀身亡的,或被杀的,如“李为龙妻尹氏,昆明人,居孀二十四年,流寇至,勒寡妇配军,氏持刀自杀。”[8]第二类是在非战乱时由于死去丈夫而痛不欲生而殉夫的妇女,或是夫死守节中被逼迫改嫁而死的,或是境遇不好失去所养难以生存而走向死亡,再有就是受到性骚扰而只有死路一条的妇女。

表2:明清云南死节烈女类型表

表2反映出明代和清代两种类型烈女的人数和所占比例。从表中可以明显地看到明清两代战乱中死节的烈女要比非战乱死节的妇女多,达到74.5%,战乱烈女约是非战乱烈女人数的3倍。由此反映出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云南妇女的死亡同战乱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尤其是明代战乱和非战乱死节人数相差悬殊,在603位烈女中绝大部分死于战乱,比例高达90.4%,战乱烈女几乎是非战乱烈女的10倍。战争造就烈女的特征十分突出。到清代这两种类型的烈女人数增加了许多,达到1549人,战乱死节者增加了一倍还多,而非战乱死节的却增加近9倍,二者比例差距缩小了。这一方面说明战乱在清代有所减少,另一方面说明殉夫殉节成为清代许多云南妇女节烈道德的主要倾向,也成为地方志表彰的重点。

明清云南烈女也有其地域分布特点。明代云南府、临安府、大理府、永昌府、曲靖府、楚雄府是烈女分布的主要地区,也是受战乱影响较大的地区。尤其是云南府,其战乱烈女数高居榜首,有232个战乱死节烈女。明代全省42.3%的烈女集中在云南府,直接反映出云南府是明代云南全省战乱最集中的地区,尤其在明末时期。从历史上来看,明末云南有吾必奎、沙定州之乱波及省府,又有孙可望、李定国的大西军在这里盘据,更有永历皇帝的驻跸昆明及吴三桂所率的清军入滇。长期的动荡、战祸频繁使居住在云南府的广大妇女饱受战乱的蹂躏,无辜丧生,是战乱中最大的受害者。

清代,大理府、顺宁府、广南府、云南府、丽江府等府,是战乱烈女的主要分布区,大理府战乱烈女数从明代的56人增加至清代的417人,增加了近5倍,且取代云南府居于首位,显然清代战乱的中心转移到了以大理府为中心的滇西一带,波及全省大部分地区。从战乱烈女出现的时间分布看,绝大部分都集中在清末咸同年间。这期间云南的在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下相继爆发了各民族起义,而清末咸同年间以杜文秀为首的回民起义历时十余年,对清末云南全省产生了巨大影响,这次起义也成为清代云南战乱烈女的产生的重要原因。咸丰六年(1856年)云南西部的回民义军攻克大理,推举杜文秀为“总统兵马大元帅”,建立了大理政权。直到同治十一年(1872年)清军围困大理,杜文秀服毒自杀,起义被镇压。许多烈女在十余年的战乱中自杀或被杀。咸丰十一年,杜文秀军破永昌城,“二十三日子刻,被回众里应外合,开城放入城,知府奎谱降,数万生灵自杀及被杀殆尽。”[9]《新纂云南通志》中所载永昌府32位战乱死节的烈女,基本都是在城陷前后或殉义、或被杀的。杜文秀起兵大理后,大理府便成为战乱的中心,大理府战乱中的妇女其节烈的行为也是惊心动魄的。大理府城陷后举家自焚、阖室而死的例子,见于记载的就有50余起,在云南各府中没有一个府像大理府那样多的人家采取集体自杀方式,他们的阖家自杀,自绝于社会,用行动道出了他们对起义的真实态度。

3.贞女

宋以后的契约婚,一经定约,女子即对夫家负有责任。如果夫婚夫早殇,女子虽未出嫁,有的也要上门守节,营造了贞女存在的社会环境。

贞女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属于未婚的妇女人群,他们中有的是许聘于人尚未完婚聘夫便丧,为夫守贞,即老百姓常说的守望门寡,这一类我们称之为贞节女。贞女中有的是因家里无男子,为赡养、孝顺父母而不嫁人在家尽孝的处女。这一类我们称之为贞孝女。如剑川的蒋氏吉贞,“幼失怙,父谨厚,贞女则以奉父抚弟为己任,有来问字者,其父将许之。女曰:女子适人,礼也,顾仰事俯畜谁为我负责,吾志决矣,愿事吾父以终天年,抚吾弟以承先祀,失志不嫁,撤环守贞至古稀寿终。”[10]贞女中还有一类就是上述已提到的已许聘于人,然尚未完婚聘夫身故就为聘夫殉身的女子,如“刘烈女,南宁人,幼字文生张庆章,庆章病故,女闻讣闭户自缢。其母救而得免。至夜投井死,时年十五。郡守贾题额曰井澜彰烈。”[5]或是未婚遇战乱保贞而丧身的贞烈女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死节的未婚女子。这一类被称为贞烈女。当然贞女死节的原因也是较复杂的,除了上述提到的外,有的是由贞孝而死,如“杨俊之长女,太和人,幼字李氏子,未婚夫卒死,誓不再嫁,愿事父母终身。由是足迹不履门郭,言不苟笑,咸丰丙辰,父殁遂自尽。”[7]此外,遭到恶少或无赖的调戏,或者遭人污陷,羞愤而死,也是贞女死亡的重要因素。

表3:明清云南贞女结构表

表3反映出明清两代云南753位贞女的种类结构、人数和各类所占的比例。首先,明代贞女为115人,清代贞女共638人,人数将近明代的6倍。其次,贞烈女一类在各类贞女中人数最多,所占比例最高,达到一半以上,几乎是贞孝女的6倍,贞节女的2倍。而战乱中节烈的贞烈女占贞烈女总数的59.4%,说明大部分的贞女死于战乱。这些贞节、贞孝、贞烈女也是列女群中不容忽视的妇女人群。

4.慈母·义妇

《新纂云南通志·列女传》中载:“海东昭妻王氏,晋宁人,庠生王文在女。乾隆癸丑生东昭,由岁贡选授南宁县训导。娶王氏,生三子,长鍪咸丰壬子举人,次鍪庠生,三鍪庠生。王性温和静顺,相夫教子有贤名。至光绪乙未寿跻百有三岁,抚军岑请旌敕赐银三十两建坊并贞寿之门匾。”从这条材料来看,虽题名的是海东昭之妻,但实旌表的是两位妇女,一是海的母亲王氏,一是海的妻子王氏。海母生养了东昭这一贡生,且高寿至百岁,得到了建坊赐匾的殊荣,海妻王氏生养了一个举人,两个庠生,也得以载入史册。因而载入列女传的慈母不单是有慈爱之心的母亲,更有一些养育子女、教子有方、抚子有成的妇女。“慈母”突出的是其母亲的身份和其作为母亲在养育子女方面的成就,还突出其相夫抚子,勤苦劳作,为家庭操劳的特点,如“夏继虞妻李氏,罗次人,四川夔州知府李悉达女。继虞家贫,李毫不怨,勤俭工作,侍奉翁姑,虞无内顾忧,从此发愤求学,未几联捷仕至江南循按都御史,所在有政绩。”[7]就是由于其相夫有成而获褒奖。“慈母”也突出表现为其妇德修养以及在治理家政、和睦家族方面的成就。如一个家庭数代同堂,家庭和睦,则最年长的祖母可视为是治家有方,获得褒奖。

对慈母的褒奖是政府倡导人伦、敦睦孝亲政策的体现,因而有时对慈母的褒奖会落实到奖赐长寿妇上。如“刘田氏,晋宁人,夫名未详。嘉庆丙辰生,至光绪甲午寿九十九岁,姻戚保山翰林院编修吴熙请旌。”[7]子女孝顺,侍侯父母周到,父母才能长寿,因而旌表长寿妇,无疑也是对其子女孝行的褒奖,受旌表的长寿妇,也成为慈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在《新纂云南通志》中,曾记载了对46位90岁以上的长寿妇进行的褒奖,其中寿龄最高的达120岁,是个旧北区他秃人李氏寿妇。

见于记载的列女中还有一类是义妇,如新兴人秦文诰妻王氏,“文诰患恶疾,体不仁,母与舅姑议改字,谋已决,女泣曰:彼之不幸即儿之不幸也,正宜早成婚礼,亲侍汤药,安得乘人之危而弃之,事乃寝竟归秦,无怨意,奉养舅姑以孝闻,生一子,抚成名,乡里皆称其义。”[11]此事例褒扬的是王氏不因贫疾而毁婚约的义举,从此例来看,义妇突出的是他们以义为重的行为,或者赞美的是他们乐善好施的义举。如直隶人寓居云南府的李应元继妻本氏,“家殷实,本氏乐善好施,以小升收租,以市升出卖,遇贫乏者将买钱埋入米中暗还。教子有义方,子寿朋充邑绅数十年,无私毫侵蚀,人谓其得力于母教者深也。”[7]或者歌颂的是他们在危难时为救亲人挺身而出,或者为亲人报仇申冤等等义行。此外还有诸如主人遇难,为主人抚养后代的义婢等等。所载义妇人数不多,但这一群人仍是列女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表4:明清云南列女群结构表

由于慈母、义妇人数较少,且有的慈母已放到孝女节妇一类中,故此表没有慈母、义妇一类。

由孝女节妇、烈女、贞女、慈母共同组成了明清时期云南庞大的列女群体,在这一群体中,孝女节妇一类共有8260人,占列女群总数的77.2%,是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烈女一类有1693人,占总数的15.8%,居第二;贞女一类居第三。

结语

明清时期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在内的万余人的列女人群的存在,反映出贞节观念在当时的云南社会中有着一定的普遍性。在许多节妇的观念中,再嫁之女,视同禽兽,是人所不为的,也是当时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对寡居妇女再嫁观念的集中体现。闭户孀居,纺织教子,是许多孀居妇女生活的基本内容,希望育子成人,其节范能得到乡党亲族的称许,是他们生活的动力。这也反映出云南原来处子孀妇出入无禁的民风发生了质的改变。

加进了女德故事的云南地方历史内容变得更为丰富,同国家正史体例相较,也变得更为完整了。通过这样的历史叙述,作为地方性的云南文化的差异性被淡化了,正是通过对有一定数量的美德妇女人群的表述,云南地方历史完全整合进标准的国家历史中。地方文化主流化的过程发生在妇女身上,产生的结果是按照国家主流话语的要求构建了地方社会中妇女的行为准则,并创造了列女这一特殊的社会人群。

在此我们还必须看到,社会在苛求妇女守节的同时,也重视对守节、节烈加以鼓励和表彰,府州县的各级官员就承担起了代表国家和地方表彰妇女节烈行为的责任。如开化府欧阳周氏及媳刘氏,姑媳双节,抚子有为,云贵总督岑毓英亲赐“孀筠辉映”额,“迨其嗣子兆凤入京会试,同乡京官奏请旌奖如例”。[12]此外,许多封建士人又为节妇孝女大唱颂歌,如李东阳曾为云南方节妇作《可贞堂记》褒扬她的守节事迹;杨一清有《杨氏二孝三节记》,记述了太和杨氏一家的节孝事迹。天启《滇志·艺文志》卷之二十六载王元翰有《题杨贤妇刲股》诗,发出“慷慨喻风俗,斯人真足传”的慨叹。几乎所有明清云南地方志中的《艺文志》都为这一类文章留有一度之地。通过这些文人对节孝妇女的刻意描述,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影响,鼓励妇女们守节行孝。还有就是一般社会成员对守节行孝的妇女也给予支持和赞颂的态度。相当多的材料表明,一旦妇女们的守节事迹传出并为人所知,会在平民百姓中引起震动,“闻者莫不称叹”、“闻者凛然”、“乡党称其贤”等等,表明平民百姓对他们行为所持的崇敬态度。这些也成为妇女们坚心守节的源动力。

从这一庞大的群体中,我们看到,当作为主流文化的汉文化高举起“以夏变夷”的旗帜,对边缘的、“另类”的文化进行改造时,妇女也是受塑造的主要对象,并围绕妇女的行为建立起了一整套的褒奖制度。因而,明清对贞女节妇烈女的褒奖也是有系统的、有目的的,是制度化的产物。这种褒奖以时间为经,贞女、节妇、慈母贯穿了妇女从青春期到中年再到老年的生命过程;以空间为纬,从安定时期的居家到战乱中的处世,涉及到妇女婚姻、家庭、哺育、孝顺、生存、死亡、丧葬等生活行为的方方面面。这一经一纬编织出一张大网,这张网就是一种规范,妇女的生活不能逾越这张网。对他们的表彰又会在世人面前树立起一个个典范和榜样,使许许多多的妇女都以政府所希望见到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处于男权社会的妇女们接受了这种塑造。云南妇女就是在从边缘走向主流的过程中,完成了对主流文化的皈依。

收稿日期:20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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