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法制化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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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如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等,但法治应该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的途径和手段。实现劳动关系法治化,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也是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基本的衡量指标。为此,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实现劳动关系法治化,不仅是当前的一项具体工作,而且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一、劳动关系法治化应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宗旨、以劳资力量平衡为中心、以劳资共同发展为目的

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劳动关系即个别的劳动关系,特指劳动者个人与雇主所通过劳动合同所结成的关系,又称之为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又称之为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广义的劳动关系包括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稳定与否。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追求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则追求工资最大化——劳动关系自身的差异、矛盾和冲突,是其与生俱来的本质特征。但劳动关系的差异、矛盾和冲突,是可以调节和规制的。这种调节和规制的最基本的手段,即是实行劳动关系法治化。这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最一般的要求。

所谓劳动关系法治化,是指劳动关系的成立、运行和矛盾处理,都须以法律作为基本准则和依据来规范和调整。劳权本位,即以劳动者权利为基础和核心来构筑劳动法治体系,是劳动关系法治化的最主要的特点。由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所以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也应该是一种法治化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既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目的。或者说,只有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劳动关系的差异、矛盾和冲突才能得到调节和规制,而只有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劳动关系方能稳定与和谐。

劳动关系法治化是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宗旨开展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是在资本主导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在这一关系中,劳动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因此劳资力量对比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强资本弱劳工是一种普遍的状态。劳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实现并由此引发劳资矛盾和冲突,成为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社会问题。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以来,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社会建设,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愈来愈突出,特别是2010年夏季各地工人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待遇所发生的罢工潮,表现出劳资矛盾已经发展为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因而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也是劳动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宗旨和基本任务。

劳动关系法治化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将劳动者当成弱势群体对其进行救助和维护,而是要通过法律“赋权”,增强劳动者自我解救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劳动者在与资本交涉谈判中的力量,使之达到劳资力量的相对平衡,最终实现“劳资自治”。为实现这一要求,各国的劳动法治都采取了“权利倾斜”的政策,即劳动法治强调的是劳动者的权利,换言之,强调的是雇主的义务。劳动法实际上是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法,而劳动者的权利法也是雇主的义务法。所以,作为雇主个人通常是不欢迎劳动法的。但是,劳动法治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法律规制的作用,将力量不平衡的劳资关系校正为相对平衡的关系。只有劳资力量相对平衡,劳资关系才有可能实现稳定与和谐。而劳资力量如果长期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早晚会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倾覆。

劳动法关系法治化的目的,并不只是要实现劳动者的保护,而是要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共同发展。劳资合作和劳资两利是劳动关系法治化的目标原则,劳资力量平衡是劳资合作的前提。并且,只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企业才能够持续发展。道理很简单,忽视和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只会加剧劳资冲突,只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实现,劳动者才能有积极性,企业才有竞争力,社会和经济才能同步发展。

劳动关系法治化,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治化、集体劳动关系法治化和社会劳动关系法治化三个层面的构成。

二、个别劳动关系法治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为此须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健全落实劳工标准、完善规范企业劳动规章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以个别劳动关系法治化为基础

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又称狭义上或直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劳动关系,如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即是指的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和基本形态。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是主体,他们之间一般是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说,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形式是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不论是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是默示,其基本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形成合意,即劳动者自愿向雇主出卖或让渡劳动力,雇主愿意使用劳动力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双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建立这一关系,如果双方达不成合意,则劳动合同无法形成。然而一旦劳动关系建立起来,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从属关系由此产生。这种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劳动者以获得工资为对价,向雇主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雇主的指挥、指令和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稀缺资源,劳动者要想生存必须要由资本雇佣,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只能接受雇主提出的雇佣条件。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市场条件下工人与资本的关系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和实际上的从属”,并对这种“从属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从属劳动的理论是马克思劳动过程理论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法理论构建的基础。劳动法的出现,正是为了要矫正由这种“从属劳动”所形成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这种矫正首先是对于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即个别劳动关系法治化。个别劳动关系法治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劳动关系合同化,其二是劳动权益标准化,其三是企业劳动规章规范化。

就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构成状况来看,个别劳动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基本的构成形态。劳动者还没有形成一种集体的有组织力量。虽然近年工会组建的数字大幅上升,但由于工会和劳动者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联系,大部分的劳动者还处于一种原子化和碎片化的状态。因此,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就更为迫切。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政府劳动行政机构处于主导的地位。近年来,政府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其中影响最大的即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个别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最主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个别劳动关系法治化奠定了基础。

但《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关系形成、运行和解除的程序规则,而作为实体规则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的规定,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分配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职业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则主要是通过《劳动标准法》予以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的法律规定,我国虽然制定了部分法律但还未形成劳动标准法律体系,劳动标准制度尚需完善。另外,由于个别劳动关系的运行基本上是在企业范围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管理和处理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企业劳动规章与劳动法律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亟待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集体劳动关系法治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中心和重点,当前须以“劳工三权”为主导,发挥工会作用、推进集体谈判、规范集体争议

集体劳动关系又称团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集体或团体一方(通常以工会为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进行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现实中的集体谈判关系、集体争议关系、职工参与管理关系等即属于此类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包括企业、行业、产业等不同层面的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是劳动者自觉行动的直接结果。如果说,个别劳动关系的形成,还只是个别劳动者的自在行为,那么,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则是劳动者集体的自觉行为。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个形成过程中,劳动的从属性及其劳动关系的不对等成为集体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动力,或者说,劳动者为了获得在劳动关系中的对等地位和权利,必然要组织起来,形成集体的力量。集体劳动关系基本的运行方式,是以劳动者团结的力量与资本的经济实力抗争,在劳资力量相对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

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相比,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对等性。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自然构成的型态,集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为了矫正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而自觉促成的关系。如果没有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关系的构成就是不完整和不平衡的,或者说,没有集体劳动关系的存在和运行,劳动者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劳动关系也不可能和谐和稳定。因此,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实施成为现代劳动法制的重点和中心。

集体劳动关系是以工人团结意识的出现并成立自己的工会为前提形成的。工人只有通过工会这样的组织形式,才能够成为一支完整的社会力量。工会的出现改变了雇主对于工人的绝对优势,使劳动关系达到相对的平衡。工人成立工会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谈判来提高自己的劳动待遇,而工人的集体行动则是保障集体协商谈判的威慑手段。因此,劳动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作为劳动基本权,便成为集体劳动关系的核心权利,承认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劳权,便成为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成为劳动关系法治化的核心内容。

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促成了这种转型的开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个别调整的法律建构已经初步完成,同时也开启了劳动关系集体调整的新阶段并为劳动关系的集体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这种转变的标志,即是劳动者的团结意识的增强,并开始通过集体行动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要适应劳动关系的转型,必须进行劳工政策的调整。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个别调整仅是基础,只有实现集体劳动关系法治化运行,和谐劳动关系方能形成。

集体劳动关系法治化,是以实施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即集体劳权为核心的。首先要确认劳动者的组织权利并发挥作为工人组织的工会的作用。据全国总工会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 84.5万个,涵盖法人单位395.9万个,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中国工会已经是全球最庞大的工会。集体劳权的主体是劳动者,工会只是集体劳权的代表。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工会要向劳动者负责。工会只有和劳动者共同形成“劳方”才有力量。为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工会必须加强改革,实行群众化民主化和联合制代表制,克服一些地方工会行政化和企业工会老板化的倾向,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集体合同制度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最主要的手段,这一制度正在各地推行并取得相当进展。防止走过场、虚报数字等形式主义的倾向,是这一制度健康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集体争议规范和处理,是劳动关系法治化不可回避的问题。各地在具体的集体争议处理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健全立法、明确规则、完善制度的工作仍然很急迫。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改善和实施,也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任务。

四、社会劳动关系法治化是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社会和谐的基本指标是社会劳动关系和谐,为此须强力推进三方协商、社会对话及民主参与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以整个社会为范围构成和运行的,劳动关系法治化,仅仅有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是不完整的,还应包括社会劳动关系。所谓社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组织、雇主和政府之间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产业关系”。这种关系以劳动市场为基础,以社会劳动过程实现为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等的社会系统。社会劳动关系已经超出了劳动组织(如,企业、产业、行业)的范围,扩展到了区域、国家甚至国际层面。由于政府的介入,它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关系的范畴,不仅在层面上扩大至整个社会,而且在性质上也具有了社会政治关系的内涵。

在主体构成上,社会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的基础上,加上了政府,形成了劳、资、政三方的关系。政府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环境中,发挥着主导、辅助或者协调的功能。政府的主体角色在劳动法方面的反映,即是通过劳动法律和劳动行政对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和调节。在内容构成上,社会劳动关系所涉及的主要是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劳动标准和劳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就业保障、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实施、社会保险系统的构建、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劳动行政管理等等。

实现社会劳动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是三方协商机制。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是政府以公正人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三方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劳工标准和劳工政策。这是一种劳、资、政三方合作共事的程序和方式。相对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社会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协调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既是一种社会对话的机制,也是一种社会民主参与和社会民主决定的机制。这一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既是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法治化的保障,也成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目标。

与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相比较,社会劳动关系的社会政治关系内涵,决定了在这一关系的调整中,政府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在目前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主体处于决定的主导的地位。这种特点,更易于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也比较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自上而下有计划有目标的改革所推动的特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之下,更容易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各级政府的负责作用。但政府主导不是政府替代和包办,发挥劳资主体的市场作用,培育劳资自治的能力是三方协商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三方机制主要还是一种工作机制,尚未形成法律机制和制度机制,完善和健全这一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紧迫的任务。

劳动关系法治化,是以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为中心,以社会劳动关系的调整为目标。这种调整是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出发,通过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来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性;换一个角度说,以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性为目标,通过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来校正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谐劳动关系即是在这种劳动关系法治化的过程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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