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中后期金国庆官吏身份的二重性_晋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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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14年,“晋之宗家祁傒孙,叔向子,相恶于君。六卿欲弱公室,乃遂以法尽灭其族,而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①。这是春秋时期晋国卿族间诸多激烈斗争中的一例,六卿把所灭卿族之邑划分为十个县,任用其子为县大夫。如此一来本为家臣身份的卿大夫之子,同时兼任公臣——县大夫,这使晋国卿大夫的家臣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部分家臣身兼家臣和公臣双重身份。

然而周代以“家臣不敢知国”② 为制,春秋时期由于卿大夫宗族的发展使家臣集团的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列国卿大夫家臣一般仍只“知家”而不“知国”,鲁国虽有阳虎“陪臣执国命”③,也只是昙花一现,不能持久。惟有晋国卿大夫的家臣出现了双重身份的现象,甚为突出而特殊,这一现象值得探讨。以前学者虽然已对家臣做了不少研究④,但在晋国家臣身份的双重性方面却很少有学者涉及⑤。特属文讨论晋国卿大夫家臣双重身份的产生、形成、发展、演变及其原因。

一 家臣双重身份的形成和演变

所谓家臣主要是指在周代等级分封制下,卿大夫“家”内管理家族和采邑内部事务的各级各类人员。西周末期以来,王室式微,列国势力发展。各诸侯国国君在国内进行再分封,以取得国内贵族阶层的支持并有效地管理本国的土地人民,“诸侯立家”日益成为当时的普遍现象。这样卿大夫遂“成为诸侯之下完整意义上的第三级领主”⑥,领有土地人民,成为一个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相对独立的实体。为了有效地管理“家”内事务,卿大夫在“家”中建立了类似公朝性质的家朝。家朝是一套独立的管理机构,家臣为该机构中的职官。

家臣作为卿大夫“家”内的主要管理人员,掌管着“家”中的政治、经济、军事诸事务,是卿大夫的重要支柱。根据管理职责的不同,可将家臣分为邑宰、司马、司徒、祝、宗、卜、史等职。正是这些家臣维持着“家”的正常运作,卿大夫方能安心为诸侯效力。自“诸侯立家”之后,作为诸侯重要依靠力量的卿大夫,其实力也不断增强。随着卿大夫的强大,他们必然不会满足于现状,而是希望得到包括权力和地位在内的更多利益,这势必会影响到公室的权力和地位,两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随之产生。春秋中后期晋国卿大夫家臣身份的双重性即是在公室与“家”的斗争中逐渐形成的,而这种双重性又是伴随着直属于国君之县邑性质的变化而出现的。因此必须先对直属国君之县邑性质的变化作相应的分析。

晋国是春秋时期较早设县的国家之一。县制是在周代普遍实行的封邑制度发展过程中,作为封邑制度的对立新事物出现的,设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边境和地方的有效控制,进而加强君权。设立直接由国君管辖的县是加强君权的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然而晋侯对县邑的控制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君权的衰落及姬姓疏族和异姓卿大夫的崛起而不断改变。其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晋献公至晋襄公时期。这一时期君权强大,晋侯对县邑拥有较强的控制力。自晋献公打击公族以来,开始提拔并重用姬姓旧族和异姓卿大夫,通过灭国设县,派遣这些贵族任县大夫。如《左传》闵公元年,晋献公灭耿、霍、魏之后,“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冉光荣先生认为这里的“赐”并非分封采邑,而是和“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受”意义相同⑦。周振鹤先生认为“‘此二邑也可能是赵夙与毕万的封邑,但这种封邑与过去封建同姓的‘大夫立家’性质不同,其表面形式是派异姓大夫去对新邑实行管理,因此这种封邑可能只是食邑的性质,并非锡土而呈相对独立的状态。这种做法是当时晋国中央集权制度已经有所加强的必然结果”⑨。我们同意上述看法。《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设温、原二县,使“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此时这两个县当属国君直接管辖⑩,原因有三:一方面温、原二地为周王赏赐晋文公之地,《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戊午,晋侯朝王。王享醴,命之宥……与之阳樊、温、原、欑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因此二地应为晋文公所有。另一方面,《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晋文公曾“问原守于寺人勃鞮,对曰:‘昔赵衰以壶飧食从,径,馁而弗食。’故使处原”;这表明晋文公对于原大夫的人选是经过一番考虑的,否则不会再问勃鞮。再者,由晋献公初行新政到晋文公称霸,君权强大,两县直属国君也在情理之中。此外,温、原二县的县大夫经常变动。《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

晋郤至与周争鄇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讼诸晋。郤至曰:“温,吾故也,故不敢失。”刘子、单子曰:“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苏氏即狄,又不能于狄而奔卫。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

可见温邑几经易主。最初苏忿生有之,后来归狐溱,之后阳处父和郤至先后处之。原县可能也是如此,原县第一任县大夫为赵衰,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看,先轸又称原轸,这是以地为氏,说明原曾为其食邑。综合以上诸方面因素,此时的县属国君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曲沃代翼后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诸卿大夫似尚无权力和可能派其家臣去作县大夫,家臣具有双重身份的条件还不具备。

第二阶段,晋灵公至晋厉公时期。此时期公室实力渐弱,卿权上升。文公、襄公之时,晋国力强盛,称霸于诸侯。国内卿大夫尚能忠心报国,亦能礼贤让能。因其处于发展阶段,尚不足以与国君相抗衡。至晋灵公时,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卿大夫势力逐渐壮大,以致能与国君抗衡甚至凌驾于其上,尤以赵氏为最。《左传》文公六年记载“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赵宣子成为中军帅,“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后来甚至发生了卿大夫弑君事件,《左传》宣公二年“赵盾弑其君”晋灵公,“此为春秋史上一大事,自此而晋国政权渐下移,大夫专政,以致内政多门,霸业不竞。卒成三家分晋之局”⑩。随后,郤氏曾一度为晋之强宗大族。《国语·周语下》记载:“夫郤氏,晋之宠人也,三卿而五大夫。”《晋语六》记载:“郤锜谓郤至曰:‘君不道于我,我欲以吾宗与吾党夹而攻之,虽死必败国,国败君必危”,郤氏势力由此可见一斑。后来晋厉公用栾氏谮杀三郤后,本可借机一并杀掉栾书和中行偃,但终未听从其嬖臣建议,使二臣免于死,厉公反被二人所杀。由此可见,卿族势力日益上升并发展壮大,而晋侯权力愈来愈弱,此时晋县的属性虽无明显改变,但从君权与卿权消长来看,已远不如第一阶段那样牢固地掌控在国君手中。家臣拥有双重身份的记载尚未出现,但此种现象产生的条件正在逐渐形成。

第三阶段,晋悼公至三家分晋,为君弱臣强时期。晋厉公被弑后,悼公受大臣拥立。但他深知国内卿族势力之强大,因此鲁成公十八年(前573),他在晋大夫迎其于清原之时就对众卿说:“孤始愿不及此,虽及此,岂非天乎!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立而不从,将安用君?二三子用我今日,否亦今日”。可见此时晋国国君之废立,主动权已掌握在卿大夫一方。

愈到后期,此种情况愈明显。“从悼公开始,以六卿集团为中心的统治开始取代以国君为中心的统治系统。”(11) 晋国自打击公族之后,姬姓疏族及异姓卿族势力已深入晋公室,郤氏家庭中竟出现了“五大夫三卿”的现象。韩氏宗族内,“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12)。卿大夫及其宗族势力的强大势必造成君弱臣强的局面,以至于尾大不掉。六卿专政之后,各卿执政期间,趁机安插自己的势力,损公肥私。《左传》宣公二年记载:

赵盾请以括为公族,曰:“君姬氏之爱子也。微君姬氏,则臣狄人也。”公许之。冬,赵盾为旄车之族,使屏季以其故族为公族大夫。

又据《史记·赵世家》记载:

晋定公二十一年,简子拔邯郸,中行文子奔柏人。简子又围柏人,中行文子、范昭子遂奔齐。赵竟有邯郸、柏人。范、中行余邑入于晋。赵名晋卿,实专晋权,奉邑侔于诸侯。

得势卿大夫不仅将那些在激烈竞争中衰落家族的采邑变为自己所属的县,同时这些县大夫均由其任命,而不再是国君。《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

秋,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司马弥牟为邬大夫,贾辛为祁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魏戊为梗阳大夫,知徐吾为涂水大夫,韩固为马首大夫,孟丙为盂大夫,乐霄为铜鞮大夫,赵朝为平阳大夫,僚安为杨氏大夫。谓贾辛、司马乌为有力于王室,故举之;谓知徐吾、赵朝、韩固、魏戊,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其四人者,皆受县而后见于魏子,以贤举也。

十个县大夫中,有四人分别为知氏、韩氏、魏氏、赵氏之余子。一般情况下,卿大夫之庶子不能继承宗子之职者,常为家臣。《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杜预注:“侧室,众子也,得立此一官”。侧室作为卿大夫政权中的官职,任职者皆为庶子,是家臣中的一员。杜注又云:“贰宗,適子为小宗,次子为贰宗,以相辅贰。”卿大夫相对国君而言是小宗,故曰大夫之“適子为小宗”,次子即庶子,为小宗辅贰,也是家臣。

如此一来,上面四个卿大夫的庶子就是以家臣身份兼任县大夫。但这里的县名义上仍属于国君所有。因为,首先这十个县大夫或是贤者,或为有功者,故可能形式上仍经历了晋侯的任命,但实质上是诸卿凭借实力而为,带有强制瓜分势力范围的性质。《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

魏子谓成鱄:“吾与戊也县,人其以我为党乎?”对曰:“何也!戊之为人也,远不忘君,近不偪同;居利思义,在约思纯,有守心而无淫行,虽与之县,不亦可乎!”

成鱄为晋大夫,其话语表明魏戊是一贤能之人。司马弥牟、孟丙、乐霄、僚安“皆受县而后见于魏子,以贤举也”。春秋时期,公室与实力发展后的“家”室因统治的需要,都要举用功臣贤才。但上引魏氏“吾与戊也县,人其以我为党乎”一语,实反映了晋主政之卿在公室人事上的宰制之权和时人对之结党营私的普遍认识。其次,《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杜预注:“上魏子”。“这一方面表示魏戊为国君的命官,同时又表明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行政关系。”(13) 所以这里的县名义上仍为国家所有,但事实上已成为六卿的势力范围。因此许倬云先生在论及此事时说:“当晋国被打败的贵族领地分成10个行政区后,绝大多数的地方守令都是以晋侯的名义任命的,但他们可能都是当时掌权贵族的家臣。即使在他们任命后,其中两人仍然留驻在他们主人家中作为随从。在这个个案里,两个仍具贵族家臣地位的人已经被任命为地方守令,而此前,这种职位只能由贵族充任。”(14) 这样,卿大夫庶子就充当了双重角色,既是家臣,又是公臣。

至春秋末期,家臣的双重角色表现得更为明显。《史记·晋世家》记载:“出公十七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四家共灭范、中行氏,“以其地为邑”,原为国君掌握的县邑此时可能已与卿大夫的采邑没有多大差异。范、中行之地实为四家所有,所瓜分之地则由其家臣管理。但这些县邑名义上仍属于晋侯所有,因为“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但到后来“晋国政皆决知伯,晋哀公不得有所制。知伯遂有范、中行地,最强”。最初,四卿共分范、中行地,而知伯为政时,尽有其地。显然,范、中行之地名义上还属于国家,此时知伯可能乘执政之机以国家之名从韩、赵、魏三家收回,实则据为己有。这些邑的管理者亦由其家臣担任,兼公臣和家臣双重身份。至三家灭知氏,尽有其地,晋侯“独有绛、曲沃,余皆入三晋”,“反朝韩、赵、魏之君”(15)。三家分晋已使“公私之分根本没有需要,也没有意义”(16)。至此,本为国君所有的县邑,如今其为晋公室所有的色彩完全消失,家臣的双重身份也随之消失。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三家分晋同时意味着三家由卿大夫政权变成了国家政权,原来的家臣“从家臣阶层变成了政府的精英阶层”(17)。这种角色的转换看似建立在国君直属县邑的性质变化基础之上,实际上反映出的却是国君与卿大夫之间实力的消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晋国原属国君所有的县邑大致经历了如下变化:起初设县之时,国君权力强大,其公有性质明显,作为县邑大夫者为大夫本人。随着君权逐步下移,曾为国君直属的县邑,其公有色彩逐渐淡化,私邑色彩加重。主政的卿大夫可以派家臣担任县大夫,于是家臣具有公臣和卿大夫家臣两种身份。直至三家分晋,公有性质之县邑全部变成私邑,县大夫仅具家臣身份。实际上,三家分晋后不久即得到周王的承认,正式成为诸侯国,其家臣随之又成为公臣的一部分。

另外,晋国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拥有双重身份的家臣。上述具有双重身份的家臣多为卿大夫的余子、庶子,尽管他们已出任县大夫,但按照宗法制度,仍与其所自出的大宗保持着固有的血统和臣属关系,对其大宗而言仍是家臣。某些处于宗法关系之外的异姓大夫,他们本为公臣,由于时势的变迁,同时又不得不投靠势力强大的卿大夫,为其家臣,因此这些大夫也具有双重身份。此类特殊的拥有双重身份的大夫在春秋早期、中期尚未出现,公臣作为国君之臣,还只是为晋侯服务。但到了春秋后期,那些地位不高的大夫也必须顺应时势,委身于其中一家,既为国君之臣,又为某一强大卿大夫的家臣。文献中即有此种事例,《国语·晋语九》记载:

赵简子问于壮驰兹曰:“东方之士孰为愈?”壮驰兹拜曰:“敢贺!”简子曰:“未应吾问,何贺?”对曰:“臣闻之,国家之将兴也,君子自以为不足;其亡也,若有余。今主任晋国之政,而问及小人,又求贤人,吾是以贺。”

韦昭注:“壮驰兹,晋大夫。”壮驰兹是晋大夫,而他对赵简子既称“臣”,又称“主”(18),此时可能是依附于赵氏而具有双重身份。《晋语九》又载:

赵简子叹曰:“吾愿得范、中行之良臣。”史黯侍,曰:“将焉用之?”简子曰:“良臣,人之所愿也,又何问焉?”对曰:“臣以为不良故也。夫事君者,谏过而赏善,荐可而替否,献能而进贤,择材而荐之,朝夕诵善败而纳之。道之以文,行之以顺,勤之以力,致之以死。听则进,否则退。今范、中行之臣不能匡相其君,使至于难;君出在外,又不能定而弃之,则何良之为?若弗弃,则主焉得之?夫二子之良,将勤营其君,使复立于外,死而后止,何日以来?若来,乃非良臣也。”

韦昭注:“史黯,晋大史墨,时为简子史。”史黯和赵简子对话时先称“臣”,后称“主”,与壮驰兹之例相同,可能亦是依附于赵氏而具有双重身份。

上述壮驰兹和史黯之例显示出他们既是公臣,又可能是赵氏家臣。文献中类似的明确例证不多,但依当时的情势来看,此种现象的确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壮驰兹、史黯之类的人可能还有不少。原供职于国君的大夫稍不注意,就有亡族危险,迫使其产生一种强烈的忧患意识,不得不在众卿族中选择其一作为依靠。在此时的晋国这种现象似乎很普遍,他们对君弱臣强的局势也相当了解,做出这样的选择实属无奈之举。因此有学者在论及此现象时指出,“春秋末期三家分晋虽未得到周室正式承认,但已既成事实之时,文献所反映其时晋侯朝中群臣已纷纷投靠一卿,并称该卿为‘主’,这些一身兼公臣、家臣两任的贵族,与主子往往只是政治上的君臣主从关系,脱离了血缘纽结的羁绊,故可在诸卿的激烈兼并浮沉中朝秦暮楚,谁强即依附谁。这与春秋时代屡世事主的一般家臣制度显已有别,战国时的游宦客卿之制,当主要渊于此”(19)。此论道出春秋末期晋国此类家臣和卿大夫关系的实质。

二 家臣身份双重性形成原因的剖析

前面讨论的两种情况,其身份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卿大夫家臣,就必须为其“主”服务;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公臣,拥有公臣的权责,在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还要向执政卿报告,如前述魏戊之例。这种现象既与晋国公族的衰落和姬姓疏族及异姓卿大夫的崛起有关,又与晋国县制的设立及其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还与卿族间的激烈竞争密不可分。

(一)公族的衰落和姬姓疏族及异姓卿大夫的崛起,为家臣身份双重性的出现提供了前提

春秋早期,晋国出现了曲沃代翼事件。《史记·晋世家》载“昭侯元年,封文侯弟成师于曲沃。曲沃邑大于翼。翼,晋君都邑也”。晋都翼没有曲沃大,这显然与当时制度不合,当时人认为“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20)。国家要保持稳定,本必须大于末,故《左传》桓公二年师服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晋昭侯的分封违背了这一原则,结果造成本小末大以至于尾大不掉的局面,导致曲沃以小宗取代大宗翼。鲁桓公二年(前710),“晋潘父弑昭侯而纳桓叔,不克”,后“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至曲沃武公时,以旁支小宗取代大宗最终完成。随后,曲沃武公“尽以其宝器赂献于周釐王”(21)。庄公十六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晋武公卒,子晋献公立,“晋桓、庄之族偪,献公患之”(22),与士蔫谋“尽杀群公子”(23),后又因骊姬之谗,“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24)。这种措施对晋国公族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除继承君位之子外,其余诸子不得不出居他国,被排除在国家政权之外,新的公族集团因此难以形成。打击公族的结果,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国君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姬姓疏族及异姓卿大夫势力的崛起并不断壮大。值得注意的是,公族虽然已受到打击,但并不意味着公族已经消亡,只表明与公室血缘关系较近的公族的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与公室血缘关系已远的姬姓旧族、疏族,他们成为新的公族,并受到晋侯的优宠。晋文公回国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重用姬姓疏族和异姓卿大夫的举措,《国语·晋语四》记载:

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

在掌近官之族中“可明确考知为异姓的只有董氏,姬姓则有狐、栾、郤、羊舌、韩”(25)。这些姬姓旧族虽都属于晋公族,但他们与公室的血缘关系已较远,“基本上出自献公以上历代晋侯子弟及其他姬姓支系”(26)。晋成公时,则立卿大夫嫡子为公族。《左传》宣公二年记载:“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余子、公行。”自晋献公打击公族以来,晋君不断排斥亲缘关系较近的公族,以至于失去了对他们的依靠。但国家政权要正常运转,就离不开卿大夫们的支持,因此晋献公及其后的晋侯不得不把目光转向晋之姬姓疏族和异姓卿大夫,对他们进行奖赏、提拔,以寻求他们的支持。

这一系列措施是晋君基于现实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对权利中心进行的分化、组合,分化近亲宗支——公族的过程,实际上正是姬姓疏族重新组合成新公族以及异姓卿大夫崛起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公族旧支与异姓并重”(27) 的局面,此为晋国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公族的衰落和姬姓疏族及异姓卿大夫的崛起为卿大夫家臣身份双重性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县制的推行以及县制的不完善是产生家臣双重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晋国任用姬姓疏族和异姓卿大夫的同时还逐渐推行县制。据文献记载,晋国至迟在公元前627年已设县。《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或许更早,《左传》闵公元年:“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为太子城曲沃,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有学者据此认为这是晋国最早设置的县(28)。晋国最初设县是在灭国的基础上设县于边疆,乃出于巩固边疆的军事需要,如上举鲁闵公元年所设之县。其后则是为了加强国君权力,防止邑主坐大。为防止类似曲沃代翼事件的重演,故设更多的县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至春秋中后期,县已深入国内腹地。《左传》襄公三十年:“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这里的县指绛,而绛位于国都地区。至此晋县已经普遍推行,郡县已成为有功将士的奖赏,鲁哀公二年(前493)赵简子在铁之战誓词中鼓励将士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可见晋国县的数量已不少,因为晋国若没有足够多的郡县,赵简子不会向他们作出这样的承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也记载:“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县成为瓜分没落卿大夫封邑的单位。至此,无论从分布区域还是数量上看,晋国已经普遍推行县制。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县的功能已完全发生转变,“晋县虽有武装,但其作用并非军事重镇,而主要是地方行政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职能为管理行政事务,诉讼、征收军赋、征发徭役等”(29)。

不过晋国的县制与战国以及秦汉时期的县制相比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一,晋国的县制还未能完全摆脱血缘关系和封邑残余性质的束缚。县的长官曰“大夫”这一爵称,而非“令”、“长”、“尹”等职务,本身就是旧制残余的表征,而晋国的县发展到后期基本上为卿大夫所私有,封邑性质遂反有明显加强;县大夫则由卿大夫从其家臣中筛选,则是宗法“亲亲”原则的表现,而战国及其以后的郡县长官则由国家直接任免,卿大夫不得据为己有。其二,晋国的县大夫,尤其是后期,不直接对国君负责,而是对其所属的卿大夫负责,因此所执行的政令也是卿大夫而非国君发布的。此外,晋国的县还有组织不够完善、分工不够明确等缺点,而上述两点则与家臣身份双重性的产生关系最为密切。晋国县制的不完善为家臣身份双重性的出现提供了发展空间。

(三)晋国君臣之间、卿大夫之间激烈的竞争加快了家臣双重性的出现

姬姓疏族和异姓卿大夫崛起的同时也加快了君弱臣强局面的到来,使晋国统治集团内的矛盾既尖锐激烈,又错综复杂。早期的君臣矛盾更突出,后期则主要转为卿大夫强宗之间的斗争。随着君权的逐渐衰弱,卿族权势的加强,一些地位不高的公臣开始依附强卿,渐为其事实上,乃至公然的臣属。当卿大夫把国君权力架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众卿大夫之间的竞争,他们之间的矛盾极为复杂,因而竞争也更为激烈。下面以栾氏为例作一分析,《左传》成公五年记载:“(赵)婴曰:‘我在,故栾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忧哉’”,是栾、赵之间有矛盾。《左传》成公十五年又载:“晋三郤害伯宗,谮而杀之,及栾弗忌”,则栾、郤两族又起矛盾。鲁成公十六年(前575)鄢陵之战中,范文子不欲战,栾书却主战,二者也有矛盾。鲁襄公十年(前563)伐郑时,知武子欲退,栾不从,独进。栾欲伐郑师,荀罃不可,栾、知之间亦有矛盾。随着矛盾的增多和加深,栾氏最终灭亡。这仅是栾氏与诸卿之间的矛盾,其他各卿大夫宗族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矛盾的加剧必然促使斗争的爆发,通过一系列斗争,“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30)。

不仅文献记载如此,考古发现的《侯马盟书》亦有此类事例。如盟书中的委质类盟辞156:1:

趠敢不其腹心,以事其宗,而敢不尽从嘉之明,定公平之命而敢或不守二宫者,而敢有志赵尼及其子孙,先之子孙,先直及其子孙,之子孙,史及其子孙,于晋邦之地者,及群虖明者君其明亟视之……(31)

盟辞中的“嘉”指赵嘉,由“敢不尽从嘉之盟”可知,赵嘉是主盟人。其对立方为赵尼及先氏族人等。赵嘉和赵尼属同宗,先氏、、史属其他宗族。赵嘉通过盟誓限制己方人员不得同敌方再有任何联系,说明不仅异宗之间存在激烈的争斗,而且赵氏宗内也存在矛盾和斗争。由诅咒类盟辞也可看出卿大夫之间的矛盾,综合105:1、105:2,可将原辞整理如下:

无卹之韩子所不……奉……宗而敢……之俞出内于中行寅及先□之所……明……为……卑不利于……所敢行……诅蛊……利于……(32)

虽不能确知盟辞之意,但可以看出韩子和中行寅是对立的两方。可见晋卿大夫间矛盾错综复杂,斗争激烈。

上举文献及《侯马盟书》之例仅是春秋中后期众多争斗中的一小部分。在栾氏灭亡以前,强大的三郤已被灭掉,随着斗争的不断进行,晋国已由原来的六军十二卿逐渐剩下六卿,进入六卿掌权时期。鲁定公十三年(前497)范氏、中行氏同知氏、韩氏、魏氏、赵氏斗争,结果中行氏、范氏败亡,四家“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派其家臣进行管理。知伯为政时“遂有范、中行地,最强”,后来三家又灭知氏,分其地。晋国几乎全为三家所有,三家则分别派其家臣管理各自的势力范围。卿大夫之间的斗争使少数卿大夫生存下来,他们派更多的家臣参与管理瓜分而来的县邑,这些家臣自然就具有双重身份。

三 家臣身份双重性所反映出的制度变迁

晋国卿大夫的家臣身份经历了这样一个变化:从西周时期身份单一的家臣发展到春秋中后期开始拥有家臣、公臣双重身份,直至战国秦汉时期家臣逐渐消失。此一变化正反映了西周到战国秦汉时期政治制度的巨大变迁。

家臣身份的双重性只能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中产生,这个特殊的背景即——在周代特有的等级分封制下存在卿大夫“家”,离开这个“家”,家臣身份的双重性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周王朝自灭商之日起已分封诸侯,成王、康王继续“封建亲戚以蕃屏周”(33)。诸侯到达受封地后分封卿大夫,于是形成了《左传》桓公二年师服所谓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这样一种层层分封的局面。卿大夫被分封之后,让家臣管理封邑内的政治、经济、军事诸事务。随着局势的变化,部分家臣的身份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经历了家臣→家臣兼公臣→公臣的过程;部分公臣经历了从公臣→公臣兼家臣→公臣的变化。这种变化表明在西周等级分封制之下的“家”正在发生改变,“家”的改变同时也意味着等级分封制的崩溃,它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有一种新的制度取代旧的等级分封制,郡县制应运而生。

鉴于等级分封制下,卿大夫容易坐大,进而威胁君权这一情况,一进入战国时代,各国国君纷纷进行变革,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郡县制在三晋地区尤为明显,如魏国,《史记·秦本纪》:“相穰侯攻魏,至大梁,破暴鸢,斩首四万,鸢走,魏入三县请和”;赵国,《战国策·齐策二》:“楼子恐,因以上党二十四县许秦王”(34)。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国君的权力,使国君的权力直接延伸到了地方。因为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都由国君掌握,郡县官吏由国君直接任免,并加以考核。

郡县制实行的同时,又出现了维护新贵族特权的封君制。吕不韦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封君之一,于公元前249年“封为文信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35),后来又得燕河间十城为其封地(36)。其他各国也都有不少封君(37),而封君制下,家臣仍然存在。此时的家臣多称作庶子和舍人,这些家臣中的一部分通过所依附的达官权贵进而成为国家官吏。但封君制毕竟不是等级占有制,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封君在封邑内拥有的多是经济特权,封君须听从国君的命令,很少能够世袭,封邑内的兵权和治理权都已丧失(38),因此封君已非昔日等级分封制下拥有“家”的卿大夫。

通过郡县制的实施,再加上其他一系列的变革,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君集各种权力于一身。至秦汉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模式渐趋完备,家臣身份双重性存在的基础“家”已消失。家臣身份双重性的产生、发展及其消失恰好反映了西周等级分封制的崩溃和战国秦汉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收稿日期:2008年4月22日

注释:

① 《史记》卷三九《晋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1684页。

②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464页。

③ 《论语·季氏》,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4页。

④ 相关的研究文章可参牛继清《家臣与春秋社会》,《固原师专学报》1994年第4期;邵维国《周代家臣制述论》,《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谢乃和、陶兴华《春秋家臣屡叛与“陪臣执国命”成因析论》,《西北师大学报》2006年第6期;谢乃和《试论春秋时期的家臣职官系统及其职司》,《史学集刊》2008年第4期;何新《春秋时期鲁国家臣研究》,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一些专著的相关章节也曾论及家臣问题,参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第2章第3节,第4章第2、3节,第5章第3节,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郭克煜等《鲁国史》第9章,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2章第4节、第3章第3节,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第5、7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⑤ 段志洪在讨论春秋晚期的属大夫时提到晋国的一些属大夫归附强卿的情况,但未进行深入系统的论述。参其《周代卿大夫研究》,第245页。

⑥ 徐亮工:《等级占有制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化》,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⑦ 冉光荣:《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称霸的关系》,《四川大学学报》1963年第l期。

⑧ 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

⑨ 关于二县的性质,学者有不同意见,见[日]增渊龙夫《说春秋时代的县》,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半月刊》第7卷,第6、7合期,1937年。

⑩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校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6页。

(11) 聂淑华:《晋国的卿族政治》,《晋阳学刊》2001年第3期。

(12) 《左传》昭公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68—1269页。

(13)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28页。

(14)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

(15) 《史记》卷三九《晋世家》,第1686页。

(16) 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第148页。

(17)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118页。

(18) 前贤对《左传》、《国语》作注疏时均认为“大夫称主”,在春秋时期“主”是对大夫的一种常用称谓。但家臣所称之“主”与作为常用称谓的“主”,两者间的含义可能还有差异。家臣根据其委质于卿大夫时间的长短可称卿大夫为“君”和“主”,《国语·晋语八》栾怀子家臣辛俞说:“臣闻之:‘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称“君”与称“主”相比,称“主”的现象更为普遍。一般意义上的家臣可能是因为与卿大夫之间有了君臣或主臣关系才称其为“君”或“主”。作为常用称谓之“主”的称呼者与被称呼者之间,在地位、身份上虽有高低之分,但他们之间似乎不存在君臣或主臣关系。到了春秋后期,这种特殊的具有双重身份的大夫尽管还称其所依附的强卿为“主”,但此时这个“主”可能已与常用称谓的“主”有所不同,似与家臣称其卿大夫为“主”的意义较为接近。

(19) 彭邦本:《论晋国政治制度与其霸业胜衰的关系》,载四川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编《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汇集》(1986),第75页。

(20) 《左传》隐公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页。

(21) 《史记》卷三九《晋世家》,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640页。

(22)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26—227页。

(23) 《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32页。

(24) 《左传》宣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63—664页。

(25) 彭邦本:《从曲沃代翼后的宗法组织看晋国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26) 彭邦本:《从曲沃代翼后的宗法组织看晋国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

(27) 彭邦本:《从曲沃代翼后的宗法组织看晋国社会的宗法分封性质》。

(28) 周苏平:《春秋时期晋国的县制》,《史学月刊》1986年第2期。

(29) 周苏平:《春秋时期晋国的县制》。

(30) 《左传》昭公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36页。

(31)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侯马盟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35页。

(32) 《侯马盟书》,第41—42页。

(33)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20页。

(34) 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修订本),成都,巴蜀书社,1998年,第301页。

(35) 《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09页。

(36) 《战国纵横家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112页。

(37) 七国封君的具体情况可参看杨宽的《战国史》附录二《战国封君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85—695页。

(38) 杨宽:《战国史》,第214—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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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中后期金国庆官吏身份的二重性_晋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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