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配与所有制结构内在关系的科学认识_企业经济论文

科学认识分配关系与所有制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内在联系论文,分配论文,结构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配领域中收入差距拉大,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它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成为理论研究中的一大热点。很多学者从行业差距、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差距、腐败造成的差距、特殊人群(如明星)以及“体制问题”上找原因,无疑是有道理的。然而,从如何正确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即从所有制结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却比较少。本文以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的调查报告[1] 为主要依据(本文凡未注明出处的数据均出于此调查),对分配与所有制结构之间关系做一探讨,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中国化的研究做一个尝试。

一、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创新

在分配关系上,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一定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2](P958) “分配关系本身是生产关系产生的,并且是从另一个角度表现的生产关系本身。”[3](P160)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P306) 所以,“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5] 后来,恩格斯在其晚年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6](P691) 就是说,决定分配关系的首先是生产力水平和由此而来的所有制关系。同时,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完善。选择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分配方式,不能单凭主观愿望,而有它的客观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的宗旨是有利于整体生产力发展(包括作为生产力主体的劳动者的积极性),直接决定环节是生产关系中的主体即所有制结构。如下图示:

附图

图中实线是作用力;虚线是反作用力。

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最有代表性的是他晚年的论述。他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7](P1364) 他提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指因分配不公造成社会矛盾——引者注)。”[7](P1357) 邓小平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既有总体构想,又有每个时期的重点。他一开始就把分配关系优化的分步实施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其根本出发点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按侧重点划分,邓小平的分配思想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段落(其中有不少交叉):一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重点讲的是恢复和贯彻按劳分配,探索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澄清在相关问题上的模糊认识,主要是克服平均主义;二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20世纪90年代初,重点讲的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制度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三是1992年以后,重点又强调调节分配问题,提出20世纪末着手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邓小平关于分配的思想,其核心仍然是生产力决定所有制结构,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决定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抓住这个核心,就能够廓清近年出现的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并找出治本之策。

二、着力从所有制关系中揭示分配差距的根源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私营经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而我国分配收入差距拉大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没有全面正确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必须充分肯定现阶段私营企业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调查提供的公开发表的材料表明,[1] 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共344万户,注册资本42 146亿元;从业人员4 714万人,特别是对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就业(近一半)和国企下岗职工就业(约1/4)贡献突出;产值为20 083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10 603亿元;出口创汇1 749.68亿元(人民币);同时为国家提供上千亿元的税收(有的地方已成主要税源)。可见,鼓励发展私营企业的总方向是正确的。

从另一方面看,收入差距确实拉大了,企业主个人年平均收入为20.2万元,被雇工人年人均工资加奖金为8 033元(相当于国企职工年人均工资14 577元的55.11%),相当于企业主年平均收入的3.98%,即25.15∶1,一个业主的收入相当于25个职工的收入。这是平均计算。实际上,企业主内部差别甚大。比如,资本千万元以上的业主,其职工的年收入仅为6 817元,相差近千倍,而资本亿元以上的业主(以年收入5000万计)与职工年收入之差为3 900倍。许多服务行业特别是商业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月薪500元左右,其差别约30倍左右,且没有任何其他福利。近几年私企雇工的工资与国企职工工资差距有拉大的趋势,由1.2倍变为1.8倍,即比国企职工的收入更低了。再者,职工劳保费用在所有企业中最低,多数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险也很差,参加医疗保险的占企业的33.4%,参加失业保险的占企业的16.6%,参加养老保险的占企业的8.7 %(养老保险对职工命运至关重要),而且这些不是全体参保,只是部分参保(估计不到全体员工的30%)。在调查中,发现私企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仅为64%,使得很多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或出现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的争议,员工就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比如许多小煤窑规定,因井下事故死亡,只赔2000—5000元。如果将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同农民收入(年人均2936多元)、特别是贫困农民收入(年收入以700元计)相比,则悬殊更大(平均为68.8—288.5倍),最多可达上万倍。

从拥有的财富来说,可分四个层次:第一,小企业主,企业资本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约110万户,占32.6%;第二,中等企业主,资本规模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约109万户,占32.9%;第三,大企业主,资本规模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112.48万户,占32.9%;第四,特大企业主,企业资本规模在亿元以上12040户,占2.5%。最多的已有150亿资产的特大富翁,与小企业相差400—1000倍,有的已与西方大资本家媲美(如富豪排行榜前10名)。阶层内部大小富翁差别之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达到邓小平所说的“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的程度,比大家计算的财产分配不公基尼系数流量为0.46、存量为0.55还大得多。[8]

据笔者调查了解,私企业主的收入和员工的收入最低相差20—30倍,70%的企业拖欠工资,多数企业劳动条件差,缴纳“三项统筹”金的不到5%,况且员工随时面临“炒鱿鱼”的危险。许多员工宁肯到国企拿500元的工资也不愿到私企干活。笔者专门查了几户中小私营企业的账目,其净产值(总产值减去物化成本)的分配大体是,税收占6.9%,工资支出占6.8%,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占86.5%,职工平均收入相当于企业主个人收入的1/29。人们经常讲的国企不同行业之间工资相差3.52倍、企业内部领导与员工相差10倍等,同私企中的差距相比,真可谓小巫见大巫了,而且涉及人口1.6亿,占城镇人口的31.5%。这充分证明,分配关系本质上还是取决于所有制关系。

现在,流行一种新的“分配决定论”,认为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关键不在所有制,而在分配制—关键在政府如何作为”。[8] 这既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有关分配理论的基本原理,也违背历史事实。实际表明,决定分配关系的是所有制关系,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按资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在私有制条件下必然产生两极分化。有人说,蛋糕做大了,分配问题自然可以得到解决。这个观点既违背了邓小平的观点,也与事实不符。以美国为例,尽管它生产力非常发达,还有一些再分配的调节手段,但照样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从1970年到2000年,处于美国社会底层的90%的人平均年收入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基本上没有增加,挣扎着维持生计,而处于社会上层的10%的人平均收入增加了90%;美国最富有的1%的人拥有所有个人或家庭持有股票总量的53%、债券的64%,占有全国超过1/3的财富;2003年贫困人口比上年增加130万,达到3590万人,贫困率达到12.5%(1/8);首都华盛顿20%富有家庭的平均年收入是20%低收入家庭的31倍。[9] 政府的再分配能起决定作用吗?不能,因为分配的大头(90%左右)还在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初次分配,政府的调节只能起补充作用(10%左右,包括少数福利国家充其量也超不过平均收入的25%)。目前我国起收入调节作用的税额仅占总税收的6.7%,约1700亿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0%,平均到3亿多城乡低收入人群身上,每人每年只有500多元,怎么能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呢?应当说,真正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正是工薪阶层, 私营企业主和明星等纳税的恐怕连20%的人也不到。[10] 至于以自愿为基础的“第三次分配”(即捐助、慈善事业等),恐怕更少。如果不注意从根本上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很可能蛋糕做得越大,财富越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贫富悬殊会更加扩大。

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如果中国只有一千万人富裕了,十亿多人还是贫困的,那怎么能解决稳定问题?……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7](P1312) 事实一再表明,只有公有制才是共同富裕的基础,才是按劳分配制度的惟一基础。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计算,从近几年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上看,2003年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4 577元,高于私营企业职工的45—50%;从1978年到2003年25年中年均提高13.2%,扣除物价因素,年均提高7%以上,而私营企业从1990年以来职工工资年均增长5%, 扣除物价因素仅增长1%左右。过去国有企业安置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70%,到2003年仍然占42.8%,高出它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例。[8] 相对说,它最能保持和增强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最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劳动者的积极性。所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

三、一定要把实现分配公平同认真引导私营企业发展紧密结合

上述事实说明,解决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如果不涉及所有制关系,不涉及初次分配这个基本问题,无异于治标不治本。那么,怎样才能既鼓励私有经济发展,又相对地实现缩小收入差距呢?最根本的一条是在鼓励发展私营企业的同时,加大引导监管的力度,给予有力的规导,使之守法经营、关爱职工,认真贯彻分配政策和劳动政策,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同时作出贡献。

1.对于发展私营经济应当有一个全面认识。看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劣要实事求是,应当全面系统地考察。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坚定不移”,既包括坚定不移地壮大公有经济,也包括坚定不移发展和提高私营经济。从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出发,私营企业对整个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尤其在就业方面相当显著,涌现了一大批好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由于其机制灵活,在不少方面显现了高效益。今后我们还应继续发展非公有企业。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教育,在发挥它的正面作用的时候也不可忽视它的负面效应。应当说,一些私营企业的高效益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的:(1)偷逃税收,从税负水平看表面上是“一视同仁”,实际上私营企业仅承担国企税负的1/4到1/10,一些私营企业偷逃税收手段非常之多,据国家税务总局计算,10多年来累计偷漏税1万亿元以上;(2)压低职工的工资和降低劳保、安全条件,一些私营企业主要雇佣大批廉价农村劳动力,还经常拖欠、压低职工工资,有的企业连起码的安全、劳保设施都没有;(3)损害消费者利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肆意偷工减料、短斤少两,特别是一些涉足药品、食品生产的私营企业因其不顾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已经成为一大公害;(4)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煤矿、铁矿、金矿、铝矿、钨矿等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据各方面测算,这个损失可能要超过2万亿元;(5)借各种机会蚕食、吞占国有资产,以“拾破烂”的价钱收购、搜罗国有资产和对银行赖账;(6)其他诈骗行为使之暴富,不一而足。 现在人们关心的收入差距过大和税收调节低效(如不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来自于一些私营企业。总的来说,发展私营企业既产生了很大的正面效应,又付出了不少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自然成本。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所以,不能把私营企业神圣化,盲目宣扬私有经济“高效率”,而应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督和引导。

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12](P213) 我们在充分肯定私营企业的积极作用和优点的同时,指出它的负面效应,并不是要否定私营经济的历史作用。对国有企业既不能一味护短,也不能全盘否定。对私营企业也应如此,不能总是拍手叫好,而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

2.继续发展完善公有制经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因为公有制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失去或削弱这个基础就不会有人们所要求的公平(公平是相对的,在经济上就是有一定差别的共同富裕)。我国的国有经济的数量底限既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也不能凭主观好恶为尺度。从质对量的规定性看,国企的经济比例要以能否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充当社会稳定盘、是否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为准绳。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取决于居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我们之所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制度(尽管是初级阶段),主要取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量和质是互相转化的,如恩格斯所说:“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的,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7](P313) 为保持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应占GDP的40%左右为宜,底线不应低于35%。同时,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使得公有制占50%以上。所谓控制力,就是能够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之力;所谓影响力,就是能够影响多种成分坚持公平、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之路,在分配领域就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多种分配形式共存(按要素分配)。当然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在蛋糕做大的前提下防止过分悬殊,实现有一定差别的共同富裕。

3.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充分发挥工会对于员工的维权作用。这些年对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和教育有缺位。现在必须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到日程上来,有计划地在私营企业主中间开展普及《劳动法》的教育,开展贯彻《劳动法》的检查(这要同“改善投资环境”区别开来)。特别重要的是贯彻《工会法》,充分发挥私营企业中工会的作用,让工会站出来维护员工的利益,并代表员工与资方交涉,包括投诉。这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组织建设任务,决不能把工会变成业主的附属物和应声虫。在发挥工会作用和加强工会组织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我国许多地方也出现一批工会作用发挥得好的典型,应当大力推广。

4.加大征收调节税的力度,鼓励为公益事业作贡献。本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发明,西方早已存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在那里是主要税种(占全部税收的40%以上)。但在我国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说却成了割肉之痛,似乎侵占了其利益。我们必须明确,这与改善投资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属于不同的范畴,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缴、逃避个人所得税。对此,应当理直气壮依法加强征管,并且对税收制度要改进,以便更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那些先富起来的人应当有这样的价值观,养成纳税的习惯。在近期能够使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占到10%以上,以后逐步增加,成为主导税种。为此,一要加强教育,二要强制执行。同时,倡导他们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如捐助社会事业、举办慈善机构等,有的学者称之为“第三次分配”,其中的先进分子还可自愿地捐出资产成为公有经济(这类典型逐步多起来)。

5.奖惩制度要严明有力。为了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曾经不要求过多地刻意宣传先富带后富和自愿捐献的典型。而今情况则大大不同,邓小平给的时限是20世纪末,现在已经到了21世纪初,到了倡导富人作贡献的时候了。可以对重大奉献者给以高额奖励,也可以变为高薪,可继续控股或主持经营,并且给予精神奖励。只要政策界限明确,强调自愿,不得强迫,就不会影响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也不是再来一次“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而是一种倡导。与此同时,依法严惩那些行贿、欺诈、走私、偷逃税款、制假贩假、虐待员工、草菅人命等犯罪分子,并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也许有些人担心会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使资金外流,这就要求权衡利弊,制定配套措施。一要依法,二要教育,三要对奉献强调自愿,四不搞群众运动,五不搞一时的突击,而是当作一个长过程。关键在于领导头脑清醒,奖罚分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同WTO 规定的国民待遇结合起来。正如邓小平早就指出的:“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出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又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四个坚持”。[13](P139) 我们应当善于运用国家机器,使它以多种形式(包括渐进式的)、多个层面发挥作用。这样做对于缩小收入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有重大裨益。

6.加强理论教育和宣传,关键是让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占领阵地,提高人们的觉悟。这个宣传教育不是武断式的、教条式的,而是生动的有说服力的,首先使广大干部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善恶分明,然后再到广大群众。现在的问题是损人利己的价值观(如西方“经济人”假定)和拜金主义泛滥,许多人不再想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年轻人受其影响较大。在这方面,我们应当探寻和采取更有效的教育形式。

总之,我们解决分配领域的问题,就要运用社会主义本质论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正确坚持并进一步优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虽然解决分配问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是从现在起就应当着手采取一些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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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配与所有制结构内在关系的科学认识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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