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转型期若干基本经济范畴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中国论文,范畴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来被认为在私有制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特有的经济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等,同样存在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曾指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种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2页。)本文试图遵循马克思所倡导的这一方法论原则,从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角度,根据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新发展,对中国转型期的现实经济关系进行理论抽象,从而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范畴作出新的界定,以期推进中国转型经济学的发展。
一、商品经济产生的一般原因及其历史命运
关于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马克思曾有过明确的分析,那就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能当作商品来交换。正是按照这样一个逻辑,马克思说,一旦未来社会实现了公有制,必然实行计划经济。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宏观的和微观的经济活动都将由一个中央的统一计划来调节(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95~97页。)。但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商品货币关系并没有像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一旦实现了公有制就会自动消亡,即使人为地暂时把它消灭了,它在被消灭的地方也还会逐渐地成长发育起来,或者说你把它从前门赶出去,又不得不把它从后门请进来。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计划和市场谁主沉浮的争论从世界范围来看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在中国,直到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才最终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但即使到这个时候,中国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仍然囿于传统观念,认为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为基础的,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落后生产力基础上的,所以还没有条件实行计划经济,而不得不实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只有将来生产力有了高度发展之后,才能实行计划经济。这种观点显然没有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只不过把马克思设想的实行计划经济的阶段往后推迟了一下。
如果我们不是照搬马克思的个别词句,不是把马克思的理论当作教条,而是当作行动的指南,运用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法去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共同特征,我们会发现,既然商品货币关系既存在于私有制条件下,又存在于公有制条件下,那么,它的产生和发展就绝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更不是单纯由私有制决定的,而是由两种社会制度下都共同存在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而这个矛盾是不会消失的。
所谓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指处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本来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即他们所生产的不是为自身消费的使用价值,而是为社会、为他人消费的使用价值。但是,只要彼此的劳动产品不能无偿取用,其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在生产之前和生产过程中不能事先确定,那么,这种个人劳动就只具有间接的社会性,而不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个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就必须通过交换并借助于价值形式来实现。
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主要是由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劳动的异质性以及生产结构的复杂性与需求的多样性决定的。显然,即使在公有制条件下,上述三个因素以及由此决定的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仍然存在,因此,商品经济也就必然存在。
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
劳动力成为商品,一向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它是货币转化为资本以及简单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一是劳动者为自由人,二是劳动者一无所有。其实,劳动者是自由人,这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无疑都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但是,劳动者一无所有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仅仅是劳动者成为商品的充分条件。因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绝大多数雇佣劳动者(特别是经营管理者)都不同程度地拥有各种资产。所以,即使是对于资本主义而言,有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恐怕也要根据现实的更充分的发展而加以新的概括,更何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首先,那些用来论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为什么要通过市场机制的理由,同样可以作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依据,因为在各种资源中,劳动(力)资源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类资源。或许有人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但劳动力本身不一定是商品。然而,一种物品之所以必须以价值形式进行交换,恰恰表明该物品本身具有商品属性;同样地,只有本身就具有商品属性的物品,才会采取价值形式进行交换。如果劳动力本身不具有商品属性,又何必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呢?
其次,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仍然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的再生产仍然是(本质上也必然是)以劳动者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原则上是由劳动者个人支付的,所以,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或许有人问,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劳动力成为商品,按劳分配原则如何实现?其实,按劳分配原则正是在劳动者能够自主支配其劳动力并能够在市场上与企业讨价还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有可能,他总是力图用较少的劳动换取较多的报酬,而对企业来说,只要有可能,它总是力图对一定的劳动支付较少的报酬。双方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一方按酬付劳,另一方按劳付酬,最终导致按劳分配的实现。这一过程也正是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买卖过程。
再次,社会主义的企业既然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应该有权根据市场的需求自主决定劳动力的使用量。或许又会有人问,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如何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地位?其实,劳动者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的地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体现的,劳动者作为各公有制成员的所有者地位或权力,则是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对公有财产收益的平等占有而实现的。而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无论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工人还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都只能发挥劳动力或生产要素的作用。至于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权利,那是由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状况、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就业政策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决定的,与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没有直接关系。
三、资本既是物,又是一种经济关系
《资本论》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全部社会体系所赖以旋转的轴心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其中资本对劳动处于支配的地位,因此,资本不仅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范畴,而且是核心的占统治地位的范畴。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关系,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消灭这种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当然不可能存在资本。
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用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支出明显地存在着价值增殖,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讳言资本,而把它们叫资金,或叫“社本”(注:参见卓炯《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公本”(注:参见马仁典《公本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甚至“资本金”(注:参见韩保江《资本金的性质和作用》,《光明日报》1998年2月15日。), 但近来直呼其名的人越来越多了。
显然,就资本能提高生产力从而增加经济剩余而言,可以从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角度加以理解。
所谓“资本一般”就是人类劳动和土地(统称自然资源)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一种产出品,其产出不是直接用于消费,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最终产品而被再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因此又是一种投入品。我们把这些东西叫做资本或资本品(capital goods)。 这种意义的资本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土地),具体说就是机器、厂房、设备、道路、仓库等等。西方经济学把资本的生产叫做投资,把使用资本的生产叫做迂回生产。很明显,人们之所以要进行迂回生产,而不是直接从土地获取最终消费品,是因为迂回生产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增加效益。如果资本不能带来净产值或净收益,人们就不会进行迂回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一般”从人类社会一产生就有了。马克思曾经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认资本的社会属性而仅仅把它当作物。其实,从资本一般的角度看,资本既是一种物,又是一种经济关系,因为任何经济范畴都既有其社会形式,又有其物质内容,这本身并不违背马克思的方法论原则。
资本一般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资本特殊。这时资本就不再单纯表现为物质资本,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资本,是可以买卖的。采取货币形式的资本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的范畴,相对于以前所说的资本一般,它是一种特殊形式。
存在于不同商品经济形态中的价值资本为资本的个别形式。显然,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资本,也就是资本的一种个别形式。至于这种个别形式的资本如何界定,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各执一端,孰是孰非,在此暂且不论。但它首先符合资本一般和特殊的规定,则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首先,社会主义仍然要进行迂回生产,所以肯定存在着资本一般。其次,社会主义也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自然也就有资本特殊。最后,社会主义作为商品经济的又一种特殊形态,是与资本主义相对应的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存在于这个特定生产关系中的资本也就是资本的一种个别形式。至于这种资本个别具有什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特殊属性,这同样是可以研究的,但简单地换用诸如“公本”、“社本”、“资本金”等等名称,反而会混淆资本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
四、经济剩余一般、特殊和个别
资本的本性是能带来经济剩余或增殖。经济剩余是指一个经济体系所生产的全部年产品中,扣除为生产这些年产品的必要投入之后的剩余产品。扣除这些必要投入,如种子、口粮、化肥等,是为了下一年至少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经济剩余方可扩大再生产,还可扩大消费。经济剩余的存在是任何一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个产出品正好等于投入品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社会,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发展到今天,就是因为有经济剩余。
经济剩余作为一般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剩余价值。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物一旦通过交换转化为货币,取得价值形式,当然也就表现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实际是个特殊概念,是经济剩余在商品经济条件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商品经济具有多种社会形态。存在于不同商品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值表现为剩余个别(注:相对于一般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就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如同相对于一般商品经济中的资本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资本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马克思曾把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看作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是剩余价值的惟一形式,并把它定义为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工人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余额。法国经济学家魁奈则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剩余称作纯产品,并看作是自然的赐予(注:参见《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现代西方经济学却认为这种剩余是非劳动要素创造的。究竟哪一种认识正确,似乎也还可以继续讨论。但从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角度来划分,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显然也只是剩余的一种个别形式。由于社会主义毕竟是在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之后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商品经济,所以,它不仅存在着一般经济剩余,这种剩余同样会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至于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作为剩余的一种个别形式,其本质规定是什么,是被全社会占有并以各种形式返还给劳动者的,还是被少数特权阶层或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这可以通过实证分析来说明。但不能单纯从已有的概念出发,以为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经济剩余就是剩余价值,而被社会占有的经济剩余就是所谓“必要价值”、“支配价值”或公共价值。
五、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
关于生产劳动范畴的界定,我国经济学界一向有所谓“窄派”和“宽派”之争。这里,试从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角度,对生产劳动作出新的界定。
所谓生产劳动一般,是指能够生产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由于人的需要既包括物质的(或自然的、生理的)需要,又包括精神的(或社会的)需要,从而,这里所说的使用价值,既包括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物质产品,又包括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精神产品,所以,作为一般生产劳动,既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又包括精神生产领域的劳动,只要这些劳动生产使用价值。
所谓生产劳动特殊,是指生产商品或生产价值的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处在分工和交换关系中的生产者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还必须生产价值,而且只有当他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即一定是的货币时,其私人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所以,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对原来的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还要加上更切近的规定,即“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99页。)这就是生产劳动特殊。
所谓生产劳动个别,是指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而且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所以,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角度或结果来看,对前述从简单商品生产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特殊定义,还要再加上更切近的规定,即“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99页。),“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
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商品生产的一种个别形式,所以,上述从资本的角度来看的生产劳动,也只是生产劳动的一种个别形式。与生产劳动特殊相比,生产劳动个别是更具体的范畴,它是在前一范畴的基础上,又加上了资本关系这一更切近的规定,因此,它没有否定生产劳动特殊的规定性,而是把它包含在自己的规定之中。
马克思曾精辟地阐明了上述生产劳动一般、特殊和个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指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生产产品与商品,只要劳动物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劳动。可是,劳动过程只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手段。因此,表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当我们考察单个商品时,在单个商品的可除部分中表现为无酬劳动的,是生产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0页。)
以上分析,同样也适用于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经济范畴。根据以上的分析,虽然在资本个别(即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和剩余价值个别(即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和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的属性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仍然可以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但至少在资本及剩余价值一般和特殊的规定上,两种经济学体系的对立似乎是可以消除的,这就为中国转型期的经济学研究奠定了必要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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