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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识形态和制度设计等缺陷,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难以形成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从而助长了全球信用资源严重错配,信用风险过度积累,加剧金融市场动荡。
5月2日,欧元区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同意在3年内向希腊提供11100亿欧元资金援助,助其克服主权债务危机——2009年,希腊预算赤字占GDP的比例高达13.6%。
法国财长克里斯汀·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表示:“我们必须快速行动,因为这是历史中首次欧元区的稳定性有风险。”
事实上,希腊并不是个案,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正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不断深化与升级,牵动着全球金融市场敏感的神经。
据经合组织(OECD)统计,2007年至2009年底,OECD成员国政府财政赤字占GDP的比率上升了7%,平均赤字率高于8%;债务余额占GDP的比率超过100%,提高了约25%。债务增幅最快的是冰岛、爱尔兰、美国、日本、英国和西班牙。
其中,美国2010财年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将达到12.5%,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达到93.6%,创下二战以来最高水平;日本2010年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200%,净债务(即总债务余额减去养老金储备等金融资产的余额)占GDP比例将达到104.6%,首次突破100%,成为财政状况最糟糕的工业化国家(见表1)。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措施,这使各国政府财政赤字和债务负担快速增长,一些国家已经不堪重负,若不采取应对措施,主权债务违约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若主权债务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一轮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将难以避免。
国际金融危机转化为主权债务危机,实际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救助过程中,用政府信用替代银行信用、银行去杠杆化与公共部门杠杆化的必然结果。国际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都与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密不可分。
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本应通过独立的、专业化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然而,现行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以西方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为指导思想,丢弃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基本出发点是维护西方发达国家利益,选择有利于西方国家利益的分析指标,无视与偿债能力息息相关的财政实力和经济实力等因素,以举债能力作为偿债能力的首要因素,实际上包含众多非经济因素,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考量,这不仅扭曲了国际信用资源的配置,而且严重掩盖了主权债务风险的真实情况,导致主权债务不断积累,直至泛滥。
评级依赖奠定了权威性,但增加了挤出效应
国际资本市场对信用评级的严重依赖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将信用级别评定作为金融监管的基准而形成评级依赖,二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评级依赖。
首先是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监管基准导致的评级依赖。这起源于美国,1936年美国颁布一项法规,禁止银行投资于被“公认的评级手册”确定为“投机性投资证券”的产品,只能持有“投资级别”的证券,也就是按标准普尔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的债券(见表2)。
美国将信用评级纳入监管政策,意味着银行投资受制于信用评级机构,不再能根据自认为值得信赖的资源获取的信息自行投资,这直接导致了银行对信用评级的极度依赖。
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交易商最低清偿标准——净资本规则”,首次提出了“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组织”(NRSRO)的要求,并将NRSRO的评级结果纳入联邦证券监管法律体系。除美国外,一些重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政策也大多纳入了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监管基准的内容。
评级机构本该依靠自身的公信力来获得市场信任,但由于金融监管者将信用评级嵌入监管政策中,这意味着监管者允许被监管者依赖信用评级,而不是自身对潜在风险评估来进行投资决策。这实际上相当于政府为信用机构的评级结果提供背书。金融监管机构广泛运用评级结果作为监管依据,强化了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导致市场各方对评级结果的依赖并影响了评级机构的发展。
另外,因为信用评级通常是以揭示信用风险为目的,金融监管对评级的依赖放大了信用风险的重要性,导致投资者认为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主要风险,从而忽视诸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种类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性导致的评级依赖。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资本市场的多样化、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复杂化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很难有足够专业化的知识来评估其所购证券的内在价值和风险,不得不依赖穆迪、标普等国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进行投资决策,因而形成了对评级的依赖。
对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几乎完全依赖信用评级,这是因为:第一,结构性融资产品经多次组合,量化其风险难度很大;第二,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二级市场深度和广度不足,难以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第三,缺乏充足的相关历史数据,计算机模型缺乏坚实的数据基础;第四,结构性融资产品种类繁多,不具有可比性,估值的比价效应弱。
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依赖进一步强化了评级的作用,加之监管者对信用评级的“背书”,从而造成投资者过度依赖信用评级,甚至以外部信用评级代替自身的风险评估。
而评级依赖则带来了挤出效应。信用评级结果作为监管依据,不仅使投资者过度依赖第三方评级机构的评级信息,而且还造成评级信息挤出其他投资信息,使得投资者忽视自身通过对其他信息的分析而进行投资决策。信用评级本来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以便投资者更全面了解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但评级依赖带来的挤出效应则有可能导致投资信息渠道单一化,反而可能扩大投资风险。
意识形态损害客观性
作为国际评级机构,判断一个主权外债信用级别的标准应该是该国是否具有按期偿还到期外债本息的能力,这是全世界公认的标准,也是三大评级公司口头上再三强调的标准。然而,当前国际信用评级体系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出发设计评级标准,并基于对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的推崇,在评级立场上把西方作为标杆,严重损害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维护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国家利益的工具。
现行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在主权评级方面存在如下缺陷:一是政治因素是统领主权信用评级标准的核心,以西方的民主、自由观念和政治体制作为级别排序的依据,将信用评级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二是将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作为关键的评价指标,强调经济开放度特别是金融开放度对国家信用评级的影响,实际上是借此推行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经济主张;三是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国际货币作为获得AAA评级的必要条件,维护经济强国的特殊利益,掩盖了这类国家的货币贬值风险对国际信用关系可能造成的巨大破坏;四是主要关注银行业的风险水平,且将银行业的私有化、自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作为主要判断依据,无法全面客观评价一国金融体系;五是评级机构广泛使用世界银行等外部机构制作的具有明显意识形态色彩的指数作为评级依据,评级结果必有偏颇;六是以人均GDP排序作为国家信用评级的基础,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选取评级指标,忽视了影响国家信用的许多关键因素,使信用评级标准的重要支撑要素丧失了科学性。
例如,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期间,韩国政府请求三大评级机构暂不调低其主权信用评级,并表示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但三大评级机构不顾韩方请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由,迅速调低韩国主权评级,特别是穆迪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韩国主权信用级别连续下调11个级别,使韩国资本市场雪上加霜。韩国陷入严重经济危机,大量韩国本土企业破产,韩国金融市场也被迫全面开放,许多韩国金融机构被美资企业收购。
然而,在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经济遭受重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债务国,面临总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达83.4%和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高达10%的严峻财务状况,其偿债能力和信用风险不言而喻,但三大评级机构却表现“谨言慎行”。
在错误的指导思想下,特别是在意识形态的左右下,国际评级机构对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得出了与其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南辕北辙的评级结果。表3显示,中国外汇储备占GDP比例高达46.61%,财政赤字占GDP比例为2.8%,总债务余额占GDP比例为18%,这些指标充分表明中国的偿债能力远远好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但是,中国主权外债信用评级却远远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评级。
由于主权债务评级是一个国家的信用标志,蓄意压低中国的主权信用评级,实际上压低了所有同中国有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级别(见表4)。
利益冲突破坏公信力
信用评级的利益冲突是指在评级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其评级立场中立性的各种利益关联关系,这种利益关联关系有可能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是制约评级公信力的主要原因。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收费模式与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三大评级机构在利益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与收费模式有关。信用评级机构收费模式主要有“投资者付费”模式和“发行人付费”模式。前者是早期采用的收费模式,即由使用评级信息的投资者向评级机构支付费用。
1975年美国证交会将穆迪、标普和惠誉公司确认为NRSRO后,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实行发行者付费模式,即由发行债券的公司或实体向为其债券进行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付费,该收费模式的统治地位一直延续至今。收费模式影响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引发利益冲突。
二是结构性融资产品评级中的利益冲突。过去几年间,与传统债券评级收入相比,结构性融资产品评级成为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最快的收入增长来源。而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交易量和相应的评级业务,对评级机构业务收入有重要影响。为维持该市场的业务收入,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方法中较少采用保守型假定,从而形成利益冲突。
三是评级机构附属咨询业务中的利益冲突。三大评级机构除了对结构性融资产品进行评级,通常还会向发行人提供如何设计结构性融资产品的咨询业务。这类咨询虽属于评级机构的附属业务,咨询业务部门与评级部门也有一定的业务隔离措施,但毕竟属于同一利益集团,免不了会产生利益冲突。
垄断和顺周期性评级影响评级的客观性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特性,对经济金融运行具有推波助澜作用。在经济景气时,评级机构按照乐观的预期给予偏高信用评级,从而助长市场投机氛围;经济不景气时,市场预期悲观,评级机构又急速压低信用评级,加剧经济衰退。
一是评级标准的缺陷造成了顺周期性。当前国际评级机构把举债能力作为评估主权债务清偿能力的首要因素,却淡化债务规模本身以及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逆差等与偿债风险直接相关的因素,片面强调流动性对主权债务履行的保障作用,不仅导致现行评级标准无法准确揭示发达国家高赤字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而且还因此引发顺周期性——在经济景气时,全球流动性较为宽裕,主要经济体举债能力较强,因而会获得更高的主权评级;而在经济不景气时,全球流动性紧缩导致举债能力减弱,从而会降低主权评级级别。
二是评级机构的垄断性和方法雷同加剧了顺周期性。当前国际信用评级,无论是主权信用评级还是公司信用评级,都被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公司所垄断。2009年,标普、穆迪、惠誉主权评级的国家/地区数目分别为123个、109个和106个。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在全球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普涵盖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涵盖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方法类型、采用的数据来源相同,这不仅影响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而且导致三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高度相关,形成共振,加剧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对全球经济金融造成更大冲击。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源于此。
国际信用评级不仅决定着对世界信用资源占有的多寡,而且关系到经济竞争力和国际债权债务格局。现行的由美国三家评级机构主导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持续给予高负债率的发达国家高信用等级,使其可以利用高信用评级、低资金成本占有全球90%以上的信用资源,维持其高负债条件下的经济地位,导致全球信用资源占有的严重失衡以及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实际上掩盖了世界主要债务国的信用风险,造成信用风险过度积聚,并最终引爆全球经济金融危机。
重塑评级体系任重道远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对本次席卷全球并给美国经济造成重创的金融危机以及目前的主权债务风险难辞其咎。信用评级机构错误的评级行为并不是因为技术性失误,而是出于逐利目的,三大评级机构负责人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对此也供认不讳。在主权评级上更是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当前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上述严重缺陷,不利于世界经济和金融稳定发展,为此,应从信用评级自身和加强监管两个方面推进改革,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
国际社会就信用体系的改革已达成共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破坏力超乎寻常,至今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仍然缓慢,主要经济体还深陷居高不下的失业率的煎熬。在金融危机蔓延过程中,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缺陷,并在2009年4月初举行的G20伦敦金融峰会上就改革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达成共识。G20领导人在《加强金融系统》的声明中提出了旨在加强金融监管一系列措施,明确提出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信用评级机构涵盖在内。
主权债务违约的三种形式
一是完全不偿还债务,就工业化国家而言,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很少。
二是延期支付利息、修改债务条款等。一般而言,工业化国家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但在极端情况下也会不得已而为之。如1934年美国取消了政府和私人合约中的黄金条款,又如1971年美国单方面废止美元——黄金本位制。
三是以通胀、货币贬值和资本管制等形式发生。例如,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和主要债务国,美国通过美元长期贬值,自1971年至2009年间,美元对黄金贬值约97%,实际转嫁了巨额债务负担。历史上工业化国家确有转移主权债务负担的实例,而目前一些工业化国家的主权债务负担又远远超过任何历史时期。
美欧在技术层面也加快了信用监管改革步伐。美国有关信用评级体系改革主要围绕三条主线展开,即减少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增强美国证交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权,降低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的依赖。2009年2月,美国证交会修改了NRSRO监管条例,要求NRSRO披露结构融资评级方法和历史评级结果,并向证交会提供内部记录和其他信息;禁止NRSRO及其分析师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级客观性的活动。2009年10月和11月,美国证交会进一步提出一些信用评级改革建议,旨在提高信用评级透明度和减少利益冲突。2009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不仅将美国证交会关于信用评级改革建议全部采纳其中,而且对信用评级机构对利益冲突的披露和管理、加强NRSRO评级市场的竞争、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的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让欧洲各国深刻体会到了金融话语权的极端重要性。2008年1月,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领导人联合发表声明,敦促信用评级机构在告知投资者金融工具内在风险上要做得更好,否则各国政府将考虑通过管制来迫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2009年4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由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起草的《信用评级机构法规》,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也重在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2009年9月16日欧洲议会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签署了该法规,11月17日《欧盟官方公告》正式公布了该信用评级法规,同年12月7日该法规在整个欧盟正式实施。
尽管G20伦敦金融峰会上,国际社会就改革国际信用体系达成初步共识,美欧也分别从技术层面对本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改革,但由于国际评级机构的改革涉及国家金融市场的重大话语权问题,美国更是将其视为国家的重大利益,可以进行自身修正,但不容许外人染指,加上意识形态问题难以逾越,国际信用体系改革进展缓慢,未来改革也将是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一是主观上难以逾越意识形态障碍。信用评级机构以美国国家利益马首是瞻、戴着传统的意识形态眼镜进行评级,这是国际信用体系症结所在,也是必须改革的地方。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背景下,谁掌握国际信用评级权,谁就掌握金融定价权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话语权,这不仅影响着一国在全球信用配置中的份额,而且影响着经济发展权。为此,美国三大评级公司作为按照白宫指挥棒起舞的既得利益集团,绝不会拱手让出信用评级权。这决定着信用体系改革进程将是漫长而艰巨的。
二是利益冲突问题难以回避。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方,必然存在着逐利行为,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一方面,在当前“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利益冲突存在主观基础,评级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很难超脱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保持绝对公正超然的态度。另一方面,利益冲突还存在客观因素。信用评级是对被评对象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这不仅受制于评级机构的真诚度,而且也受制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造成评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信用评价体系改革只能有效减少却无法根除冲突,这也成为改革的障碍之一。
三是客观上存在技术瓶颈。信用评级过程就是评级机构利用历史数据(或基础数据),基于某些假设,通过模型计算,最终对受评主体未来的债务偿付情况进行评估并给出信用等级。毋庸置疑,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改革存在评级理论和技术更新、评级收费模式和监管模式改革等技术层面的问题。首先,由于理论创新和技术更新不可能一蹴而就,评级模式的转变有待时日。同时,在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难点要解决,包括评级模式的转变,如信用评级能否作为公共产品,评级是否收取费用以及如何收取问题。此外,在信用评级监管方面也存在由谁来监管的问题,若由超主权机构来监管,其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多方博弈的过程。
多管齐下促进自主信用评级体系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信用评级体系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捍卫金融主权、保障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石。为此,应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自主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
第一,部署中国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规划,坚持诚信为本,制定有利于自主评级机构发展的政策。第二,建立一个权威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对评级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第三,通过“双评级制度”,支持自主评级机构掌控国内评级话语权。第四,通过使用自主评级机构的国家评级信息,支持其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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